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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提案(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

急求各地政府支持担保机构的政策及文件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

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3]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行为,加强各级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更好地发挥信用担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就切实履行对包括政府出资(指有国有资本投入,包括政府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及政府管理的社会团体的投入和国有企业的投入,下同)在内的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职责,制定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各项财务管理措施,做好对担保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化解工作,同时,应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负债管理,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的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向有协作关系的金融机构披露有关信息。

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应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管理,比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管理规定,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核销制度,严格核销条件,防止借担保套取信贷资金,向财政转嫁风险。

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及接受当地财政部门风险补偿的其他类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据实核销后,应逐笔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制度,控制接收待处理抵债资产的范围,并按照规定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严格接收标准。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接收的待处理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准自用,必须及时组织拍卖变现。特殊情况需要自用的,转增后的固定资产净值不得超过该机构自身净资产的20%。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须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

五、各级财政部门可按照规范管理与政策支持相结合的原则,在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应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平衡的要求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业务的开展情况,对担保机构出现的代偿损失核定适当的风险补偿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实行限率补偿,不得承担无限责任。具体要求如下:

(一)给予财政风险补偿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运作规范,内控制度完善,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发生代偿损失的担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政策;

(二)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在年末担保责任余额5%以内、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给予一定补偿,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补偿比率;

(三)对非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管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风险补偿,对明确风险补偿方式的,应加大监督审核力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兼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应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实行单独核算,才能取得当地财政部门的风险补偿。

六、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计划申报和审批制度,加强对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的事前控制。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认真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在1月31日以前报主管财政部门,主管财政部门在3月底以前予以批复。批复的财务指标包括营业费用率(或费用额)、实现利润(或亏损控制数)、风险补偿资金规模、代偿率、代偿损失率、固定资产购建。

主管财政部门对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营业费用实行费用额或费用率控制办法。实行费用额控制办法的,由主管财政部门核定营业费用的总额;实行营业费用率控制办法的,由主管财政部门核定营业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率。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营业费用超过计划控制的,主管财政部门相应核减风险补偿资金或下一年度费用指标。

主管财政部门对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固定资产购建规模按年度实行绝对规模控制。

七、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和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制度,要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认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季、年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认真编制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如实反映担保业务形成的或有负债情况,按季、年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担保业务统计报告。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应至少包括每笔在保业务的贷款金额、担保责任金额、期限和剩余期限、利率、担保费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代偿情况、被担保企业所属行业、所在地等内容。

八、各级献策政部门应加强对接受财政风险补偿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政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和监督审核。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决算),连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以及上年度的担保业务报告,报送主管财政部门,主管财政部门结合上年度的财务计划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开展情况,于5月底前批复决算。非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连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报告,报送主管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以后年度风险补偿的参考。

九、各级财政部门应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作为政策支持和有关部门对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经营人员任免奖惩的参考。绩效评价要综合反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风险控制情况以及财政资金使用成本等情况,主要反映以下内容:担保业务量增加情况、担保促进就业和税收增加情况、担保代偿和代偿损失情况、担保的单位交易成本(即提供担保业务所需的营业费用和代偿损失)情况等。

主管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具体的绩效考核方案。

十、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和财政部。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并报财政部备案。

关于修订《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价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经中小[2003]432号 杭财企二[2003]753号

各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计经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各担保机构: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发2002]6号)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激励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推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和体系建设,现将修改后的《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价和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原杭经中小[2002]451号、杭财企[2002]450号文件同时废止。

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价和奖励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激励担保机构提高经营水平,培育担保机构信用,制定本办法。

一、担保机构的信用评价应坚持 “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从执行政策、经营管理、社会贡献、创新水平及完成有关部门工作任务等方面综合评定担保机构信用等级。

二、凡在我市专门从事信用担保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均为信用评级对象,担保机构要严肃认真对待信用评价工作,积极配合信用评价机构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并按信用评价构的要求,全面真实提供信用评价所需资料。

三、担保机构信用评价由杭州市经委和杭州市财政局委托有信用评价资格的中介机构独立评价。信用评价机构不得再向担保机构收取信用评价费用。

四、担保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每年一次。在每年2月1日至5月31日由市担保业协会组织有信用评价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担保机构上年度的信用情况按照《担保机构信用评价评分标准》(见附表)进行评价,并评定相应的信用等级。担保机构的信用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五、担保机构信用评价,应提交如下材料:

1、机构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与银行的合作协议;

2、担保机构章程;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任职证明;

4、担保机构内部组织结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注明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情况报告及相应证明材料;

5、财务管理的专项制度;

6、担保机构本年度业务开展和运行情况报告;

7、风险控制制度和业务创新报告;

8、担保机构信用评价有关资料申报表;

9、评价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根据信用评价结果每年对担保机构进行奖励。奖励按设定的担保机构信用评价评分标准由高分到低分设置一、 二、三等奖。奖励面不超过参评机构家数的50%。

