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景观绿化工程养护管理(南京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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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养护方案及措施有哪些?
一、园林绿化养护措施:
1、开堰:裸根、土球树开园堰,土堰内径与坑沿相同,堰高20-30厘米左右,开堰时注意不应过深,以免挖坏树根或土球。
2、浇水三遍,第一遍水量不宜过大,水流要缓慢灌,使土下沉,一般栽后两、三天内完成第二遍水,一周内完成第三遍水,此两遍水量要足,每次浇水后要注意整堰,填土堵漏。种植裸根树木根系必须舒展,不得窝根,剪去劈裂断根,剪口要平滑。有条件可施入生根剂。
当填土至坑内的1/2时,将苗木轻轻提几下,再填土,夯实。种植带土球树木时,应将土球放稳,随后拆包取出包装物,如土球松散,腰绳以下可不拆除,以上部分则应解开取出。树木栽植好后,做好三角支架。
3、施肥:施肥有利于恢复树势。大树移植初期,根系吸肥力低,宜采用根外追肥,一般半个月左右一次。用尿素、硫酸铵、磷酸二氢钾等速效性肥料配制成浓度为0.5%至1%的肥液,选早晚或阴天进行叶面喷洒,遇降雨应重喷一次。根系萌发后,可进行土壤施肥,要求薄肥勤施,慎防伤根。
4、打药树木由于锯截、移栽、伤口多,萌发的树叶嫩,树体抵抗力弱,容易遭病虫危害,如不注意防范,易使树体死亡。因此要定期进行防治,用甲基托布津、氧化乐果或除虫菊酯等喷洒叶面防治病虫害。
5、抹芽、修剪:顶端萌发一个月以后,把2叶以下的萌芽全部抹去,以增加顶部的水分、养分吸收;同时要进行修枝,以树干为中心,按东南西北四个方向或120度为基准分三个方向,保留3―6个枝条,这样有利于树形培育。
6、打吊针:树干发芽展叶一个月之后,有些大树树体损伤较大、萌发力较弱,靠自身愈伤组织难以愈合,就应给大树增加营养及激素。打吊针就是把大树树干作为一个圆,分三成等分,在离地约2m位置挂一吊瓶,瓶内装激素及组培营养液,120度角的位置挂吊一导管.
在离地约50cm位置,用一小铁钉在大树形成层敲一小孔,把导管的针头插入小孔中,调好液滴的流速,一般10天左右吊完一瓶,吊完之后可以改吊以氨基酸为主的营养液一到二个疗程。
7、浇水、保湿:大树移植后,立即灌一次透水,保证树根与土壤紧密结合,促进根系发育,然后连续浇3次水,灌水后及时用细土封树盘或用覆盖地膜保墒和防止表土开裂透风。
浇水要掌握“不干不浇,浇则浇透”的原则,在夏季还要多对地面和树冠喷水,增加环境温度,降低蒸腾。在大树栽植后应对树干进行保湿处理,减少水分蒸发。
8、生长素处理:为了促发新根,可结合浇水加入生根粉,促进根系提早快速发育。
二、养护管理方案
1、及时灌溉:苗木速生期浇水要采取多量少次的方法。每次灌溉要灌透、灌匀,防止冲刷幼苗,伤害苗茎、苗根。每次追肥均应随即浇水,若天降雨,墒情较好,则不要浇水。在苗木生长后期,应适当控制浇水(除特别干旱外,一般不需灌溉)。若苗木冬前不出圃,一定要浇好越冬水。
2、清除杂草:苗圃畦中多半盖有地膜,一般不用中耕,拔除杂草即可。拔除幅内杂草时,操作要细致,不要伤苗。若采用除草剂灭草要先试验,以免发生药害。畦埂及两侧,要在每次降雨或浇水后划锄保墒一次,同时除去杂草。
对不覆盖地膜的,中耕可以疏松土壤,减少蒸发,起到抗旱保墒作用。通常每次降雨或浇水后要及时中耕除草。中耕要逐次加深,但不要伤苗、不要压苗。对阔叶树的扦插苗,要控制其少生侧根,对其及时摘芽、除蘖。
3、防涝:秋季雨水较多,一旦苗木受涝或水分较多,就会造成树木整体含水量较大,一旦受到低温结冰,树体就会结冰膨胀,造成树皮开裂死亡。因此要挖好排水沟。除了特别干旱之外,秋季一般不需灌溉。
4、科学追肥:秋季以施农家肥和复合肥为主,不施或少施氮肥。追肥在苗木生长时进行,针叶树种在苗木封顶前30天停止追施氮肥。如氮肥施入过量,就会造成苗木秋季枝条旺长,木质化程度低,抗寒能力下降。
5、控制侧根:对阔叶的扦插苗,要控制其少生侧根,对其及时摘芽、除蘖。
6、防病治虫:苗圃地要做好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对可能发生的病虫害进行预防,对已发生的病虫害要及时防治。可用高浓缩强力清园剂500-600倍稀释喷洒。高温高湿天气,容易造成病虫害滋生,要根据苗木的生长及病理情况,对可能发生的病虫害进行预防,对已发生的病虫害要及时防治。
7、涂白:用快活林涂白剂对枝干涂白,可减小苗木向阳面因昼夜温差过大而受冻,同时还可以杀死一些越冬的病虫害。
8、架风障:为了减少寒冷干燥的大风吹袭给树木造成的伤害,可以在树木的上风方向架设风障。风障材料常为玉米秆或芦苇等,捆编成篱,其高度要超过树高。此外,风障还要用木棍、竹竿等支撑,以防大风吹倒。
9、缠稻草:不耐寒的树木,要用草绳道道紧接地卷干或用稻草包裹主干和部分主枝,让树木在冬季到来之前穿上“棉衣”。
10、裹地膜:可在缠草绳过后,深秋初冬时节,在草绳的上方再包裹一层白色地膜,以防冬季过低低温危害。
11、清除病落叶和枝干虫茧:对于因病而造成的早期落叶,应彻底清理出苗圃,对枝干的虫茧虫苞,也应剪除后集中销毁。
12、处理树皮:将树干、大枝及枝干分杈处的老翘皮、病皮、虫蛀皮等刮掉,集中烧毁或深埋,消灭粗皮中越冬的病虫。刮皮的深度以皮层微露黄绿色为宜,在伤口处涂抹愈伤膏、新姿花木杀菌剂、40%福美砷可湿性粉剂50至100倍液或5至10波美度石硫合剂,以保护伤口。
13、喷药预防:树木落叶前,喷施快活林防冻剂3―5次,落叶后喷一次5波美度的石硫合剂加200倍五氯酚钠,对提高苗木抗冻能力和消灭越冬病菌及虫卵效果显著。
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彰显人文绿都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林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注重绿地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绿化成果,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市地域的自然风貌,构建城市绿化生态系统。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植树工作,并组织适龄市民参加社会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第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增强市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绿化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在批准前十日内公示,并采取召开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称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附属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改建的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前比率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公园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五)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排放的企业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八)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或者单位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属于旧城改造的,前款规定的比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街巷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设计方案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批。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第十四条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彰显人文绿都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林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注重绿地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绿化成果,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市地域的自然风貌,构建城市绿化生态系统。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植树工作,并组织适龄市民参加社会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第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增强市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绿化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在批准前十日内公示,并采取召开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称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附属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南京景观绿化工程养护管理;
