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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技术转移转化的主体(专利转化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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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作用

(一)政府

科技成果转化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同时也是一项风险性事业。没有政府作后盾,没有政府资助,单个个人或企业很难做到。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政府作用是必不可少的。所以,科技成果转化,首先是政府要引导,要制定相应的政策。

政府应当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过程中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我国科技体制的一个很大的弊端,就是大量的科研机构独立于企业之外,长期形成了科技与经济相分离的局面,所以,有大量的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对于我国这种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的特殊阶段出现的特殊问题,各级政府应积极引导,大力支持企业建立自己的科研机构,尽快承担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重任,搞好科技成果的转化。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制订有效的产业政策和相应的产业技术政策及产业结构政策,促使企业组织集团化,从而集中资金、人力和物力,发挥整体优势,提高技术开发,形成规模能力。

(二)企业

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过程中的重要主体。企业可以自行发布信息或者委托技术交易中介机构征集其单位所需的科技成果,或者征寻科技成果的合作者,也可以独立或者与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合作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还可以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长期以来,我国绝大部分企业仍然通过资金、人力投入来实现量的扩张,通过上规模来增加企业的效益。而以科技进步为主的内涵式扩大再生产,还没有成为企业发展战略的主流。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本质上取决于企业的技术创新、吸纳科技成果能力和经营能力,而不是仅靠资金、人力的投入上规模来实现量的扩张及效益的提高。要不断提高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认识,勇挑重担,使企业寓科技成果于产品开发和发展生产之中,真正成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途径。

(三)高校及科研机构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单位是科技成果的供给主体。在“科教兴国”战略指导下,随着“211工程”、“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实施,我国高等教育取得了历史性的发展,高校科技创新工作取得了极大的进展。高校正逐渐发展成为基础研究的主力军,应用研究的重要方面军,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生力军,高校科技工作已经成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高校及科研机构承担建设了一大批科技创新基地或平台,积极承担了国家科技攻关计划、“863”计划、“97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及国防军工等一系列科研任务,使高校总体科技实力、自主创新能力以及综合竞争力大大增强,知识贡献与社会服务能力大大增强,正在成为我国科技自主创新的强大力量。

(四)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囊括了科研技术服务、产业技术服务、以及后期工商管理,法律顾问等技术上的服务。在高端科学领域,科研成果的转化往往从立题已经开始了,在高精尖技术领域,一个团队要能够做到尽善尽美是苦难的,由此而诞生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平台能够为广大科研工作者提供一个良好的技术支持服务平台,确保特别是研发阶段的顺利进行。

(五)中介机构

自技术市场开放后,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大量涌现。它们存在于技术市场化的全过程的各阶段,沟通了技术供给方与需求方的联系,是技术与经济结合的切入点,是技术进入市场的重要渠道,对于技术市场化的进程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科技中介主要有科技部和各地科委成果推广机构、技术成果交易会、技术商城、技术开发公司、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形式。

我国目前专利技术转让现状怎么样?

经过20多年我国专利技术转移转化的主体的培育和发展我国专利技术转移转化的主体,我国技术市场实现跨越发展我国专利技术转移转化的主体,技术合同交易额已从1984年开放技术市场初期的7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3906亿元。在技术合同成交额迅速增长的同时我国专利技术转移转化的主体,我国技术市场的交易内容也在不断丰富,由单一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和服务向技术集成、工程设备、技术投融资、企业并购等多元化的技术交易方向发展。在技术市场的大力推动下,我国技术转移的步伐不断加快,技术转移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在技术转移体系纽带的连接下,以高校、科研院所为主体的知识创新体系与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我国专利技术转移转化的主体了有效对接。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现状

新形势下,我国对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做出了积极的探索,在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进行了重大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技术成果转化的政策,取得了不少成绩。

(一)技术市场发展良好

我国技术市场充分发挥配置科技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着力推动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大批科技成果通过技术市场交易实现了经济价值,技术市场合同交易保持了平稳较快的发展势头。2011年,我国技术市场全年共签订各类技术合同256428 项,成交金额4763亿元,同比增长11.7%和21.9%。合同成交金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 1.0%,占全国 R&D经费投入的54.8%,较2010年分别提高0.03个百分点和3.00个百分点。技术合同质量继续提高,平均每项技术合同成交金额185.7万元,同比增长9.3%。我国技术市场继续保持稳定较快的良好发展势头,经过多年发展,中国技术产权交易正变得日益活跃,成为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助推器”(万金荣,2006),为助推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二)高技术产业和产品发展势头良好