七、担保机构获奖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信用等级在A级及以上;

3、担保业务开展一年以上,没有违规违法记录;

4、年度代偿总额小于注册资本的10%,年度代偿实际损失额小于注册资本的4%;

5、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担保机构运行情况和财务报表,及时报告按规定应告事项;

6、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按时、按量、按质配合协会工作;

7、杭州市担保业自律组织成员。

八、奖励包括对担保机构颁发奖牌和奖金。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在市政府确定的资金额度内安排。

九、奖金总额的80%可用于增加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20%可用于奖励为担保机构发展作出主要贡献的个人。

十、担保机构信用评价和奖励按如下程序进行:

1、信用评价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报送的材料;

2、信用评价机构对担保机构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信用评价机构按设定的担保机构信用评价评分标准进行信用评分;

4、信用评价机构将信用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上报杭州市担保业协会。

5、杭州市担保业协会审查后公告担保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同时报送杭州市经委和杭州市财政局。

6、杭州市经委和杭州市财政局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共同审定奖励。

7、杭州市经委和杭州市财政局在有关媒体公告奖励结果。

十一、杭州市担保业协会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发挥其参谋与桥梁作用,建立、健全全市担保机构的信用档案,强化行业自律与规范管理,具体组织实施担保机构信用工作。

十二、在担保机构信用评价和奖励过程中,担保机构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取消信用评价和奖励资格,并追回因弄虚作假所获得的荣誉和奖励。

十三、在担保机构信用评价和奖励过程中,参与的工作人员凡有受贿徇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本办法由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和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杭经中小〔2002〕451号、杭财企〔2002〕450号文件同时废止。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20102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若干问题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困难,促进我市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提高中小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关于建立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重要意义

发展中小企业,对促进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和增加就业具有重要的作用并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目前,资金不足已成为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融资困难也成为制约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我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利于引导信贷资金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对实施“四个梅州”战略,尤其是“工业梅州”战略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加快建立、完善和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一)加快建立有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性质

(1)本决定所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指经同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指定部门审核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门机构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属《担保法》规定的保证行为,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均属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从事财政信用业务和金融业务。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依合同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

2、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指导原则

(1) 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原则。

(2)政府扶持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的原则。

(3)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原则。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及运用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由以下渠道筹集:

(1)由市本级财政预算编列的资金;

(2)市级政府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经营性及非经营性国有不动产;

(3)县(市、区)本级政府出资和划拨的土地使权等;

(4)社会募集的资金;

(5)会费(风险保证金)或认股;

(6)国内外捐赠;

(7)其他来源。

担保机构必须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运用资金,并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和保证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资金运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和形式

多元化、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鼓励各类民间投资者参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以城市为单位组建。为有效控制风险,县(市、区)级信用担保机构一般不独立组建,经济总量大的县(市、区)可建立分支机构。依据《担保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社会各类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依法到当地有关部门登记成立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形式可以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企业法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事业法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社团法人)。

5、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对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以辖区内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担保的对象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的技术密集型和扩大城乡就业的劳动密集型的各类中小企业。

6、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保证种类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种类主要包括中小企业短期银行贷款、中长期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担保。开始阶段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重点为中小企业短期银行贷款。

7、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主要职能

对被担保者进行资信评估;开展担保业务;实施债务追偿。

8、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程序

(1)由债务人提出担保申请,并附债权人签署的意见;

(2) 进行资信评估与担保审核;

(3)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的同时,由担保机构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需要时,担保机构与债务人签订反担保合同;

(4)按约定支付担保费;

(5)主合同履约不能,由担保机构按约定代偿;

(6)担保机构实施追偿。

(二)协作银行的选择

在市中小企业局、经贸、财政和同级人民银行的指导下,担保机构应选择有积极性和资信度好的商业银行作为开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协作银行。

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应签订协作合同,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标准等内容。协作合同要报市中小企业局、市经贸局和同级人民银行备案。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

担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规范运作,防范风险。担保机构应采取公司制的形式。对目前一时难以采用公司制形式的担保机构,应逐步规范,在条件成熟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担保机构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各级政府不得指令具体担保业务,不能干预具体项目的决策,不得操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具体业务。担保机构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担保的指令。商业型和互助合作型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论何种方式出资,都必须明晰产权并实行市场化运作。

为规范和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市中小企业局、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有效的指导、监督和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要及时掌握中小企业发展状况,了解中小企业要求,协调和促进银企关系健康发展。要充分发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作用,改善中小企业信用环境。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3]88号)对其进行财务监督和管理。要建立和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担保机构应将担保业务情况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担保机构的会计报表应由审计部门按实进行审计。

必要时,设立由市中小企业局、经贸、财政、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组成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管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和机构的监管。

