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炭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煤矿安全生产考核办法)
吉林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煤矿山开采的企业及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受县(市)、区委托的重点乡镇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配合做好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遵循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监管、主管部门分级负责、企业全面负责的原则。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第五条 从事非煤矿山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不得从事非煤矿山生产活动。第六条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第七条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第八条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下列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50人以下(含本数)的,至少配备1名;
(二)从业人员50人至300人(含本数)的,至少配备2名;
(三)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在配备2名的基础上,超过300人的部分按5‰的比例配备。
非煤矿山企业的班(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九条 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规定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取得和换发安全资格证书前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安全培训。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十条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存储风险抵押金。
有关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第十一条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管理及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第十二条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矿山救护队(组)。非煤矿山企业的救护队(组)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应当与专业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第十三条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控制度:
(一)非煤矿山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全责;
(二)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三)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由企业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四)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制定事故隐患报备制度,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按等级登记,并按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六)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七)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露天非煤矿山的开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方式,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严禁利用第一次爆破孔再装药进行第二次爆破或掏采;
(二)对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开采的非煤矿山企业,由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矿山工程技术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三)台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其中最大开采高度小于50米、年开采总量小于50万吨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自上而下分层、按顺序开采,分层高度根据岩性确定,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
(四)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应当由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严禁独头开采。
4.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安全可靠。
5.必须配齐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6.必须加强顶板管理和采空区监测、治理。
7.必须落实探放水制度,加强水害隐患治理。
8.必须确保提升、运输设备安全可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
9.必须落实爆破器材库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救援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确保相邻的采石场采矿许可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大于300米。
4.必须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
5.必须落实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
6.必须实行湿式凿岩作业。
7.必须使用机械二次破碎和铲装作业。
8.必须落实边坡安全措施。
9.必须按设计排土,加强排土场管理。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三、金属非金属尾矿库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配备专(兼)职安全技术人员。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按设计放矿、筑坝,确保坝体稳定性、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符合要求。
4.必须确保排洪、排渗设施设计规范、建设达标、运行可靠。
5.必须建立监测监控系统并有效运行,落实定期巡查和值班值守制度。
6.必须限期消除病库安全隐患,严禁危库、险库生产运行。
7.必须加强“头顶库”安全管理。
8.必须按设计及时闭库。
9.必须加强闭库和回采安全管理。
10.必须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及应急演练到位。四、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严格执行钻井地质设计和工程设计。
4.必须按设计配备井控装备,落实井控防范措施。
5.必须确保在含硫地区配齐硫化氢检测设备和防护用品。
6.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吊装、有限空间作业等内部许可制度。
7.必须使用通过安全论证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8.必须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9.必须严格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五、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2.必须确保出海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再上岗。
3.必须严格落实海洋石油设施设计、建造和运行第三方发证检验制度。
4.必须安装防喷控制系统,自溢井必须安装井下安全阀。
5.必须按规定辨识拖航、动火等作业风险。
6.必须确保消防、救生、逃生设备齐全完好。
7.必须使用通过安全论证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8.必须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9.必须严格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10.必须确保应急演练到位。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制度
以下面的这个地方为例: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精细化监管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4号令),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建立全省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制度的通知》(湘安监办〔2009〕23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通过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精细化监管制度,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台帐,全面掌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有效控制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第三条 全市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正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已通过安监部门审查备案的非煤矿山企业均为精细化管理的对象。市安监局局负责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湘潭锰矿及其尾矿库、湘潭市生力建材有限公司、湖南韶峰南方水泥有限公司采矿场、湘钢白云石矿等企业的精细化管理;各县(市)区安监局负责辖区内其它非煤矿山的精细化管理。
