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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打造体育(深圳打造体育生态圈提出建议)

深圳和广州做为体育产业先行城市,哪个城市的体育产业更发达?

虽然这两个城市隔的不怎么远但是我觉得广州的话应该是会体育事业发展的更发达吧因为我们的足球啊篮球啊都有广州队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体育市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体育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根据《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深圳市体育发展中心应按深圳市(以下简称市)体育市场管理的需要进行下列工作:

(一)宣传、执行有关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协调体育市场管理有关部门的管理活动;

(三)建立和健全体育市场管理制度;

(四)对全市体育经营项目的规划、布局提出方案和意见;

(五)对《规定》第二条第(二)至(四)项进行审批;

(六)监督、检查体育市场中的经营活动,建议、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七)培训体育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对经专业岗位培训合格者核发专业岗位证照。第三条 《规定》所涉及的管理范围包括高尔夫球、保龄球、健身健美、武术、散打、搏击、螨拳道、拳击、气功、网球、游泳、潜水、花样游泳及其他水上运动、体育舞蹈、足球、排球、篮球、乒乓球、羽毛球、棒球、垒球、田径、体操、摔螃、柔道、射击、射箭、滑冰(人工制冷冰场、轮滑)、赛车、赛马、信鸽、围棋、中国象棋、国际象棋、热气球、攀岩、门球、桥牌、龙舟、壁球、钓鱼、自行车、体育游戏、航空、航海、无线电运动等具有体育特点的经营性项目和活动。第四条 市体育发展中心对全市体育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市体育发展中心与区体育管理部门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一)市属体育企业由市体育发展中心进行管理,其他体育经营企业由所在区体育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二)在各区所在范围内举办的市级以下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由各区体育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并报市体育发展中心备案。跨区或市级以上的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由市体育发展中心审批和管理。

(三)《规定》第九条所载项目由市体育发展中心负责实施执行。第五条 气功经营性活动由市体育发展中心统一管理。第六条 申请设立体育企业或其他综合性项目中的体育经营项目,应由市体育发展中心提出意见,然后由负责立项审批的部门审查或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及其他应办的手续。

综合性体育经营项目中含有桌球项目的,可由市体育发展中心与其他体育经营项目一并提出意见,然后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第七条 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的治安秩序维持和安全维护,主办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向公安部门报送治安秩序维护和安全维护方案,经公安部门批准后与保安单位具体商定组织实施。第八条 市体育发展中心每年对体育企业进行检查,年检的内容是:

(一)经营项目和器材设备;

(二)经营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合格证照。第九条 在前条所规定的检查中对违反《规定》者,按《规定》给予处罚。第十条 对经营性体育活动的管理可依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收取必要的费用。第十一条 所有经营性体育活动必须依法纳税。第十二条 对《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所列国内外重大体育竞赛活动的审批:

(一)凡国家和省体育管理部门安排在我市进行的重大体育竞赛活动和市级各类正式比赛均由市体育发展中心直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此类活动。

(二)由企业和其他单位发起组织的重大体育比赛活动必须向市体育发展中心申报批准,申报的文件和资料是:

1、举办活动的申请书,填写申请表:应载明举办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活动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参加活动的人员、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的基本情况;

2、活动的组织实施方案;

3、竞赛规程;

4、场地情况的说明及使用证明;

5、观众组织方案;

6、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7、经费预算及筹资情况;

8、合作者之间的合同、协议书副本;

9、主办、协办单位法人代表证明。

(三)须经市政府、省、国家体委审批的竞赛活动由市体育发展中心负责呈文上报。

(四)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应由市体育发展中心发给批准文件。第十三条 对体育表演活动的审批:

(一)凡经营性体育表演均需报市体育管理部门审批。

(二)申报的文件和资料:

1、举办表演的申请书、填写申请表:应载明表演名称、时间、地点、活动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表演者情况、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的情况;

2、表演活动的组织实施方案;

3、场地情况说明及使用证明;

4、表演的节目表;

5、观众组织方案;

6、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公安、交通、城管、环保等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7、合作者的合同、协议书副本;

