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心得)

本文目录一览:

浙江省中小学教育培训五年没修满课时怎么办?

首先,浙江省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从2011年开始的,所以,你目前没修满问题不大。还有2014下半年一次和2015年的两次,共三次机会。如果你是新分配的,机会更多。你需要五年内达到360学分,至少一个90学分,同时还有一个要求,至少每年不低于48学分。

此外,360学分的取得比较容易,首先你每年都有24的校本培训,还有每年16分的师德培训,所以,只要你以前每一年都有参加过一次不低于8分的培训,你就完全满足学分要求。

另,如果你今年要评职称,只要近三年的学分总分达到72*3=216分就可以,不像以前是平均每年72,现在是只要三年总分就够了。所以,随便参加个90学时,肯定没问题。

如果最终五年后你没有修满360学时,根据相关文件,学校不能聘用你。不过,你也别担心,这项工作,一开始很多学校是不重视的,所以,应该有不少老师会拿不到360学时,届时应该会有相应的补救措施吧。希望能够解决你的问题。谢谢。

我是2007年中师文凭在小学任教,2016年聘任为一级教师就是原来的高级教师。那么我现在的工资应该

学历1.中小学教师职务(必须具备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⑴中学高级教师职务高中(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下同)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1964年1月1日前出生的且任教高中段满10年及以上可适当放宽)。中学教研员、教科员及在其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他教育机构从事中学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初中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1970年1月1日后出生的城镇学校初中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小学教师应具备中师及以上学历。其中,45周岁以下的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小学教研员、教科员及在其他教育机构从事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⑵中小学中级教师职务高中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1964年1月1日前出生的且任教高中段满10年及以上可适当放宽)。中学教研员、教科员及在其他教育机构从事中学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初中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应具备中师及以上学历。⑶中小学初级教师仍按《中小学教师专业职务资格评审条例》有关规定执行。2.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均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3.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讲师职务均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4.中小学校高级实验师必须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实验师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5.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具有博士学位,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资1.申报中学高级教师、高级讲师、小中高、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职务,应分别具备聘任中学一级教师、中专讲师、小学高级教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职务5年及以上资历,年资时间计算到职评年度年底(其中获博士学位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2年及以上;获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2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6年及以上)。2.申报中学一级、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职务,分别具有聘任中学二级教师、助理讲师、研究实习员、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及以上(第一学历研究生毕业申报中级不少于2年,中专(高中)毕业申报助理实验师须5年以上)。申报小学高级教师(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应具有聘任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5年及以上资历(第一学历本科毕业不少于2年)。3.对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合格学历的教师,取得合格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4.从不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平级转任到现岗位,应在本岗位试聘1年,经考核合格,原任职务年限与现任职务年限可合并计算。5.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城镇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应有在农村、欠发达地区和薄弱学校全职支教1年的经历。民学校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不作要求。城镇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在评聘中级(职称)时,应有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及以上的经历,支教方式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未成年人校外机构由主管部门确认的宫际援助和流动少年宫活动可视作支教经历。年度考核申报中学高级教师、高级讲师、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小学高级教师职务的对象,任现职近5年来的年度考核均达到称职以上;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的对象任职近4年来的年度考核均达到称职以上。论文1.申报高级讲师、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职务,任现职以来有2篇及以上论文(课题研究报告、教材或著作)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或获得省三等奖、市(地)二等奖及以上,其中2篇代表本人专业学术水平的论文(内容应与所任岗位、学科对口)须经专家鉴定合格。申报副研究员对象要求在中小学教育管理方面有较深入的创造性研究,设计、主持较高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研究解决中小学教育管理中实际问题。2.申报小中高职务,任现职以来有2篇及以上论文(课题研究报告、教材或著作)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或获得省三等奖、市(地)二等奖、县一等奖及以上,其中2篇代表本人专业学术水平的论文(内容应与所任岗位、专业对口)须经专家鉴定合格。3.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现职以来有2篇代表本人专业学术水平的论文(其中一篇可为教育教学案例、课题研究报告、教案反思、教育随笔等,内容应与申报学科专业对口)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或在市级及以上交流推广,或获得县级二等奖及以上,其中1篇与申报学科专业对口的论文,须经专家鉴定合格。市、县两级教育科研部门、教师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送审论文,必须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且其中1篇必须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兼任学校行政领导或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其中1篇可以是学校管理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论文;申报德育学科教师职务的必须有1篇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论文。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的技术创新和发明获国家专利与学术论文同等对待。4.申报助理研究员职务、实验师职务,任现职以来须有2篇理论联系实际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学术论文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或获得县(市、区)级以上奖。5.申报讲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应提交1篇公开发表或在县(市、区)级及以上交流、获奖的理论联系实际的教育教学论文(含教育教学案例、课题研究、教学反思、教育随笔)。提交获奖的论文,其奖项须由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部门颁发,并附论文评奖通知和获奖文件。班主任年限1.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第一学历本科毕业申报小学高级教师班主任工作年限不少于2年),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不少于3年(第一学历硕士研究生毕业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职务班主任工作年限不少于2年)。2.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心理健康教育、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综合实践课程专职教师;常年组织辅导学生参加音、体、美、劳技、信息、学生社团、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效的指导教师,其任职时间可按二分之一计入班主任工作年限。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中学团委书记任职年限等同于担任班主任的工作年限。未成年人校外机构担任社团负责人和专职辅导员年限可视作班主任工作年限。3.申报德育学科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必须是现任班主任、心理健康教育的专职教师、政教主任、团委书记、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成绩突出(必须有育人典型事例在县(市、区)级会议或市直学校会议上介绍宣传,或在报刊上公开发表)。班主任、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任职以来从事班主任工作满8年以上;政教主任、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曾担任班主任工作满8年以上,且任现职必须满3年及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须在本校内公示。教师教育继续教育合格作为申报和晋升职称(职务)的必备条件。2011年7月1日起,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的要求,每5年为一周期,周期内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应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的集中培训。为与原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相衔接,2016年前申报和晋升者,其继续教育学时实行分段计算,2011年之前,每年需完成不少于48学时;2012年起,每年平均需完成不少于72学时。获得学分时间计算到2015年6月30日止。教学工作量职称评审要突出教学中心地位,教学一线教师要满教学工作量,学校中层干部不少于本校教师1/2课时,校级领导不少于本校教师1/3课时,且近3年累计“兼课”已满5个学期,并且截止到申报时仍在“兼课”(普通高中教师参与开发和开设修选课,以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参与社会培训纳入高中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范围)。普通高中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称,每学年必须承担一定工作量的选修课。未成年人校外机构组织的各类青少年校外活动可折算教学工作量。普通话根据《关于在教师中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省语委〔1999〕5号)精神,凡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作为晋升中、高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必要条件。任教口语课或语言课的教师,普通话测试要求为一级乙等及以上。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中小学语文教师为二级甲等及以上,其余教师(除中小学管理职务、实验师职务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外)为二级乙等及以上。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实验人员,要求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计算机应用能力根据浙人专〔2006〕58号和浙人发〔2008〕99号文件,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分别获得3、4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1.年满45周岁。2.转评、兼评专业技术资格。3.硕士学位获得者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国家承认的计算机类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人员,不包括其它专业设有计算机课程的毕业人员。5.获得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6.在计算机应用方面取得成绩,并获(区、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人员。7.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8.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9.乡(镇)基层单位(特指除县政府所在地、市(区)街道中小学、县(市、区)直属中小学外的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