(四)强化行业协作,建立行业自律组织

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律和机构之间的行业协作。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达到一定规模后,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成立梅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协会要根据国家有关担保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根据担保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担保机构依法运行;通过培训、信息融通、信用评估、研讨交流等多种形式,指导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工作。同时,通过自律逐步规范业务操作和行业协作,树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三、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

(一)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鼓励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按照国办发[2000]59号通知和国税发[2001]37号文的的有关规定,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经营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当地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将担保机构作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给予重点支持。工商、房管、国土、 公安交警等有关职能部门对涉及担保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与受保企业发生的抵、质押资产,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三)对经市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门)审核批准为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企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自核准之日起三年内由市政府每年给予示范企业加权年度担保总额1%的风险补助或奖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必须以现金出资;必须有发起人证明、可行性报告;必须有5名以上具备相关从业经验的人员;必须有健全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所需的其他条件。2003年度我市计划审核批准1—2家,以后将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情况确定年度核准计划。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融资性担保业务如何创新

”对于完成全面整顿进入规范、稳健、持续发展阶段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来说,其未来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到底是什么?参加第十二届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的专家如此说。 其中商圈企业担保、供应链核心企业担保、政府采购中标企业担保以及批量业务模式及混业经营的尝试正在成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创新的风向标。担保行业经营信用的特点,也决定了创新对担保公司的影响是决定性的。 事实上,随着担保业务品种、样式和经营模式创新步伐的逐步加快,中国担保行业的业务已经由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业务这一单一品种,发展到目前的42个业务品种以上。不仅如此,融资担保创新还从间接融资发展到直接融资担保,履约担保从贸易履约发展到工程履约,而司法类、行为类担保也有了新的进展。 业务创新的三大方向 “担保产品、反担保方式以及业务合作层面的创新”,被誉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创新的三大方向。 说起担保产品创新,其最大特点是通过多方合作,分离主合同交易中的风险。由于每一单担保业务的需求特点及信用资源条件都不相同,因此,对应的资金供给及风险控制方案也不相同。具体到担保产品创新内容,当前大多数担保公司将创新方向定位在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和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创新,如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等;其次便是针对某个封闭的行业采取特殊担保措施的商圈担保等。 而反担保创新,则集中体现在商标权、专利权、采矿权、应收账款、存货监管等反担创新方式,之外还有特许经营权抵押担保、农村承包土地承包权及地上附着物抵押反担保、信用证下未来货权质押反担保等创新方式。 至于在业务合作层面的创新,目前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风险共担、放大倍数、保证金比例、绿色通道快速办理业务等。在这方面政银担企和合作机制创新比较典型。除此之外就是注意担保公司与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的合作产品。 不可否认的是,目前大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还是采用了“资产换资金”的方式来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即企业必须将其可用于变现的等价价值或高价资产抵(质)押给银行或担保机构才能获得其融资资金。而三大创新的程度将决定未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能够快速复制主流创新解读 在各大开发区,我们都见过这样的景象,当通过招商进入各工业功能区的企业,在刚支付了土地出让款,而有效证件正在办理尚未拿到手,还不能办理抵押的情况下,由于建造厂房、购置设备,又要维持原来的生产运转,造成资金比较紧张。而这恰好是担保公司的机遇。此时担保公司如能创造性地与各工业功能区管理部门、企业主三方签订协议,明确担保公司先期给企业担保贷款,而企业主委托各工业功能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证件,并承诺在贷款担保期内如办好有效证件则把相关证件交给担保公司用于抵押;各工业功能管理部门承诺无条件为企业办证,取得证件时如尚无解除担保的则把产权证交给担保公司,并承诺协助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就可以解决银行有贷款意向但缺少抵押条件的问题。这样就可以帮助这些企业获得担保融资。 对于供应链融资,大家想必不陌生。然而这样的模式可能对担保公司业务创新更有启发。全国性大型制造商一般在每个省都会设立一个工贸公司负责本区域销售网络的开发和维护,以提供售后、财务和物流等服务,而这些后开发的经销商遍布全国各地的市县镇。集团的财务公司对各省工贸公司的经销商往往有财务贷款扶植计划,但对遍布全国各地市县镇的经销商,财务公司没有精力和人力去进行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而担保公司恰好擅长这些业务,如果担保公司能够介入,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由工贸公司推荐符合担保公司条件的客户,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财务部门发放扶植经销商的资金,这样岂不是三全齐美。 我们再看一家商圈担保融资的模式。为了帮助钢贸企业快速获得融资,某担保公司说服钢铁贸易商会成立了融资促进会,然后由融促会的会员设立互助式担保基金,基金由担保公司负责管理运作。至于互保基金的设立,是让每位会员(一般情况下每位会员单位都会有经常的融资行为)交纳不低于10万元不高于500万元的资金,整体规模不低于500万元,成立后可以吸收新会员扩大互保基金的规模,而这些资金只为会员融资提供担保。这样在明确了“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风险共担、连带互保、委托贷款”的运作模式后,经过担保公司的风险评价和判断,对于符合条件的会员企业,担保公司统一为其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而互助基金作为担保公司为全体会员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的反担保措施之一,如果发生代偿,全体会员将在缴存的互保基金额度内,按照既定的比例为该担保代偿项目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如果没有发生代偿,则可以按照担保基金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比例取回交存的互保基金。 除此之外,与政府财政系统的采购处合作也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担保公司出面为参与政府采购中标的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供融资担保的产品,以融资企业中标后形成的政府采购应收账款进行质押,不仅增加了企业的客户,还增强了中小企业参与政府招投标的能力和积极性。 批量担保业务合作五步走 对单个客户的营销固然是每一个项目经理的基本业务素质要求,但发展集群业务才是迅速扩大担保规模和市场份额事半功倍的捷径,并且可以在保证增加公司经济效益的同时,取得真正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社会效益。 具体办法就是担保公司要与特定的经济组织合作,并以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一定数量一定形式的保证金为合作基础,由合作经济组织独立或以公司名义开拓客户,再由担保公司统一对外出具保证合同,双方共同进行评审和在保监控,风险收益共担,在公司统一的业务体系内为客户提供便捷的融资服务。 在这种融资中,第一,要确定合作经济组织,该组织要求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具备管理职能或核心地位,可以影响和规范其成员企业,其成员企业有一定的融资需求,包括区县合作机构、专业卖场、外地企业的商会、商业街区的商会组织、产业链企业集群中的核心企业等。第二,合作经济组织将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交存公司由公司托管运作,并按照一定放大比例确定担保总额,并将托管收益返还经济组织增加其收益。第三,确定风险承担比例。第四,由合作经济组织推荐客户。第五,发生代偿后,一般是按照担保融资企业保证金、全体会员连带责任保证金一定比例、最后才是负责运营的担保公司进行代偿,大大降低了担保公司的风险。 混业经营的巨无霸机构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对担保公司最大的影响就是投资性经营收入的减少。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20%的其他投资。而行业人士说,担保公司在自有资金投资这一块,大部分都明显高于这一规定。另外,由于新规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提取大幅提高,使得担保公司的资金用度受到严重制约。再加上传统的担保业务利润极薄,而委托贷款被一些省份视为对外投资,使得担保公司不得不走兼并乃至集团化的路子,以扩大收入来源。 具体的做法就是担保公司集团化,并下辖担保子公司、小额贷款子公司、典当子公司、投资子公司的方法,继续从事投资、委托贷款的业务,从而确保集团公司收益不受影响。 对此,业界认为,担保行业的发展演变,是在政策环境、经济环境等诸多外部因素与行业持续发展愿望、变革创新的能力等内因共同影响下进行的。

