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能源局煤炭处(四川省煤炭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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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火灾治理方案审批程序
煤矿扩建、改建项目核准及竣工验收程序
(试 行)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45号)规定,为规范煤矿新建项目申报核准及竣工验收程序,依据国家发改委颁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计建设〔1990〕1215号)、吉林省计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计重字〔1996〕490号)和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吉林省能源局职能关系及工作流程的通知》(吉发改办字〔2009〕395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项目类别
扩建项目:指现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使生产能力增加的煤矿建设项目。扩建后的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原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按设计规范规定升2级级差及以上。
改建项目:指现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增加生产能力在原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未达到设计规范2级级差,或没有增加生产能力但改变了煤矿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的煤矿建设项目。未增加生产能力的改建项目主要包括:增加井筒数目或者改变井筒功能的,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的,矿井延深水平开拓方式与原设计不一致的项目等。
二、扩建、改建煤矿基本条件
1.“六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齐全的合法生产矿井;
2.矿井扩建、改建后服务年限要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三、项目核准程序
(一)核准、审批权限
1.凡是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的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省属煤矿由省煤业公司、其它煤矿由所在市(州)发改委上报申请核准文件,主送省发改委,抄送省能源局。省能源局提出核准意见,由省发改委核准。同时报送企业编制的资金申请报告,省能源局提出安排意见,由省发改委审核后上报国家发改委或省政府。
2.省属煤矿需银行贷款完成的扩建项目由省煤业公司上报申请核准文件,主送省发改委,抄送省能源局。省能源局提出核准意见,由省发改委核准;
3.各市(州)、县(区)所属改、扩建后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自筹资金进行的改、扩建项目由所在市(州)发改委核准,报省发改委和能源局备案。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自筹资金进行的改、扩建项目核准申报文件由所在市(州)发改委上报,主送省发改委,抄送省能源局。省能源局提出核准意见,由省发改委核准。
(二)项目申报文件、资料
1.文件
(1)煤矿企业申报文件;
(2)省煤业公司或市(州)发改委上报初审意见及申请文件;
2.附件及资料
(1)矿井“六证”复印件;
(2)在现生产矿井井田范围外进行改扩建或外围新勘探区进行改扩建,必须有新区煤田地质勘探报告和批准文件,并取得国土资源部门划定新矿区范围和储量复核备案;
(3)在原井田范围内进行扩建、改建,必须有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上一年度储量核实资料;
(4)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5)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扩建、改建项目需要征用土地的有征用土地预审批文件;
(7)在原井田范围外扩建、改建项目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文件;
(8)在原井田范围外扩建、改建项目有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审批文件;
(9)在原井田范围外扩建、改建项目有水土保持治理方案审批文件;
(10)矿井扩建、在原井田范围外或增加生产能力的扩建、改建项目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11)改、扩建项目需要工业广场变动的有场地选址审批文件;
(12)占用林地的项目有林业管理部门审批文件,涉及地面建(构)筑物拆迁、居民搬迁的项目有与建(构)筑物所属单位、当地政府签订的拆迁、搬迁协议;
(13)安全预评价报告;
(14)由国家或省政府各种专项资金支持的扩建、改建项目要有企业编制的资金申请报告、企业配套资金证明及银行贷款合同;要求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由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承诺;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及土地、规划部门文件材料;
(15)《煤矿安全规程》等法规要求及其他原因需要论证的项目要有专家论证意见;
(1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需提交的其它需要文件和资料。
(三)审批程序和时限
1.建设单位将上述文件、资料报送省发改委和省能源局后,省能源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等进行论证评估,根据论证意见提出初审意见,由省发改委核准并上报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
2.核准时限:自接到省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办理通知单后3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中介机构论证时间除外)。
四、项目竣工验收
(一)验收权限
1.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和省级核准的各类煤矿扩建、改建项目,由省能源局组织验收。
2.其它项目由主管单位、所在市(州)发改委组织验收,报省能源局备案。
(二)工作程序
1.项目建设施工前必须到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登记,并委托工程监理机构进行工程监理,如需招标施工的项目还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建设施工招标,施工队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建设工程竣工后要报请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认证;
2.建设单位编制联合试运转(试生产)方案,报项目核准同级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并报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联合试运转(试生产)结束后,编制联合试运转(试生产)报告;
3.建设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并报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4.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竣工验收内容需要报请环保、公安、消防、国土、水利、工业卫生、档案、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相关设施(资料)专项验收,并取得合格批件;
5.项目建设经主管单位或所在市(州)煤炭安全监管、行业管理部门初验合格后,报请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设施验收,更换或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报请省能源局进行生产条件验收合格后,报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更换或延续《煤炭生产许可证》。
6.项目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要编制项目竣工报告,由项目核准部门按权限组织验收。
(三)需提交文件和资料
1.文件
(1)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文件;
(2)主管单位或所在市(州)发改委对项目竣工初验合格报告及申请文件;
2.附件资料
(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矿井建设立项审批文件;
(3)矿井“六证”齐全(项目建设完成需要重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办理完毕的新证);
(4)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文件、设计变更审批文件;
(5)项目建设工程质量认证报告;
(6)项目工程特种设备(设施)检测报告;
(7)项目工程竣工图纸,联合试运转(试生产)报告;
(8)项目建设需要电力、环保、公安、消防、工业卫生、国土、水利、档案、审计等部门专项验收文件;
(9)项目建设资金决算和审计报告及转为固定资产验收文件;
(10)其它必要验收文件、资料等。
(三)办理时限
自接到省政务大厅行政审批办理通知单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五、其它
(一)聘请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有关费用由企业负担,不收取其它费用。
(二)本程序自下发之日开始实行,试行中发现不妥之处请及时报告省能源局煤炭处。
省发改委处长和省能源局处长是平级吗
副处级,国家发改委是正省部级单位,能源局是副省部级单位,能源局下属的基础产业司是副厅级单位,基础产业司里面的各处处长是副处级。
能源局和煤炭局是一回事吗
当然不是一回事四川省省能源局煤炭处,煤炭局只是煤炭四川省省能源局煤炭处的生产与管理。能源局是管理全国的能源规划四川省省能源局煤炭处,布局和产业发展,煤炭的火电只是能源局管理的一个方面,四川省省能源局煤炭处他们还管着天然气、风电、核电、太阳能等等。
谁有四川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5〕8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努力实现我省煤炭工业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
(一)明确关闭对象。
加大9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关闭力度,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一律依法予以关闭:〔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国土资源厅、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的;
(2)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1周年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的;
