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科技与日本专利纠纷(长阳科技和东丽的专利纠纷)
求一个国际贸易中关于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例
日本丰田与吉利长阳科技与日本专利纠纷:一场不可能赢长阳科技与日本专利纠纷的诉讼
丰田和吉利的商标争端其实是中国汽车行业知识产权诉讼危机的肇始长阳科技与日本专利纠纷,这是汽车领域第一场涉外知识产权官司。吉利是中国第一家生产轿车的民营企业,正是从这里开始,中国汽车产业拉开长阳科技与日本专利纠纷了“知识产权本土保卫战争”的序幕。
2002年12月,丰田公司以“商标和不正当竞争侵权”为由提起对吉利的诉讼,将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一并告上法庭,称吉利侵害了丰田公司的知识产权。
丰田称,从2000年5月份开始,吉利汽车公司在吉利集团旗下的美日汽车前盖、轮胎、方向盘、车辆后备箱等显著位置上使用的车标酷似丰田汽车“牛头”造型的注册商标,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侵害了丰田公司的商标权。同时,日本丰田还认为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在对外广告宣传中打出“丰田动力,价格动心”和“使用丰田8A发动机”的宣传语,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丰田根据吉利在被起诉时23200辆的销量和1%的利润率,算出吉利应赔偿1392万元,加上律师费等总计索赔1407万元,要求吉利赔偿人民币1400万元。
吉利适时地召开了一个“保护民族知识产权座谈会”,扛出民族大旗,声明“吉利集团要为中国汽车业争口气”,使自己的高大形象立刻光芒四射,李书福顿时成为民族英雄的化身,激起了全国人民保护民族工业的爱国热情。
还有媒体认为,“对于急于完全占领中国市场的跨国汽车巨头来说,今天还弱小的吉利、奇瑞等本土企业是阻碍他们蚕食中国市场的绊脚石。情急之余,知识产权成为外方汽车企业打压国产汽车企业的筹码。醉翁之意不在酒,跨国巨头独霸中国车市的野心昭然若揭”。
在有中国著名法律界人士参加的专业鉴定会上,众专家经过仔细推敲和对比,作出了“吉利美日汽车商标和丰田商标不可能被消费者混淆”的有公信力的结论。这个结论一出,丰田立刻感觉到没有了胜诉的把握,于是在8月份的第一次开庭中,丰田让步称只要吉利停止使用疑似侵权的商标和宣传用语,丰田就撤回诉讼并放弃全部索赔。
2003年年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丰田的诉讼请求。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汽车属高价商品,消费者一般都要经过深思熟虑后才会购买,因此,他们对不同品牌的汽车具有较强的识别能力。将原告的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与吉利公司所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进行隔离观察比对,凭借上述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能够判断出二者在整体视觉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相关公众不会将二者混淆或误认,也不会产生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利的联想。因此法院判决,吉利公司使用美日图形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吉利公司在对涉案美日汽车进行宣传时使用‘丰田’及‘TOYOTA’文字及‘丰田动力动心价格’、‘搭载日本TOYOTA8AFE四缸电喷发动机’字样,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使用‘丰田汽车公司生产’字样,带有一定的夸大成分,但尚未达到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对产品的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程度,相关公众不会误认美日汽车发动机系日本本土制造,且8A发动机的技术实际来源于丰田株式会社,该行为不会对丰田汽车的品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吉利公司的上述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至此,丰田对吉利的诉讼以失败告终,这为中国汽车行业外国企业在社会舆论上的整体失败奠定了基调,成为跨国汽车企业打着知识产权大旗无理危害民族汽车品牌的铁证。
重庆长阳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重庆长阳科技有限公司是2008-01-21在重庆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花园村街道古楼六村4栋13-1号。
重庆长阳科技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001086710161857,企业法人甘宏杰,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重庆长阳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开发、销售计算机软件、硬件,生产、销售体育器材、电子产品(不含地面卫星接收及发射设备),销售:百货、办公用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仪器仪表、健身器材。(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政许可的,在许可核定的范围和期限内经营,未取得许可或超过许可核定范围和期限的不得经营。)。在重庆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553112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234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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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案件是什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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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实例释解》