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措施有哪些

目前中国经济的债务风险已经到了危险的地步,全国债务总量占GDP已经超过200%,靠债务拉动的经济危险重重,经济一旦停滞,巨额的债务将会造成社会动荡,2015年的地方债务为16万亿,这只是官方的数据,相信实际数据更高,要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做

1、财政收入减少对土地收入的依赖,这个也是说了 好多年,一直都没改变,去年房地产一受冷,地方政府财政就出问题了,土地卖不了高价了,公共支出又降不下去,导致负债率一下就上来了,根本解决办法就是政府要想办法从其他地方增加财政收入比如企业税收,当然这不是要增加企业负担,而是引进更多的大企业,中小企业反而要减税。

2、除了开源害的节流,精简地方政府人员,提升执行效率,减少寻租空间。

3、地方政府债务很多都是投资所致,特别是固定资产投资,所以适当减少不必要的投资。

政策性融资担保模式的定义,现状,存在的问题,解决方式(求金融高手回答,分嫌少再加)

担保业对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提案的重要作用日益被各级政府所重视,除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提案了增加对担保公司的补贴和税收优惠,各级财政还出资设立了大量的政策性担保公司。公共财政进入担保业的逻辑在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高、收益低,属于“准公共产品”。而另一方面,民营资本也在源源不断的进入担保业。 针对政策性和民营商业性两种不同类型的担保公司,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会长李世奇认为,应该实行分类管理,政策性担保公司应坚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主业,而民营商业性担保公司只要做了一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不管多少都应该给予扶持和鼓励。 李世奇曾任北京市发改委中小企业处处长,2002年11月创立北京担保协会,对担保业有较深入的研究。 《21世纪》:怎样才能既规范担保业的发展,又能保持担保业对民营资本的吸引力? 李世奇:主要的一个思路就是,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出资主体的担保机构实行有针对性的分类管理。在业务范围上,政策性担保公司应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主业,商业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可更加灵活。 政府出资设立政策性担保公司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因此政策性担保公司的经...

