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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勘查报告编写规范(煤炭地质勘查规范)

煤炭资源储量估算中有关规定的解读

吴国强

作者简介:吴国强煤炭勘查报告编写规范,中国煤田地质总局地质矿产部副部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矿产储量评估师。

自从《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1999)、《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02)国家标准和《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 0215—2002)(以下简称新规范)发布实施以来,对指导和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和管理起到煤炭勘查报告编写规范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实际工作中仍存在新旧标准混用、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新标准规范等一些问题。为此,国土资源部于2007年2月6日发布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2007年2月14日发布了《<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7]4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2007年4月25日发布了《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68号)等一系列文件,使新规范得以逐步完善。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规范及相关文件精神,笔者根据对新规范和相关文件的学习理解,结合近年对矿产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实践,谈几点对新规范资源储量估算有关规定的认识和体会,与同仁们商榷。

1 关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

1.1 勘查许可范围和采矿许可范围

各阶段勘查报告的资源储量估算范围首先必须明确是在勘查许可范围内,即在探矿权登记的平面坐标范围内的可采煤层可采边界内。

核实报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首先必须明确是在采矿许可范围内,即在采矿权登记的三度空间坐标范围内的可采煤层可采边界内。需要指出的是相当一部分报告编制者,在资源储量估算中忽视了开采许可水平标高。

1.2 露天煤矿勘查范围

新规范对露天煤矿工作程度做了规定,但对露天煤矿勘查条件未作说明,近年来随着矿产勘查、开发市场化,有些探矿权人提交的勘探报告,对井工和露天开采条件范围的确定有些模糊,造成资源储量估算和评价范围不准确,有必要予以说明,以便更好地执行新规范。笔者比较认同旧规范的规定,即露天煤矿开采范围应在详查或相当于详查工作程度的基础上,由矿山设计部门按照矿区总体设计或在矿区可(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露天煤矿边界。也可参照表1中关于近似的深部境界剥采比的要求,大致地圈定露天勘探的境界。在可(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露天煤矿范围内,估算资源/储量,其煤炭勘查报告编写规范他未进行可(预可)行性研究的井工范围内,估算资源量。

表1 深部境界剥采比要求

露天煤矿的深部境界,在勘查阶段一般难以正式确定。为了划定露天勘查深部的边界,可以用钻孔柱状图计算深部境界附近的岩煤比,视作近似的境界剥采比,并以此会同煤矿设计部门商定露天勘探的深部边界。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资源储量报告编制文件及规范解读

式中:O——松散覆盖层的单位体积(m3)煤炭勘查报告编写规范

R——露天开采的最下一个可采煤层以上的全部岩石和不可采煤层的单位体积(m3);

C——露天开采的全部可采煤层的单位体积(m3);

μ——煤的回采率,85%~95%;

d——煤的平均容重。

1.3 先期开采地段和初期采区

勘探报告还要确定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或首采区)。新规范对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或首采区)有如下说明。

先期开采地段(第一水平):地层倾角平缓,不以煤层埋深水平划分,而采用分区开拓方式的矿井,满足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相应服务年限的开采分区范围,为先期开采地段,它相当于按煤层埋深布置开采水平时,一般以一个生产水平来保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该水平服务年限,其最浅的水平,即第一水平。

初期采区:达到矿井生产能力最先开采(或最先同时开采)的采区,为初期采区,亦称首采区。

国土资发[2007]68号文件对先期开采地段和初期采区划定条件和工作程度要求有进一步规定:在矿床(井田)勘探工作进行前,应根据已有地质勘查成果,由矿山设计部门提出先期开采地段(或首采区、第一水平)范围,先期开采地段要有保障一定服务年限的资源量,主要由探明的、控制的资源量组成。新规范规定了资源储量比例:在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探明的和控制的比例的一般要求可参照附录E1确定(露天矿比例要求提高10%),在初期采区范围内主要可采煤层应全部为探明的。

1.4 生产矿井扩大(延深)范围

生产矿井在平面或垂深超出原已批准地质报告的范围,即生产矿井扩大(延深)范围,应根据扩大区所处井田的部位,结合矿井改扩建设计对扩大(延深)范围的要求,进行资源储量估算。若扩大区直接作为开拓水平使用,其性质大致相当于勘探的第一水平,基本上以估算探明的、控制的资源储量为主;如近期不作为开拓水平使用,而是为了矿井生产能力增大之后有足够的资源储量,则其性质大致相当于勘探的第二、三水平,基本上以估算推断的资源量为主。

1.5 压覆范围

按国土资发[2007]68号文要求,凡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因已有的建筑(设)因素(如铁路、村庄)、自然生态因素(如水源地、公园保护区)、法律社会因素(如禁止开发地段)等事实压覆的矿产资源,不必履行压覆审批手续,但应在资源储量报告中分割出压覆的矿产资源范围,估算内蕴经济资源量或预测资源量,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作为划定矿区范围(申请采矿许可证)、矿业权变更、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依据。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前已压覆的矿产资源,申请人应在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时将压覆无法开采的部分扣除。

2 关于参与资源储量估算的可采煤层

参与资源储量估算的可采煤层包括全区可采煤层、大部分可采煤层、局部可采煤层。

2.1 全区可采煤层

指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煤层的采用厚度、灰分、硫分、发热量全部或基本全部符合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可以被开采利用的煤层。

2.2 局部可采煤层

指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有三分之一左右分布比较集中的面积,其煤层的采用厚度、灰分、硫分、发热量全部或基本全部符合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可以被开采利用的煤层。

2.3 大部分可采煤层

指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可采程度介于全区可采煤层和局部可采煤层之间的煤层。

2.4 不可采煤层

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其煤层的采用厚度、或灰分、或硫分、或发热量不符合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或符合的面积只占很小的比例;或者虽然占有一定的面积,但分布零星,不便或不能被开采利用的煤层。不可采煤层是否计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需要指出的是,在预查、普查阶段,凡勘查许可范围内赋存煤层可采见煤点均要采样送验和验收评级,并进行初步评价;详查、勘探阶段对普查阶段评价为不可采煤层的可采见煤点是否进行采样送验和验收评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要在设计中明确。

3 关于资源储量估算一般工业指标

资源储量估算一般工业指标,在指导意见中已从各个方面作了明细规定。笔者仅把各相关方面归纳一下,并谈一些在具体运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3.1 煤层厚度

指见煤点的采用厚度。

3.1.1 采用厚度对煤层稳定性评价

采用厚度:按照规范规定的方法计算而得的煤层厚度称为采用厚度,亦称计算厚度。采用厚度主要用于煤层可采程度和稳定程度的评价和计算煤的资源储量。

但需注意旧规范对于复杂结构煤层的稳定性评价还有如下说明:夹矸层数很多,单层厚度很小,一般均小于煤层最低可采厚度,在地质勘探和煤矿生产中,不需做分层对比工作,可以按全层厚度的变化来评价煤层的稳定程度。新规范和指导意见没有规定,在实际运用中也因人而异,笔者比较认同把结构复杂、全层厚度变化稳定煤层的稳定程度定为二型,即较稳定型。

3.1.2 有夹矸的煤层采用厚度的确定

采用厚度亦称估算厚度,主要用于煤层可采程度评价和估算资源储量。在研究煤层沉积环境、赋存规律、煤层对比时,以煤层的全层厚度为宜。

煤层中厚度等于或大于煤层最低可采厚度的夹矸,仅见于个别煤层点时,可不必分层估算。

结构复杂煤层:指夹矸层数很多,但单层厚度很小,一般均小于煤层最低可采厚度,在地质勘查和煤矿生产中,不需做分层对比工作,可以按全层厚度的变化来评价煤层稳定程度的煤层。

复煤层:指煤层全层厚度较大,夹矸层数多,厚度和岩性的变化大,夹矸的分层厚度在一定范围内可能大于所规定的煤层最低可采厚度。在地质勘查和煤矿生产中,属于应当进行分层对比的煤层。

夹矸较稳定,煤分层可以对比的复煤层:夹矸较稳定,煤分层可以对比的复煤层应按新规范8.4.1条、8.4.2条规定,分别计算各煤分层的采用厚度。

夹矸不稳定,无法进行煤分层对比的复煤层:夹矸不稳定,无法进行煤分层对比的复煤层,虽其夹矸的单层厚度有时等于或大于煤层最低可采厚度,但当夹矸的总厚度不超过各煤分层总厚度的1/2时,以各煤分层的总厚度为煤层的采用厚度,计算采用厚度按规范8.4.3条规定。

经对比属于同一复煤层的煤分层,当采用厚度的煤分层的底板深度与复煤层最下一层煤分层的底板深度相差较大,影响到资料使用时,是选用采用厚度的煤分层的底板深度,还是选用复煤层最下一层煤分层的底板深度,可根据设计和生产单位的要求,合理选用。

3.1.3 临界厚度

临界厚度:是旧规范中的名词,指的是煤层厚度比规定的最低可采厚度小0.10m以内的煤层厚度。

新规范对不符合工业指标的资源是否计量,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过去和现在都有对煤层厚度比规范规定的最低可采厚度小0.10m的、灰分为40%~50%的、硫分大于3%的,予以计量的情况。笔者比较认同这部分煤层予以算量并单列(核实报告应保留以往计算的“暂不能利用储量”)。这不仅是因为符合国家鼓励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的政策,尤其是对临界厚度采样要求,可以规避一些薄煤层和煤类变化较大的煤层,在资源储量估算缺失煤质资料的风险。在勘查施工阶段,对于最低可采厚度<1.30m和厚度在1.31~3.5m的煤层,钻探与测井厚度确定的误差,一般规定不大于0.10m和0.2m。经常会发生在测井可采,钻探不可采的情况下,采用测井厚度。若现场煤心有要求、没有处理,还可以采样弥补,据笔者所了解到的情况,大部分没有要求,钻孔已封闭,这样就造成煤质资料缺失。因此,建议在勘查设计中,对所有钻孔中的临界厚度煤层点,均应增加采取煤心煤样要求,同时建议褐煤的临界厚度比规定的最低可采厚度小0.20m。

3.1.4 煤层厚度采用时应注意的其他情况

根据地震勘探资料解释的煤层厚度的具体数字资料不能用于资源量估算,但其确定的煤层厚度变化规律、无煤区范围等,可以在划定最低可采边界时,结合钻探数据采用内插法确定无煤区范围,综合分析使用。

矿井核实报告资源储量估算应充分利用井巷工程揭露的煤层厚度;槽(井)探煤层厚度在确定其资料可靠的情况下也应充分利用。在一些报告的资源储量估算中往往忽视了对这两类资料的利用。

一般受断层影响的煤层变厚(缺失)点,不参加资源量估算。

3.2 最高灰分(Ad)

指该煤层可采见煤点(或全层)的灰分平均值。可采见煤点的灰分是该见煤点的可采部分中各煤分层的灰分和所有单层厚度不大于0.05m夹矸灰分的加权平均值。

资源储量估算中对于原煤灰分大于40%的可采见煤点,若是个别点应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其煤质资料可合理取舍;若原煤灰分在40%~50%的可采见煤点,分布有一定范围时,是否估算资源储量,可根据具体情况或探矿权人要求决定。

3.3 最低发热量(Qnet,d)

指该煤层可采见煤点(或全层)的发热量平均值。可采见煤点的发热量指该见煤点的可采部分中各煤分层的发热量和所有单层厚度不大于0.05m夹矸发热量的加权平均值。以干燥基低位发热量作为估算指标。

对灰分和发热量指标,一般可优先考虑灰分指标是否符合要求。当灰分指标符合要求时,可不考虑发热量指标;当灰分指标超过规定指标时,以发热量指标为准。在确定估算指标时,要避免确定的估算指标不合理,从而造成煤炭资源的浪费或破坏。

需要指出的是,煤质评价标准GB/T 15224.3—2004与GB/T 15224.3—1994标准的区别是将按收到基低位发热量范围分级,改为按干燥基高位发热量范围分级。对无烟煤和烟煤与褐煤分别进行分级,发热量分级由原来的6级改为:无烟煤、烟煤分5级,褐煤分3级。

资源储量估算指标是用干燥基低位发热量。三者有一定差别,在资源储量估算和核实时应按要求使用,并按相关公式进行换算。

3.4 最高硫分(St,d)

指该煤层可采见煤点(或全层)的硫分平均值。

可采见煤点的硫分是该见煤点的可采部分中各煤分层的硫分和所有单层厚度不大于0.05m夹矸硫分的加权平均值。

资源储量估算中对于原煤全硫大于3%的可采见煤点,若是个别点应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其煤质资料可合理取舍,一般不扣除大于3%范围,反之估算其资源量并单列;若原煤全硫大于3%的可采见煤点,分布有一定范围时,一般扣除大于3%范围,估算其资源量并单列。