关于征求对《浙江省实施细则

浙江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在总结我省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本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与公办幼儿园签订聘用合同的在岗教师,以及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岗教师。其中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依法举办的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等在编在岗教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在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暂不纳入实施范围。

第五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六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受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机构。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八条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取得的教师资格类别与教育教学岗位相适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五条的规定;

(二)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良好;

(三) 上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四) 完成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培训任务,培训考核合格;

(五) 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六) 完成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班主任、指导教师等其他任务。

第九条 申请定期注册的,除具备首次注册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 注册有效期内,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 注册有效期内,完成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学分),并符合相应的学时(学分)结构要求。培训学时(学分)的计算和认定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浙教师〔2016〕71号)执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一) 取得教师资格,但教师资格类别与任教岗位不相适用;

(二) 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学分)或未达到结构要求;

(三) 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四) 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申请首次注册人员上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五) 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身体健康状况暂时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

(六)处于党政纪处分期内。

第十一条 暂缓注册时限一般为两年。暂缓注册者在暂缓时限内达到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基本条件且符合以下相应条件后,可重新申请注册:

(一) 取得与任教岗位相适用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岗位;

(二) 补齐所缺培训学时,且在暂缓注册期间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72学时(学时)的培训;

(三) 重新申请注册前已在岗位任教连续满一年及以上(长期病休康复后或经治疗后能正常任教一学期及以上);

(四) 重新申请注册的上一年年度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三条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首次注册合格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注册至退休年度。超过退休年龄的教师不再注册。

第十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第十五条 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第十六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

(三) 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或相关材料;

(四) 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 5年的年度考核证明;

(六) 完成省教育厅规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时(学分)证明;

(七)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针对申请人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首次注册的,除提交上述(一)、(二)、(三)、(四)、(七)项材料外,还应提交上一年年度考核证明和培训学时(学分)证明,其中首次任教人员应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暂缓注册人员重新申请定期注册,须提供达到定期注册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申请人在申请受理时限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定期注册网报栏目,进行实名注册、提交申请、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第十八条 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进行专项体检,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教师年度体检结果,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配合下,审核教师身心健康状况。

第二十条 教师所在学校负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材料由学校集中上报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的建议。注册结论建议应提前在申请人所在学校和县域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可根据注册建议给出注册结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相关部门组织复查,并按复查结果给出注册结论。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签署注册意见,在《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粘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专用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受理注册部门归档保存。

第四章 注册任用

第二十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合格的教师可以在注册有效期限内,按注册的教师资格类别继续聘任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岗位工作。

第二十三条 暂缓注册人员可以在暂缓时限内由所在学校试聘,具备条件重新注册合格后,其担任教师职务(职称)的任职年限,应扣除暂缓注册的年限,从注册之日起顺延计算。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与任教岗位不相适用的教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暂缓注册人员试聘上岗。试聘期间,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可以申请首次注册,注册合格后,其评聘教师职务(职称)的年限,从注册之日算起。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六条 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八条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暂缓注册人员在暂缓时限内仍达不到定期注册条件,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第三十条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本细则制定本区域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方案,报送省教育厅。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教师培训五年周期是自然年度还是学年度

浙江教师培训五年周期是自然年度还是学年度《办法》明确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累计取得的培训学分不得少于360分,每年取得的培训学分不得少于24分。对新录用的教师,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80学分的新任教师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80学分;新任校(园)长须参加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 


评论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