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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利纠纷调处办法(宁夏专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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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利纠纷调处办法了加强专利保护与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利纠纷调处办法,鼓励发明创造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利纠纷调处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利纠纷调处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全区的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有关的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

科技、计划、财政、经贸、外贸、公安、海关、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等部门,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促进发明创造,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利资助资金,用于资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发明创造活动,组织申请、实施专利。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具有较高创造性及经济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专利项目给予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发明创造,促进专利产业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专利管理第六条 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专利保护与管理职责:

(一)宣传专利法律、法规,培训专利工作人员;

(二)加强专利信息网络建设,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专利信息服务;

(三)帮助推广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技术,促进专利产业化;

(四)鼓励单位和个人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并协助办理有关申请事宜;

(五)应当事人的请求,调解、处理跨市的专利纠纷;

(六)查处跨市的专利行政违法案件;

(七)组织专利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专利技术鉴定工作;

(八)其他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第七条 设区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专利保护与管理职责:

(一)宣传专利法律、法规;

(二)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专利保护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三)开展专利执法,发现跨市的专利行政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报告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四)应当事人的请求,调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协助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处理跨市的专利纠纷;

(五)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行政违法案件;协助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跨市的专利行政违法案件;

(六)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履行前款(一)、(二)、(三)、(六)项规定的职责;协助自治区、设区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履行前款(四)、(五)项规定的职责。第八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第九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第十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零点五,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本款规定的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专利权入股的,应当从其股份收益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条例第九条和本条前三款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政府或者国有企业投入资金进行的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其成果适宜申请专利的,应当申请专利。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项目涉及专利的,其协议中应当有专利保护的内容:

(一)与自治区外、国外技术合作研究开发的项目;;

(二)委托自治区外、国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技术研究开发项目;;

(三)聘请自治区外、国外专家参加的技术研究开发项目;

(四)与自治区外、国外企业合作的生产项目。

专利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专利权属纠纷解决式

解决专利纠纷渠道面我《专利》规定协商、诉讼、专利管理部门调处等式

1.协商未经专利权许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由事协商解决

2.诉讼专利纠纷事愿协商或者协商专利权或者利害关系向民院起诉

3.专利管理部门调处专利纠纷事请求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处理专利管理机关指务院关主管部门或者民政府设立专利管理机关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专利工作;统受理审查专利申请依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管理工作

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认定侵权行立责令侵权立即停止侵权行事服自收处理通知起十五内依照《华民共行政诉讼》向民院起诉;侵权期满起诉停止侵权行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申请民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应事请求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事依照《华民共民事诉讼》向民院起诉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发明专利制造同产品单位或者应提供其产品制造同于专利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民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要求专利权具由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检索报告

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应事请求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属纠纷;发明、设计资格纠纷;职务发明发明、设计奖励报酬纠纷;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未支付适费用纠纷(应专利权授予提)等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的解决途径

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的解决途径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的解决途径案情简介专利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专利,他人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名字增加在专利申请人之后,从而引发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法律分析当事人在解决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时,通常有三种解决方法:一、自行协商解决自行协商解决应当是当事人首选的方法,其有以下优点:一、当事人自行协商,可减少矛盾激化的几率,最小成本地化解争议;二、可适当减少当事人为解决纠纷所投入的人力和财力;三、协商解决可能是最有效率的解决问题的途径。二、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规定,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三)请求调解的具体事项和理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调解请求书后,会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通过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如果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及时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请求调解的,可以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理通知书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该专利申请的有关程序。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持调解协议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手续;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撤销案件通知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手续。自请求中止之日起满1年未请求延长中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恢复有关程序。[!--empirenews.page--]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empirenews.page--]除了自行协商解决和请求专利管理部门调解之外,专利申请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应注意以下几点:1.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2.专利申请权纷的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一般认为,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日视为当事人应当知道之日。3.应准备充足的证据。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调解和处理(以下简称调处)专利纠纷,保护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的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是调处专利纠纷的职能部门。第三条 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着重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及时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第四条 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遵循一案不再理原则。第二章 受理第五条 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下列专利纠纷:

一、专利侵权纠纷;

二、有关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告后,在专利权授予前实施发明创造的费用纠纷;

三、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属纠纷;