对于可选性差的高灰、高硫的炼焦煤类,不能作为炼焦用煤其资源储量估算指标的选择,新规范没有明确,因此,在实际执行中也因人而异。笔者比较认同旧规范之规定,即应按非炼焦用煤的指标估算资源储量。

需要指出的是煤质评价标准GB/T 15224.2—2004 与GB/T 15224.2—1994 相比的主要区别:除了对炼焦精煤和动力煤分别进行分级、对动力煤中无烟煤和烟煤与褐煤分别进行分级和煤炭硫分分级级别进行适当调整(比原来的标准高了)外,还对动力煤进行硫分分级时,引入了干燥基高位发热量,并对不同煤种规定了各自的干燥基高位发热量为分级基准。应该注意的是,当煤炭的实测干燥基高位发热量不等于基准发热量时,要对硫分进行折算,得到折算后的干燥基全硫,然后以折算后的干燥基全硫再进行分级。

折算后的干燥基全硫的计算方法: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资源储量报告编制文件及规范解读

基准发热量:基准发热量是指对不同煤种规定的干燥基高位发热量。各煤种的基准发热量见表2。

表2 各煤种的基准发热量

4 控制程度与块段划分

4.1 各类资源量估算块段划分的基本要求

新规范规定的“划分各类型块段,原则上以达到相应控制程度的勘查线、煤层底板等高线或主要构造线为边界。相应的控制程度,是指在相应密度的勘查工程见煤点连线以内和在连线以外以本种基本线距(钻孔间距)的1/4~1/2的距离所划定的全部范围”原则时,因没有明确使用条件,在执行中存在比较大的差异。2007年2月24日颁布的指导意见对此条进行了说明:相当于“旧规范”的第10.1.7条1、2项的表述内容,包含了两层意思:达到了相应控制程度时,原则上按勘查线、煤层底板等高线或主要构造线为边界来划分各类别块段;其次是在达到了相应控制程度的勘查工程见煤点连线以内和连线以外以本种基本线距(钻孔间距)的1/4~1/2的距离所划定的全部范围内,都视为达到了相同的控制程度,而不再视为外推的范围(划定工程见煤点连线以外1/4~1/2的距离范围时,其外侧还应有工程见煤点控制)。上述两种块段划分办法的采用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对“在达到了相应控制程度的勘查工程见煤点连线以内和连线以外以本种基本线距(钻孔间距)的1/4~1/2的距离所划定的全部范围内,都视为达到了相同的控制程度”理解上还存在差异,笔者比较认同,此种块段划分办法应适用于稳定和较稳定煤层的资源储量估算,不适宜不稳定煤层。在较稳定煤层资源储量估算时,应强调划定查明的或控制的块段,工程见煤点连线以外1/4~1/2的距离范围时,其外侧还必须有工程见煤点控制。

4.2 地质可靠程度划分条件

新规范在地质可靠程度划分条件中对可采煤层本身的勘查、研究程度有明确规定,但没有列入水文地质条件、其他开采技术条件(如瓦斯、工程地质条件、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等方面的勘查、研究程度。没有列入并不是不重要,原因是这些方面一般只能以井田(勘查区)为单位进行评价。这方面的地质工作量和质量,在过去几年执行中有所削弱和下滑,2007年2月24日颁布的指导意见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新规范中凡涉及煤矿设计、建设、生产过程安全的条款都是强制性的,如有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与开采技术条件相应的条款。规范规定的工作量是可能查明上述地质条件的最低工作量。因此,今后在地质勘查设计和资源储量评审中,必须严格执行。

4.3 各类型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

探明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相当于旧规范的A级储量条件。

控制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相当于旧规范的B级储量条件。新规范7.2.3条“各项勘查工程已达到详查阶段的控制要求”,指详查阶段的一般情形,而不是勘探阶段的控制的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条件。

推断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新规范7.2.5条“各项勘查工程已达到普查阶段的控制要求”,指普查阶段的一般情形,而不是勘探阶段或详查阶段的推断的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条件。推断的资源量属查明煤炭资源,按照《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02),原则上没有系统工程控制的要求,笔者比较认同,在普查阶段一般按“控制的”钻探工程基本线距扩大一倍,圈定为“推断的”资源量;在勘探阶段或详查阶段的推断的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条件,可以按照《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02)规定执行。

4.4 断层两侧划为推断的块段、各类煤柱和压覆资源量

断层两侧划为推断的块段:由于断层对煤层破坏的影响,断层旁侧小断层的发育,断层位置和倾角局部小范围变动等因素,断层即使已查明,其两侧资源储量的可靠程度也较差。因此,规范规定在断层两侧各划出30~50m为推断的块段。它不等同于矿井设计时划出的断层煤柱。地质报告在统计资源储量总量时一般不作煤柱资源储量统计。

压覆资源量:按国土资发[2007]68号文规定划出的压覆范围内,所单独进行估算和统计的资源量。

煤炭资源储量估算时的煤柱:煤炭资源储量估算,应以客观地质条件为主要考虑因素,凡符合估算指标的,均应予以估算。在矿井设计和开采时,对报告的资源储量如何利用,原则上不应影响资源储量估算。在划分资源储量类别时,不能因将来可能划为煤柱而改变或降低其类别。

指导意见在说明煤炭资源储量估算时的煤柱时还有一段文字:“在预查、普查和详查阶段不单独估算煤柱煤量。在勘探阶段,如未进行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时,不单独估算煤柱煤量。对在矿井设计和生产中可能划出的煤柱(如防水煤柱、断层煤柱、广场及建筑物煤柱和其他等),设计部门如有明确的划分方案,可以单独估算和统计”。这段文字和国土资发[2007]68号文规定的压覆资源量有重叠和矛盾,笔者认为,勘查各阶段均应执行压覆资源量估算和统计的规定,勘探阶段执行有关煤柱资源储量估算和统计的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在新规范执行前,有些精查报告将各类煤柱(包括压覆资源量)等列入“暂不能利用储量”,因此,资源储量核实时应将其与因厚度、灰分等工业指标原因而列入“暂不能利用储量”区分开来。

参考文献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02).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0.

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 0033—2002).北京:地质出版社,2003.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1999).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9.

国土资源部储量司.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的新变革.北京:地质出版社,2003.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 0215—2002).北京:地质出版社,2004.

煤炭科技术语工作委员会.煤炭科技术语.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1994.

煤炭质量分级第1,2,3部分(GB/T 15224.1.2.3—2004).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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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爆破手册》 656元 2册 冶金工业出版社

50、《新编煤矿安全管理实务全书》 698元 2册 煤炭工业出版社

51、《煤巷锚杆支护理论与成套技术》 286元 1册 煤炭工业出版社

52、《综采工作面搬家安装手册》 110元 1册 煤炭工业出版社

4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技术手册》 198元 1册 煤炭工业出版社

54、《最新采矿工程案例》 280元 1册 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

55、《煤矿企业会计核算(第二版)》 260元 1册 煤炭工业出版社

56、《注册安全工程师手册》 385元 1册 化学工业出版社

57、《煤炭建设工法汇编》 120元 1册 煤炭工业出版社

58、爆破工程师手册 188元 1册 冶金工业出版社

59、通风瓦斯常用数据测量手册 98元 1册 煤炭工业出版社

60、《冻结法凿井施工技术应用与管理(精)》 360元 1册 煤炭工业出版社

61、《最新公文写作规范技巧与范例大全》 360元 1册 人民日报出版社

62、《煤炭标准汇编》 176元 1册 煤炭工业出版社

63、《选矿工程师手册》 498 2册

64、《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技术资料表格对照及图解》 567元 2册

65、《煤矿建设完善六大系统标准化技术规范》 780元 3册 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

66、《矿井通风系统设计原理、方法、与实例》 98元 1册

6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技术手册》 198元 1册

68、《煤矿监控技术装备与标准》 350元 3册

69、《煤矿企业会计核算(第二版)》 260元 1册

70、《煤矿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手册》 198元 1册

71、《矿井测量技术手册》 198元 1册

72、《岩巷工程施工—掘进工程》 380元 1册

73、《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强制规范与工作指南》 278元 1册

74、《矿井热动力灾害防治技术手册》 298元 1册

75、《新编煤矿支护手册》 720元 2册

煤矿单行本图书目录

1、《煤矿工人一二三四安全规约》 26元 1册 矿业大学出版社

2、《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执行说明》 30元 1册 煤炭工业出版社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释义 25元 1册 煤炭工业出版社

4、《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3-2010》 29元 1册 中国计划出版社

5、《矿井采掘作业规程编制》 32元 1册 煤炭工业出版社

6、《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58元 1册 煤炭工业出版社

7、《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用措施》 21元 1册 煤炭工业出版社

8、《煤炭矿井制图标准》 13元 1册 中国计划出版社

9、《煤炭工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配置标准》 12元 1册 中国计划出版社

10、《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 12元 1册 中国计划出版社

11、《煤炭矿井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29元 1册 中国计划出版社

12、《煤炭工业矿井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 38元 1册 中国计划出版社

13、《煤矿矿井建筑结构设计规范》GB50592--2010 26元 1册 中国计划出版社

14、《煤矿井巷工程施工规范》GB50511—2010 25元 1册 中国计划出版社

15、《通风瓦斯常用数据测量手册》 98元 1册 煤炭工业出版社

16、《煤矿新工人岗位安全培训读本》 26元 1册 煤炭工业出版社

17、《煤矿岗位作业安全风险预控》 80元 1册 煤炭工业出版社

18、《煤矿班组建设与管理》 98元 1册 煤炭工业出版社

19、《煤质及化验知识问答(第二版)》 38元 1册 化学工业出版社

20、《采矿知识500问》 98元 1册 冶金工业出版社

21、《煤矿水害防治技术》 48元 1册 煤炭工业出版社

2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46元 1册 煤炭工业出版社

23、《煤矿安全生产和个体防护培训实用手册》 36元 1册 煤炭出版社

24、《水文地球物理测井方法与应用》 50元 1册 煤炭工业出版社

25、《煤矿安全人性化管理》 20元 1册 煤炭工业出版社

26、《煤炭企业班组管理实践》 48元 1册 中国经济出版社

27、《选煤厂机电设备完好标准》 15.8元 1册

28、《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条款专家解读(2011) 18元 1册

29、《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读本 36元 1册

30、《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学习与执行100问》 12元 1册

31、《煤矿防治水规定》 12元 1册

32、《煤矿防治水知识培训教材 》 19 元 1册

33、《矿井水害防治实用措施》 2011版 12元 1册

34、《白国周班组管理六法十八解》 22.8元 1册

35、《白国周班组管理六法实践应用学习读本》 28元 1册

36、《煤矿“一通三防”知识1000问》 28元 1册

37、《煤质及化验知识问答(第二版)》 32元 1册

38、《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25.8元 1册

39、《煤矿职工安全教育手册》 28元 1册

40、《煤矿工人安全生产培训读本》 12元 1册

41、《煤矿工人反习惯性蚊帐学习必读》 15元 1册

42、《煤矿工人入井安全作业必读》 10元 1册

43、《矿长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必读》 28元 1册

44、《煤矿井下常见不安全行为图册》 12元 1册

45、《矿工井下避险与救护训练》 15元 1册

46、《煤矿建设安全规定》 20元 1册

47、《班组安全管理百问百答》 10元 1册

48、《班组安全建设100法》 15元 1册

49、《班组长安全文化手册》 10元 1册

50、《煤矿现场创伤急救技术》 20元 1册

51、《班前会一日一题学习必读 》 18元 1册

52、《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示范操作必读》 10元 1册

53、《“手指口述”工作法与形象化工艺流程》 48元 1册

54、《煤矿生产一线岗位安全必知必会必禁知识》 18元 1册

55、《班前会一周一案学习必读——52起煤矿典型事故案例剖析》 18元 1册

《煤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煤炭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规定(修订)》 1册 25元

《煤炭建设工程定额》 13册 1080元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技术资料表格对照及图解》 2册 567元

《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大全》 2册 398元

《煤炭建设工法汇编》 1册 120元

《煤矿建设完善六大系统标准化技术规范》 3册 780元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3-2010》 1册 29元

《煤矿井巷工程施工规范GB50511—2010》 1册 25元

《煤炭设备工程监理规程》 1册 20元

《煤炭地质工程监理规程》 1册 20元

《煤炭建设地面建筑工程概算指标NB/T51 001-2011》 1册 25元

《冲击地压理论与技术》 1册 31元

《高可靠性带式输送、提升及控制》 1册 40元

《高效综合机械化采煤成套装备技术》 1册 98元

《综合机械化掘进成套设备》 1册 39元

《矿井通风、排水及压风设备》 1册 46元

《煤矿通信与信息化》 1册 36元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强制规范与工作指南》 1册 278元

