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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聘财务担保(工程担保公司上班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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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担保有哪几种?各类担保有何具体规定?

《工程保函示范文本》本月起执行!住建部全面修订工程担保合同-工保网

落实2019年7月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的“修订保函示范文本”要求,近日住建部区分独立保函与非独立保函,发布了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支付保函、履约保函共8个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为住建部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其对保证担保的范围、金额、方式、期间等作出规定,并对保证担保责任的承担与解除、代偿等作出安排,将在维护工程担保市场秩序、完善工程担保市场监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1、保证担保的范围与金额

工程保函是保证人基于债务人的请求,同意就债务人履行与担保权人签订的合同项下的义务,向担保权人提供的保证担保。故示范文本明确:保证担保的范围即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担保权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担保金额由债务人与保证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确定,并在保函中载明上限。

在投标保函下,投保人(债务人)需履行招投标文件项下的义务,包括在开标后和投标有效期满前不撤销投标、收到中标通知后及时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提交履约担保等;在履约担保下,承包人(债务人)需按照主合同(独立保函称之为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在预付款保函下,承包人(债务人)需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和合理地为合同目的使用预付款,不将预付款挪作他用;在支付保函下,发包人(债务人)需履行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义务。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非独立保函和独立保函对当事人有不同的称谓:非独立保函的保证人对应着独立保函的开立人,非独立保函的债务人即独立保函的申请人,非独立保函的担保权人则指代独立保函的受益人。

其次需要明确的是,示范文本未对独立保函的免责情形作出规定,却统一了非独立保函的免责条款:因担保权人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债务人未履行义务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担保权人与债务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保证人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担保责任。

2、保证担保的方式与期间

示范文本明确非独立保函的保证方式皆为连带责任保证,即要求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因此,非独立保函的保证人不能以先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为由而拒绝履行保证义务;只要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哪怕债务人具有履行能力,担保权人都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独立保函,示范文本则强调其为见索即付独立保函,因此有别于《担保法》规定的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独立保函的开立人只要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便需承担保证责任。

无论独立保函还是非独立保函,都自保证人/开立人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保证期间(非独立保函的保证期间对应着独立保函的有效期)即自保函出具之日起至债务人的义务履行期(投标保函中,投标有效期延长的,保证期间相应顺延)届满后数日,具体期限和截止日期皆由债务人与保证人协商确定,并在保函中载明。

3、保证责任的承担与解除

与连带责任保证相对应,在非独立保函中,示范文本要求预付款保函、支付保函的保证人在收到担保权人发来的书面索赔通知并核定后,代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并赔偿因此给担保权人造成的损失,以及利息和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投标保函的保证人既需代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又需赔偿损失;而在履约保函中,保证人则需按照担保权人要求,援助原承包人、委托新承保人或亲自履行合同义务,亦或承担赔偿责任。

相应的,示范文本明确:在保证期满(独立保函中则指保函到期)、保证人支付金额达到最高担保金额以及依法应解除保证担保责任的情形下,保证担保责任解除;无论担保权人是否按照约定将保证担保原件退回,保证人在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自动消灭。

而对于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而言,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保函的独立有效。因此在独立保函中,示范文本要求保函开立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无条件支付,支付期限由申请人与开立人协商确定,并在保函中载明。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独立保函还是非独立保函,示范文本都强调“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并明确“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证担保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旨在禁止转让、抵押、质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置保函项下的权益,充分保障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

不难发现,修订后的工程保函示范文本更加贴合当前建筑市场的需要,有助于解决当前工程担保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且有助于明确各方权责,为工程担保的健康发展带上“紧箍咒”。这与2019年9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四项建设工程领域保证保险行业示范条款相承接,将有力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担保制度建设,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的支付担保是指谁提供的担保

工程款支付担保是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招聘财务担保,保证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担保。由于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来源于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部分,故工程款支付历来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前提,工程款支付担保也是工资保证金、工资专用账户和分账等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制度外的又一重要制度。

此前于2018年11月发布的《关于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中,清远住建局已提出建设工程招聘财务担保: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随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工程款支付担保为建设单位的法定职责,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重要性也进一步凸显。

故为进一步推动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落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清远住建局发布《关于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担保方式、担保金额、办理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一、规范担保方式,推进制度落实

围绕担保方式,《通知》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选择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或专业担保机构”,并对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专业担保机构的资质进行建设工程招聘财务担保了规定。

对担保人作出类型限定,一方面是对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落实,另一方面也在排序中对清远住建局《关于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中的“鼓励推行保证保险等多种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形式”作出响应。

而对担保人提出资质要求,则有助于保证银行、保险公司、专业工程担保机构对其出具的保函或担保书承担连带责任。以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为例,此前依据清远市住建局《关于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包人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作为建设工程保证保险险种之一,已自2018年在工程建设领域推广开来。此次《通知》规定保险机构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则提高建设工程招聘财务担保了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业务门槛,也有助于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稳步落实。

二、细化金额规定,辅助制度落地

围绕担保金额,《通知》要求担保金额应当符合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应当能够满足一定时期内工程建设计量支付的需要。

这一规定针对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内容可能不完善从而引起的纠纷:合同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担保人也应据此确定担保金额;合同未约定的,担保人则应确保担保金额能够满足一定时期内工程建设计量支付的需要。

结合实践细化规定,《通知》实际上对《条例》“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进行了补充。

三、明确办理时限,狠抓制度执行

围绕办理时限,《通知》明确即日起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1个月内办理完毕工程款支付担保;而在《通知》印发前、2020年5月1日后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以及2020年5月1日前领取施工许可证且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都应于通知印发后两个星期内(6月18日前)办理完毕工程款支付担保。

