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工健康管理制度(医院员工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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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助人为快乐之本,第一时间来帮TA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未取得前述有效证件的人员不得上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否则,不得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按要求调离其工作岗位。
四、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健康档案要求的内容: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日、学历、家庭住址、联系方式、身高、视力、一寸照片彩色的,三级以上医院都可以做,医院有明确的检查项目,档案上要注明员工的检查日期,检查结果见医院出示的检查报告就可以。每年都要做检查。每年的检查结果都必须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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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购制度
1,根据"按需购进,择优选购"医院职工健康管理制度的原则,依据市场动态,库存结构及质量部门反馈的信息编制购货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要建立供销平衡,保证供应,避免脱销或品种重复积压以致过期失效造成损失.
2,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保健食品购进程序,确保从合法的企业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保健食品.
3,要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时会同质量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现场考察,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注明购销双方的质量责任,并明确有效期.
4,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档案.签订的购货合同必须注明相应的质量条款.
5,质量管理部门要做好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工作.向供货单位索取加盖企业印章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产品检验合格证》,以及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样品实样,执行《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制度》.
6,购进保健食品应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保健食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7,严禁采购以下保健食品:(1)无《卫生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保健食品.(2)无检验合格证明的保健食品.(3)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医院职工健康管理制度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保健食品.(4)超过保质期限的保健食品.(5)其医院职工健康管理制度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健食品.
二,贮存制度
1,所有入库保健食品都必须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核实产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相符后,方准入库.
2,仓库保管员应根据保健食品的储存要求,合理储存保健食品.需冷藏的保健食品储存于冷库(温度2-10℃),需阴凉,凉暗储存的储存于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可常温储存的储存于常温库(温度0-30℃),各库房均应有避光措施,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3,保健食品应离地,隔墙10cm放置,各堆垛间应留有一定的距离.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保健食品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堆放保健食品必须牢固,整齐,不得倒置;对包装易变形或较重的保健食品,应适当控制堆放高度,并根据情况定期检查,翻垛.
4,应保持库区,货架和出库保健食品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和防污染等工作.
5,应定期检查保健食品的储存条件,做好仓库的防晒,温湿度监测和管理.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对库房的温湿度进行检查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6,应根据库存保健食品的流转情况,定期检查保健食品的质量情况,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在该保健食品存放处放置"暂停发货"牌,并填写《质量问题报告表》,通知质管部复查并处理.
三,销售制度
1,所有销售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和产品知识培训后方能上岗.2,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要求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作用,严禁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3,严禁以任何形式销售假劣保健食品.凡质量不合格,过期失效,或变质的保健食品,一律不得销售.
4,销售过程中怀疑保健食品有质量问题的,应先停止销售,立即报告质管部,由质管部调查处理.
5,卫生管理员负责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及防污染等工作,指导营业员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做好营业场所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
6,在营业场所内外进行的保健食品营销宣传(包括灯箱广告,各种形式的宣传资料),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未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在营业场所内外发布广告;广告批文超过有效期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四,售后服务制度
1,公司应建立一支专业的售后服务队伍,负责解答和处理顾客对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注意事项以及质量问题的咨询和投诉.
2,售后服务部应建立售后服务档案,对顾客提出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予以登记,定期汇总上报公司相关部门.
3,定期开展用户访问,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及时向质量管理部门反馈客户质量查询或投诉信息,并落实相关质量改进措施.
4,对消费者投诉的质量问题,应在接到信息后第一时间予以处理,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公司分管负责人,必要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5,营业场所内应设立顾客意见本,服务公约,服务电话和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电话,便于消费者监督.
6,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积极予以采纳,并予以感谢.7,制定便民服务措施,提供义务咨询,免费送货上门等服务提高顾客满意度.
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公司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2,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4,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5,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6,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公司统一规定的区域内.
7,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8,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仓库卫生管理制度
1,仓库划分为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各区应放置明显标志.
2,所有入库产品应分区,分类摆放在规定的区间,出入库帐目应与货位卡相符..
3,应根据保健食品的性能及要求,将保健食品分别离地整齐存放于常温库,阴凉库或冷藏库,并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
4,应合理使用仓容,堆码整齐,牢固,无倒置现象.库存保健食品应按保质期远近依序存放,先进先出,不同批号保健食品不得混垛.