《煤炭资源勘查评价规范》 1册 18元

《煤矿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环境地质勘查评价标准》 1册 30元

《煤炭地质勘查钻孔质量标准 》 1册 30元

《煤炭地质勘查报告编写规范》 1册 18元

《工程地质钻探标准 》 1册 20元

《测量工程师技术手册》 1册 298元

《矿井测量技术手册》 1册 198元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考核教材(新大纲 新考标版》 1册 58元

《煤矿职工防治水专项培训教材(2011新编版》 1册 22元

(四)矿产地质勘探规范制定飞跃发展阶段

1.关于固体矿产分类、勘查总则等规范

1980年煤炭部颁发了《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试行)》,二机部拟定了《铀矿地质勘探规范》(征求意见稿),对煤炭、铀矿储量分类分级和地质勘探工作要求作了规定。

1983年8月,地质矿产部地矿司、全国地质资料局为使矿产资源总量预测工作有一个统一的要求,制定了《矿产资源总量预测试行基本要求》,将经工程控制的探明储量以下的矿产资源称为预测储量,据地质研究程度分为E、F、G三级,并规定了级别条件。据全国储委办公室1982~1986年组织的储量分类分级专题研究,经过条件的对比,认为其中的E级大致相当1972年两总则中D级的一部分。

为进一步统一规范我国的固体矿产地质勘查工作,1992年全国储委制定新的固体矿产勘探规范总则,全国地质矿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全国地标委)制定了统一的详查总则和普查总则,相继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为国家标准。

1992年12月14日颁发的新的《固体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国家标准),将金属、非金属和煤等所有固体矿产包括在一个统一的总则中。

新的《总则》根据国家当前技术经济条件和现行法规规定,并考虑远景发展需要,将固体矿产储量分为两大类(两大类储量的内涵与1977年总则基本相同,但增加了环境和政府因素):能利用(表内)储量(按矿床内、外部技术经济条件又分为a、b两个亚类,b亚类为改善外部经济条件后即能利用);尚难利用(表外)储量。

将矿产储量按地质勘探研究可靠程度分为A、B、C、D、E五级,并规定了级别条件(分级条件与1977年总则基本相同)。

总则还较详细地规定了勘探阶段的勘探工作程度、勘探控制要求等有关内容,规定了在勘探范围内各级储量应有一定比例,合理的比例应按照“保证首期、准备中期、储备后期”的原则,结合矿床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制定,并提供了一般情况下的比例区间要求。总则中新增加了矿床技术经济评价要求,使勘探报告能够从矿产经济的角度初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2.关于石油天然气储量规范

石油工业部曾于1980和1984年先后制定过《油气勘探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油气储量计算规范初稿》(讨论稿),对储量(包括远景)分类分级作出规定。1988年1月4日全国储委制定了《石油储量规范》和《天然气储量规范》(均为国家标准)。规范中规定了储量及远景资源量的分级和分类、储量计算和储量评价的方法。

两规范将石油天然气总资源量分为:地质储量(按开采价值又分为表内储量和表外储量);远景资源量(对尚未发现资源的估算量,分为潜在资源量和推测资源量两类)。

根据预探、评价钻探和开发各个阶段对油气藏的认识程度,将储量分为:探明储量(按勘探开发程度分为:已开发探明储量、未开发探明储量、基本探明储量);控制储量;预测储量。

两规范中规定了控制储量在该地区进行重大开发建设投资所依据的储量(探明储量+控制储量)中所占的比例,以减少投资风险。

两规范还规定,为确切反映油气储量状况及利用程度,应分别计算地质储量、可采储量和剩余可采储量,并进行综合评价。规定:可采储量是指在现代工艺技术和经济条件下,能从储层中采出的那一部分量;剩余可采储量是指投入开发后,可采储量与累积采出量之差。

3.关于地下水资源分类分级

1994年9月24日发布了适用于地下水资源各个勘查阶段的《地下水资源分类分级标准》(国家标准)。

该标准根据国家当前技术经济条件和现行法规规定,并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将地下水资源分为:能利用的资源(同义词是允许开采资源,是具有现实经济意义的资源);尚难利用的资源(具有潜在经济意义的资源,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开采,将在技术、经济、环境或法规方面出现难以克服的问题和限制,目前难以利用的资源)。

根据勘查研究程度的不同,对地下水资源进行分级:允许开采量分为A、B、C、D、E五级;尚难利用的资源量分为Cd、Dd、Ed三级(其中A、B、C、Cd属探明资源量,D、Dd属推断资源量,E、Ed属预测资源量)。标准还规定了级别条件和用途。

4.关于固体矿产分矿种规范

这一时期,在总结我国地质勘探和矿山建设的经验并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以1978年10月国家地质总局和化工部联合颁发《磷矿地质勘探规范》(试行)开始,至1997年,全国储委先后组织制定、修订的分矿种的勘探规范,以及全国地标委制定的金、银的详查、普查规范,铜的普查规范等,我国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已有45种(未包括大洋多金属结核的规范),涉及84个矿种(按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细目所列矿种统计)。

在制定分矿种规范时,特别注重矿山建设的需要。在对规范草案进行审查时,除勘查和储量审批方面的专家外,还邀请有关工业主管部门、矿山设计研究单位、矿山企业等方面的专家,共同审查、研究修改,使规范能符合勘查和矿山建设的需要。以固体矿产为例,综合起来,这些规范的主要内容有:矿床地质勘探研究程度要求(包括:矿床地质研究、物质组分研究、矿石选冶加工技术性能试验要求、矿床控制程度及矿山建设需要的各级储量比例、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及其他开采技术条件研究、共伴生矿产综合勘查综合评价要求等);勘探工作质量要求;勘探类型和勘探工程间距;资料编录、综合整理要求;储量分类分级、级别条件、储量计算原则与方法;矿床技术经济评价。

一般还有以下内容作为规范的附录:该矿产主要物理、化学性质及工业用途;矿物成分、化学成分特征;矿床分布、矿床分类(成因类型或工业类型);矿石工业类型、工业对矿石质量的要求及一般工业指标;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规模划分;选冶试验内容要求、有关技术方法;矿产品工业加工流程;有关矿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部)标准等。

在分矿种规范中均规定要具体矿区具体运用。许多规范明确规定工程间距用于参考,高级储量应分布在首采地段,以满足矿山首期开采需要,首采地段的确定应与工业部门或设计单位商定。

总的看,这些规范符合我国国情,紧密联系矿山建设设计要求,对指导勘探工作、审查报告是实用的,规范编制工作是成功的。

5.关于其他综合性勘查技术规范

根据矿产地质勘查工作的需要,地质部、全国储委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就制定了许多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在使用过程中逐步改进、修订。与地质勘查规范相关的一些综合性勘查技术规范有: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金属非金属矿产地质普查勘探采样规定及方法、固体矿产地质勘查原始地质编录规定、固体矿产地质勘查地质资料综合整理综合研究规定、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编写规定、地质矿产试验测试质量管理规范、油(气)田(藏)储量技术经济评价规定、海岸带综合地质勘查规范等。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后对物探规范的思考

段铁梁

作者简介:段铁梁,中国煤田地质总局,教授级工程师,矿产储量评估师。

自从《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1999)、《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02)国家标准和《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 0215—2002 以下简称新规范)发布实施以来,对指导和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和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实际工作中对于早于发布实施的《煤田地球物理测井规范》(DZ/T 0080—93)和《煤炭煤层气地震勘探规范》(MT/T 897—2000)的执行和配套,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仍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规范及相关文件精神,笔者根据对新规范和有关物探规范的学习理解,结合近年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实践,谈几点对有关物探规范实施中的认识和体会,与同仁们商榷。

1 关于煤田地球物理测井规范的实施

1.1 测井参数方法

煤田地球物理测井规范要求至少测量4种物性参数,应该特别指出物性参数是指针对岩石物理性质的参数,井径、井温、井液电阻率等不是物性参数。一般常用的物性参数是视电阻率、自然电位、自然伽马和散射伽马,也可根据需要将自然电位换成声波速度。目前数字测井中视电阻率可以换成三侧向电阻率。这些参数一般情况下可以满足对煤岩层的定性、定厚解释;但如果需要也可以再增加其他参数,例如,若要与地震配合或者研究岩石的力学特征,必须测量声波参数;若要研究地层的孔隙特征,可加测中子-中子等方法;而要解决煤矿三带的划分,则应进行声波成像测井。

如果不是同时测量多种参数的组合测井,各种方法中一般应先测量自然电位。

对于含水层的富水性解释,一般依据视电阻率、自然电位、自然伽马,这些方法主要是对岩性进行解释,从而推断地层的富水性;但是如果是专门水文测井这些参数是不够的,必须进行扩散法测井或者流量测井等专门的水文测井,以研究含水地层的某些水文地质特征和参数。

1.2 工程测井

(1)井斜测量是确定煤层空间位置的重要方法,大于100m的钻孔必须测井,否则测井本身的质量就不能保证;而且,必要的检查点和加密点也是影响质量的重要原因。井斜测量一般采用点测,且应该自上而下测量,以保证成果的真实性。

(2)井径测量是鉴别散射伽马曲线是否存在似煤异常的重要方法,尽管该方法不是物性参数,但应该尽可能进行测量。

(3)地温测量是确定开采技术条件的重要方法,一般应该在详查阶段对约总钻孔数量1/2的钻孔进行简易测温;钻孔的布置应选择深部、主要构造部位(如向斜轴部、断层附近等);在初步确定为地温异常区时,应适当安排近稳态测温钻孔,以确定恒温带的深度和温度,求取时间校正关系曲线,从而计算地温梯度;若为地温正常区,可不进行近稳态测温,勘探阶段一般也可不安排地温测量,或在可能存在高温的区域适当安排少量钻孔进行简易测温。

1.3 采集质量控制

主要应该重视以下几方面:

(1)所有的数字测井均应做好监视记录,监视记录(或回放曲线)的要求应该按照模拟曲线的要求,煤层要保证有相应的幅度、曲线要检查是否有畸变和周波跳跃,从而进行现场解释和对测井质量进行验收。

(2)测井的电缆提升速度,也是应该注意的问题,一味追求测井速度和效率,难以保证测井质量。

(3)仪器的刻度和井场检查,是保证仪器工作性能和进行半定量解释的基础,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必要的工作,这是测井必须进行的日常工作。

(4)光电玛轮的传送误差也应该引起注意,否则就会产生深度误差,影响测井成果的可靠性。

1.4 测井地质成果和应用

对于数字测井,一般可以在以下几方面获得应用(其中后三项是数字测井的优势):

(1)岩性解释;

(2)煤层的定性、定厚;

(3)煤岩层对比;

(4)断层破碎带的解释;

(5)煤层炭灰水分析;

(6)岩层砂泥水分析;

(7)岩石力学性质计算。

应该指出,煤层炭灰水分析和岩层砂泥水分析目前仍然处于试验阶段,准确进行定量计算,达到实际应用仍需进一步研究和一定过程;但是岩石力学性质计算尽管也存在横波速度是按经验公式推断的问题,但因化验室测试值变化范围较大,测井确定的强度指数经过与测试结果进行相关分析,在煤层顶底板稳定性评价中已经获得实际应用,对于煤层顶底板变化较大和稳定性较差的地区,进行岩石力学性质计算是很有意义的。

1.5 地质报告的编写内容

1.5.1 煤岩层物性特征

阐述区内不同时代地层煤层和主要岩层物性特征,总结其规律。可以用表格或插图表示并配以文字说明。

1.5.2 仪器设备

本次与以往各阶段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相应的技术参数,仪器刻度及校验情况,井场刻度检查情况,可以列表或文字说明。

1.5.3 采用的参数方法

阐述本次与以往各阶段使用的参数方法,包括定性、定厚参数方法,以及其他测井方法(如扩散法、流量测井、井径、井温等)。

1.5.4 定性、定厚解释

煤层、断层、岩层定性解释原则,煤层定厚解释点选择原则,总层数(可采与不可采层);如果以往各阶段解释原则与本次不同,应加以说明。

1.5.5 工作量及质量

本次与以往各阶段的工作量(包括孔数、实测米、条件米,扩散法、流量测井、井径、井温、井斜等其他测井或特殊测井的孔数和必须的说明性图件),全孔测井质量和煤层质量(可分阶段说明)。除文字说明外,应附必要的表格。