黄松有, , 已阅193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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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本案情]
原告赵红军。
原告汪国驹。
被告郑州铁路局洛阳电务段。
被告洛阳铁路泰达工贸有限公司。
1995年7月17日,原告赵红军、汪国驹申请了一种铁路组合式信号灯专利,1997年2月19日国家专利局公告授权,专利号为:95216097.8。1998年8月郑州铁路局洛阳电务段主张95216097.8专利。2002年12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专利权归属赵红军和汪国驹所有。原告赵红军、汪国驹认为郑州铁路局洛阳电务段投资设立的洛阳铁路泰达工贸有限公司自1998年8月起一直在生产该专利产品并投入各大铁路局使用。遂于2005年7月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在审理原告赵红军、汪国驹诉被告郑州铁路局洛阳电务段、被告洛阳铁路泰达工贸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洛阳铁路泰达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我方是专利产品的生产者,住所地在洛阳市。因此本案应当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要旨]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红军、汪国驹提起的是专利侵权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管辖。原告赵红军、汪国驹在郑州市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洛阳铁路泰达工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洛阳铁路泰达工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对《专利法解释》第二条的理解与适用]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受理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河南省洛阳市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字第21号)》(以下简称《专利法解释》)第二条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专利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一)我国法律关于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一般规定
1.级别管辖的概念及划分标准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从国外看,民诉制度关于一审案件的管辖大致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将所有一审案件都划归基层法院受理,上级法院原则上不受理一审案件,如法国、俄罗斯、美国联邦法院等均属此种类型。这种类型实际上不存在级别管辖问题。另一种是将一审案件交给基层法院和其上一级法院审理,通过级别管辖在这两级法院之间确定各自的分工和权限,如德国、日本、匈牙利等属第二种类型。这种类型仅在两级法院之间对受理一审案件的权限作出分工,因而级别管辖问题相对来说较为简单。我国法院有四级,并且每一级都受理一审案件,因此需要运用级别管辖对四级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权限进行分工。相对比较而言,我国的级别管辖比其他国家涉及的面宽,也更为复杂。
由于各国的法院设置、审级不尽相同,对级别管辖标准的确定也不完全相同,但就多数国家而言,都是以诉讼标的价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主要标准。例如,德国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法院是初级法院和地区法院,初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价额1万马克以下的案件和房屋租赁、离婚、监护等案件,不属于初级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由地区法院管辖。我国民诉法未以通行的诉讼价额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而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传统做法,将案件的性质、简繁程度、影响范围三者结合起来,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
2.我国关于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一般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民诉法规定由其他各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为数甚少,所以这一规定实际上把大多数民事案件都划归基层法院管辖了。绝大多数民事案件划归基层法院管辖是有充分理由的。基层法院是我国法院系统中最低一级的法院,它们数量多、分布广,遍布各个基层行政区域,当事人的住所地、争议财产所在地、纠纷发生地、一般都处在特定的基层法院的辖区之内。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既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又便于法院审理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重大的涉外案件、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专利纠纷案件的指定管辖
由于专利案件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同一般民事案件相比,呈现出复杂性和特殊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将专利案件集中在一些法院审理,例如在美国,专利侵权案件只能由联邦法院(FEDERAL DISTRICT COURT)受理,而不由州法院(STATE COURT)受理;同样在德国,专利侵权案件也只能由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受理,而规定基层法院(LO—CAL COURT)不能审理此类案件。
