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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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职工怎样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2021
工伤认定属于行政行为,具体为行政确认行为,可分为不同四类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和不视同工伤。以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作简要作答。具体内容可查找引用法条。
一、认定标准
第一类: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类 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三类及第四类 非工伤或不视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
1、因故意犯罪;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流程
1、搜集相关证据,如事故发生情况、证人证言等
2、制作《工伤认定申请书》,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交至工伤事故发生地的社保部门,并提供如下材料
①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用人单λ工商登记材料;
②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
③事故发生时病历、诊断证明书,法院记录等医疗材料;
④如系机动车事故伤亡的,应扣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如受领材料部门认为应当补全内容的,及时提交。
5、领取工伤认定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如对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的不支持的情形,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如:
1、不属于受理范围
2、材料不足
对结果有异议可提起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二、赔偿标准
分为如下几个内容
(一)医疗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包括前期医疗费用和后期的养护费用,具体费用依实际情况。
(二)生活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三)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确定为工伤的,伤残补助按照两个部分发放,分别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基数:本人工资)
一级伤残 27个月工资
二级伤残 25个月工资
三级伤残 23个月工资
四级伤残 21个月工资
五级伤残 18个月工资
六级伤残 16个月工资
七级伤残 13个月工资
八级伤残 11个月工资
九级伤残 9个月工资
十级伤残 7个月工资
2、伤残津贴(基数:本人工资)
一至四级伤残:不解除劳动关系,退出岗位,津贴按如下发放
一级伤残 90%
二级伤残 85%
三级伤残 80%
四级伤残 75%
五至六级伤残:不解除劳动关系,可调整岗位,不能调整岗位按照如下标准发放津贴
五级伤残 70%
六级伤残 60%
七至十级伤残:单位不可辞退,劳动合同到期或职工自动解除,
工伤基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单 位: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补助金参考地区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
工伤的适用范围和不属于工伤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和第16条有明确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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