1.5.6 煤岩层对比

说明标志层、组合地层的典型物性曲线特征(附插图),不同时代地层的典型物性曲线特征(附插图),以及其他对比依据。

1.5.7 成果应用

详细说明测井的地质效果和测井解释的煤层、含水层、断层等在地质报告中的应用情况。

1.5.8 存在问题与建议

说明测井质量、应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在钻孔中发生放射源掉落事故时,应详细说明放射源的种类、活度、半衰期、包装情况,以及事故孔的孔号、掉落深度和事故发生时间。

附图:本阶段所有钻孔的测井综合柱状图、煤层炭灰水和地层砂泥水解释成果图、扩散法曲线图、流量测井图、测井曲线对比图(可附30%钻孔)、地温成果图以及其他必要的图件。

以往阶段部分钻孔的测井综合柱状图、测井曲线对比图(可附少量钻孔)、地温成果图以及其他必要的图件。

2 关于煤炭煤层气地震勘探规范的实施

2.1 试验工作

由于各矿区地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试验工作是地震勘探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内容,是该区是否能够取得良好地质效果的关键。试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1)激发条件的选择。井深、药量、激发井组合方式。其中前两者比较重要。

(2)接受因素选择。观测系统(排列长度、叠加次数、偏移距、接受线炮线数量)、检波器道距和组合方式、地震数据采集的仪器因素等。

(3)波场调查。干扰波、环境噪音等。

实验应有明确结论。

2.2 资料采集

(1)仪器的年、月、日检。

(2)按试验结果确定的激发和采集因素进行施工,并进行必要的检查。

(3)测线或线束施工后的现场处理,是指导进一步生产的依据,也是提高采集质量的必要条件。现场处理后如果地质效果较差,应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补充试验,以保证取得较好的地质效果。

(4)测量工作。

(5)应确定保证质量的措施,并具体实施。

2.3 资料的处理与解释

(1)确定正确的处理流程和参数,选择合适的处理模块。处理后的时间剖面应有较好的信噪比,主要煤层反射波应有较好的连续性,以便在全区进行追踪对比。

(2)以时间剖面为主,配合各种切片进行解释,以获取各地质成果;在断层组合时,要充分了解施工区的地质情况,按照地质规律进行合理的组合。

2.4 主要地质成果

(1)煤层底板起伏形态,提交主要煤层的底板等高线图。

(2)煤系上覆底层和基底起伏形态。

(3)构造形态,断层、褶曲和陷落柱的解释或组合。

(4)主要煤层露头和采空区。

(5)煤层厚度变化趋势和煤层分布范围。

2.5 地质报告对地震资料的使用

煤层底板起伏形态、煤系上覆底层和基底起伏形态、断层、褶曲和陷落柱,可以结合钻孔资料直接予以利用,但根据地质任务和不同勘探阶段对断层控制的要求,对小断层进行合理取舍。应该指出,地震组合断层的可靠程度和地质上的断层查明程度不是一个概念,地震组合断层的可靠程度仅依据断点的级别,不考虑断层的延伸长度和落差,而地质则是综合分析的结果;如对于三维地震勘探组合的断层,断点数量很多,较大规模的断层即使是较可靠的也可能是查明断层;然而为地震勘探受工程网度的限制,可能一个可靠断层仅有2~3个断点,此时的可靠断层则不一定是查明断层。报告编制时应该进行综合分析和合理判断。由于地震勘探在煤层埋深较浅时效果较差,对于浅部的露头和采空区可靠程度较差,应用时应慎重。

煤层厚度的解释目前是地震勘探的研究课题,其解释精度(一般在0.5~1.0m之间)达不到地质勘探规范要求,不能用于资源量估算。但所确定的煤层厚度变化趋势可供地质人员参考;而无煤区边界尽管是视边界,但仍有一定的意义,可以结合钻探采用内插法确定无煤区范围,综合分析使用。

2.6 地质报告的编写内容

2.6.1 地震地质条件

阐述区内表、浅、深层地震地质条件。地震反射波的地质含义及对比。

2.6.2 数据采集

(1)试验结论(激发因素、观测系统、仪器因素)。

(2)工作量及其质量(含以往)。

2.6.3 数据处理

(1)数据处理流程及参数选择。

(2)处理剖面的数量、质量和分布(含以往)。

2.6.4 资料解释

各类地质成果的解释原则,断层的组合方法。

2.6.5 地质成果

(1)煤层底板起伏形态。

(2)煤系上覆底层和基底起伏形态。

(3)断层、褶曲和陷落柱,断层和陷落柱数量、分类和可靠性评价(含以往)。主要断层应附插图。

(4)主要煤层露头和采空区。煤层厚度变化趋势和煤层分布范围。

2.6.6 存在问题与建议

说明质量、应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附图:典型事件剖面、主要煤层底板等高线图、构造纲要图(含勘探前后变化)以及其他必要的图件。

参考文献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1999).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9.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02).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2.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 0215—2002).北京:地质出版社,2003.

煤田地球物理测井规范(DZ/T 0080—93).北京:地质出版社,1993.

煤炭煤层气地震勘探规范(MT/T 987—2000).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0.

有关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编写与评审验收的几点粗浅体会

杜绍先

作者简介:杜绍先,原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副局长,总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矿产储量评估师。

地质工作的目的,是研究查明工作区地质构造、矿产资源、水工环(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情况,为人民生活、国家工农业建设提供基础地质资料。本文仅就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编写和评审验收方面经常出现的问题,谈些粗浅的体会,供阅者参考。

1 矿产地质勘查

1.1 认真执行运用规范

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是地质勘查中必须遵守的具体规定。它既是工作设计的依据,也是成果审查验收的基本要求。新中国成立后原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曾几次组织煤炭、冶金、地质、石油、化工等部门,开展对地质勘查和矿山建设的调查研究,着手编制矿产地质勘查规范,并在实践中也曾进行过及时修改、颁发。迄今对40多种大宗主要矿产都编写了规范,并经过批准执行。如金属矿产方面有铁、锰、铬、铜、铅锌、钨、钼、镍、铝、岩金、砂金、汞、铀、稀有金属、砂矿、耐火粘土,非金属方面有硫、磷、石墨、硼、萤石、硅灰石、菱镁矿、高岭土、石膏、硬石膏、玻璃硅质原料、冶金化工石灰岩及白云岩等,能源矿产有煤、泥炭、石油、天然气,对一些暂不能作规范执行,则作暂行规定执行。对一些虽有勘查经验等,但无生产矿山,资料不多的矿产暂未编写。这些矿产地质勘查规范,对指导勘查工作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1.2 矿产勘查阶段划分

对矿产勘查阶段的划分过去比较混乱,历经多次变化,例如1987年以前,煤炭部门划分为预查、普查、详查、精查四个阶段;冶金部门划分为普查、评价、勘探三个阶段;地质部门划分为初步普查、详细普查、初步勘探、详细勘探四个阶段;建材、化工、核工业等部门,有的划分为三个阶段,有的划分为四个阶段,名称也不尽相同。1987年,经全国储委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以全国储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联合发布的《矿产勘查阶段划分的暂行规定》统一划分为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2001年,国家质量技术局发布的《固体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又统一划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

1.3 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的工作程度要求

用简单的四句话来概括,就是初步了解、大致查明、基本控制、详细探明。预查就是根据资料分析,野外踏勘,少量工程验证,初步了解区内有潜力的远景区,为地区经济发展提供资料;普查就是在上述有潜力的远景区内,开展地、物、化、遥和取样工作,对矿化潜力较大地区作出大致查明,并作概略研究评价,圈出详查的范围,为发展地区经济提供基础资料;详查是在普查圈出的详查范围内,使用各种勘查方法手段,进行系统取样工作,对地质构造,矿体的品位厚度、产状、形状、规模做到基本控制,通过预可行性研究,圈出勘探区范围,为制定矿山总体规划、项目建议提供资料;勘探是在详查圈定具有工业价值的勘探区,加密各种工程和取样,详细探明矿体的数量、质量、空间位置、开采技术条件,并进行可行性研究,为矿山建设生产规模、开采方法,选冶工艺等提供资料。

这四个阶段是互有联系,工作要求程度各有不同。如经前一阶段工作结果证明无进一步工作价值即可停止。地质工作的基本程序应该是由已知到未知,由地表到地下,由稀到密,由浅到深。

1.4 地质勘查中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

(1)勘查中要严格注意各项工作质量,按照规范、规程要求进行,如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要等到最后再来处理。

(2)要注意对矿床中矿石物质组分的研究,(包括有益有害组分)对矿床要注意综合勘查,综合评价,防止单打一,造成以后返工补课。

(3)要注意对矿石的选冶性能及时进行研究,普查可以和其他矿床类比,详查就应该采样做初步可选性试验,勘探应做详细可选性试验。如发现为难选矿石,则应重点先解决选冶问题再做进一步工作,避免造成勘查结束后矿床不能利用,形成呆矿。

(4)要注意开采技术条件研究,特别是水文地质工作,过去曾发生勘探完后为大水矿床,难以开发利用。

2 报告编写

地质勘查报告是耗费大量资金和时间而获得的成果,是勘查队伍全体职工辛勤劳动的结晶,是矿山生产建设设计的依据,是科研或教育的基础材料,一定要重视这项最终成果,积极组织力量,认真编好报告。根据以结报告中常出现的问题,提出以下注意事项:

(1)报告名称应简明清楚,主要包括三个要素:即地名、矿种、阶段。例如××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自治县)××矿区××矿(铁矿、铜矿、铅锌矿、磷矿……)普查(详查、勘探)报告。若为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就写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2)闭坑报告或生产矿山核实报告要注意生产和勘探的对比,不仅是资源/储量的增减对比,还要注意地质构造、矿体的产状,形态等的变化,用生产实践检验勘探成果,总结经验,提高对矿床的认识,以指导找矿和生产。

(3)关于地质工作及质量评述,不能只笼统地说,合格或基本符合规范规程要求,或达到良好,优秀等。而缺乏反映质量的具体数据,例如钻探工程质量,矿心采取率有高有低,不能只讲平均达到多少,应按六项指标综合考虑,质量差的钻孔是孤立零星分布还是成片分布,是在高段储量或在低段储量范围内,以考虑其影响程度。采样化验质量,应将内外部检查数量列表,并说明合格率情况,有否存在系统误差。

(4)资源储量估算,首先要附有正式批准工业指标的文件,这是圈定矿体矿块的依据,要按工业指标圈定连接矿体、合理外推。结合矿体的产状,勘探方法,选择合适的储量估算方法,正确确定各种参数,包括矿体的厚度、品位、面积、体积、体积质量(体重)等,如有特高品位要做处理,努力做到估算的资源储量正确可靠。

在储量估算方面经常出现的一些问题,原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1989年5月10日第二期储委工作简报转发了《金属矿产勘探报告审批经验交流简报》。后经各省(直辖市)储委讨论,认为比较好,行之有效,1991年原国储局发文改为暂行规定,迄今仍有重要参考价值。

(5)文字报告编写都有统一的报告编写提纲,要按提纲进行,论述力求简明扼要,要让读者一看就明白,为了达到此目的报告中应多用小图小表配合叙述,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认识,特别在报告编成后,要不同人反复检查校对,防止出现错误,或错漏字很多。

(6)如果是生产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首先要阐明核实的目的,核实区的范围,许可证边界拐点,地理坐标,面积及有效期。本次估算资源储量截止时间、和过去最近一次批准上表的资源储量对比情况,即最近一次核实上表的储量,扣除开采量(包括损失量),是否有新增储量和本次保有储量列表对比,如有差异要说明原因。

(7)报告附图附件,在报告编写提纲中也有要求,当然结合实际情况,也可有增减。注意的是图例要齐全,图中线条要清楚,不同类别颜色要有区别,总而言之,图面要清晰,让人一看就清楚。

3 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工作

为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加强对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确保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矿山建设生产的顺利发展,必须对矿产资源储量进行评审认定,在评审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3.1 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的特点

它和工农业产品的评审验收不同,工农业产品的检查验收,可以借助于度量衡如长度、质量、面积、体积等,看得见、摸得着,而储量报告的评审验收,只有工程质量,物、化探测定等具体数据。地质探矿主要是利用对矿体少数揭露控制点的情况,去推断判定大部分未知矿体情况,对整个矿体而言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最多是地表或坑道里看到一部分,但不是整体。而且一个矿体与一个矿体不同,所以审查验收主要是分析和研究其规律性,判定已知点的代表性和勘探控制程度,这就需要聘请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家来全面评审。

