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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未经批准行政处罚(财务公司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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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部有行政处罚权吗

当然没有财务公司未经批准行政处罚了。扣工资不代表有行政处罚权

关于海尔集团财务公司违规发放房地产贷款 被罚20万情况如何?

刚刚履新银监会的郭树清要求,分类实施房地产金融调控,就有公司撞枪口上。3月6日,银监会官方网站显示,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因“违规发放房地产贷款案”,被罚20万。

具体如下:

具体涉案金额未公布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3月2日,新任银监会主席郭树清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要分类实施房地产金融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3月6日,银监会官方网站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因“违规发放房地产贷款案”,“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被青岛市银监局罚款20万元。

“居民过去买房子,主要用自己的存款,或者借亲戚朋友的钱,贷款的比重不是特别高,但是最近一两年比重很高,去年新增贷款里将近一半是房地产贷款,其中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就占了很大一部分,是我们审慎关注的领域。”郭树清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对于该公司“违规发放贷款”的具体情节,此次行政处罚信息中并未进行披露,也未公开具体的涉案金额。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中显示,该罚单的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法》第四十六条。

据记者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财务公司资产总额610亿

6日下午,上市公司青岛海尔证券部人士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属于集团附属公司,与上市公司青岛海尔无关,因此对相关情况不了解。

公开披露信息显示,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由海尔集团公司及其下属3家成员企业出资设立”,工商信息显示,上市公司青岛海尔的两家子公司持有财务公司股权比例合计42.00%,而海尔集团则持有财务公司5%股权。

根据公开宣传资料,海尔财务公司是成立于2002年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等。

截至目前,从公开信息中无法找到财务公司“违规发放贷款”的具体信息。上市公司青岛海尔2015年年报中显示,截至2015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资产总额610.94亿元,净资产85.83亿元,2015年全年财务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7.2亿元。

违反公司财务制度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偷税漏税公司财务不构成犯罪财务公司未经批准行政处罚的,公司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财务人员不想用假发

票而被老板胁迫的话,是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偷税漏税罪这是一个俗称的罪名,应该讲财务公司未经批准行政处罚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此罪名。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财务公司未经批准行政处罚了偷税罪,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财务公司未经批准行政处罚了逃避追缴欠税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财务公司未经批准行政处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金。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了惩处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或者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罚。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但是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决定。

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决定。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受到开除的纪律处分的,终身不得在金融机构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各金融机构不得任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本办法受到撤职的纪律处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者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通知各金融机构不得任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包括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主任、副主任;信用合作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第四条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离开该金融机构工作后,被发现在该金融机构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的,仍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第五条 金融机构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第六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机构所在地;

(四)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更换情形。

金融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所列情形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第七条 金融机构变更股东、转让股权或者调整股权结构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并应当按照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

未经依法批准,金融机构擅自变更股东、转让股权或者调整股权结构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第八条 金融机构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金融机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该金融机构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金融机构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金融机构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代表机构。

财务人员未经批准私自转帐40余万别人该付什么法律责任?

财务人员财务公司未经批准行政处罚的职务行为是有公司授权财务公司未经批准行政处罚财务公司未经批准行政处罚,不经审批签字违反财务公司未经批准行政处罚了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应按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处分。

二、按《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承担员工因工作所造成的损害。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财务公司未经批准行政处罚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财务公司违规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承担什么样的法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根据其特点确立了以下重要规则:

解散原因首先是取决于投资人的意愿,如果不愿继续经营的就可以解散,不需要提出什么理由;第二是由于投资人的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的,则应解散;第三是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需要解散;第四是由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进行解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该公司债券上市: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公司违背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约定的义务,给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害的;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公司不按批准的资金用途使用发行债券所募资金,以及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限定的期限内未予改正,没有消除上述情形的;

3.上市的公司债券的期限届满进入还本付息阶段的;

4.发行债券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的;

5.公司因违法被责令关闭的;

6.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

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其董事会有义务对财务公司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同时,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形责令其进行整顿:

(一)出现严重支付困难;

(二)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1o%;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或规章;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其他必须整顿的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责令财务公司整顿后,可对财务公司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更换或禁止更换财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暂停其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

(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增加资本金;

(四)责令改变股权结构;

(五)责令财务公司重组;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财务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恢复正常营业:

(一)已恢复支付能力;

(二)亏损得到弥补;

(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

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另外,根据《办法》的规定,财务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可对财务公司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财务公司采取必要措施,恢复财务公司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财务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接管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并组织实施。同时,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予以解散:第一,组建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财务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第二,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第三,股东会议决定解散;第四,财务公司因分立或者合并不需存在的。财务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依法对其予以撤销。财务公司解散或撤销后,应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可直接委派清算组成员并监督清算过程。清算组在清理财产时发现财务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向人民法院申请该财务公司破产。凡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财务公司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务公司违规的可能会被吊销营业执照,将公司解散了,有的还会终止该公司债券上市,有的公司经营不下去了会整顿修整,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就会终止公司上市。

  财务公司未经批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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