8、主办、协办单位或举办者个人情况的证明。

(三)同意举办的表演活动应由市体育发展中心发给批准文件。

在市属体育场馆和市区重要公众场所进行表演,由市体育发展中心直接管理;在其他场所进行表演,由所在区体育管理部门管理。

深圳经济特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体育经营活动深圳打造体育的管理,保护体育经营者和消费者深圳打造体育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体育项目为内容,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的健身、康复、娱乐、表演、竞赛等经营活动,以及体育技术培训、咨询、经纪等活动。

前款所称体育项目,是指国家、广东体育主管部门和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公布的体育项目。第三条 市、区体育管理机构负责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深圳打造体育

(一)宣传、执行有关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深圳打造体育

(二)依法审批、核准体育经营活动;

(三)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市体育管理机构对参与体育经营活动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培训和资格认证。第四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器材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符合治安、消防、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要求;

(三)具备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保障条件;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从事重竞技项目和特殊性项目的体育经营活动、组织经营性的市级以上或者有外国和境外地区运动员(队)参加的体育竞赛和表演活动、举办经营性的体育专业技术培训班,应当经市体育管理机构批准并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

从事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体育经营活动,由区体育管理机构根据市体育管理机构公布的具体条件核准后,到市体育管理机构领取体育经营许可证。

法律、法规规定须批准的其他体育经营活动,依照其规定办理。第六条 从事按本条例规定须批准的一次性或者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取得担保。第七条 向体育管理机构申办体育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办者的身份证明;

(三)所需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场所证明;

(五)所需设施、设备、器材及安全状况的说明。

从事按本条例规定须批准的一次性或者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经营性体育竞赛和表演活动,除提交前款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交担保资料和组织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经费预算及来源说明;

(二)竞赛规程、表演项目等活动内容的具体说明;

(三)参与活动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人员情况;

(四)治安、消防、交通、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措施及有关实施方案。第八条 体育管理机构自收到申办者提交的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办条件的,应当发给体育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申办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体育经营活动申办者在领取体育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营业。第十条 经营者变更体育经营项目、场所的,应当按照批准或者核准程序报市、区体育管理机构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经批准从事一次性或者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经营性体育竞赛和表演活动的,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组织实施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构同意。第十二条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转让体育经营许可证。市体育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体育经营许可证进行查验。第十三条 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危害社会治安或者进行淫秽、迷信、赌博等违法活动。第十四条 在体育经营活动中,担任体育专业技术培训的教练或者从事体育活动应急救护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其安全、正常使用。

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应当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相应的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第十六条 体育竞赛、表演的主办者、承办者,应当对参与活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观众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未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而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由体育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增强市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鼓励个人参加健身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小型多样、注重实效和的原则,根据各自特点开展各种形式的全民健身活动。

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公共健身设施建设,为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深圳市体育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全民健身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实施有关全民健身活动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全市性的全民健身活动;

(三)指导和督促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住宅小区(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四)推广科学健身方法;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管理社会体育指导员;

(六)负责监测市民体质状况。

市教育、规划国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体育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全民健身工作。第四条 每年十一月为深圳市全民健身活动月。十一月一日为市民长跑日。第五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规范实用、方便群众的原则,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必须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使用的,应对学生、残疾人实行门票半价优惠;对65岁以上的老人,实行门票免费。第七条 鼓励非公共体育设施除保证本单位的体育活动外向社会开放。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体育设施,是指用于体育训练、比赛、健身活动的体育运动场地、健身场所。第九条 市政园林中的街头游园和不带旅游性质的公园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为市民提供健身活动的场地。第十条 住宅小区(村)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组织本区(村)居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并为居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下列服务:

(一)开放、维护住宅小区(村)的体育场地、设施;

(二)组织居民进行健身活动;

(三)设立居民体育活动室或体育服务站,聘请社会体育指导员对参加健身活动的居民进行指导。第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应有的课间操和其它体育活动时间。

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开展工间操活动。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村),应当按照国家对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规划和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其建设应当与住宅小区(村)的主体工程同步进行。第十三条 已建成的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确需要改建和扩建的,不得减少其原有面积。

在体育设施配套不足的居民集中居住区进行改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必须依照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确定的旧区改造规划,同步建设好为居民服务的公共体育设施。第十四条 规划和新建中小学时,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设立运动场、篮球场和排球场等体育活动设施,其设立标准应当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可以利用公共体育设施开展以体育项目为主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收入应当用于补充体育设施的保养、维修和管理费用。