3.2 评审报告的原则

必须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不能搞关系,讲情面,要公开、公平。过去储委在高指标浮夸风、设计革命搞“三边”(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时期,为了坚持审批原则,也曾受到许多攻击诽谤,说储委是“管、卡、压”。是“拦路虎”,“绊脚石”……,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事实教训面前,证明储委为国家的资源储量把好质量关是正确的,这一工作不能可有可无。

3.3 审查资源储量报告的几个关键性问题

根据以往经验教训,审查报告中必须抓好以下问题。

(1)地质研究程度,对地层、构造是否清楚,过去有的矿层是向斜误认为是两层矿;另如对成矿有利或破坏矿体的断层研究不清,这些都影响矿床资源储量的估算。

(2)工程控制程度,确定的勘探类型是否合适?工程间距是否控制住矿体的产状、形态、厚度、品位变化情况,这都影响矿床资源储量数据的正确和可靠程度。

(3)勘探工作质量,如坑、钻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采样化验有无问题,内外部检查如何?是否存在误差,这也都影响资源储量的估算结果。

(4)矿石的选冶性能试验结果如何?将来能否开采利用?如东川氧化铜矿、墨江硅酸镍矿、袁家村铁矿,虽已提交勘探报告,但选冶工艺未解决,矿山不能开采利用。

(5)开采技术条件如何?如河北司家营铁矿,是大水矿床,开采困难,勘探了也不能利用。

(6)矿床开发经济技术条件如何?是否做过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要作出将来矿山开采经济效益的评价。

(7)资源储量估算,是否有正式批准下达的工业指标?选择估算方法是否合适?各项参数的确定是否正确?矿体的连接外推是否合理等。

在报告评审中抓住了以上问题,基本上评审通过的报告是可靠的,因为上述问题都是关系到报告质量,也是影响矿床资源储量和矿山能否开采利用的主要问题。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编写要求

1)地质勘查野外工作结束前煤炭勘查报告编写规范,应按照有关规范和勘查设计煤炭勘查报告编写规范的要求煤炭勘查报告编写规范,由勘查投资人或勘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煤炭勘查报告编写规范,对勘查工作区的工作程度和第一手资料的质量进行野外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煤炭勘查报告编写规范,应责成勘查单位在报告编写前解决。未经野外验收,不应进行报告编写。

2)在地质勘查报告编写前,报告编写技术负责人应结合矿种特点、勘查工作区实际情况以及勘查投资人的具体要求(供矿山建设设计的报告还应听取矿山设计单位意见),进行增减、取舍,拟定切合实际的报告编写提纲,送勘查投资人批准。批准后的报告提纲在使用中如需作重大变动,应将变动后的提纲送勘查投资人审核同意。

3)报告编写技术负责人根据批准的报告编写提纲组织编写工作,应制定出工作计划,并在执行过程中随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报告编写按时完成。报告编写中,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对需研究的各类问题,应及时组织讨论,统一认识,将结果准确客观地反映在报告中,但属于学术上的不同观点不需在报告中论述。

4)地质勘查报告应由报告正文、附图、附表、附件组成。矿业权人为保守商业秘密或适应政府的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需要,可酌情将正文内容合理分册编写,每册单独装订。

5)地质勘查报告名称统一为××省(市、自治区)××县(市、旗或矿田、煤田)××矿区(矿段、井田)××矿(指矿种名称)××(勘查阶段名称)报告。报告附图的图式、图例、比例尺等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6)勘查工作中形成的原始资料,由报告编写技术负责人组织,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立卷归档。地质勘查报告按照政府有关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的规定,经初审后送交评审认定,并由报告编写技术负责人按照评审中提出的修改意见组织对报告的修改。评审认定后复制的报告,按照政府有关地质资料汇交的规定进行汇交。

7)地质勘查报告经评审认定后,应将评审认定文件作为附件附于报告中。

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7]26号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储量管理煤炭勘查报告编写规范,适应矿业发展的需要煤炭勘查报告编写规范煤炭勘查报告编写规范我部组织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以补充完善储量标准规范体系,现印发执行。请转发有关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

国土资源部

2007年2月6日

为规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依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1999)、《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02)国家标准及《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 0033—2002)等行业标准的要求,现就核实报告编写作如下规定:

1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适用范围

凡因矿业权设置、变更、(出)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对资源储量进行分割、合并或因改变矿产工业用途或矿床工业指标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等,致使矿区资源储量发生变化,需重新估算查明的资源储量或结算保有的(剩余、残留、压覆的)资源储量,应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煤炭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适用本技术要求的基本原则。

2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技术要求

2.1 基本要求

(1)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委托人应提供全面、真实的核实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和核实,对核实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科学性负责。

(3)核实报告应系统收集、整理矿区范围内相关的以往地质勘查、矿山开采、选矿、开采技术条件和矿山经营等各项资料,尤其是开采过程中取得的新资料、新认识,能够反映最新勘查、开发和技术经济的研究成果。

(4)核实工作一般以现有资料和已有的勘查、采矿工程为基础,开展必要的地质测量、取样、测试、化验等工作。如果核实区的勘查程度达不到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程度,应补充地质勘查工程,并提交符合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或补充勘查报告。

2.2 具体要求

除收集整理矿区原有资料外,主要利用矿山现有探、采工程,调查矿区地质构造、矿体特征、矿石特征及开采技术条件的变化,重点补充矿层厚度、矿石质量、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资料,圈定采空区范围,核实矿区资源储量。视核实工作实际,开展以下主要地质工作:

2.2.1 地形地质图修测和测量工作

应利用原控制网点坐标成果,对发生变化的地形和地质现象进行修测,用全仪器法对采探工程实测。

2.2.2 开采(或采空)范围测量工作

应用仪器或半仪器法实测,以正确圈定范围。

2.2.3 编录与采样

对新增探、采矿的坑道、钻孔等工程,均应进行编录,研究矿层厚度等特征及其变化。按样品采集要求,用较原勘查工程控制网度加密的间距,对坑、钻、开采范围内矿层进行采样,控制矿层厚度及矿石质量。

2.2.4 采空区、压覆区的核实

采空区必须现场核实和边界勘定。压覆资源储量估算必须有批准文件为依据,对未经批准的事实压覆,应现场核实和边界勘定,按有关规范估算资源量。

2.2.5 样品化验与质量检查

主矿产、共生矿产均应作基本分析,伴生组分可作组合分析;分析质量检查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改变矿床工业指标或采用不同于规范推荐的一般工业指标、改变开采对象、改变矿产工业用途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除开展上述工作外,还应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工业指标论证,并对照相应矿种的行业标准确定勘查程度,估算资源储量。已生产矿山,还应按原工业指标和新工业指标分别估算资源储量,列出变化、消长关系。

对于没有采矿活动,且未增加新的探矿工程和改变工业指标,只是进行资源储量分割、合并的,核实地质工作可以适当简化,以核清资源储量及消长关系,满足核实目的要求为准。

2.2.6 开采技术条件评价工作

重点针对矿床开采后开采技术条件发生的变化开展工作。

2.2.6.1 水文地质

调查、收集开拓工程和采空区现状,矿山排水系统及防、治水设施情况;观测对井巷充水的主要含水层、出水点位置、涌水方式及涌水量;对矿井充水有影响的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位观测孔开展动态观测;收集历年各中段水平的涌水量及矿坑总涌水量;研究矿坑涌水量与降雨量、汇水面积、错动面积、开采深度的关系,估算降水入渗系数,建立涌水量计算公式;简述采矿过程中出现的水文地质问题及采取的工程措施及其效果。

2.2.6.2 工程地质

调查、收集采矿系统所揭露的各类工程地质岩组的工程地质特征及结构面的发育程度和组合关系以及对采矿的影响;收集矿山开采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工程地质问题和采取的工程措施及其效果。

2.2.6.3 环境地质

地形地貌已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修测环境地质现状图。重点调查、收集开采过程中发生的环境地质问题(类型、性质、诱发因素、危害对象及程度等)和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矿山采取的防、治工程及其效果。

2.2.6.4 瓦斯地质和煤自燃趋势

应充分收集邻近生产矿井、煤窑瓦斯的对比资料,有条件时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预测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煤和瓦斯突出的可能性,并估算煤层气资源量。调查地表、浅部及矿井内煤层自燃情况,收集开采煤层的最短发火期记录,评价煤的自燃性。对煤样进行分析鉴定,评价井田的煤尘爆炸危险性。

3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要求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编写应遵循《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 0033—2002)的原则要求。具体补充要求如下:

(1)报告名称统一为:××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自治县、煤田)××矿区(矿床)××矿段(井田)××矿(矿种)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核实报告如将原报告范围分割,则在原报告名称中的矿区后增加××矿段或××矿××矿体或××~××勘查线等。并说明分割原因和原则。

(2)核实报告的范围、对象原则上应与原勘查范围(即矿区、井田、矿段、块段)保持一致。若因矿业权设置被分割,或范围发生变化,除应对“报告”名称按前述原则处理外,还应在“前言”、“资源储量估算”部分详细叙述变化范围、对象,并与原报告对应范围的资源储量进行对比。

(3)核实工作承担单位应结合矿床特征、矿区实际情况及委托人的具体要求,以“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地质报告编写提纲”为基础,拟定切合矿山实际的报告编写提纲,进行报告编写。因投资人意见而偏离提纲要求的,应在核实报告中说明。

(4)核实报告应客观、准确地反映核实工作成果,内容要根据核实目的,具有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及资料的继承性,依据充分、结论明确。

(5)核实报告应重点阐明目的任务;拟建、在建矿山开发建设、开采情况和本次工作情况;矿体特征;新的选冶工艺成果;资源储量估算和资源储量变化因素;矿区水文、工程、环境地质条件的变化新认识;矿山生产中的安全隐患;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变化及新认识;存在问题及预防、治理建议。本次核实工作完成工作量及工作质量也应进行评述。

(6)对核实范围内具有一定规模,可以综合回收、有经济意义的共伴生矿产,应进行综合回收可能性的研究评价和估算资源储量。

(7)关于资源储量估算

1)工业指标:选取不同于规范推荐的一般工业指标或改变工业指标应提供由具有设计资质单位编写的工业指标推荐书或论证报告。涉及向国家交纳价款的资源储量核实,按一般工业指标估算资源量。

2)开采矿区,采空区消耗资源储量,应以实测的开采范围、矿层厚度、品位资料为依据进行估算。

3)在原报告基础上,按许可证范围对压覆矿产资源、采空区以及保有矿块范围等进行块段划分,并分块段进行资源储量估算。

4)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应结合矿产勘查开发实际情况,确定可行性评价程度和地质可靠程度。按《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GB/T 17766—1999)和各矿种地质勘查规范行业标准核定保有资源储量类型,并在核查报告中详细叙述各类型矿产资源储量的划归条件。

5)核实报告估算的消耗(开采、损失)、保有资源储量,应与原报告计算或统计(或分算)的资源储量进行对比,并陈述变化因素。核实的资源储量应注明截止时间,并分别按矿体(层)对消耗、保有、累计查明的资源储量进行统计。设置矿业权的还应按许可证范围内、外分别统计,不得直接用原报告资源储量减消耗资源储量求保有资源储量。矿区中的各种压矿,资源储量估算应有压覆矿产资源批准文件为依据,未曾批准的事实压覆应在本次核实工作中一并核清,以专门章节叙述。

(8)核实报告要求的附图、附表、附件可根据矿床(矿种)的特点、工作程度做适当增减。

附录: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提纲

附录: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提纲

1 前言

1.1 概况

阐明项目原由,矿业权人(投资人或矿山企业拟建、在建单位)提出的核实目的、任务及具体要求和地质资料依据。

说明工作区(矿区、井田、矿段或××矿区、井田、矿段的××部分)的位置(位于县城方位、直距)、行政管辖。工作区矿业权设置情况,包括许可证起止边界拐点号、地理坐标、面积及有效期。

1.2 以往地质工作概况

简述工作区本次核实前历次地质勘查(或资源储量核实)至本次工作情况、提交的勘查报告及批准(或认定、备案)机关、文号、批准(或认定、备案)的资源储量和主要结论,说明各报告的勘查范围、对象、与本报告的关系、在本次核实范围内完成的主要工作量及可供本报告利用的周边工作量。

1.3 矿山设计、开采和资源利用概况

已建设、开采的矿区应详细叙述建设、开采时间、设计单位、设计采选矿石规模、开采范围、开采对象、开采深度、开拓方案、采矿方法、实际达产采选规模、采空区分布情况,历年采出矿石量、金属量、损失量、贫化率,采矿回收率、选矿回收率,累计资源储量及探采对比变化情况。说明开采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说明矿山生产成本、供销情况及经济效益。