(二)改建的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南京景观绿化工程养护管理;改建前比率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公园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五)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排放的企业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八)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或者单位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属于旧城改造的,前款规定的比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街巷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设计方案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批。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城市绿化工程,按照规定进行招标。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区、风景名胜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和建制镇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南京市园林局主管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区、县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依法管理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引进优良树种,逐步更换现有行道树品种,广植草坪、花卉,搞好垂直绿化,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城市新建区、旧城改造区、城乡结合部、河道两岸、广场、车站、码头等地区的绿化规划和建设,必须按《省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组织群众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按照规划,植树造林,种花栽草,努力扩大绿地面积,提高绿化水平。第六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市园林局和市规划局等部门共同编制和论证本市城市绿化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八条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和内容,按照《省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应当规划本单位的附属绿地,其面积不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30%。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与工程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分别为:
(一)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30%,改建居住区不得低于25%;
(二)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和公共文化设施不得低于35%;
(三)主干道不得低于20%,次干道不得低于15%;
(四)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地处市区的不得低于25%,地处郊、县的不得低于30%。
危房改造区以及零星添建工程和配套建设的小型公共建筑设施的绿化用地面积的比例,由市园林局会同有关部门另定。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其设计方案应当与工程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经市园林局审查后,与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批。
城市古典园林的修复和公共绿地设计方案的审批程序,按《省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城市中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不含建制镇的林场、苗圃、花圃、果园等)和风景林地的绿化以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行道树等,由园林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区的绿化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建设。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园林部门的技术指导。第十二条 城市中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由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报市园林局审查。
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市园林局签发的施工执照后,方可施工,严禁无照施工。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十四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不含建制镇的林场、苗圃、花圃、果园等)、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及行道树,由园林部门负责管理;各单位范围内的绿地,由各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苗圃、草圃,由其经营单位负责管理。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专业队伍和群众义务栽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国家;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内自行投资栽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本单位;园林部门供苗,由各单位栽植和管护的树木,树权归国家,枝材果实归抚育者;居民在私人庭院内自费栽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个人。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改变其使用性质。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和规划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尽量保留树木和绿地。
因国家建设,需要占用绿地的,必须经市园林局同意,并补偿同等面积的土地和缴纳重新绿化的费用。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必须经市园林局同意,并由占用单位向市园林局缴纳临时占用费。工程竣工后,立即拆除,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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