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什么合同(劳动合同保险福利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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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必须签订集体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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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特征:
集体合同首先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征,即是平等主体基于平等、自愿协商而订立的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除此以外,集体合同还具有其自身特征:
(1)集体合同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在集体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是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由多数人组成的团体。特别是职工方.必须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才能成立。
(2)集体合同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集体合同中,劳动标准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对个人劳动合同起制约作用:
(3)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均衡.其基本上都是强调用人单位的义务,如为劳动者提供合法的劳动设施和劳动条件。
(4)集体合同采取要式合同的形式,需要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备案方为有效。
(5)集体合同受到国家宏观调控计划的制约,就效力来说,集体合同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个人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6)集体合同是一项劳动法律制度;
(7)集体合同适用于各类不同所有制企业;
(8)集体合同的订立,主要通过劳动关系双方的代表或双方的代表组织自行交涉解决;
(9)集体合同制度的运作十分灵活,没有固定模式,并且经法定程序订立的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双方具有约束力;
(10)集体合同制度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保险签订的是什么合同
与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合同后,保险合同的法定有效性便是保险合同效力,若从法律的角度理解,便是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力是需要对保险合同进行调查才可完成,保险合同的调查需要根据《保险法》等相关的法律为依据,以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来进行调查过程,最后判定保险合同是有效合同或无效合同,这个调查与认定的过程没有固定的模式。
如果保险合同已经签订,但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那么保险合同则无效。而保险合同无效也存有不同的形式,主要分为三种从原因上划分,这种情形下主要有两种情况,约定无效和法定无效。约定是指如果合同双方进行了合同无效的约定,当约定的理由发生,那么合同无效如果保险合同出现了法律上规定的无效原因,那么便是法定无效的情况。
从范围上划分如果保险合同全部内容都无效那么便是全部无效,若只有部分无效,即是部分无效。比如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的保险合同的最高年龄限制,在进行理赔时,保险公司则只能按照被保险人实际的年龄进行赔付。
从时间上划分这种情况也有两种,一种是从保险合同签订开始便无效的自始无效,第二种是当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就失去了效力,这种情况为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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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合同又称为团体契约,集体劳动合同签订的内容包括哪些?
基本事实:2003年3月,公司同一天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该公司代表认为,企业生产经营目标、成本和销售目标的完成情况应作为集体合同的一部分写入集体合同条款,共同保证企业目标的完成,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工会首席代表持有异议,导致双方发生纠纷,延误了集体合同的签订。
有争议的问题:集体合同是否应该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目标、成本和销售目标的完成情况?
(1)集体合同是双方代表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进行的集体协商;保险和福利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协议。
(2)订立集体合同的原则是:内容合法原则;平等、合作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兼顾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利益的原则;维持正常生产秩序的原则。按照兼顾业主、经营者和劳动者利益的原则。集体合同条款的确定应考虑各方利益,不损害他人利益,追求自身利益,即平衡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各自的利益。如果生产经营目标在集体合同中有规定,就超出了劳动者的义务范围。
劳动者的义务是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工作职责,提高技能;工会的义务是教育劳动者忠实履行劳动合同。生产经营目标虽然与劳动直接相关,但主要取决于生产经营决策、管理指挥、市场条件等因素。生产经营的决策权和经营权由所有者和经营者行使,利益和风险也由他们享有和承担。实现生产经营目标的责任应由所有者和经营者承担,而不是工人和工会的义务。否则,就违背了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
集团合同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议等,是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及产业部门、雇主及雇主团体之间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经协商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劳动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集体合同作为一种劳动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一切东西都商品化了的资本主义社会中,作为商品交换形式的契约制度得到了空前发展,其中最有意义的是劳动力成了自由买卖的商品。资产阶级为了使剥削合法化,便通过国家立法对雇佣契约予以认可。工人阶级则为了争得改善出卖劳动力的条件,逐步联合起来,迫使资产阶级承认工人享有自由结社权和通过集体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并通过法律形式予以确认。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集体合同作为劳动法调整的两大合同之一,与劳动合同有明显区别。首先,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同。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职工自愿结合而建立的工会,另一方则是企业、事业单位或雇主及雇主团体。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职工个人,一方是企业、事业单位或雇主。有时若干个职工在同一份劳动合同上签名,那只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一种简便形式,与工会作为集体合同的当事人在资格上有明显不同。第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虽然都以规定工作任务和劳动条件、生活条件为基本内容,但劳动合同的内容比较简单,因为其标准条件,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生活保险等在国家法律、法规中都有原则规定。集体合同的内容涉及企业中职工生活的各个具体方面,当个人劳动关系内容中的某些问题未由法律、法规加以调整时,才在集体合同中加以规定。因此,集体合同的内容较为复杂、具体,如改善职工住房的具体措施等等。第三,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作用不同。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合同带有组织劳动、加强民主管理的性质。企业通过签订集体合同,明确企业、工会及全体职工各自的具体职责,达到改进劳动组织、提高生产效率、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的目的。劳动合同是企业、事业、机关聘用职工时与职工订立的一种协议。根据该协议,职工参加企业,完成担任的工作任务,并遵守该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企业则付给劳动报酬,依法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等。第四,效力不同。集体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准则,集体合同内容中规定的劳动条件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和准绳。第五,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产生的时间不同。集体合同产生于劳动过程中,劳动合同产生于当事人一方参加劳动之前。
在我国工会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确认了什么制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参加和组织工会,利用集体的力量争取自身合法、正当权益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之
一,被派遣劳动者因为其自身地位及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关系的特殊性,其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更应该得到强调和保护。我国《工会法》和《劳动法》均作了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这里有明确,被派遣劳动者无论是在劳务派遣单位,还是在用工单位都可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劳务派遣工参加工会的情况比较特殊,劳务派遣单位由于将职工都派遣出去了,职工很分散,所处的环境又不同,因此很少有组建工会的,即使组建了,工会工作也很难开展。同时,劳务派遣工尽管在接受单位工作,但不是接受单位的职工,且涉及到工会会费等问题,因此劳务派遣工一般也不被允许参加接受单位的工会。实践中,解决劳务派遣工参加工会的问题主要有三种方法:
第一、由劳务派遣单位成立工会,并在用人单位成立分工会,与接受单位的工会合作一起搞活动;
第二、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签订协议,委托接受单位工会管理劳务派遣工会员;
第三、接受单位允许一定工龄的劳务派遣工加入接受单位的工会,但这种方式仍存在一些法律问题,有的还遭到正式工的反对。作为工会会员,应当只是一个单位的会员,如果在派遣单位参加了工会,就不一定在被派遣单位参加工会。为了更好地解决被派遣劳动者的加入工会的问题,全国总工会应当对此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具有群众性,它是按照自由原则由劳动者参加或组织起来的,参加工会与否,是每个职工的自由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职工加入工会或者不加入工会。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结社自由的权利,因此只要是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依照工会法和有关公民结社的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程序,都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既是工会的任务,也是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工会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全法权益。
(1)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工会法规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的权利,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职工的民主权利不仅需要党和国家在制订和执行政策、法律、法规时加以维护,而且还需要工会组织通过参与立法、参政议政,代表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途径,依法加以维护。
(2)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工作)时间的规定,以及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从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3)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集体合同是企业劳动者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合同。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可以促进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和依法履行,避免合同纠纷的产生,可以将全体职工的各项劳动权利利用合同的形式规定,使劳动者明确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应尽的义务,从而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