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该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早在1985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的专利案件,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为北京一中院)作为一审法院,其余专利纠纷案件,由各省级政府所在地、经济特区等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十多年来的审判实践证明,将专利案件的一审法院指定为一些具备审判实力的中级法院,集中专利司法审判机构,符合专利审判技术性强、审理难度大的实际情况,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统一执法和办案质量,也有利于总结和积累审判经验,相对固定审判队伍,保持知识产权执法标准的统一。同时,便于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专业培训和指导,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审判水平不断提高,从而保证专利案件的审判质量,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应当继续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制定《专利法解释》时,仍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权限定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并特别明确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专利纠纷案件的一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定某一中院是否能作为专利案件的一审法院时,一般考虑以下因素:(1)当地专利纠纷的多少;(2)是否设有专利管理机关;(3)是
否已经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的同意等。
目前全国共有43个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专利纠纷案件的一审法院。具体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下列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大连、烟台、温州、佛山、青岛。
(三)对上述案例的评析
上述案例中,原告赵红军、汪国驹提起的是专利侵权诉讼。被告是郑州铁路局洛阳电务段和洛阳铁路泰达工贸有限公司。这是一起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河南省洛阳市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应当由河南省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河南省的人民政府所在地是郑州市,所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受理河南省范围内的所有一审专利纠纷案件。上述案例是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河南省洛阳市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洛阳铁路泰达工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洛阳铁路泰达工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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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权属纠纷包括哪些
专利权属纠纷是指在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方面当事人之间发生长阳科技与日本专利纠纷的争议。
专利权属纠纷包括以下几方面长阳科技与日本专利纠纷:
专利申请权纠纷
一件发明创造完成后,究竟谁有权申请专利,要视发明创造长阳科技与日本专利纠纷的性质而定。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发明人或设计人。如果发明创造只由一人完成,问题比较简单,如果是多个发明人或设计人,就有可能在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中间发生申请权的争议,而这往往又是在发明人或设计人署名不确定的前提下发生。发明人或设计人一旦确定下来,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的确定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来说,发生专利申请权纠纷的,多是单位委托研究或合作研究的情况。在这两种情况下,事先没有合同约定申请权问题的,按《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但如委托方投入了大量的研究费用,委托方不会因事先没有合同约定而放弃申请权,尤其是在与境外单位合作研究时,外方往往要求申请权。在国内各单位合作研究中也是如此。一方在合作时仅投人物质条件,没有参加实际发明创造,事先没有合同约定,在申请专利时又要求作为申请人,此时便产生纠纷。
还有一种情况是两个单位合作研究,在申请专利时,一方不愿承担申请费用而放弃申请,等看到专利技术有潜在的经济效益而要求恢复申请人时,变产生了纠纷。
申请权纠纷最多的还是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确定。一种情况是,本来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由发明人以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了专利,然后许可或转让给其长阳科技与日本专利纠纷他单位实施,这种专利技术“漏泄现象”在科技人员流动中或兼职服务中尤为普遍。另一种情况是,单位不愿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提高专利申请费用,放弃申请,发明人便申请了非职务发明创造,在发明人取得经济收益之后极易与原单位发生纠纷。还有一种情况是,非职务发明创造人的完成人在申请专利之初,考虑申请费用或者与单位的关系,愿以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在以后专利实施收益分配上,发明人只能以奖励的形式得到一小部分时,便要求重新确认申请权,因而发生纠纷。