5,仓库内应保持干燥,整洁,通风,地面清洁,无积水,门窗玻璃洁净完好,墙壁天花板无霉斑,无脱落,防虫,防鼠,防尘,防潮,防霉,防火设施配置齐全,措施得当.
5,仓库应定期做好清洁卫生消毒工作,每日进行防蝇,防鼠,防蟑检查和打扫卫生,每月进行一次消毒,杀菌,并作好记录.
6,非仓库员工不得进入仓库.进出仓库要换仓库专用鞋预防灰尘.
7,仓库内不得吸烟,喝酒,进食,不得存放与保健食品存放无关的私人杂物,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位员工每年必须在区以上医院体检一次,体检除常规项目外,应加做肠道致病菌,胸透以及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工作.
3,员工患上述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病愈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4,公司发现有患传染病的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继续留岗工作.
5,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向部门领导报告自己及家人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保健食品不受污染.
6,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勤洗澡,勤理发,注意个人卫生.
7,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人员培训制度
1,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维修,保洁,仓储,服务等人员,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
2,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下发实施.行政部门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
3,培训方式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公司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4,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帐,记录的登记方法等.培训结束后统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5,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行政部门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6,企业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由行政部门与质量管理部共同组织,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7, 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岗 位 职 责
一,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
1,对公司保健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保证公司执行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负责建立,健全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公司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
3,负责签发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及其他质量文件,负责处理重大质量事故,定期组织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4,负责对保健食品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批,对公司购进的保健食品质量有裁决权.
5,负责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在公司内部的贯彻实施.
6,负责选拔任用各方面的合格人员,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二,食品卫生管理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严格遵守公司的质量和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对保健食品的卫生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2,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保证各种设施,设备安全有效.
3,每年负责安排公司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
4,负责监督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保证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
5,保证保健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发现可能影响保健食品质量的问题时应立即加以解决,或向总经理报告.
三,购销人员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特别是采购和销售方面的管理制度.
2,采购人员应根据公司的计划按需进货,择优采购,严禁从证照不全的公司或厂家进货.
3,对购进的保健食品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认真检查供货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工商执照》和保健食品的《批准证书》,《检验合格证》,对保健食品逐件验收.
4,销售人员应确保所售出的保健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保健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质管部报告.
5,销售时应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作用,严禁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6,营业员应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做好营业场所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确保保健食品的?C
医护人员职业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
医护人员执业管理制度概述
一、医护人员执业管理制度的概念
医护人员执业管理制度,只指对于已经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或者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执业护士,依法进行业务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我国目前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看,有关医护人员执业管理制度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执业医师法办法》、《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
二、医护人员执业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注册原则
所谓依法注册原则,是指我国医护人员执业的法律制度,都将注册作为医师、护士执业的法律根据和从业条件;只取得资格但不注册或者没有取得资格而执业的,都属于 执业的范畴。我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依法注册原则。
(二)依法执业原则
所谓依法执业原则,是指经依法注册的医护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执业规则执业,不得违法;有关部门将对其执业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违法者将被追究相应的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经济处罚等。
对于依法执业,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作出了具体规定;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四章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三) 奖惩分明原则
所谓奖惩分明原则,是指对于医护人员的功过是非,应当作出积极和合乎情理的评价,有功则奖、有过就罚。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三条对医师的积极表现作出了明确的奖励规定;对于处罚,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对于医师违法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医师执业注册法律规定
医师执业注册法律规定,也就是指关于医师执业注册的法律规范。这一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执业医师法办法》、《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在此,我们重点介绍普通医师执业注册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的条件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问题,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作出了具体规定:
1.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6)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医师执业注册的程序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的程序,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作出了以下规定:
1.拟在医疗、保健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2.拟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3.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表;(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3)《医师资格证书》;(4)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5)申请人身份证明;(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重新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申请审核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2年内未注册的,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4.注册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对条件不合格而不予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1)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的;(2)有《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即上述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6.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应当依照《办法》第六条即上述“注册程序”1、2项的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
申请人除提交上述“注册程序”中第3项的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医师执业证书》。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旧证、换发新证。
(三)关于医师执业注册的注销和变更注册
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四章,对于医师执业注册的注销和变更注册,作出以下规定:
1.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6)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7)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8)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