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使用、维修、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公共体育场所进行修缮保养,保证公共体育场所的正常使用。

禁止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利用公共体育设施从事与体育活动无关的经营项目。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财政预算的体育事业费中设立全民健身专项款,并随着人口和经济的增长而相应增加。第十七条 提倡市民每年参加体质测定,及时了解体质状况。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积极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体质测定。第十八条 体质测定应当依据国家体质测定标准进行,并配备经过培训合格的检测员和体质检测专用器材。第十九条 深圳市体育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深圳市市民体质监测结果提供给深圳市的主要新闻媒体发布。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九条的,公民可向体育管理部门投诉,体育管理部门应责令被投诉人改正并退回违法收取的费用;拒不改正的,可处以违法收费五至十倍的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体育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体育市场管理,促进和保障特区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区内下列营利性体育经营项目或体育经营活动:

(一)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度假区、体育场(馆)和其他有固定设施的综合性体育项目;

(二)国内外重大体育竞赛;

(三)体育表演;

(四)体育技术培训;

(五)体育竞赛和表演的经纪活动。

前款第(二)项所称国内外重大体育竞赛,是指国内市级以上或有境外国家和地区运动员(队)参加的单项或综合性体育竞赛。第三条 鼓励境内外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在特区兴办体育经营项目,开展体育经营活动。

扶持一切有益健康的体育经营项目或活动,禁止和取缔有损健康以及渲染暴力、淫秽、封建迷信的体育经营项目或活动。第四条 在特区内兴办体育经营项目、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体育市场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接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第二章 管理部门第五条 深圳市(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体育发展中心按照本规定负责体育市场的管理。第六条 市体育发展中心管理体育市场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有关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建立和健全体育市场管理制度;

(三)统一规划营利性体育项目的布局;

(四)按权限审批本规定第二条第(二)至(四)项所列各类体育经营活动;

(五)监督检查体育经营活动,协助有关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六)培训体育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对经专业岗位培训合格者核发专业岗位证照。第七条 公安部门负责对体育活动和经营场所的治安、消防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体育市场经营者进行注册登记和监管,根据有关规定监管体育竞赛和表演的经纪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税务、文化、城市管理、旅游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管理体育市场。第三章 申办条件和程序第八条 兴办体育经营项目或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备;

(二)有符合治安、消防、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件的适宜场所;

(三)有经过岗位培训、具备专业知识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四)经营内容有益健康;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兴办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所列综合性体育经营项目,除有关法律、法规和特区规章规定必须申请立项审批的项目,应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根据特区发展规划立项审批外,其余经营项目,由经营者依法直接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及税务登记手续后即可开业。

负责前款综合性体育经营项目立项审批的部门在审查立项时,应就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特区体育项目布局及发展的统一规划征求市体育发展中心的意见。

体育市场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后,应当将登记事项报市体育发展中心备案。第十条 临时性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二)、(三)、(四)项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市体育发展中心申请批准;国家规定需报市政府或上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临时性,是指一次性的,或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第十一条 申请举办临时性体育活动,应向市体育发展中心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举办体育活动的申请书;

(二)体育活动的组织实施方案;

(三)体育活动场地的情况说明及使用证明;

(四)举办体育活动的有关合同、协议书副本;

(五)主办、协办单位或举办者个人情况的证明。第十二条 前条第(二)项所列体育活动的组织实施方案,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活动的日程安排和场地使用及观众安排情况;

(二)活动的竞赛规程、表演项目、技术培训及教学计划等具体内容说明;

(三)活动经费预算及来源说明;

(四)参与活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情况;

(五)活动的治安、消防、交通、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措施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深圳哪做的体育赛事比较好呀?

一般做足球是比较好的,但是你要花很多积蓄建设体育场,最好是规摸大建设好,把球迷喜欢的粉丝重点推热,一场比比赛最好收费不要太高,反正多想点法子吧

深圳中考体育成绩提高

我是深圳初中体育老师,有体育中考的经验,我简单回答一下,有机会再详谈。

200米,是速度与耐力结合的项目,但以速度为主。又加上你是初中生,耐力还不够好,所以要系统训练。1,速度方面,几乎每天练习3组30米,2组50米,1组100米。很累的时候需要休息,要停止训练。2,耐力方面,一周一次2组400米训练,要求速度在百分之60-70。注意体力分配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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