高技术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战略性先导产业,发展高技术产业对于加强科技对经济支撑作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意义重大。2011年,我国高技术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总产值创历史新高,突破了 8万亿元,达到 88433.9亿元,比上年增长18.4%,实现利润5244.9亿元,增长7.5%。2008年因受金融危机影响,高技术产业总产值增长率降到最低的5.0%(按可比价计算)。2009年以来高技术产业总产值增速开始逐步回升,至2011年增速达到18.4%(表4-4)。

表4-4 高技术产业总产值及实现利润情况

资料来源:历年《中国统计年鉴》。

高技术产品具有高研发投入、高附加值的特点。高技术产品的产生与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一个国家的科技实力及高技术产业化的能力。2011年,我国高技术产品贸易基本从金融危机的影响下走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和进口额分别达到5488亿美元和4632亿美元,进出口总额达到10120亿美元,产品贸易顺差进一步扩大,达到856亿美元,均为历史最高水平(表4-5)。从增长率看,出口额、进口额和进出口总额分别比上年增长了11.5%,12.2%和11.8%。从贸易出口的主要方式看,虽然加工贸易(包括进料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贸易)仍然占主要地位,但是其比重不断下滑,而一般贸易比重逐步上升。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进一步深化,一般贸易所占比重仍然有较大上升空间。

表4-5 高技术产品进出口情况

资料来源:历年《中国统计年鉴》。

(三)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和计划

我国有关政策法规在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内在机制方面起着越来重要的作用。为了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中国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除核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以外,还包括各地的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促进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科技中介机构、中小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科技奖励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星火计划、火炬计划、“863”计划等一系列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起到了很好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政府不仅仅局限于已有的政策法规,还在不断地调整和修订相关政策,并制定适应不同历史时期经济发展需要的科技发展计划,取得了显著成效。如:2011年,实施宽带移动通信、数控机床等重大专项推动成果应用和产业化,依据《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的意见》加快民生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通过《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强化对科技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此外,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加大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新型产业创投计划累计支持设立61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企业108家。这些计划在促进科技、经济相结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科技服务体系日趋完善

科技服务机构是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是转化、扩散科技成果和有效配置科技资源的重要渠道。近些年我国科技服务机构发展迅速,为科技创新和科技产业化作出了重要贡献。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孵化器900多家,孵化器企业3.6万家;全国已成立技术交易服务机构2万余家,常设技术交易场近200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202家(2011年新认定68家);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总数2000多家,其中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241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284家(2011年新增36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38家(2011年新增3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58家、国际大学科技园86家;创业投资机构700多家,还有相当数量的科技风险投资中心、科技评估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科技招投标机构、各类行业协会、专业技术协会等都取得了快速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的、功能较为完善的科技服务体系,为推动我国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加大了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资金投入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国家各级政府加快了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的步伐,加大了科技产业化资金投入。2010年,国家级火炬计划5428个项目共落实资金730.8662亿元,其中来自政府资金22.6685亿元,企业自有资金470.8162亿元,金融机构贷款资金162.4995亿元,分别占到位资金的3.1%、64.4%和22.2%。国家级星火计划共实施2810个项目,落实资金134.1770亿元,其中政府拨款7.7273亿元,所占比例为5.8%;企业自筹资金80.2289亿元,占59.8%;银行贷款27.9355亿元,占20.8%。地方政府财政科学技术功能支出中用于技术研究与开发(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项目研究的费用为639.7亿元,占支出总额的40.3%;用于科技条件专项(包括建立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科技条件专项)以及科学技术普及的费用为136.2亿元,占8.6%。此外,国家还通过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等相关计划,强化了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扶持力度(表4-6)。2011年,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共立项6545项,财政拨款37.7亿元;火炬计划立项2108 项,财政支出3.2亿元;新产品计划项目1384项,中央财政安排经费共计3.0亿元(陈磊,陈瑜,2012)。

表4-6 2010年科技成果转化相关项目中央财政拨款情况 单位:万元

资料来源:历年《中国统计年鉴》。

(六)加强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保护知识产权是建设创新型国家、提升国家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中国加入WTO 以来,政府加快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步伐,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并制定了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例,在保护知识产权问题上做出了持续不懈的努力。新时期,我国更加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每年都出台当年的《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2012年还审议通过了《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将知识产权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基本完备,并与国际标准接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成效,主要表现在加强和完善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执法工作;另外还表现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主体其自身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知识产权申请和受理率不断增加,而且技术含量较高的发明专利所占比重不断提高。