中央有没有对现阶段担保公司做出解决方案

一、中小企业必须建立市场融资体系

根据有关资料,到目前为止,我国大约有中小企业4200多万户,占企业总数的99.8%,经工商注册的中小企业数量460万户个体、私营企业达3800万户。中小企业所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生产的商品占社会销售总额的60%,上缴的税收已经超过总额的一半,提供了全国80%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成为扩大就业的主渠道。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岗位,不仅安置了大量的城市下岗职工,还吸收了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有效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就业问题,缓解劳动力供求矛盾,从而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正成为我国创新的主力军。

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迅速发展的的同时,也遇到很多问题。其中,资金紧张,融资渠道狭窄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目前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十分狭窄,除了少数大型知名企业,一般的中小企业企业融资能力都有限。目前,企业的融资渠道不外有三种:向银行申请贷款、发行企业债券、发行股票上市直接融资。政府已将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作为国有企业特别是关系到国有经济控制力的大中型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措施,中小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上市融资很困难。另一方面,由于涉及到金融风险问题,中小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也难以得到批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小企业的资金主要靠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实际上中小企业业从银行获得贷款也是十分困难的。

从目前情况来看,中小企业尚未建立起外部市场融资体制,基本是内部融资,自我滚雪球式发展,致使企业很难形成规模生产。中小企业所面临的资金矛盾非常突出,许多有项目有盈利的企业由于难以筹措到必需的资金而不能最大规模地发挥其能力,这已经成为制约民营企业的重要“瓶颈”。

要想促进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迅速发展,必须建立完善的融资体系,最根本的是建立起企业外部融资体制,即市场融资体制。

二、建立完善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体系

多年来,国有商业银行主要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服务,中小企业很难得到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必须改变国有商业银行主要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指导思想,把贷款投到符国家产业政策、效益好的中小企业上来。增加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信息服务,引导中小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和有市场潜力的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充分发挥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的作用,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更多服务。

中小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发展自己无论从总体规模还是个体企业贷款的数量都是很小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没能建立起真正的信用关系。银行认为中小企业贷款效率低、风险大,对中小企业贷款设置了严格的条件。主要是贷款需要百分之百抵押和担保,且贷款手续非常复杂。而中小企业很难找到合适的担保人。因此出现银行想贷给企业但又不敢贷,而企业想使用银行贷款但却用不到的情况。据统计,中小企业贷款频率为大中型企业的5倍,户均贷款额约为大中型企业的5%,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管理成本比大中型企业高5倍。在信贷业务中,存在着中小企业欠息严重,不良资产比例偏高,改制中逃废债务等情况。这也是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重要原因。

解决对策:建立完善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体系。

(一)银行融资仍是中小企业外部融资的主渠道。1、大型商业银行贷款理念和对象的转变。2、大型商业银行贷款应向中小企业倾斜。

(二)建立和发展直接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合作银行或合作金融组织。1、各地的城市商业银行或社区银行应更多地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2、农村信用合作社要多发放小额贷款。3、发挥村镇银行的作用。4、农村资金互助社。5、发挥小额贷款公司的作用。6、允许个人放款。7、发挥金融租赁和典当的作用。8允许标会、摇会等金融组织存在,并使之阳光化、规范化。

(三)在条件成熟时,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在创业板或中小板上市。也可发中小企业联合债券。

三、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保障体系

要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当前最重要的是建立起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保障体系。其中包括中小企业信用征信体系、信用评级制度和信用担保体系。

(一)中小企业信用征信体系

多年来,银行对中小企业了解不够,对中小企业信任度不够,对它们掌握信息不够充分,因此不敢贷款给中小企业。我们认为建立中小企业资信征信系统是很必要的。它能使银行系统地、全面地、充分和及时地了解和掌握企业的各种信息,加以分析,作出是否贷款的决策。

上海于2002年3月开通了上海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据悉,现阶段,这个征信系统将采集从不同角度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由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的企业注册信息、年检等级、产品达标信息、税务等级信息、国有资产绩效考评信息、进出口报关记录、信贷融资记录和行业统计分析信息等,合作单位包括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国资办、上海海关、人行上海分行等,几乎覆盖了上海全市所有拥有经营记录的企业,入库单位数量达48万余家。此外,联合征信系统还自行采集一些企业信誉信息,如企业主要经营者的个人信用信息、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信息、媒体披露的企业接受奖惩的信息等,力保征信信息公正可靠。这是迄今为止国内第一个以企业信用信息为专门采集内容的企业联合征信系统,也是目前上海地区规模最大、信息采集跨度最全面的综合性企业征信系统。负责上海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日常运作的,是1999年成立的我国第一家权威征信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2000年7月1日,也是这家公司在全国率先建成“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数据库”,并出具了我国第一份个人信用报告。

上海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的启动,预示着此间原先企业信用信息分散、查询不便的局面将得到根本改观。同时,此举也将有利于进一步改善上海的投融资环境、规范企业及个人的经济行为。上海是国际性大都市,推进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完整的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将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降低社会交易总成本、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诚实守信成为上海企业、机构和个人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自觉行为。为银行贷款提供充分可靠的信息。同时,也为政府部门加强企业的信用管理和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创造条件。上海启动和开通企业征信系统,表示区域性企业征信系统已经初步形成,应采取以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方式,其他地区也建立类似的征信系统,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的全国性的企业征信系统。

