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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失业保险能累计吗(失业险可以转异地累计缴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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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可以累计吗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金额是不可以累计的。如果失业人员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应当及时领取,不能在再次失业的时候再累计领取。但是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是可以累计计算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社保异地,没有转出转进,也可以累加一起吗?

社保异地没有转出转进,也可以累加一起。

只要在退休前合并转来就行。转移社保关系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就可以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也将累计计算。

当你没有办理社保关系转移,当地社保局就把你的社保账户封存起来了,最后都会积累一起计算。缴费凭证最好是申请办理时再去打印,特别是涉及省外参保地,因为参保地地址可能会变动,会给后期联络造成不便。

养老金领取地不是在户籍所在地就是在养老保险累计缴满10年的工作地。因此,我们是可以“人为”的选择养老金领取地啊,换工作的时候要想好自己以后要在哪个城市领养老金,然后换工作的时候可以选择把社保关系留在某一个城市,继续在理想中的养老金领取地交社保。

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失业金异地累计可以吗?

可以异地失业保险能累计吗的。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异地失业保险能累计吗的期限。

失业金不同城市可以累积吗?

失业保险可以累计的,

在同一个城市自动累计。不同城市,需要需自己办转移累计到一起

没领取过失业保险年限会累计到一起,可以一次性申请,不过最多一次性领取24个月的(大概需要累计失业保险缴纳15年左右),超出的缴费年限累计到下次办理失业时候领取。

失业保险金 异地连续 以后可以累计领取吗?

可以的。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 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扩展资料: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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