技术转移及成果转化主要有哪些方式

现阶段,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科技专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科属技成果;

4、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其中,第一种方式属于科技成果持有人自行转化,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等主体将其研发的科技成果应用于本单位的生产活动,此方式的特点是没有中间环节,降低了成果转化的交易成本,但仅适合于研发生产链条较为完善的主体。

第二、第三种方式属于转移式转化,即科技成果持有人通过许可、转让的方式将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转移给技术需求方,此方式是髙等院校、科研院所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方式。第四、第五种方式属于合作转化方式,此方式有利于产、学、研单位以技术为纽带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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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模式

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处于转型期,正在逐步摆脱传统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但尚未建立起科学有效的新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根据科技成果转让参与主体的不同,我国现有的转化模式主要包括市场转化模式、自行转化模式、产学研联合转化模式、科技创新转化模式及政府推广转化模式、跨国公司资助转化模式(图4-4)。

(一)市场转化模式

市场转化模式是在供给、技术市场、需求三方共存的基础上,将科技成果引向市场,通过技术市场的有偿转让、流通,由供给方输送给需求方,以实现科技与生产的有效结合。按照是否需要第三方进行分类,市场转化模式可分为科技中介转让模式和专利出售模式。

图4-4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分类

1)科技中介转让模式。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一个重要途径是通过科技中介机构与各类创新主体和要素市场建立联系,沟通机构间的技术流动,促进各参与主体的互动以实现有效的知识流动与技术转移。一般来说,政府办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是推广和普及先进技术的主要力量,民办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是科技成果推广体系的延伸和拓展。在发达国家,政府资助的技术服务机构是新技术和企业间的桥梁。我国近年来也加强了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发展了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不同层次的科技中介服务基地,使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了较大发展。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运用市场手段吸引各类生产要素,为上下游客户提供广阔的选择空间,配置丰富的资源。但它也存在研究机构经济效益相对较低,需求方难以持续开发技术等问题(朱宁宁,王溦溦,2011)。

2)专利出售模式。专利出售模式是科技成果拥有者通过技术市场一次性地将创新成果的全部或部分有偿转卖给企业使用,从而获得继续科研的资金支持。而企业借助科技成果改进技术,优化结构,解决发展过程中的技术难题和发展困境,降低生产和运营成本,获取高额利润。二者的结合实现了信息、资金、技术的互补,实现了资源的最大优化率。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过程简单,科研投入可以迅速得到弥补;缺点是寻找需求对象的难度比较大,买卖双方都要花费信息搜索成本,科研成果认识及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不确定性会带来较大的市场风险。

(二)自行转化模式

自行转化模式是科研机构或企业以现有政策和环境为依托,多渠道筹集资金,将自身研制的科技成果在本单位内部进行转化并自负盈亏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将科技成果的成果源与吸收体融合一体,使市场交易内部化,无须中间环节,既简化了交易手续,降低了交易费用,又能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和后续开发,同时省去了成果泄露的问题。这种模式转化速度快、耗时短、效率高,但要求科研院所和企业拥有尖端科技设备、雄厚科研和经济实力以及高水平的经营管理能力。我国的北大方正、清华紫光等就是高校自行转化科研成果的典型案例。自行转化模式依主体的不同可分为3种子模式。

1)融资转化模式。企业通过吸引风险投资或通过二级板市场进行融资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具体流程是科技成果→风险投资→科技企业→形成规模→投资退出。目前,清华大学已开始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实行科技成果转化,为改造传统产业,强化校企合作和国企脱困做出了有益的探索。然而如何评估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降低风险投资对成果转化的不信任度,有效监管风险投资公司的管理与运作等,都是我国融资转化模式中值得深入讨论的问题(朱宁宁,王溦溦,2011)。

2)自主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模式。这是科研机构或企业依靠自身的力量进行科技创新和开发的模式。科技成果所需的核心技术来源于研究机构或企业内部的技术积累和突破,转化的过程也通过研发机构或企业的知识和能力支持实现。这种模式能够使研究成果很快运用到实践中去,但需保持核心技术的控制权,比如我国的海尔集团在企业运营中发明的家电防电墙技术、绿色节能技术等科研成果。

3)引进技术的二次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模式。这种模式是技术转让方采取一次性买断或提供后续服务等多种方式,通过市场技术交易合同将科技成果评估作价转卖给企业,由企业落实条件,迅速实施转化并逐步形成产业,或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进行创新二次开发,形成新的技术或产品。通过这种方式自行进行后续研究开发,是落后企业追赶先进企业的一条捷径(朱宁宁,王溦溦,2011)。