四、其他可以由专利管理机关调解或处理的专利纠纷。第六条 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专利管理机关调处。

第五条第二项的纠纷,由实施行为发生地的专利管理机关调处。第七条 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属纠纷应由被请求人所在地的专利管理机关调处。第八条 两个以上专利管理机关都享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案件,由先接到调处请求的专利管理机关调处。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第九条 请求调处专利侵权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第十条 请求调处专利权属纠纷和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纠纷的期限为二年,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第十一条 请求调处专利申请权纠纷的期限为二年,自专利局公开或公告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第十二条 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必须是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具体要求和事实依据;

三、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纠纷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 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应递交请求书正本一份,并按被请求人人数提供副本。

请求书应写明下列内容:

一、请求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请求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三、请求调处的具体要求、事实依据和理由。第十四条 专利管理机关收到请求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7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专利管理机关立案受理专利纠纷调处请求后,应在10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人。被请求人收到请求书副本后,应在一个月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专利管理机关做出调处决定。第三章 调处第十六条 专利管理机关应设立调处小组调处专利纠纷案件。第十七条 调处专利纠纷案件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纠纷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纠纷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纠纷的公正处理。第十八条 专利纠纷调处人员在调处纠纷时,应认真审阅当事人提交的请求书、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需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专利管理机关调查核实证据材料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地提供材料,协助进行调查;需要时应出具证明。

对于应当保密的证据,专利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九条 需要委托其他专利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时,应提出明确的项目要求。受委托的专利管理机关应认真办理,及时回复。第二十条 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时,应通知当事人按时到达调处地点,经两次正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达的,或未经专利管理机关允许中途退出的,属于请求人的按其自动撤回请求处理;属于被请求人的按其缺席处理。第二十一条 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时,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各方相互谅解、达成协议。协议的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关于专利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管理专利工作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利纠纷调处办法的部门处理时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利纠纷调处办法,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因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引起的纠纷的解决方式的规定。 一、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是指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及其进口他人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的非法行为。 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除本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外,都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对这种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本条规定了如下处理方式: 1.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指发生侵权案件以后,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磋商,以达成解决争议办法的处理方式。 2.向人民法院起诉。被侵权人认为他人侵犯其专利权,不愿协商解决或者协商解决不成的,得以侵权人为被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民事案件的级别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专利权属纠纷案件,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开放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被侵权人可以依照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处理。按照本条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的当事人如果不愿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打官司”方式来解决争议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4.行政调解。依照本条的规定,进行调解的机关,应是对专利侵权纠纷作出行政处理的同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内容,是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调解只能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这种调解属于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民事调解,不是行政处理,应由当事人自愿履行,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的,有关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本条第二款就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证据的提供问题分两种情况作了规定: 1.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按照这一规定,涉及本条规定的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由被诉侵权的人即被告来承担。被诉侵权的人不能提供其同样产品的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充分证据的,推定其使用了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构成了对专利权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2019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将人民调解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人民调解活动等各项工作机制。协调建立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和联动机制。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教育、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促进本行业、本专业人民调解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支持建立符合本团体需要和特点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七条 人民调解员协会等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咨询、培训、权益维护等服务,引导、教育、监督会员依法履行人民调解职责,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发展。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与其业务领域和工作范围相一致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在本辖区矛盾纠纷易发、多发区域、场所或者单位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小组或者派驻调解员,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义开展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为调解能力强、公众认可、有专业特长的调解员设立以个人命名的调解工作室,开展调解工作。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及其任期,执行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推选产生,执行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推选产生。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变更、撤销以及人民调解员变动情况进行统计,及时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置专职人民调解员。

鼓励符合条件的法律工作者、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人员等担任人民调解员或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支持和发展人民调解志愿者队伍。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成年公民担任: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三)有群众威信,熟悉社情民意,善于做群众工作;

(四)具有一定文化程度、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专职人民调解员,事业单位和行业性、专业性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一般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调解工作需要,调查核实纠纷情况和证据材料;

(二)批评、制止扰乱调解秩序的行为;

(三)向有关单位提出调解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依照规定获得报酬或者工作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专利纠纷调解程序有哪些

专利纠纷调解途径有:

1、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的,可以申请任意第三方进行调解;

2、双方还可以请求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进行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利纠纷调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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