第四条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按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信息登记表》样式,详细登记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的基本情况,并在每年年终前上报市安监局。
第五条 加强非煤矿山企业的现场监管,对事故易发部位及工艺要及时登记在案,重点进行监管执法。
第六条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非煤矿山,要及时进行登记建档,督促企业针对性地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控管理。
第七条 加强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求企业立即停止一切生产,并按照隐患排查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的要求,对隐患进行整治,待隐患整治到位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如有必要可以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督办,规定督办整治时限,并按督办等级进行逐一登记。
第八条 严禁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企业的生产行为。
第九条 要督促地下开采矿山企业加强提升设备的管理,对提升设备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检测检验合格的,要一律停止运行;对使用未经检测合格提升设备的企业,要严厉打击。
第十条 对不按照设计要求超高超宽开采和存在大面积采空区未有效处理到位的,一律停止开采;未经采空区稳定性安全专项论证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复产。
第十一条 对存在严重水患灾害和地质灾害威胁,但防治措施不到位的矿井以及没有建立完善机械通风系统,存在无风作业的地下工作面的,要一律停产整顿。
第十二条 对安全管理滑坡,拒不整改安全隐患或整改无望,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及时上报市局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立许可证预警机制,对《采矿许可证》将到期的非煤矿山企业,提前一个月通知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延期手续,如过期仍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上报市安监局暂扣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将到期的企业,提前三个月通知企业办理延期手续,如过期仍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下达停止一切生产活动的强制措施决定书,并上报市安监局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仍在进行生产活动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及时上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通报电力和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电力和火工产品。
第十五条 年初,市、县两级安监部门要列出本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执法计划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中,要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并将检查的有关情况录入湖南省涉危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涉危系统)。
第十六条 加强企业事故信息管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企业、市县安监部门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并马上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事故救援。对发生安全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要登记在案,并及时录入《涉危系统》。
第十七条 严格非煤矿山的许可档案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安监管一[2006]1号)进行“三同时”备案,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保存好审查审批资料文件,加强许可证申请资料和许可档案管理。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内容太多,涉及非煤炭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的范围有太广,这些资料在网上也是要付费非煤炭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的,没人会免费给你的,建议你们老板买套书吧,就什么都有了~~ 下面只是其中一部分非煤炭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规范非煤矿山生产秩序,根据《矿山安全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督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煤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即:开采以液态、气态、固态形式存在的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非煤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公安、国土、环保、工商等政府职能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监察部门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一)按照国家、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工作人员,保证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依照国家、市安全生产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四)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及应急计划,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 (五)如发生事故,应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实施抢救工作。 第六条 非煤矿山企业的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七条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并通过安全评价。 第八条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达到以下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验收标准。 (一)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工种操作规程的作业规程、安全检查与培训制度。 (三)有专兼职安全机构及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四)露天矿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和边坡角度满足作业安全和边坡稳定的需要。 (五)矿井有合理的防排水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 (六)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七)矿井井巷支护和采场顶板管理能保证作业安全。 (八)爆破器材有严格的保管、发放、领用、清退登记制度,有爆破说明书、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九)有尾矿库、排渣(土)场及排水应有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三章 安全监管职责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非煤矿山实施安全监督管理,采取安全管理措施,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根据“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做好非煤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及其监督管理。 (二)公安部门应依法做好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的发放及其监督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做好非煤矿山企业《营业执照》的核发及其监督管理。 (四)环保、监察及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对非煤矿山安全加强监督管理,实施定期检查,发现有危及安全的情况时,可要求企业立即改正或者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情况紧急时,可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停止作业。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反《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矿山安全的规定的情况,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依法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被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按照“明确责任、分级管理”的原则,规范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程序。矿山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重庆市伤亡事故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凡不具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已被列为关闭的矿山,死灰复燃仍在非法生产的;凡是未经整顿验收合格的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无论是否发生事故,都将依法追究矿主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纪律、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的各级政府部门和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行政人员取得批准的,应当立即撤消原批准,并对相关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和负责安全监管部门,未履行规定职责而发生特大事故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1〕64号)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三级达标标准考核细则是什么
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三级达标标准应按国家安监总局发布非煤炭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评审表内容六大部分即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投入、职业危害管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检查对照评分达到70分以上不足80分非煤炭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的为三级。
非煤矿山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矿山安全检查制度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可以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时期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从而使安全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为使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现制订检查制度如下:
(一)安全生产检查,包括矿山日常检查,矿山交叉检查,联合检查,专业检查和月度检查以及季节性检查,每次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
(二)矿山建立由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体系,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检查工作。
(三)公司级安全检查,由分管领导负责,结合月度生产特点,在全公司内进行以“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四查为主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同时,分管安全的领导组织各车间和各部门的负责人,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
(四)对查的隐患问题,要逐项分析研究,并制定整改方案,做到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立即整改,不得拖延,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定出计划,按期完成。
(五)日常检查是指各部门和生产班组在日常工作中进行的涉及安全等方面常规性检查,此项检查应做到随查随改,无法整改的问题立即上报整。本部门检查是指各部门和生产单位在组织日常工作过程中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此项检查每周至少应进行一次,由部门主管负责组织。
(六)每年要对矿山重大危险物品、电气装置、厂房建筑、车辆以及防火、防爆和防尘防毒工作分别进行专业检查。
(七)公司和各部门视气候特点及季节变化,对防暑降温,防雨防洪、防雷电、防风、防冻、保温等工作,可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八)专业检查和月度检查,日常检查和部门检查可分别结合进行。
(九)矿山对重大项目整改,应实行《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办法。 《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包括:隐患项目,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通知书由安全部门填写,经矿长签署发出。属于窿口组织整改的交该班组的负责人签收,并负责处理。通知书要存入档案备查。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指示,在经理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对新工人进行公司安全教育,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
3、参与制订修订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检查执行情况。
4、积极参加和配合安全大检查,贯彻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隐患整改工作。
5、深入现场检查,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遇到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6、监督检查爆破物品,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7、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并建立事故档案,按规定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检查督促搞好安全装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
9、负责对公司的安全考核评比工作,总结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10、对本厂、矿的生产作业人员定期召开安全学习,并记录备案。
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窿长是施工(生产)现场的直接指挥人员,必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的检查和督促责任。对管理范围内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责任事故负管理责任。
2、经常性地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危险性大的现场必须做到班前班后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同一工作面不得随便换班作业。
3、 负责管理、检查、督促生产(作业)人员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认真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做好班前讲话,不违章指挥,不冒险蛮干。组织本窿口人员加强学习,多多掌握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科学知识,对于新进矿山职工要求培训72小时并在老工人带领工作4个月以后方可独立工作。
5、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安全员、矿区领导,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或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协助调查等。
6、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特殊工种以及需要持证上岗工种培训办证工作,确保特殊工种以及需要持证上岗工种的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7、窿长安全员必须遵守矿山休假、请假管理制度,每月休假时间不超过六天,超过六天后为请假时间,所有休假、请假必须填写假条,经矿山主要领导同意方可离开矿山。
8、在矿山及矿山运输公路范围内,如遇涉及安全方面的危险事件时,窿口、窿长及窿口成员必须服从矿山领导的指挥,并积极参加抢险工作。
生产工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虚心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公司、矿山单位、工作班组),认真学习和领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知识,做到应知、应会。
2、认真做好班前班后安全检查工作,爱护工具、设备,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保持作业环境整洁、规范。