(三)产学研合作转化模式

产学研合作转化模式是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普遍模式。该模式各方以技术合约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政府为推动力,合作进行技术创新活动,搭建了一个技术创新平台。这种转化模式有利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与中小企业资源相融,很好地实现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是科技转化生产力的有效途径。按照合作组织在合作中不同的切入点与退出点,可以将产学研合作划分为联合模式和共建模式。

1)联合模式。联合模式是指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协议、契约等形式就技术创新的某一个阶段或某一环节的衔接达成合作意向,从而直接实现产学研主体组织间的合作。联合模式以企业为主体,以技术传播和合作开发为重点,以协议、契约作为维系双方关系的纽带。其技术传播常常跨越不同的组织与地域,组织方式较松散,合作的紧密程度也较低,但它是目前我国常用的一种合作模式,在合作总数中超过50%(辛爱芳,2004)。产学研联合模式的具体形式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委托开发、合作开发、人才培养、联合攻关等。如沈阳农药厂与沈阳化工大学在小试成果的基础上共同开发特高效农药——绿黄隆,便是一种合作开发的模式。

2)共建模式。共建模式是指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通过建立新的联合体,共享信息、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各主体从中受益。共建模式是产学研合作最高级、最紧密、最富有成效的形式,各方不仅拥有前期的合作基础,从松散型合作逐步发展为稳定的长期合作,而且将相互依赖、优势互补作为合作的重要推动力,通过建立紧密型的组织形式,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在不同的组织之间实现技术传播。产学研共建模式包括共建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开发中心、中试基地、研究所等)、学院、工程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产业园、研产集团、产学研联盟等形式(辛爱芳,2004)。1983年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为核心建立的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就是集科、工、贸为一体,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结合的一种巨型联合体模式。

(四)科技创新转化模式

在我国,科技创新转化模式也被称为创业服务中心,即对创新技术企业进行培育,并提供企业发展所需的各种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软件产业园、孵化器等具体形式。根据其提供的服务内容层次可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孵化型技术中介服务,初级只提供硬件设施和政策服务,中级还提供信息交流、人才交流和管理咨询,高级则在中级服务基础之上提供技术咨询、法律咨询和融资渠道。这种模式能帮助科技成果拥有者与有潜力的企业合作,将初创时的小企业发展为较为成熟的企业(朱宁宁,王溦溦,2011)。以大学科技园为例,美国硅谷的崛起和发展,很大程度上源于斯坦福大学在创新型人才和强大科研实力上的支撑。我国目前虽不具有硅谷性质的大学工业园,但很多高校都在做积极的尝试。如哈尔滨工程大学科技园依托“三海一核”学科优势,以市场运行机制为导向,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营,致力于发展多种经营业务(安沛旺,2010)。在科技成果产生后,高校的科技部门会在大学科技园进行成果推广介绍、中试试验、知识产权保护、开拓市场等活动,使中小企业尽快孵化为成熟的大企业,也为科研创新、学科发展、培养人才和服务社会提供了平台。

(五)政府推广转化模式

政府推广模式主要是利用行政渠道,将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列入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及政府指导下的科技中介、科技服务体系等有关转化的服务部门,并采用投资、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等形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风险基金。商业银行应对符合信贷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积极发放贷款。该转化模式的途径为科技成果→寻找合适的政策环境支持→转化成经济效益,特点是企业充分利用政府的管理职能,靠政府搭台、架桥,来达到解决技术难题,促进成果转化的目的。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集中优势力量统一指挥,在项目指定和经费分配方面实行招标制或择优委托制(武海峰,牛勇平,2007)。通常政府将成果分为高科技研究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产业计划等。如我国政府相继推出的“863”计划、火炬计划、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星火计划等项目至今仍然发挥着作用。

(六)跨国公司资助转化模式

该成果的研发往往是基于跨国公司投资需求或者国际型研究机构的跨国合作需求。通过某些研究基金组织对外发布课题项目信息,各国研究部门根据自身优势选择适合的研究项目后进行课题申请。由于这类科研成果是需方投资的,确定科研项目研究部门上也往往由他们长期合作的单位委托相关研究机构完成。课题研究主题的选择相对简单直接。我国的很多研究院所和高校都承担了很多这样的科研项目。当然,项目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归委托单位所有。由于国际科研组织或者跨国公司往往有比较成熟的科研成果的转化机制,因此转化过程并不会由于跨国合作而增加转化难度,反而容易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杨萍,张源,2010)。

  我国专利技术转移转化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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