(3)超层越界且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
(4)建设矿井建设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
(5)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6)采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开采,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
(7)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
2.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患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应予关闭的。〔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二)加大投入保障力度。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力度,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必要经费支持;省级财政在煤矿整顿关闭,煤矿瓦斯、水害治理,煤矿机械化、标准化建设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对接争取国家投入,重点支持煤矿企业安全技术升级改造。要着力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突出投入重点,完善投入方式,有力支持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开展。〔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省能源局,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煤矿安全准入
(三)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
1.规范建设项目安全核准、项目核准程序。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国土资源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建设项目核准条件。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生产能力15万吨/年以下的改扩建(含资源整合)矿井;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90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对地质勘探程度详查以下或不具备机械化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矿井)一律不予核准。对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核准扩大生产能力,2015年底前对其生产能力重新核定,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矿井的生产能力。(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严格资源配置。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容易自然发火煤层、有冲击地压、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的煤炭资源,一律不再配置给生产规模30万吨/年以下小煤矿开采;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机械化升级改造条件的矿井一律不再新配置资源;地质勘探程度详查以下,煤层厚度低于0.4米,煤层倾角大于60度且煤层采高低于1.0米等开采难度大、难以实现机械化开采的资源不再向煤矿配置,但作为突出煤层保护层开采的除外。(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严格执行采掘头面核定、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井下生产布局以及生产能力核定等方面的政策、规范和标准,严禁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或淘汰的采煤工艺、支护方式及设备。淘汰前进式采煤法,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多支巷、巷柱式、仓储式等非正规采煤方法进行开采。〔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格煤矿企业和管理人员准入。
1.严格煤矿企业准入。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不得兼并重组其他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无相应灾害等级施工资质和业绩的煤矿建设施工企业,不得施工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等灾害的煤矿建设项目。(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管理人员准入。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必须有具备相关专业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团队,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并按规定培训合格,以及配齐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否则,责令停产整顿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煤矿专业化安全托管。鼓励专业化安全管理团队和优势煤炭企业以托管、入股等方式管理小煤矿,提高小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托管双方必须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煤矿安全托管后,委托方(托管煤矿)与承托单位均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开展安全诚信评估和安全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定期公布煤矿安全生产信用分类信息。(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水害治理
(六)加强瓦斯基础管理。
1.建立完善煤矿瓦斯防治机制。(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财政厅、省地税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为第一行政副职;高瓦斯矿井必须设置独立通风机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置防突机构(可与通风机构合并);瓦斯矿井按吨煤不低于15元,高瓦斯矿井按吨煤不低于30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吨煤不低于50元的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其中用于瓦斯治理的费用不得低于所提取费用的50%。未达到上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严肃查处。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落实瓦斯治理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所有矿井必须确保瓦斯监控系统运转正常,每个采煤和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作业;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产撤人,查明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否则,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处理。
2.加强瓦斯抽采利用。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规定建立固定瓦斯抽放系统,切实做到应抽尽抽,抽采达标;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财政补贴、税费优惠、发电上网等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四川能源监管办,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深化煤矿水害治理。县级人民政府和省属重点煤矿企业组织进行区域性水害普查治理,制定区域性煤矿水害普查治理实施方案,对每个煤矿的采煤和掘进工作面、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煤矿企业要建立防治水机构,配齐防治水人员,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各项要求。〔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国土资源厅,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
(八)强制查明隐蔽致灾因素。煤矿企业必须查明开拓开采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和有关开采条件,未查明的,必须运用物探、钻探等综合勘探技术进行补充勘探,否则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及时修编相应的地质报告。〔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国土资源厅,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大力推进煤矿“四化”建设
(九)推进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大力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工作,大力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矿井建设。地方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对达到二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鼓励政策措施。〔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建设。