(二)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资信评级制度

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信用评级制度、企业法人代表资信评级制度和企业总体资信评级制度,强化企业信用观念,以信用等级确定是否贷款和担保。对于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实施优惠贷款条件,甚至可以给予无抵押和担保的信用贷款,对于信用差的企业,不予贷款或提高贷款条件,或必须有反担保措施。

(三)建立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

担保是指对某一特定事项所做出的承诺保证。担保的实质是当事人风险防范和分解,是伴随商品交换及商业信用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中介性(或服务性)经济活动。

融资担保,即借贷活动的信用保证,是融资活动中担保机构以一定的财产为基础约定的保证债务的履行和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各项法律措施和手段。简单地说,就是担保机构为债务人向债权人融资是所做的保证。

中国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并建立完善的融资担保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1、为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担保,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对公平的融资环境,解决贷款担保难的历史难题,激活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创造更多的税利,繁荣市场经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会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2、开展中小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可以分散银行风险,优化银行资产质量。随着银行商业化改革的推进,商业银行越来越注意资产的质量和信贷资金的安全问题,,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不可避免地出现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与产业政策(如推进高科技成果产业化、商业化、国际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不一致的情况,风险随时都会发生,这是商业银行不愿看到也不愿意承担的。通过融资担保,多了一个风险承担者,相对降低了银行信贷风险及管理成本,为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盘活信贷资产,拿出更多的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机遇与条件。

3、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是进行投资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中国中央银行在《关于进一步改革对中小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中要求:“银行要与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积极沟通,运用企业互保、联保、贷款保险,多渠道集资、建立贷款担保基金等多种形式,解决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

4、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是推动科技进步,实现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粘合剂。我国中小企业有不少是高新技术企业,他们有积极的进取开拓精神,研制和开发各种高新技术项目向,但由于资金缺乏,或者中途而费范,或者被束之高阁。通过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加大对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会推动我国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中国担保业的发展,不仅呈现出专业化的趋势,而且出现多元化趋势。多元化趋势首先表现为担保机构资金来源多元化,政府出资或以政府出资为主、股份联合、企业自办、民营互助等形式并举。其次是组织形式多元化,从目前情况来看,按出资单位和主管部门分为三种类型,有政府部门出资和管理的机构、有企业集团组建的机构和由政府资助、企业入股或入会组建的机构。主要表现为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会员制互助基金和事业法人等形式。近一两年来出现了一批专门为民营企业服务的担保机构,即资金来源通常是由政府无偿拨入一笔垫底资金,选择一些民营企业,以会员的身份认缴比例不等的担保基金,同时有资格享受相应额度的担保服务。担保机构和资金来源多元化是一件好事,也是我国担保业发展的方向,但是,在我国担保业发展初期,应以政策性担保为主,担保机构也相对集中一些为好。鉴于我国担保机构资金来源、组织形式的多元化以及市场需求的多样化,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相应的行业管理规则,对不同类型担保机构进行分类管理,以防止因一哄而起,缺乏管理而可能发生的混乱局面。

中国必须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保证体系,融资保证业务必须向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保证的有效运作应以政府支持为后盾,以金融机构配合为基础,建立起担保法体系和再担保体系。

1、应当充分发挥政府在融资担保体系建立过程中的特殊作用。

担保业务不同于保险业务,保险业务可以通过统计学的方法,精确计算出风险损失的概率,从而确定保费以弥补风险损失及经营成本,并进而获得利润。担保企业则不同,由于担保项目的金额各异、期限各异、反担保措施的落实程度难以确定,造成担保项目的离散性很大,无法精确计算出担保费率,因此,担保业务的风险很大。90年代以前,国外也有一些金融机构开展商业性贷款担保,但1992年瑞典一家世界著名的信用担保公司因贷款担保而导致破产震惊了世界,此后各国基本上停止了商业性的贷款担保。从目前情况看,中国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仍然是一种带有政策性的业务,这种业务的风险和收益是不相匹配的。要保证这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就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现阶段担保资金应当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资金。国家经贸委在《意见》中指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创办初期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其担保资金和业务经费以政府预算和资产划拨为主,担保费收入为辅”较为适合,更能体现担保机构为“政策性”机构。政府应当对担保机构和担保业务进行宏观指导并加强管理。但是应当避免担保机构成为政府的“出纳”,最后的责任全部由政府来承担。应当采用“政策性基金,市场化运作,法人化管理”,尽量避免和防止过多行政干预。