1.4 本次工作情况

叙述本次工作时间、经过和投入工作、完成各项工作量,取得的主要地质成果等。列出核实后的各类资源储量。

1.5 特别情况说明

2 工作区地质

简述工作区所处区域地质构造位置、基本地质(地层、构造、岩浆岩、变质作用等)概况。

2.1 矿床特征

综合叙述矿体(层)赋存层(部)位、控矿条件、矿体(层)数量、总体分布范围(具体地段、长度、宽度、延深)、总体产状以及对矿床的新认识。

2.2 矿体(层)特征

分矿体叙述(经开采的则对矿体的保有部分分别叙述)。

简述主矿体(层)的具体赋存部位、空间位置、分布范围、与上、下矿体的关系(或距离),矿体(层)形态、产状、规模(长度、宽度、延深)、矿层厚度、有用组分(品位含量)、含矿率(含矿系数)、荒料率及变化。对次要矿体(层、或小矿体)可列表反映基本特征。以插图形式反映矿区内矿体(层)平面分布范围。

矿体(层)规模、数量、形态发生重大变化的矿区和因变更工业指标而需核实的,应补充以下内容:矿体(层)连接对比标志、依据,矿体最大最小埋深、赋存标高、矿层厚度、品位变化规律,主矿体(层)控制程度和资源储量所占比例。并以插图形式反映矿体重新圈定前后的变化情况。

2.3 矿石质量

2.3.1 矿石物质组成

简述矿石物质组成,矿石结构、构造,矿物共生关系。

2.3.2 矿石化学成分

叙述矿石主要有用、有益、有害组分含量、赋存状态、变化和变化规律;对利用化学组分用途改变为以物理性能为主要指标的矿种,应对其物理性能进行详细评价。

2.3.3 矿石风(氧)化特征

简述矿石风(氧)化特征,阐明氧化、混合、原生带划分依据,“三带”的分布范围、深度。

2.4 矿石类型和品级

简述矿石自然类型、工业类型(品级),说明各自然(工业或品级)类型矿石在矿体(层)中所占比例及分布规律。

2.5 矿体(层)围岩和夹石

简述主矿体(层)上下盘围岩岩性及矿体(层)夹石岩性、数量、分布、规模(长、宽、厚度)及有用、有益、有害组分的大致含量,对矿体(层)完整性的影响程度。

2.6 矿床共(伴)生矿产

简述共(伴)生矿产种类,结合新成果说明各组分含量、总量,评价综合开采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意义。

3 矿石加工技术性能

简要叙述勘查期间矿石加工技术试验种类、采样种类、选矿方法、试验流程和成果、推荐工艺流程。勘查完成后又进行了矿石加工技术试验的矿区应详细叙述新成果。

已开采矿区应详细叙述生产选矿(或加工)工艺流程、列表反映历年选矿(加工)成果(包括:矿石入选品位,精矿、尾矿品位、产率、回收率或物性指标等),对矿石主要组分工业利用和共(伴)生矿产回收进行评述。

4 矿床开采技术条件

4.1 水文地质

4.1.1 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及开采后的变化

叙述矿区水文地质条件的现状:阐明未采矿体主要分布标高,矿体最低标高,当地侵蚀基准面标高及矿井最低排泄面标高。矿山开拓方式和采矿方法。矿山疏排水影响范围内各含水层、断裂破碎带以及与地表水体水力联系的变化情况,地下水补、迳、排条件的变化;阐明矿井的直接与间接充水因素以及上部采空区对深部充水的影响;分析勘查报告估算的涌水量和历年矿井系统涌水量的差异,利用矿井实际涌水量资料估算下一水平的涌水量;指出矿山开采过程中发生的主要水文地质问题,产生原因,矿山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效果,评述对矿山开采的影响;预测分析矿山深部开采可能诱发或者加剧水文地质问题及变化趋势,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说明矿山供水水源地现状。对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重新作出评价。

4.2 工程地质条件及开采后的变化

4.2.1 工程地质条件现状评价

阐述井巷和采区揭露的工程地质情况,根据井巷支护、露采边坡的现状,对其稳固性重新作出评价。评述矿区内已发生的工程地质问题、发生部位、产生原因、对采矿的影响程度,矿山采取的工程措施及其效果。

4.2.2 工程地质条件预测评价

预测未来矿山开采过程中可能诱发或加剧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对矿区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程度重新作出评价。

4.3 环境地质条件及开采后的变化

4.3.1 矿区环境地质现状评价

评述矿区存在的自然灾害对开采的影响;叙述矿山建设以来,工程经济活动中诱发的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危害对象及影响程度,分析影响和破坏的主导因素,矿山采取的防、治措施及其效果。

4.3.2 矿区环境地质预测评价

分析预测矿山未来的工程经济活动可能诱发或加剧的环境地质问题。根据矿山类型、生产规模、开采方式,结合地质环境背景条件对可能发生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作出预测评价;对上述环境地质问题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对矿区环境地质条件复杂程度重新作出评价。

4.4 煤炭安全生产综合评价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要求,对煤层瓦斯突出可能性、煤的自燃趋势以及煤尘爆炸性进行预测和评价。

4.5 其煤炭勘查报告编写规范他开采技术条件变化、评价及防治措施建议

4.6 开采技术条件小结

简述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条件的主要问题和类型,在综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重新确定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复杂程度的综合类型(3类9型)。

5 核实地质工作及质量评述

矿区勘查后未进行开采或仅局部(少量)开采的矿区可简要地叙述或仅写相应的工作,但新老规范在勘查类型划分上有差别的应按新规范重新确定勘查类型、论述勘查工程间距;进行了核实补充工作和矿山地质工作(或生产勘探)的矿区,应包括以下内容。

5.1 生产勘探(探矿)方法、工程布置原则

简述矿床勘查类型,采用的勘查工程间距。

叙述生产勘探(探矿)的工作方法、手段,工程布置原则,实际工程控制间距,完成生产勘探(探矿)工作量。

5.2 生产勘探(探矿)工程质量评述

说明各项工程使用目的,评述其取得的地质效果。说明钻孔质量并进行质量评述。

5.3 生产勘探(探矿)工程测量及质量评述

说明生产探矿钻孔、坑道等测量方法、引用的控制网(点)及精度,采用坐标系统,对各项测量方法及质量进行评述。

5.4 采样、化验及质量评述

5.4.1 采样及质量评述

分各类试样叙述采样方法、规格,评述质量;大型选矿试样应说明取样地点、采样方法、规格、样品组成的矿石类型、品位,评述样品的代表性。

5.4.2 化验及质量评述

简述样品加工;叙述各类样品基本分析(物性试验)、全分析、组合分析项目,试验方法,内、外检情况和质量。具有相应资质化验室的化验结果方能采信。

5.5 探采对比

对比的基础是最近批准(或认定、备案)的报告(以简称最近报告)。

5.5.1 构造

根据矿山生产资料,与最近报告对比,叙述核实区内的构造变化情况,岩浆岩对矿体破坏、影响的变化情况。

5.5.2 矿体(层)特征

与最近报告对比,说明矿体的数量、形态、产状、规模、厚度、结构、空间位置(煤层的可采性、稳定性)等的变化情况,以及矿石质量(品位、煤质等)的变化情况。

5.5.3 开采技术条件

根据矿山生产资料,叙述含水层厚度、富水性、断层导水性等水文地质特征及矿井实测涌水量与最近报告的差异,并分析其原因。说明工程地质条件的变化情况,对于煤矿应重点分析对比煤层顶底板、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倾向、地温及地压特征与最近报告的差异。

5.5.4 勘查工作

分析评述原勘查工程的布置、勘查方法、手段的选择,勘查类型的划分、勘查工程间距的确定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6 资源储量估算

6.1 资源储量估算工业指标

说明采用或变更的工业指标文件、文号及内容。

6.2 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对象

叙述资源储量估算的范围(综合矿体分布的拐点并编号及其坐标、埋藏深度)、具体矿种和矿体(层)号;开采矿区已设置采矿权的,应分采矿许可证内、证外(或设计范围内、外)等,分别估算消耗、保有资源储量。

6.3 资源储量估算方法选择依据

说明核实的方法,如对于保有资源储量的核实是采用重算的方法,还是先算采空区消耗的资源储量,后从总量中扣除的;对于未动用块段是如何核实的,跨边界块段是如何分割的等。并论述选择估算方法的依据及合理性,写明采用的资源储量估算方法和估算公式。

6.4 资源储量估算参数确定

叙述单工程厚度、平均品位,块段或剖面平均厚度、品位、面积、体积质量(体重)和矿体(层)平均品位及各种校正系数(含矿率、荒料率、岩溶率)等参数计算、测定方法及特高品位(特大厚度)处理原则。说明各类数值单位及数据取舍原则。

6.5 矿体(层)圈定原则

根据矿床地质特征、控矿因素和矿体(层)变化规律,分别叙述单工程矿体(层)圈定和工程间矿体(层)连接、内(有限)外(无限)推断原则。

6.6 采空区(或压覆矿产)边界圈定

说明采空区分布情况、采空区边界圈定原则和依据;压覆矿产地段,应叙述压覆矿产边界圈定原则及处理方法。

6.7块段划分

说明资源储量估算块段划分原则和块段编号方法(注:尽量沿用原块段划分,对已采或采矿权设置部分,可在原基础上作进一步划分)。

6.8 资源储量类型确定条件

根据矿体(层)的地质可靠程度、可行性评价(矿山开发程度)确定的经济意义,对资源储量类型进行划分。具体叙述各类型保有资源储量划归条件及空间分布。

6.9 资源储量估算结果

说明矿区(井田、矿段)截至××××年××月底保有、消耗、累计查明资源储量,保有各类型资源储量比例,以及各类资源储量的平均品位。也可以汇总表反映许可证范围内、外各矿体(层)保有、消耗、累计查明资源储量以及各类资源储量的平均品位。

6.10 共(伴)生矿产资源储量估算

说明共(伴)生矿产资源储量估算采用的工业指标,计算方法、参数确定原则、计算结果(可用插表或与主矿产资源储量表合并),并评价其可靠程度。

6.11 资源储量估算中需说明的问题

说明资源储量估算中与前述原则不一致的特殊处理的问题,说明问题应阐明理由、处理原则、方法及评述其影响程度。

6.12 资源储量变化情况评述

通过资源储量结果对比,阐明资源储量变化,对已上表的资源储量进行准确的扣减,避免重复统计,同时分析资源储量变化的原因,指导进一步工作。

对比的基准是最近正式批准(或认定、备案)的报告,或者者虽未正式批准(或认定、备案),但已上表的资源储量(以下简称最近报告)。应用关系图说明本次核范围与最近报告范围的关系,用文表说明重叠范围内资源储量(含矿石量、品位、金属量)的变化情况,并分析变化的原因。

7 矿床开发经济意义研究

矿床开发项目已做过可行性研究或经开采后经济意义不改变的矿区,若开采方式不变可略此章。若改变经济意义和改变矿产工业用途、变更工业指标的矿区,应根据生产实践,对改变的指标进行经济论证(也可将工业指标论证成果作附件)。报告中简要摘述矿床开发需求程度、建设开发方案及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可行性研究的基本结论对矿床开发经济意义及时效性做出评价,提供矿山开发的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总利润、投资回收期、投资利润率等。

8 结语

8.1 对资源储量核实取得的主要成果、新认识、资料完备程度作出概括的、结论性的评述,对今后矿山开发经济效果做概括性的评述。

8.2 评价开采技术条件,指出需防治的主要问题。

8.3 指出矿山今后生产勘探(探矿)和开采、矿石利用等方面的问题和建议。

8.4 建议注销核实的保有(占用、压覆、残留)资源储量情况。

附图:

(1)矿区交通位置图(可作报告插图)

(2)矿区(井田、矿段)地形地质图(图中应反映原勘查范围。有采矿权设置的,应表示采矿权范围、拐点号及坐标)

(3)含矿岩系(或矿层)柱状对比图

(4)勘探线剖面图(采用剖面法估算资源储量的,可与资源储量估算图合并)

(5)资源储量分布纵投影图(陡产状矿体剖面法估算资源储量时附)

(6)资源储量分布平面图(缓产状矿体剖面法估算资源储量时附)

(7)资源储量估算图(平面、纵投影图)

上述附图5,6,7中,除应表示现估算资源储量内容外,还应反映原勘查报告资源储量分布范围、矿权许可证范围、本次核实范围及拐点坐标。

(8)全部新增工程原始编录图(坑、槽探素描图、钻孔柱状图)、中段平面图

(9)采矿工程分布平面图

(10)其他图件(根据不同矿种矿床及勘查手段确定)

