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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贵州省工伤赔偿项目及待遇最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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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工伤按多少工资标准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三十五条,一级伤残为27个月贵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六条,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其贵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他原因终止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清偿其所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并按以下标准为原工伤职工、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预留待遇费用: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按其月发放标准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按本市上年度工伤职工平均工伤医疗费用预留10年;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发放标准预留10年。

扩展资料: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保险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贵州工伤死亡赔偿金标准是多少

贵州工伤死亡赔偿多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贵州省2O16年的工伤五级赔偿标准是多少?

1、工伤五级伤残,赔偿主要包含治疗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交通费等治疗期间的费用,同时员工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不低于员工本人工资70%的津贴。在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还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

2、五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由工伤保险基金,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是根据地方法律进行计算。

3、《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贵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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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和贵州省人社厅《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贵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1]27号)规定,贵州工伤职工鉴定为七级伤残贵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除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之外,享有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3个月本人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

2、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个月,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12个月。

所在单位没有参保的,均由所在单位支付。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贵州省伤残赔偿标准

贵州省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6/02

贵州省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04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石秀

贵州省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04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石秀诗

二○○四年七月一日

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用人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州、市)统筹管理(以下简称统筹地区)。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参保时间、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及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以下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助器具费;

(九)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统筹地区应当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5%——20%的标准提取储备金。储备金中的30%上解省,存入财政专户,作为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70%存入地区的财政专户。储备金、调剂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垫付。

统筹地区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当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同意后支付。

使用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应当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支付。

第八条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其工伤认定申请由所属统筹地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其工伤认定申请由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第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条例》规定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报经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统筹地区内工伤认定管辖权的划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3日内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工

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查。

对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限期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

人按照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受理时间从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

第十三条省和统筹地区分别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规定负责劳

动能力鉴定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劳动保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应按国家规定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的名单。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到协议医院就医;因情况紧急到

就近医疗机构救治的,应在伤情稳定后的5日内转往当地协议医院就医。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未按前款规定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按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有异议的,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待评定伤残等级后,按规

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五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72个月,六级不得超过50个月。

第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七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24个月,八级不得超过18个月,九级不得超过8个月,十级不得超过4个月。

第十八条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

当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第十九条职工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应向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核定工伤待遇。

第二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举报的事项及时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

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二十四条工伤职工的本人工资按《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执行。

工伤职工受伤前本人缴费工资或实际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工资或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最少不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足6个月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

第二十五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与其他企业一致。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1月1日后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其工伤待遇按本办法执行

2014年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钱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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