2、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

担保机构应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根据业务的进展,按比例逐步提取准备,用于冲抵代偿支出和弥补呆账、坏账损失。担保行业是高风险行业,只靠收取少量担保费,根本无力维持担保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如果担保机构承担担保失败风险,受资金减少的影响,业务势必萎缩,影响担保机构的生存。应当有良好的补偿机制。对于政策性担保机构来说,财政应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偿。比如对代偿期限超过两年,且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或因其他因素导致债务人不可能偿还债务的担保代偿项目,担保机构提出申请,由主管机构审议批准后核销,核销后的代偿资金应全额或按一定比例补偿。财政为担保机构出资补偿担保机构的部分损失,看起来增加了财政支出,实际上通过担保机构商业化运营,支持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可使众多的企业增加效益,会增加更多的财政收入。因此,担保机构可以把这个账算清楚,每年到年底赔付多少,政府增加政府增加收入多少,以此来确定担保金的增补量,为将来担保金在财政预算上刚性化提供依据。

3、应当建立担保基金和再担保基金制度。

风险的防范、控制、分解和化解及风险补偿机制是担保机构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并非一帆风顺,自身风险很大,如果仅仅依赖担保机构自身的风险补偿基金是难以为继的,应当由政府支持,或者政府,银行和企业的联合支持,建立风险担保基金和再担保基金,以便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担保机构的正常运行与发展。在这方面日本的信用保全制度、韩国的信用保证基金制度值得借鉴。

四、加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管理

加强中小企业风险管理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治理结构

目前,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不少是家族式企业,实行家族管理或家族式管理,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并未建立起来。不但存在偷逃税款、欠债不还的问题,而且多数达不到在内地上市和赴香港上市的条件。也就是说,中小企业要发行股票和上市,首先要把自己变成为公司,必须做到经营管理规范化,按照现代公司制度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才能为自己通过债权或股权融资奠定良好的基础和创造必要的条件。要建立真正的法人治理结构非常重要,要设立股东会,总经理真正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应该设独立的董事,非股权董事,外部董事,才能真正发挥董事会的作用。除了董事会制,股东大会制,总经理聘任制之外,还有其它的一些规章制度。法人治理结构中还包括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加强财务管理

目前,仍有不少中小企业尚未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有的企业仍沿用原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各项制度,有的企业甚至没有完善的财务会计帐目。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利于企业的成本核算、资本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和财务预测等。也不利于社会融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改为股份公司的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融资管理机制。完善对中小企业也要执行计制度,加强财务会计监督管理。

(三)加强信息披露

中小企业要到交易所上市或到香港上市,必须加强信息披露。如何增强企业财务咨询的透明度,提高投资者信心,是必须加以认真对待的问题。目前,国内股票市场不景气,固然有许多原因,但与投资信息披露的不真实、不及时、不充分和不完善有一定关系。如国内普遍存在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调节利润使得利润指标严重失实;再如资产重组中的暗箱操作,不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造成股票价格的剧烈波动,利用内幕消息操纵股市的事例等。中小企业上市应避免这一前车之鉴。中小企业本身规模小,具有较高的风险,要在内地或海外上市就必须严格遵守上市规则,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求得投资者的理解和信任,这样才能有效地驾驭资本市场为企业发展服务。

(四)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企业文化

中国企业的发展,中国企业家的成功,必须注意企业文化的建设。企业文化实际上是一种企业的精神和企业的力量,包括思想、道德、理念和行为规范等。企业的发展不仅靠物质文明,也要有精神文明。一个企业能不能有很好的企业文化,是这个企业能不能成功的重要因素,也是一个企业能不能团结向上重要标志。成功的企业都有很强的企业文化。中国企业处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了所谓“企业文化断层”问题。我们过去有一套管理文化,有的管理文化很优秀,有些则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传统的文化,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在企业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有些人还不知道什么是市场经济的文化,以为坑蒙拐骗就是市场经济的文化。实际上市场经济的文化的核心是公正、公平、公开、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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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意义

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意义是在支持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银企纽带,活跃地方经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由于是政策性担保,基本都是政府投资控股的担保公司,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的企业扶持,实行低收费或免担保支持。

【拓展资料】

政策性融资是根据国家的政策,以政府信用为担保的,政策性银行或其他银行对一定的项目提供的金融支持。主要以低利率甚至无息贷款的形式,其针对性强,发挥金融作用强。

政策性融资适用于具有行业或产业优势,技术含量高,有自主知识产权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通常要求企业运行良好,且达到一定的规模,企业基础管理完善等等。政策性融资成本低,风险小。缺点是适用面窄,金额小,时间较长,环节众多,手续繁杂,有一定的规模限制。

政府的政策性融资,既包括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的融资项目,也包括政策性银行管理的融资项目。这种政策性融资不以盈利为目的,利率较低,还款期可长可短,比较适合用以弥补经济不发达地区市场投资的不足。政府通过政策性融资,提高财政投资效果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提案;通过回收投资,可以扩大政府的理投资能力。