3、遵章守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互相监督,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班组长。
4、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学习活动,主动提出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
5、发生事故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向调查人员反映真实情况。 ①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严格遵守本矿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反对“三违反”行为,不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 ②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③每班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所使用的工具、设备、安全装置、电器设备完好情况,防止漏电触电事故和其它伤害发生,检查作业面上的安全情况,做好防水、防坍塌、防陷落的措施,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班为接班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 ④作业前认真做好检查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⑤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令。
高空作业操作规程
离地面2米以上的作业就叫高空作业。
1、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不合适高空作业者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作业。
2、作业人员进入高空作业场所前,必须对作业场所安全性进行检查,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先排除,再进行作业。
3、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或安全绳。需要设置安全网或安全栏时,先设置好安全网或安全栏方可作业。
4、高处作业时,严禁抛掷物品。
5、严禁上下垂直方向双层作业。
6、高空作业时要有专人看护。
职业病危害预防制度
一、新民工入矿前,必须出具县级以上正规医院的身体检查证明,有职业禁忌者不得入矿工作。
二、加强预防职业病及职业中毒管理工作,各生产窿口成员必须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窿口一定要配带防尘口罩,如遇未带防尘口罩者由矿山严肃处理。
三、窿口工作面要加强通风,做好除尘工作,每次爆破后必须清除烟尘后才能进入工作面工作,经检查凡未采取预防措施的一律停工整改。
四、建立职业病防尘档案,有下列病症者,不得从事接尘作业或井下作业: 1、各种活动性肺结核或活动性肺外结核; 2、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严重,如萎缩性鼻炎、鼻腔肿瘤、气管喘息及支气管扩张; 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膜病变,如肺硬化、肺气肿、严辞胸膜肥厚与粘连; 4、心、血管器质疾病,如动脉硬化症、Ⅱ、Ⅲ期高血压症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5、经医疗鉴定,不适合接尘作业的其他疾病。有下列病症者,不得从事井下作业: 1、风湿病(反复活动者); 2、癫痫症; 3、精神分裂症; 4、经医疗鉴定,不适合从事井下作业的其他疾病。
矿山车辆操作规程
1、按规定项目、标准检查车辆各技术状况,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2、行车前应检查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等一切行车必须具备的证件,严禁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
3、行驶过程中禁止上下人。
4、发动机运转时,禁止在拖拉机下面进行任何工作,拖拉机在行驶时,禁止任何形式的修理和调整工作。
5、车辆车斗上不准有人搭乘。
6、不允许用自卸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
7、卸矿平台,应有足够的调车宽度,挡车设施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卸矿点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3/5。
8、不允许采用溜车方式发动车辆,下坡行驶不应空档滑行。 松石工操作规程松石工操作规程松石工操作规程松石工操作规程 1、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处理好本班作业点和准备作业点的顶板,两帮的松石,保证作业人员、设备、工具的安全。 2、作业时四不准备 (1)不准单人进入作业面作业,应有至少两人。 (2)不准没有系好安全带就悬空作业。 (3)不准站在下坡处处理松石,以免松石滚动伤人。(4)不准撬棍对着人作业。 3、工作前必须认真检查作业面空气是否良好,是否有盲炮。必须在作业面20米范围内喷雾洒水,冲洗岩帮湿式作业,同时要做到敲帮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五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条 (一)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事故报告依据以下程序和原则进行: 1、轻伤事故,指使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如小部分皮外伤)的损伤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包括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公司安环科报告。 2、重伤事故,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包括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公司安环科报告,公司安环科接到报告后于半小时内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公司主管领导应当于半小时内向县安全监督局和县人民政府报告。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发生事故后当即死亡或受伤后在30日内死亡的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包括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公司安环科报告,公司安环科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公司主管领导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安全监督局和县人民政府报告。
(二)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包括3人)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包括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报告依据以下程序和原则进行: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包括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公司安环科报告,公司安环科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公司主管领导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安全监督局和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重大报告,指造成10人以上(包括10人)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包括50人)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报告依据以下程序和原则进行: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包括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公司安环科报告,公司安环科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公司主管领导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安全监督局和县人民政府报告。
(四)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包括30人)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的事故。报告依据以下程序和原则进行: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包括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公司安环科报告,公司安环科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公司主管领导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安全监督局和县人民政府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安环科或公司主管领导及县安监局报告。
第七条 事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是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如事故发展趋势等。
第八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立即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公司安环科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公司安环科会同有关部门和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 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包括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公司领导审批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公司领导在生产会议上向各单位公布。