(11)矿区水文地质图

(12)矿区工程地质图

(13)矿区环境地质图

11~13号图可按开采技术条件复杂程度附其一或综合图件。

(14)井巷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图

(15)地下水、地表水、矿坑水动态与降水量关系曲线图

(16)矿坑涌水量估算图

(17)矿床主要充水含水层地下水等水位(水压)图

(18)矿体直接顶(底)板隔水层等厚线图

(19)岩石强风化带厚度等值线图

(20)露天采场边坡稳定性分区图

附表:

(1)新增工程测量成果表

(2)新增工程质量一览表

(3)新增各类样品分析、测试、鉴定成果表

(4)新增化验结果质量(或内、外检对照表)统计表

(5)资源储量估算表

① 单工程矿体(层)厚度、平均品位计算表

② 断面或块段平均厚度、品位计算表

③ 体重、湿度测定结果表(也可作正文插表)

④ 断面或块段面积测定表

⑤块段资源储量计算表

⑥ 消耗、保有、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总表

(6)地下水、地表水、矿坑水动态观测成果表

(7)矿坑涌水量估算表

(8)井、泉、生产矿井和老窿调查资料综合表

(9)水质分析成果表

(10)矿区环境地质调查资料汇总表

附件:

(1)矿石加工技术性能或物理性能试验报告

(2)可行性研究或工业指标论证报告

(3)有关确定工业指标的文件

(4)原“勘查报告”审批(认定、备案)文件

以上附图、附表、附件可根据矿种特点增减。

在什么地方可以下到《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泥炭地质勘查的目的和任务、阶段划分、工作程度要求、勘查方法原则,煤、泥炭资源/储量分类条件和估算原则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GB/T 13908-2002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

GB/T 50215-94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GB50197-94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规范

GB/T 12719-91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

3 煤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

煤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是为煤炭建设远景规划、矿区总体发展规划、矿井初步设计提供地质资料。

4 煤炭地质勘查的基本原则

4.1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从勘查区的实际情况和煤矿生产建设实际需要出发,正确合理地选择采用勘查技术手段,注重技术经济效益。

4.2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以现代地质理论为指导,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和勘查方法,提高勘查成果精度,适应煤矿建设技术发展的需要。

4.3 煤炭地质勘查必须坚持“以煤为主、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原则,做到充分利用,合理保护矿产资源,做好与煤共伴生矿的其他矿产的勘查评价工作。

5 煤炭地质勘查的工作程度

5.1 阶段划分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划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

5.2 预查阶段

5.2.1 预查应在煤田预测或区域地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其任务是寻找煤炭资源。

5.2.2 预查工作程度要求

a) 初步确定工作地区地层层序,确定含煤地层时代

b) 大致了解工作地区构造形态

c) 大致了解含煤地层分布的范围、煤层系数、煤层的一般厚度和埋藏深度,大致了解煤类和煤质的一般特征

d) 大致了解其他有益矿产情况

e) 估算煤炭预测的资源量

5.3 普查阶段

5.3.1 普查是在预查的基础上,或已知有煤炭赋存的地区进行。

5.3.2 普查工作程度一般要求

a) 确定勘查区的地层层序,详细划分含煤地层,研究其沉积环境特征和聚煤特征。

b) 初步查明勘查区构造形态,初步评价勘查区复杂程度。

c) 初步查明可采煤层层位、厚度和主要可采煤层的分布范围,大致确定可采煤层煤类和煤质特征,初步评价勘查区可采煤层的稳定程度。

d) 调查勘查区自然地理条件、第四纪地质和地貌特征,大致了解勘查区水文地质条件,调查环境地质现状。

e) 大致了解勘查区开发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煤的开采技术条件。

f) 大致了解其他有益矿产赋存状况。

g) 估算各可采煤层推断的和预测的资源量。

5.3.3 在煤炭资源条件较差、地质条件较复杂只能提交普查报告的井田,在普查工作程度的一般要求是:

a) 基本查明井田的构造形态和初期采区内的主要构造,详细了解井田构造复杂程度。

b) 初步查明可采煤层的层数、层位、厚度、结构及可采范围,适当加密控制初期采区范围内煤层的可采边界。

c) 初步查明可采煤层的煤质特征,基本确定煤类及其分布,详细了解其他有益矿产的工业价值。

d) 水文地质条件及其他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的勘查工作参照5.2.2.1条并按实际情况调整后确定。

e) 估算可采煤层的推断的和预测的资源量。

5.4 详查阶段

5.4.1 详查的任务是为矿区总体发展规划提供地质依据。

5.4.2 详查工作程度一般要求

a) 基本查明勘查区构造形态,控制勘查区的边界和勘查区内可能影响井田划分的构造,评价勘查区的构造复杂程度。

b) 基本查明可采煤层层位、层数、厚度和可采范围,基本确定可采煤层的连续性,控制主要可采煤层露头位置,了解对破坏煤层连续性和影响煤层厚度的岩浆侵入,古河流冲刷、古隆起等,并大致查明其范围,评价可采煤层的稳定程度和可采性。

c) 基本查明可采煤层煤质特征和工艺性能,确定可采煤层煤类,评价煤的工业利用方向,初步查明主要可采煤层风化带界线,评价可采煤层煤质变化程度。

d) 基本查明勘查区水文地质条件,基本查明主要可采煤层顶底板工程地质特征、煤层瓦斯、地温等开采技术条件,对可能影响矿区开发建设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其他开采技术做出评价,初步评价勘查区环境地质条件。

e) 对勘查区内可能有利用前景的地下水资源作出初步评价。

f) 初步查明其他有益矿产赋存情况,做出有无工业价值的初步评价。

g) 估算各可采煤层的控制的、推断的、预测的资源/储量,其中控制的资源/储量分布应符合矿区总体发展规划的要求。

5.4.3 在煤炭资源条件较差、地质条件较复杂只能提交详查报告的井田,其详细工作程度的一般要求是:

a) 查明井田的构造形态和初期采区内的主要构造,对井田边界构造应作适当控制

b) 基本查明主要可采煤层的层数、层位、厚度、结构和可采范围,在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适当加密控制可采煤层的可采边界,控制主要可采煤层的露头位置。

c) 基本查明可采煤层的煤质特征,确定煤类及其分布。

d) 水文地质条件及其他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的勘查工作程度,参照5.5.2.1条并按实际情况调整后确定。

e) 估算可采煤层的控制的、推断的和预测的资源/储量。

5.5 勘探阶段

5.5.1 勘探的任务是为矿井建设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提供地质资料。

5.5.2 勘探的工作程度

5.5.2.1 对于拟建中型和中型以上机械化程度较高的井田,勘探工作程度的一般要求是:

a) 控制井田边界构造、其中与矿井的先期开采地段有关的边界构造线的平面位置,应控制在150米以内。

b) 详细查明先期开采地段内落差等于和大于30米的断层,详细查明初期采区内落差等于和大于20米的断层,对小构造的发育程度、分布范围及对开采的影响作出评述。

c) 控制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主要可采煤层的底板等高线,煤层倾角小于10度时,应控制初期采区内登高距为10米~20米的煤层底板等高线。

d) 详细查明可采煤层层位及厚度变化,确定可采煤层的连续性,控制先期开采地段内各可采煤层的可采范围,对厚度变化较大的主要可采煤层、应控制煤层等厚线。

e) 严密控制与先期开采地段或初期采区有关的主要可采煤层露头为止,在掩盖区,隐蔽煤层露头线在勘查线上的平面位置应控制在75米以内,控制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主要可采煤层的风氧化带界线。

f) 详细查明可采煤层的煤类、煤质特征及其在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的变化,着重研究与煤的开采、洗选、加工、运输、销售以及环境保护等有关的煤质特征和工艺性能,并做出相应的评价。

g) 详细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条件,评价矿井充水因素,预算先期开采地段涌水量,预测开采过程中发生突水的可能性及地段,评述开采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条件的可能变化,评价矿井水的利用可能性及途径。

h) 详细研究先期开采地段和初期采区范围内主要可采煤层顶底板的工程地质特征,煤层瓦斯、煤的自燃趋势、煤尘爆炸危险性及地温变化等开采技术条件,并做出相应的评价。

i) 详细调查老窑、小煤矿和生产矿井的分布和开采情况,划出其采空范围,对老窑的采空区应尽可能地控制、并评述其积水情况,详细调查生产矿井和小煤矿的涌水量、水质及其动态变化,分析其充水因素。

j) 基本查明其他有益矿产赋存状况。

k) 估算各种可采煤层的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资源量/储量。

5.5.2.2 对于拟建小型矿井的井田、勘探的工作程度可根据矿井建设的实际需要加以调整。

5.5.2.3 现有生产矿井为了扩大井田范围,超出原已批准的地质报告的部分,其工作程度应视扩大区所处的井田部位,依据矿井改扩建设对扩大范围的要求,由探矿权人与地质单位商定。

5.5.2.4 对于拟建中型以上机械化程度较高的露天矿,其勘查工作程度根据露天开采的特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复煤层按分煤层基本对比清楚。

b) 严格控制先期开采地段煤层露头的顶底界面及煤层露头被剥蚀后的形态,露天开采的最下一个煤层的露头,其底板深度的误差应控制在5米以内。

c) 详细查明先期开采地段内落差达于10米的断层,控制褶曲的产状,褶曲轴部的标高应控制在10米以内。

d) 详细查明各煤层的夹矸层数、厚度、岩性,对不能分层剥离的夹矸和在开采时可能混入煤中的顶底板岩石,均应了解其灰分、硫分、发热量和真密度等质量特征。

e) 基本查明剥离岩层中赋存的其他有益矿产,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其他矿产,应提出必要的地质资料。

f) 详细查明露天开采的最下一个可采煤层顶板以上各含水层,以及煤层底板以下的直接充水含水层的分布,厚度及水文地质特征,计算露天开采第一水平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评价露天疏干得难易程度。

g) 基本查明露天边坡各岩层的岩性、厚度、物理力学性质,详细了解软弱夹层的层位,厚度、分布及其物理力学特征,评价影响边坡稳定性的主要地质因素,基本查明露天剥离物的岩性、厚度、分布及其物理力学性质。

h) 先期开采地段探明的和控制的资源/储量比例,应比附录E的要求提高10%。

6 煤炭地质勘查的控制程度

6.1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根据地形、地址及物性条件,合理选择和使用地质填图、物探、钻探、采样测试等勘查手段。

6.2 凡裸露和半裸露地区,均应在槽井探及必要的其他地面物探方法和配合下进行地质填图。地质填图的比例尺一般为:

a) 预查阶段 (1:50000)~(1:25000)

b) 普查阶段 (1:50000)~(1:25000),也可采用1:10000

c) 详查阶段(1:25000)~(1:10000),也可采用1:5000

6.3 凡地形、地质和物性条件适宜的地区,应以地面物探结合钻探为主要手段,配合地质填图、测井、采样测试及其他手段,进行各阶段的地质工作。

6.4 凡不适于使用地震勘查的地区及裸露和半裸露地区,应在槽探、井探、浅钻、地面物探和地质填图的基础上开展钻探工作。

6.5 所有钻孔都必须进行测井工作

6.6 预查、普查阶段钻孔中达到规定厚度的煤层应全部采取煤心煤样,各种煤样的采区及其测试项目,参考附录F确定。

6.7 露天勘查的工作控制程度,根据露天开发建设的需要,一般应在露天初期采区范围内采用平行等距剖面进行加密,其剖面间距可为同类型井田勘探阶段先期开采地段基本线距的1/2。

7 煤炭资源/储量分类及其类型条件

7.1 资源/储量分类依据

7.1.1 可行性评价程度

可行性评价程度分为概略研究、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三种。

7.1.2 经济意义

7.1.2.1 经济的

其数量和质量是依据符合市场价格的生产指标计算的,在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开采,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等其他条件允许,即每年开采煤炭的平均价只能满足投资回报的要求。

7.1.2.2 边际经济的

在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当时,其开采是不经济的,但接近于盈亏边界,只有在将来由于技术经济、环境等条件的改善或政府给予其它扶持的条件下才可变成经济的。

7.1.2.3 此边际经济的

在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当时,开采是不经济的或技术上不可行的,需大幅度提高矿产品价格或技术进步使成本降低后,方能变成经济的。