在此方面应学习世界银行管理融资项目的经验和方法,建立起高效的政府投融资机制。对基础设施及项目建设,由政府或社会公益机构承担投资主体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提案;垄断性基础产业的投资,要建立法人投资实体,在拥有一定比例资本金的前提下,向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融资,广泛吸引各种社会资金。

为此,必须强化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建立投资风险的约束机制,以此保证财政投资渠道的畅通。此外,财政的经济担保和财政贴息,也是政府在投资中可灵活运用的政策手段,通过有选拔性的担保和贴息,支持经济不发达地区向商业银行及国际金融经济贷款,或支持地区企业间的资金融通等,都将对缓解发展中的资金短缺起到积极的作用。

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区政府部门先后独立或联合发文,出台了一系列与中小企业融资有关的政策。在这些政策中,分别体现了企业可以采用的不同的融资工具。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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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要求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提案,由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在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的。《办法》共七章,五十四条。其中,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提案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与依据、经营原则、监管体制及相关释义;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重点确立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制度与设立的条件;第三章业务范围,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禁止行为;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对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集中度管理、风险指标管理、准备金计提、为关联方担保的管理以及信息管理与信息披露等进行了重点规范,对公司治理、专业人员配备、财务制度、收费原则以及责任分担等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第五章监督管理,对非现场监管、资本金监管、现场检查和重大事项报告、突发事件响应、审计监督、行业自律以及征信管理等内容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在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度内规定了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制定相关办法的授权、规范整顿等内容。

《办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即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银监会融资担保业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融资性担保业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微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强,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担保机构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但与此同时,担保行业也暴露出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有效监管缺失、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不强以及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问题。《办法》的制定和发布将进一步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规范管理,防范化解融资性担保业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业健康发展。

这位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制定实施,将对融资性担保业的规范和发展产生现实和长远的积极影响,特别是通过《办法》有关审慎规则的实施和对现有担保机构的规范整顿,有望使融资性担保机构乃至整个担保行业逐步走上依法审慎经营的轨道,这对于提高社会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对融资性担保业的认可度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有利于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长远发展,有利于更好的支持和促进广大中小企业发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0年第3号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

二○一○年三月八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第十条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一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二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二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第二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第二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第三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三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第三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与被担保人约定在担保期间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并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

第三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向监管机构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

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三十九条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

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第四十条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四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第四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第四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

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

第四十六条融资性担保行业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

全国性的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接受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指导。

第四十七条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第五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具体规范整顿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前国家对融资担保公司的政策

目前国家对融资担保公司的政策如下:

一、积极创新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形式,扩大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

一是自上而下创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国家级信用担保机构重点对科技含量高、风险大、对国民经济有较大影响的高科技中小企业提供支持,而地方性担保机构则对本辖区内的中小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二是不断创新担保机构的设立形式,如政府独资、政府控股和会员制等。

二、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外部监管体系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银行等部门组成担保监督委员会,对担保机构进行监督。担保机构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应采取公司制的形式,对目前一时尚难采用公司制的担保机构,应逐步规范,在条件成熟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各级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应一律纳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实行市场化运作。各级政府不得指令具体担保行为,不能干预具体项目的决策,不得操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具体业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要与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依照法律、法规对担保机构进行有效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2、建立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形成行业行为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不仅需要政府的监督管理、政策扶持,还需要担保业协作和自律。协会要依据中小企业担保的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监督担保机构依法运作。通过培训、信息融通、信用评估、研讨交流等指导担保机构开展业务。通过行业自律,逐步规范业务操作、行业协作、交流信息,树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三、健全再担保制度,完善风险分散机制

1、逐步建立全国和省级的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开展一般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业务,有效地分散担保风险。同时,再担保机构还可以进行再担保,即再担保机构将已承保风险通过再担保的方式向全国性再担保公司再次转保出去,这样通过多层次转保,使担保机构最后承担的风险被最大限度地转移。

2、建立政府补偿机制,保证担保机构有稳定的补充资金。中小企业担保基金规模不能太小,不能过于分散,只有达到一定规模,才能抵御风险(梅强、谭中明,2002)。政府部门应树立这样一种观念,只要贷款担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担保机构规范操作,不存在人情担保,那么政府担保补偿金支出越大,企业获得的银行有效贷款就越大,对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有利。

3、建立贷款银行、受保企业与担保机构的共担风险机制。防止银行放松对借款人的审查,要通过合理的担保比例来增强银行的贷款责任。因此,除了确定适当的担保比例,在贷款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之间合理分担风险外,信用担保机构还应定期审查贷款银行的担保贷款业绩。同时,还要强化中小企业的风险责任,如强制要求中小企业主要管理者以个人财产提供反担保品,以此来约束主要管理者的经营行为。

4、开展联合担保,分散担保风险。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某些担保额度偏大或异地项目开展联合担保,可以分散部分风险,并有利于对项目的监管,增进了机构间交流,实现了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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