对有上述情形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注销注册,并收回《医师执业证书》。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2.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备案:(1)调离、退休、退职;(2)被辞退、开除;(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医师变更执业地点、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
4.医师申请变更的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到原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手续:申请变更的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外,新执业地点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收回旧证、换发新证。
5.注册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6.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四、执业医师的执业规则
(一)执业医师的义务: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章的规定,执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负有重大义务。这些义务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守法与敬业义务。所谓守法与敬业义务,是指执业医师应当履行的遵守法律、纪律、热爱本职工作的义务的总和。对于执业医师的守法与敬业义务,《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所谓健康教育,是指医师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向患者传播卫生保健知识和技术,帮助患者改变卫生观念,自愿采纳有利于健康的行为和活动,以增强患者的自我保健能力、提高健康水平、尽快康复的活动。
2.严守职业道德的义务。所谓医师职业道德,是指执业医师应当遵循的与其职业相关的道德规范的总和。对于医师的职业道德,第二十七条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3.履行使命义务。所谓履行使命义务,是指执业医师负有在自遇有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利益的紧急情况时,负有服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义务。
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遇有 遇有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利益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4.履行执业其他规则的义务。履行执业其他规则的义务,是指执业医师除应履行上述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一般医师执业规则的义务。这些一般规则表现在:
(1)救治急危患者的义务。是指对于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理。特别是不得因患者没有钱交纳费用的拒绝救治。《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2)报告义务。所谓报告义务,是指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事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义务。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告知、征询义务。医师的告知义务,是指执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的征询义务,是指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建树同意。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对上述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
(4)按要求使用药械义务。所谓按要求使用药械义务,是指执业医师应当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五条对上述规则,作出了规定。
(5)依法出具医学文件和医学证明文书的义务。依法出具医学文件和医学证明文书的义务,是指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书。
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对上述规则,作出了规定。
(二)执业医师的权利: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享有广泛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三)执业医师违反《执业医师法》的法律责任
执业医师违反《执业医师法》的法律责任,是指执业医师因违反《执业医师法》而应承担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执业医师法》对医师的法律责任规定如下:
1.对违法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的处罚:《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医师执业违法的责任:《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泄漏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权益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规定报告的。
3.医师医疗事故责任: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非法、违法行医的法律责任:非法、违法行医的法律责任,是指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未取得医师资格和执业医师证书者行医,而依据情节应负的法律责任。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对此作出下列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卫生机构及其人员与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的法律责任:
1.卫生机构的法定报告义务的责任。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责任,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医师应当告知而没有告知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此,我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于卫生机构及其人员的卫生行政部门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护士的职业规则与法律责任
(一)执业护士的义务
执业护士的义务,是指执业护士应当履行的职责的总体。关于护士应当履行的职责,我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作出了基本规定:
1.遵守职业道德、护理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的义务。遵守职业道德、护理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是执业护士的首要义务。我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2.保密义务。所谓保密义务,是指执业护士在执业中得悉的患者的隐私,不得泄露,应当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顶了执业护士的这一义务。
3.履行使命义务。履行使命义务,是指执业护士在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有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义务。我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这一义务。
4.进行健康教育义务。所谓进行健康教育义务,是指执业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我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这一义务。
5.执行医嘱、科学护理、配合医生工作的义务。执行医嘱、科学护理义务,是指执业护士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护理;遇有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紧急措施。我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是一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6.带教护理实习生的义务。执业护士带教护理实习生的义务,是指护理专业在校生进行专业实习,有关人员按《护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进行临床实践时,护士有带教和指导的义务。我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此作了规定。
(二)执业护士的权利
执业护士的权利,是指执业护士依法享有的履行职责和受到尊重、法律保护的权利。卫生部《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对此作出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此外,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上述护士的义务,同时也是其权利;其履行义务的同时也是在行使其权利。
(三) 护士违法的法律责任
护士的法律责任,是指执业护士因违反我国《护士管理办法》的规定,而应承担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根据《护士管理办法》的规定,护士的法律责任有:
1.违反我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有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2.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有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
3.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7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注册;
4.违反我国《护士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注册。
当事人对于上述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我国《护士管理办法》对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问题,也作出了规定,即:违反《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关于护士权利的规定,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怎样写一篇医院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健康档案管理问责制度
一、居民健康档案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进行卫生保健服务
与流行病学调查的基础资料,是社区全科医师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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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记录,统一编号,归档保管,以便查阅。并应逐步输入计算机、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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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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