1.制定我省煤矿机械化改造提升条件和标准,鼓励和扶持30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机械化改造。对机械化改造提升达到产业政策规定的最低规模的产能,通过省直有关部门核定认可,不受生产能力提升年限、档次及资源服务年限的限制。对实施机械化改造提升的矿井,符合资源配置政策和条件的,可以增配资源。对现有未实现采掘、运输机械化的煤矿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在2020年底前完成机械化改造。(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国土资源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简化机械化改造审批程序。煤矿在现有生产系统和资源范围基础上实施机械化改造的,需编制机械化改造方案(设计),改造工程竣工后,提升的能力可通过生产能力核定予以认可,不再履行煤矿基本建设程序。(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煤矿“四化”建设技术服务。加强科技研发和推广运用。加强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宣传,加强科研院所、设备生产商与煤矿企业对接,鼓励其采取多种方式合作。产煤县(市、区)要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大型煤矿企业在当地设立技术服务机构或建立煤矿专家团队,采取政府或企业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生产特别是煤矿“四化”建设提供技术服务。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产煤县(市、区)原则上要在本区域内建立煤矿技术服务机构,加快川南、川东片区防突实验室建设,为煤矿瓦斯灾害治理提供技术支持。〔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
(十二)严格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煤矿业主、矿长必须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严禁层层转包、“以包代管”;严格按照批准的区域正规开采,不得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核定范围组织生产;矿井图纸与井下实际相符,不得隐瞒安全生产真实情况,不得逃避监管,严格执行上级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国土资源厅,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煤矿企业要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做好用工登记,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严禁使用包工队或将井下工程、采掘工作面进行承包、转包或租赁,杜绝“以包代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保护煤矿工人权益。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制度和工时制度,为职工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完善粉尘防护设施;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生产矿井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将职业卫生纳入建设项目“三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提高煤矿工人素质。推动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加快煤矿专业技能人才培养。统一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建立统一考试题库和考核档案,严格教考分离、严格实际操作考核。所有煤矿从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坚持分工种、分岗位培训,所有新工人、转岗、轮岗人员必须签订“师带徒合同”,徒弟在师傅带领下在岗操作不少于4个月。严厉打击无证、持假证上岗。强化基层班组建设,规范区队长、班组长选拔任用,班组长每年复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将煤矿农民工培训纳入各地促进就业规划和职业培训扶持政策范围。(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和加强煤矿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十六)落实分级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各产煤市(州)、县(市、区)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市(州)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含国有重点煤矿)实施安全监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行政区域内除市属及以上的其他煤矿实施安全监管。要按照煤矿管理权限落实停产整顿(含主动停工停产)煤矿的监管责任人和复工复产验收部门。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公司所属矿井停产整顿后复工复产由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公司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董事长、总经理共同签字;其余市属及以上煤矿由市(州)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不履行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明确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严格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严格生产能力、采煤和掘进工作面、入井人数等核定,加强煤矿从业人员培训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制度,严厉打击煤矿无证勘查开采、以硐探坑探为名实施井下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要严格煤矿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存储、领用、清退的监督管理,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停止审批购买民用爆炸物品;供电部门要加强煤矿安全供电管理,不得随意停止煤矿供电,严禁向非法煤矿供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煤矿企业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依法查处煤矿企业非法用工和欠薪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煤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强化对煤矿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煤矿企业工商营业证照的登记管理工作。(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国土资源厅、公安厅、四川能源监管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严肃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必须依法依规追究企业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相关责任,同时严肃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监察厅、公安厅、省总工会,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煤矿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煤矿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人员、经费、装备保障水平,确保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履行到位。各产煤县(市、区)按规定配齐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并严格管理,强化对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或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核定范围组织作业等行为的监督查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配备总工程师和具有煤矿主体专业的安全监管人员。〔有关市(州)党委、人民政府及其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高煤矿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
(二十)加快煤矿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加快区域应急救援基地和地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省属重点煤矿企业,在川南、川东、川西、川北、攀西、成都地区建立6个省级区域矿山应急救援基地,为区域煤矿应急救援提供服务;各产煤市(州)、县(市、区)应建设煤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其运行维护费用由当地财政给予支持。〔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煤矿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设立专职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必须与就近的专职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服务协议,并建立兼职救护队,救援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统一的生产、通风、安全监控调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演练。(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煤矿应急救援装备建设。煤矿要按规定完善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配备井下应急广播系统,储备自救互救器材。推广使用能够快速打通“生命通道”的先进设备、煤矿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供电等设备和移动平台,以及遇险人员生命探测与搜索定位、灾害现场大型破拆、救援人员特种防护用品和器材等救援装备。(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和统筹协调。建立完善煤矿应急救援快速反应协调机制。发生煤矿事故后,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有关要求,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生较大及以下事故的,成立由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长的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成立由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长的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指挥抢险救援。在煤矿抢险救灾中牺牲的救援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为烈士。〔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本实施意见由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负责解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