7.1.2.4 内蕴经济的

仅通过概略研究,作了相应的投资机会评价,未做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

7.1.3 地质可靠程度

7.2 煤炭资源/储量分类及类型条件

7.2.1 探明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

探明的煤炭资源/储量在地质可靠程度方面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 煤层的厚度、结构已经查明,煤层对比可靠,可采煤层的连续性已经确定,煤类、煤质特征及煤的工艺性能已经查明,岩浆岩对煤层、煤质的影响已经查明。

b) 煤层底板等高线以严密控制,落差等于和大于30米的断层已经详细查明

c) 各项勘查工程已达到勘探阶段的控制要求

7.2.2 探明的煤炭资源/储量分类

7.2.2.1 可采储量(111):探明的经济基础储量的可采部分。勘查工作程度程度已达到勘探阶段的工作程度要求,并进行了可行性研究,证实其在计算当时开采是经济的、计算的可采储量及可行性评价结果可信度高。

7.2.2.2 探明的(可研)经济基础储量(111b):同(111)的差别在于本类型是用未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数量表述。

7.2.2.3 预可采储量(121):同(111)的差别在于本类型只进行了预可行性研究,估算的可采储量可信度高,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一般。

7.2.2.4 探明的(预可研)经济基础储量(121b):同(121)的差别在于本类型是用未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数量表述。

7.2.2.5 探明的(可研)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11):勘查工作程度已达到勘探阶段的工作程度要求,可行性研究表明,在确定当时开采是不经济的,但接近盈亏边界,只有当技术、经济等条件改善后才可变成经济的。

7.2.2.6 探明的(预可研)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21):同(2M11)的差别在于本类型只进行了预可行性研究,估算的基础储量可信度高,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一般。

7.2.2.7 探明的(可研)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11):勘查工作程度已达到勘探阶段的工作程度要求,可行性研究表明,在确定当时开采是不经济的,必须大幅度提高矿产品价格或大幅度降低成本后,才能变成经济的。

7.2.2.8 探明的(预可研)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21):同(2S11)的差别在于本类型只进行了预可行性研究,资源量估算可信度高,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一般。

7.2.2.9 探明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勘查工作程度已达到勘探阶段的工作程度要求。

7.2.3 控制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址可靠程度

控制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方面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 煤层的厚度、结构已基本查明,煤层对比可靠,可采煤层的连续性已基本确定,煤类、煤质特征及煤的工艺性能已基本查明,岩浆岩对煤层、煤质的影响已基本查明。

b) 煤层底板等高线已基本控制,落差等于和大于50米的断层已经基本查明。

c) 各项勘查工程已达到详查阶段的控制要求。

7.2.4 控制的煤炭资源/储量分类

7.2.4.1 预可采储量(122):勘查工作程度已达详查阶段的工作程度要求,预可行性研究结果表明开采是经济的,估算的可采储量可信度较高,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一般。

7.2.4.2 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122b):同(122)的差别在于本类型是用未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数量表述的。

7.2.4.3 控制的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22):勘查工作程度达到了详查阶段的工作程度要求,预可行性研究结果表明,在确定当时开采是不经济的,但接近盈亏边界,待将来技术经济条件改善后可变成经济的。

7.2.4.4 控制的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22):勘查工作程度达到了详查阶段的工作程度要求,预可行性研究表明,在确定当时开采是不经济的,需大幅度提高矿产品价格或大幅度降低生产成本后,才能变成经济的。

7.2.4.5 推断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

推断的煤炭资源量在地质可靠程度方面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 煤层的厚度、结构与初步查明,煤层对比基本可靠,煤类和煤质特征已大致确定

b) 煤层产状已初步查明,煤层底板等高线已大致控制

c) 各项勘查工程已达到普查阶段的控制要求

7.2.6 推断的煤炭资源/储量分类

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勘查工作程度达到了普查阶段的工作程度要求。

7.2.7 预测的资源量(334)?

勘查工作程度达到了预查阶段的工作程度要求。

8 煤炭资源/储量估算

8.1 煤炭资源量计算指标

8.2 各类型资源量计算块段划分的基本要求

8.2.1 划分各类型块段,原则上以达到相应控制程度的勘查线、煤层底板等高线或主要构造线为边界。

8.2.2 跨越断层划定探明的和控制的块段时,均应在断层的两侧各划出30米~50米的范围作为推断的块段。

8.2.3 小构造和陷落柱发育的地段,不应划定探明的或控制的地段。

8.2.4 露天勘查各级别块段的划分,不受初期采区内平行等距剖面加密的影响。

8.3 资源/储量估算的一般要求

8.3.1 预查、普查阶段估算的垂深,一般为1000米,最大不超过1200米,只适于建小型井的地区一般为600米,最大不超过1000米。

8.3.2 煤类或煤的工业用途不同时应分别估算。

8.3.3 资源/储量估算中所利用的各项勘查工程成果和基础资料的质量应当可靠。

8.3.4 煤层倾角小雨60度时,在平面投影图上估算资源/储量,当倾角等于或大于60度时,则应在立面投影图或立面展开图上进行估算。

8.3.5 煤层倾角小于15度时,可以利用煤层的伪厚度和水平投影面积估算资源/储量,倾角等于或大于15度时,则必须以煤层的真厚度和斜面积进行估算。

8.3.6 对煤层厚度的特厚点、变薄点或不可采点,均应分析其原因,根据具体情况作适当处理。

8.3.7 资源/储量的估算方法和各项估算参数,都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8.4 有夹矸的煤层采用厚度的确定方法

8.4.1 煤层中单层厚度小于0.05米的夹矸,可与煤分层合并计算采用厚度,但并入夹矸以后全层的灰分、硫分应符合估算指标的规定。

8.4.2 煤层中夹矸厚度等于或大于煤层最低可采厚度时,煤分层应分别视为独立煤层,分别估算资源/储量,夹矸厚度小于煤层的最低可采厚度,且煤分层厚度均等于或大于夹矸厚度时,可将上下煤分层厚度相加,作为采用厚度。

8.4.3 结构复杂煤层和无法进行煤分层对比的复煤层,当夹矸的总厚度不大于煤分层总厚度的1/2时,以各煤分层的总厚度作为煤层的采用厚度,当夹矸的总厚度大于煤分层总厚度的1/2时,按8.4.1条和8.4.2的规定处理

8.5 露天勘查煤层的夹矸和剥离物的估算

8.5.1 煤层夹矸的估算要求:

a) 各可采煤层应分别估算含矸率

b) 对煤层中厚度等于或大于1米的夹矸和小于1米的夹矸,应分别估算其含矸率

8.5.2 剥离物的估算要求

a) 按确定的露天边界,分别估算第四系、煤层上覆岩层的剥离量。

b) 开采多煤层的露天矿,对煤层之间的剥离物,应单独估算剥离量。

c) 按估算的剥离量与开采煤层的资源/储量,估算出最大、最小及平均的剥采比。

9 煤层气和其他有益矿产勘查工作

9.1 煤层气和其他有益矿产的勘查,一般利用各种探煤工程进行,确有必要时也可布置部分专门勘查工程和测试研究工作。

9.2 各阶段对煤层气和其他有益矿产的勘查工作要求参照规定执行,评价指标应按有关矿中规定执行。

10 泥炭地质勘查

10.1 泥炭预查

依据区域地质资料和预测资料,进行初步野外观测和极少量工程验证,提出可供普查的地区。有足够依据时可估算预测的资源量。

10.2 泥炭普查

10.2.1 目的

初步查明泥炭资源的分布、资源量和质量,为进一步详细提供依据。

10.2.2 任务

10.2.2.1 初步查明区内泥炭的分布面积、矿层层数计其厚度、质量等情况。

10.2.2.2 初步了解泥炭赋存的地质、地貌及水文地质条件和泥炭的成因类型。

10.2.2.3 钴酸腿短的和预测的资源量。

10.2.2.4 初步评价泥炭的开采利用技术经济条件。

10.2.3 工作方法

10.2.3.1 收集资料:查阅前人有关工作成果,研究区域地质、水文地质等有关资料确定成矿远景区。

10.2.3.2 访问、踏勘、了解泥炭资源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情况。编制普查工作设计。

10.2.3.3 野外工作底图。

10.2.4 勘查手段和施工要求

必须从地质目的和经济效果出发,根据地质、地形及泥炭埋藏条件,矿层厚度选择探矿工具和手段。

10.2.5 取样和样品分析

10.2.5.1 含矿面积小于0.5平方公里的矿点取一至三个,大于0.5平方公里的矿点不应少于3个,以确定泥炭质量及进行综合利用初步评价为原则。

10.2.5.2 取样方法:据具体情况可采用探坑刻槽或钻孔取样,并要做详细的取样纪录。

10.2.5.3 样品质量:现在沼泽中的裸露泥炭,湿样质量不应少于2公斤,埋藏泥炭样质量不应少于1公斤。

10.2.5.4 包装与送样:样品包装一般用塑料袋或其他不易污染的材料,样品标签放于两层塑料袋之间并在外面贴上编号胶布。

10.2.5.5 泥炭样品的采样数量和一般分析项目:主要根据综合利用评价的需要而定。

10.3 泥炭详查

对普查圈定的详查区通过大比例尺地质填图及多种勘查方法和手段,比普查阶段密的系统取样,对详查区泥炭资源作出是否具有工业价值的评价。

10.4 泥炭勘探

10.4.1 目的:在泥炭详查圈出的范围内详细查明矿体的规模、储量和质量,做出综合评价。

10.4.2 任务:

a) 详细查明泥炭分布范围、面积和矿层厚度、层数及泥炭质量变化规律

b) 详细查明泥炭赋存的地质、地貌及水文地质特征,确定泥炭的成因类型和形成时代

c) 准确圈定矿体边界,控制矿层变化,估算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资源/储量。

d) 评价泥炭开采利用技术经济条件

10.4.3 工作要求:

a) 地形地质测量选用地形底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0)~(1:10000)为宜,通过地质填图基本查明矿区地层层序、言性组合、层位时代,观察点密度以能基本控制地质体为原则。

b) 进行水文地质调查工作,查明地下水和地表水的补给,排泄条件,计算涌水量。

c) 工程网度一般要求按达到探明的资源/储量标准的工程网度进行施工。

10.4.4 取样方法和样品分析,按自然分层或等距方式取样,样长一般不大于1米。

10.5 泥炭资源/储量估算

10.5.1 泥炭品级和资源/储量

10.5.1.1 泥炭品级取决于有机质的含量,分为有机质含量30%~50%的准泥炭和大于50%的泥炭两个品级。

10.5.1.2 根据泥炭矿产资源本身的特殊性,其资源/储量分类如下:

a) 探明的:是矿区开采设计依据的资源/储量,其条件为:

1) 控制的矿体形状、产状及厚度变化,能准确圈定边界

2) 划分泥炭品级、掌握泥炭质量变化规律

3) 查明影响矿体储量的夹层

4) 查明覆盖层厚度,岩性和岩相变化

b) 控制的:是确定进一步部署勘探和制定泥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依据,其条件为:

1) 基本控制矿体形状、产状及矿层厚度变化、主矿体边界必须由工程控制

2) 基本确定品级和质量变化

3) 对影响矿体较大的泥沙、腐木等夹层已查明

4) 初步了解覆盖层厚度、岩性和岩相变化

c) 推断的:为进一步布置地质详查和矿山建设所探求的远景规划量,要求对矿体范围、矿层厚度、产状和质量有初步了解

d) 预测的:对具有赋存泥炭资源的地区经过预查,有足够的资料、数据估算出的资源量

10.5.2 资源/储量估算的一般规定

10.5.2.1 估算指标:泥炭有机质含量大于等于30%。

10.5.2.2 复杂结构矿体资源/储量的估算,当夹层大于等于0.1米,应当剔除,并分层估算资源/储量。

10.5.2.3 泥炭资源/储量是按实际探得的资源估算的,估算不包括采空区。

10.5.2.4 估算单位以干吨(万吨)计。

11 资料编录、综合研究和报告编制

11.1 对原始资料编录工作的基本要求为如下四点:

a) 按勘查设计的要求和有关规程的规定,各种勘查工程的原始记录和数据资料必须齐全、准确、真实、可靠

b) 对自然露头和各种勘查工程所揭露的地质、水文地质现象,都必须按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观测、鉴定和描述、各种观测、测量记录资料,都应及时进行处理,解释和整理

c) 原始资料编录的工作程序、格式、内容、表达形式、术语等均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d) 各种原始记录、原始编录资料以及岩心、样品、标本等实物资料,必须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妥善保管,建立完整的原始资料档案。

11.2 按照边勘查施工,边分析研究资料,边调整修改设计的原则,对各种勘查技术手段所取得的资料均应进行及时且充分的分析研究和利用。

11.3 各阶段地质报告的编制,原则上应按有关地质报告编写规范规定的要求进行。

  煤炭勘查报告编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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