专利归属纠纷
这是指在专利授权后,当事人之间在确认淮是真正的权利人方面发生的争议。专利权归属纠纷与申请权纠纷有性质上的区别。专利权归属纠纷发生在授权之后,专利权的法律地位已经确定,专利权人可以行使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并履行规定的义务。一旦发生纠纷,或者变更或增减专利权人,对专利的实施将产生影响。尤其是在许可他人实施时,须经过全体专利权人的同意,专利权人的不稳定对许可方和被许可方都不利。
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形式有:一是共同专利权人之间的专利权属纠纷;二是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界定的专利权属纠纷;三是委托研究的专利权属纠纷。
中国企业参展遇到哪些知识产权问题
知识产权壁垒对我国经济的影响2004年是中国对外贸易的又一个快速增长年,在2002年增长2118%、2003年增长3711%的基础上,2004年中国对外贸易增长了3517%。进出口总额首次超过10000亿美元,达到11548亿美元,在世界贸易中的排名从2003年的第四位上升到第三位。年度进出口增量在2002年超过1000亿美元、2003年超过2000亿美元的基础上,超过了300O亿美元。以上数据反映了中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态势,但同时中国企业在海内外市场遭遇知识产权纠纷的消息此起彼伏,知识产权已成为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过程中无法回避的焦点。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的联系日益密切。因此,各国在大力鼓励发展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同时,十分关注出口商品和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在一些企业看来已成为不可触摸的禁区,而在一般民众眼里,则成为一种垄断,一种现代文明下的“弱肉强食”。但是,不管怎样,国内企业因知识产权问题而蒙受经济、名誉双重损失现象已经屡见不鲜,重视“知识产权”的警钟已在我们耳边敲响。当中国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却给我们亮起了红灯。2005年1月,中国步入WTO后保护期不久,国际巨头英特尔起诉中国某企业生产的语音卡侵犯其专利,间隔不久日本三洋开始了与深圳比亚迪关于电池专利的纠纷。在2月,美国电子娱乐协会(ESA)向美国商务代表提交了一份来自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联盟(InternationalIntelllectualProperlyAlliance简称IIPA)的报告指出:中国与马来西亚、俄罗斯一道成为全球游戏软件盗版最为严重的三个国家。中国已成为世界最大的伪正版制造地,消费国和输出国。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来自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专利大国的知识产权压力已经对中国构筑了一道高高的门槛。通过知识产权来打压中国企业和中国产品,使中国企业进入一种国际化的怪圈循环:生产———跨国公司专利限制———巨额专利许可费以及侵权费的支付———再生产。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影响中国企业全球化过程,是因为中国企业缺乏自主拥有的知识产权而必须支付的巨额专利费用,或者因为知识产权诉讼所产生的巨额费用大大增加了企业的各种成本,使中国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显著降低,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生产也受到影响。在微观层面,知识产权壁垒通过企业付出巨额专利使用费以及侵权费用,降低其产品市场竞争力,减少市场份额并压缩了利润空间,这就是知识产权的短期效应;而从长期来看,由于企业利润降低而减少的资本积累将导致企业对技术研发投入的不足,无法从根本上改善企业的技术结构和产品结构,这在以技术为核心竞争力的时代将使企业不可避免地走上绝境。在宏观层面,整个相关产业将会因为知识产权壁垒而在短期内减少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数量。在以市场为命脉的营销时代,该产业将无法抵制因为市场缩小而导致的产业萎缩,如果这种局面持续较长时间,产业将最终在竞争中消亡。这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国际经济主权以及未来中国科技的世界地位问题都产生重大影响。毫无疑问,在全球经济进入产业结构重构的时代,缺乏知识产权的中国企业将无力改变自己处在产业链末端和价值链下游的不利局面,在全球化中受制于别人。参考资料:/ReadNews.asp?NewsID=2874
涉及专利纠纷的案例有哪些?
涉及专利的纠纷有长阳科技与日本专利纠纷:
一、因专利权属问题而产生的纠纷长阳科技与日本专利纠纷;
二、因专利转让、许可实施、强制许可等产生的纠纷;
三、因履行专利相关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四、因专利诉讼中的管辖、证据等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权纠纷如何解决?
因为你所述的事情在过于笼统,我也只能尽可能的提供与专利权保护有关的规定告知你 根据《专利法》 一、使用侵权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六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二、内容侵权: 第六十一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三、解决办法 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七条 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第六十八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专利纠纷调解程序有哪些
专利纠纷调解途径有:
1、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的长阳科技与日本专利纠纷,可以申请任意第三方进行调解长阳科技与日本专利纠纷;
2、双方还可以请求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进行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长阳科技与日本专利纠纷,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