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化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读书报告的简单介绍

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8.1职业病防治措施及原则

8.1.1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化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读书报告,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8.1.2采用有效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8.1.3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8.1.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8.1.5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8.1.6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8.1.7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8.1.8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8.1.9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8.1.10对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公司的合作方。

8.1.11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公司将承担责任。

8.1.12公司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

8.1.13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向职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8.1.14公司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职工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公司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职工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8.1.15职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8.1.16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8.1.17职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8.1.18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8.1.19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8.1.20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公司应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8.1.21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公司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8.1.22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8.1.23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职工,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8.2 女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

女职工在月经期、已婚怀孕准备期、怀孕期、哺乳期由于生理特性,在劳动和工作中遇到一些特殊的困难。应给予女职工特殊的劳动保护。

工伤认定、预防及事故管理

工伤认定

8.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8.2.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8.2.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8.2.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化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读书报告他情形。

8.2.5在工作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2.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8.2.7职工在原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以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1) 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化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读书报告

2) 酗酒导致伤亡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

8.3工伤的预防

8.3.1公司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8.3.2对新购货物和服务的风险应进行识别。如有职业伤害和工作危险的应告知职工,并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

8.3.3及时给员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不断对其更新和改进,防止因防护用品使用不当发生事故。

8.3.4各工作现场严格执行现场管理制度。没有管理制度的工作场所,负责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现场管理制度。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并实施。现场的人员(包括外来人员)严格遵守现场管理制度。

8.3.5对易产生工伤、职业病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应进行定期的监控。并作监测记录。记录应显示实际运行的指数,与状态分析。如发现不符合项立即进行整改。使之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8.3.6对于公司外临时性的工作场所,应对其管理制度进行确认,确保化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读书报告我公司工作人员在现场的安全。

8.3.7建立职工个人健康档案.全公司职工两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医疗部门依据体检结果作职工健康记录,记录主要显示时间、总体职工的健康状态,及个别病人情况。并把有关情况向管理者代表报告职工健康状态情况。

8.3.8全体职工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8.4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呈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公司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 工伤认定申请表;

b) 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c)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公司、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定是工伤,公司不认为是工伤的,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公司。

如何做好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培训心得

一、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由单位负责人、工会、安全管理部门相关人

员组成。组成人员应当熟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了解本单位的生产工艺,职业病危害现状,控制方法,依法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企业结合实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计划前必须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全面了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布、种类,浓度(强度)及危害后果,了解有关防护设施的运行和效能,了解职工健康情况。

三、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企业针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是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对突发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效办法,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检查抢险个人防护用品、工具、药品、器械,及时更换失效的药品和损坏的器械。

四、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

职业健康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业史、相应作业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③职业健康检查的组织和检查结果评价。④职业病的诊断、处理,治疗和疗养等职业健康管理相关资料。

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是一项繁杂的工作,涉及的内容较多,对于控制和预防职业病是至关重要的。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需要,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①职业卫生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及职业卫生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和学习,熟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职业卫生状况及对策,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企业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和职业卫生知识,并签订职业危害告知书。②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应经常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企业应当为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并按规定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如实告知检查结果,对存在职业禁忌人员应妥善安置。④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管理制度,即:建设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等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由依法取得资质的机构承担。⑤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企业须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按规定定期为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配发个人防护用品;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损坏或无效的个人防护用品要及时更换;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又拒不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劳动者进行红线考核和批评教育。

浅谈企业如何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怎样做好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可以参照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4.1.3 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其相关组织, 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其相关组织的责任是:

—组织执行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方针政策;

—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计划,确定明确的目标及量化指标,并组织实施;

—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以及劳动者之间 (包括劳动者及其代表)的合作与交流,以全面实施其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要素;

—负责确定职业危害识别、评价及其控制人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并告知劳动者;

—制定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方案,以识别、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及工作有关疾病;