第十八条 事故责任追究依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制度
1、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企业负责、行业监管、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体制,为进一步提高全矿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全矿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全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生产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层层落实,把安全生产管理向制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2、参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矿山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奖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3、本实施细则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责任者作出处罚;对责任事故,根据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对责任人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安全工作有特殊贡献者给予奖励。
4、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同时违反本细则两项规定以上的选择较重的一项进行处罚,本细则不执行合并处罚。
5、本细则对工伤的待遇不作规定,工伤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6、严禁酒后上班或上班喝酒,违反者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罚: (1)机动车辆驾驶员酒后上班,第一次罚款200元,第二次罚款500元,以此类推。 (2)特殊工种人员酒后上班,每次罚款100元。 (3)其他工种人员酒后上班的(包括班前、班中喝酒),每次罚款50元。
7、必须按安全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违者按以下规定处罚: (1)井下不戴安全帽,不穿水鞋,不带电筒者,每项每次罚款20元。 (2)穿拖鞋、高根鞋、赤膊上岗者,每次罚款20元。
8、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新员工或转岗员工不经安全教育培训上岗者,罚50元。安排其上岗的负责人罚款100元/人次,特殊工种300元/人次。 (2)擅自进入爆破警戒区、老采区、封闭区、陷落区和禁止通行区、非本人作业区和危险区者,每次罚款50元。 (3)随便敲打风、水管道,随便乱动机械设备、电器设备和损坏安全防尘设施者,每次罚款50元;故意破坏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者,每次罚款100元;在未经许可摘掉照明灯、拆除风、水管和电线的,每次罚款100元;在电线、开关箱、电气柜、风机、电动机、水泵抽风口和各类防护用品等挂东西的每次罚50元。(4)裸露带电导体必须设置在人员碰不到的安全地方,若条件有限,则必须设置安全栏杆和明显的警告标志,违者每次罚50元。 (5)独头巷道、天井掘进工作面放炮结束后,出窿口前,要先开风机或用高压风吹10分钟以上,违者每次罚50元;掘进、浅采面、独头巷道在30米以上无通风设备的,每次罚50元。 (6)各单位必须在醒目地方挂上相应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保持清洁完好,没做好的罚单位负责人50元/处。
9、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爆破作业起爆前必须发出起爆信号,通知所有人员撤离爆破区,违者罚50元。(2)爆破工在进行爆破作业时,不准任何人在起爆器旁启动起爆器,违者罚款1000元。(3)爆破作业所剩余的爆破器材不准乱丢乱放,不得擅自保管、销毁和转交他人,必须退回炸药库保管或用保险箱锁好,违者按规定罚款:炸药100元/kg、雷管50元/发。 (4)任何采、掘作业面严禁同时凿岩和装药工作,不准打残眼,违者罚款200元。 (5)非爆破人员不得擅自处理残炮;当贯通距离小于5米时,必须设专人警戒,违者罚款200元。 (6)严禁将雷管、导爆索和炸药混装在一起(应分开装运);严禁用灯包烘烤炸药和雷管;违者罚款200元。(7)电器设备检修时,必须严格遵守停、送电的有关规定,并明确专人统一指挥,在开关处派人守护,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做好验、放电和接地保护措施;违者罚款200元。 (8)所有闸刀必须安装安全护盖;保险丝不准用铜、铝、铁线代替。违者罚款20元/处。 (9)不得用380v串联灯炮做照明。接电焊机时必须要有开关控制,违者罚款200元。 (10)所有供电线路,必须保证接头良好,严禁芯线裸露,违者属于高危险电源(380v)的罚款50元/处,属于危险电源(220v)的短线罚款20元/处,属于安全险电源(36v)的罚款20元/处。处理所有电气问题必须先断开电源;违者罚款50元。 (11)井内的用电线路按规定安装稳固,机械用电线路、照明线路、指示灯用电线路必须保持有一定的安全距离(10厘米),不许堆扎和互相缠绕在一起,严禁电线落地和与风、水管道缠绕在一起;违者罚款20元。(12)不准电工单独上岗作业,违者罚款50元。 (13)凿岩工没佩戴好防尘口罩作业的,罚款20元/次。 (14)爆破后没清洗工作面和取险的,罚款50元。
哈尔滨市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非煤炭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非煤炭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煤矿矿山,是指用于开采除煤炭以外的其他液态、气态、固态矿产资源的矿山。
本办法所称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依法从事非煤矿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生产和采掘施工的企业。
非矿山企业的非煤矿矿山生产系统或者尾矿库,视同非煤矿矿山企业管理。第四条 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市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可以接受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委托,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国土资源、公安、发展与改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管、国土资源、公安、发展与改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及时通报有关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的义务,对危害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举报。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安全生产许可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含因政策调整进行企业整合)非煤矿矿山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未通过“三同时”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生产许可手续,非煤矿矿山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不得开工投产。第九条 需要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专篇。
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时,应当邀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参加。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安全专篇提出审查意见。第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并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有关内容,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应当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前进行安全预评价。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对同一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工作,不得由同一安全评价机构承担。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由具备法定资质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完成之日起30日内,将安全评价报告和评审结果报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主要包括工程设计的依据、工程概述、地质安全影响因素、矿床开采安全评述、总平面布置、机电等附属设施、矿山安全保健辅助设施、矿山安全机构及设施、存在问题和建议、附图。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组织建设。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申请、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程序和安全设施施工等规定,按照国家《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