—监督管理和评估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测和职工职业健康监护。

4.1.4 用人单位应明确相关组织的职能 用人单位应明确工会、人事及劳动工资、企业管理、财务、生产调度、工程技术、职业卫生管理等相关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4.1.5 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用人单位应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管理。用人单位按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配备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职工人数少于三百人的用人单位至少应配备一名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应检查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的书面聘用文件、个人资质(职业卫生专业知识背景、工作经历和执业医师资

格)文件和专业档案。

4.1.6 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 用人单位在制定生产经营整体规划时, 应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定代表人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并通过层层分解的目标使下属机构都有相应的职责、任务、 目标、 进度和考核指标。

4.1.7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用人单位制定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应包括目的、目标、措施、考核指标、保障条件等内容。实施方案应包括时间、进度、实施步骤、技术要求,考核内容、验收方法等内容。 用人单位每年应对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评估, 并撰写年度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工作重点书面评估报告应送达决策层阅知,并作为下一年度制定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参考。

4.1.8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地方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涵盖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业场所管理、作业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监测、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危害告知等方面。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包括管理部门、职责、目标,内容、保障措施、评估方法等要素。

4.1.9 设置岗位操作规程 岗位操作规程应经科学论证,并与岗位职责相对应,其内容还应包括职业卫生防护的内容,可张贴或以其他方式,方便劳动者了解、提示劳动者遵守。

4.1.10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卫生档案是职业病防治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反映,也是卫生行政执法的重要参考依据。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并应对档案的借阅做出规定。 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名称及用量、产品、副产品、中间产品产量、职业性有害因素动态监测结果及其汇总、职业健康监护结果、职业病病人档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转及维护档案等内容。

4.1.11 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名册应按照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分别建立存档。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仁程度、嗜好等一般概况;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事;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4.1.12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索检测及评价制度。检测及评价制度应包括应检测的车间(分厂)、岗位、职业性有害因素、经职业卫生现场调查确定的检测岗位点分布图及应测点应测样品数、检测周期、委托的检测机构(有相应资质)和经费保障等内容。

4.1.13 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

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包括人员配备、机构设置、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配置与维护、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配置与维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病人诊断、治疗、赔偿与康复,工伤保险等方面。

用人单位应定期评估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投入是否与生产经营规模、职业危害的控制需求相适应。

4.1.14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2 前期预防

4.2.1 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申报。

4.2.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均应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并作为下阶段工程设计编制职业卫生专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内容和要求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及有关要求执行。

4.2.3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卫生审查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还应经对本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4.2.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卫生验收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试运行 12 个月内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向对本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卫生验收。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石油化工企业存在哪些职业健康危害因素

石油化工生产的特殊性,决定了这一行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极为重要。 大多数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环境都比较特殊,一线工人接触酮、噪声、粉尘、甲醛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机会较多,防治慢性职业病就显得非常重要。目前,大型企业推行一把手负责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较为完善。石油石化企业都有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建立了全面的石油石化企业卫生管理规定,提高了职业卫生管理的科学性。然而,现场安全管理与职业卫生管理有相互交叠和重复的内容,突发事件往往因安全监管而得到防控,就被误认为只要抓好了现场安全监管,职业卫生管理就不会有问题。这样一来,不少一线员工的长期慢性健康损害往往得不到足够重视,员工劳动过程中应有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为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改善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笔者认为,要逐步建立并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制。一是健全机构,理顺监管职责,切实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的建设,对地方和基层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建设给予指导和支持。二是加强与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和组织的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针对石油和化工等职业危害突出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人群,要重点监督检查,要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抽查,发现问题给予严肃处理;建立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事故追究责任制;定期开展培训,建立职业健康监督员岗位制度。

化工质量企业管理报告 2000字

没有通用的格式,建议拟根据自己的公司,从实际情况出发,总结你们的质量发展及质量管理的现状。好的地方继续保持,不好的地方,即使改正。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化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读书报告 


评论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