针对在建项目,《通知》以《条例》施行为界,一方面明确在《条例》施行前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根据对等原则(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补办工程款支付担保,另一方面要求《条例》施行后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所有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前者有助于构建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双重担保”,后者则是对于《条例》的贯彻。

针对新报建项目,不同于安徽“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做法,清远市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办理时限定为建设单位领域施工许可证的1个月内。结合《条例》第二十三条“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通知》也为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提供了多重保障。

为保障制度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已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应的,《通知》也要求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加大检查力度,对未按要求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项目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或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

通过对担保方式、担保金额、办理时限等作出规定,清远市完善了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当然,考虑到上级住建主管部门未来的制度创新,《通知》也提出:如遇部、厅就担保形式、担保时限、担保金额等有明确规定时,以部、厅文件为准。可以期待,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将为清远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添上强劲助力,筑牢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墙”。

工程担保的工资担保

您想问的是工程担保里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吧

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指担保人对业主或承包商支付民工工资义务的担保。

它是一种防止民工工资的清欠和防欠的保障措施,以第三方担保的形式来保障民工工资的正常发放,以及顾主破产情况下,可以优先权保护工人因其就业而产生的债权,以使工人能在非优先债权人获得其份额之前,从破产雇主的资产中获得偿付。承包商通过银行为其提供担保,保证承包商按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如期按时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也可按建筑承包企业为单位提供担保,如果承包商没有如期支付民工工资,将由担保银行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

保函作用

1、引入农民工工资担保制度,避免农民工工资拖欠,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收益。

2、农民工工资保函是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必要步骤,一般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办理前办理。

3、农民工工资保函能替代建设方、施工方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压力,为企业减负。

办理流程(约2-3个工作日出函)

1. 电子项目材料初审,包括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或模板、保函格式模板;

2. 确定最优的保函格式、出函银行、初步价格、办理条件;

3. 提交相应的材料,查询企业征信,落实反担保人及资产状况(金额较大项目须上会评审);

4. 签订担保协议,付款,递交材料到银行等出函。

建设工程担保具体概念是什么?

工程保证担保涉及三方契约关系:承担保证建设工程招聘财务担保的一方为保证人建设工程招聘财务担保,主要包括从事保证担保业务的保证担保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等建设工程招聘财务担保;接受保证的一方为权利人,或称受益人、债权人;对于权利人具有某种义务的一方为被保证人,或称义务人、债务人。

建设工程合同中,当事人的一方为建设工程招聘财务担保了避免因对方原因而造成的损失,往往要求具有合格资信的第三方为对方提供保证,即通过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保证担保,倘若被保证人不能履行其对权利人的承诺和义务,以致权利人遭受损失,则由保证人代为履约或负债赔偿。

1、要求承包商提供的工程保证担保

(1)投标保证担保

投标保证担保是保证人保障投标人正当从事投标活动所做出的一种承诺,其有效期通常比投标书的有效期长达28天。投标保证担保金额应为标价总额的1%-2%,对于小额合同可按3%计算,在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很有可能撤回投标的情况下,投标保证担保金额可以高达5%。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书连同投标保证担保一并送交招标人。开标之后,业主应将没有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担保迅速予以退还。工程签约后,也应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担保。

投标保证担保包括两种做法:

一种做法是由专业保证担保机构提供投标保函,一旦出现下列情况,专业保证担保机构将按照合同规定的投标保证担保金额对于业主进行赔偿: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到期之前撤销投标;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或拒绝提供规定的履约保证担保;中标人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业主签署合同。

此外还有一种做法,在投标报价之前,投标人按要求直接向业主交纳投标保证金,以此保证一旦中标,将履行签约承包工程。如果投标人行为构成违约,业主将废除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由于这种做法只有业主、承包商双方当事人,并不涉及第三方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因此不能视为一种严格意义的投标保证担保。

投标保证担保的意义在于:承包商要想参与投标,事先必须取得投标保证担保。一方面,由于撤回投标必须承担损失,因此通过投标保证担保,可以促使投标人认真对待投标报价,这样就有效防止了轻率进行投标;另一方面,保证人在为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担保之前,必须严格审查资信状况,否则将不会为其提供投标保证担保,这样就限制或排除了不合格的承包商参加投标活动。

(2)履约保证担保

履约保证担保是保证人保障承包商履行承包合同所做出的一种承诺,其有效期通常应截止到承包商完成了工程施工和缺陷修复之日。收到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书之后,中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书,连同履约保证担保一并送交业主,然后与业主正式签订承包合同。当承包商正常完成合同后,业主应将履约保证担保退还给承包商。履约保证包括以下做法:

一种做法是由银行提供履约保函,该保函一般为无条件的(“见索即付”)保函,一旦承包商不能履行合同义务,银行要按照业主的索赔要求,在履约保证金额内对业主进行赔偿。

另一种做法是,由专业工程保证担保公司提供履约保函,保证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并非由于业主或不可抗力原因,承包商中途毁约,专业工程保证担保公司将对业主因此蒙受的损失在履约保证金额内进行补偿。专业工程保证担保公司提供的履约保函一般为有条件的保函,即在业主提出索赔时必须提供承包商违约的证明,经保证担保公司核实才承担保证责任。这对于较为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来说是较为公正和适用的。同时,保证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强调首先是保证履约,其次才是赔偿。这体现了建立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宗旨和要求。一旦发生违约事件,专业工程保证担保公司可以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以使其继续完成合同;专业工程保证担保公司也可以接受该工程,并经业主同意寻找其他的承包商来完成工程建设;专业工程保证担保公司还可以与业主协商重新招标,由新的承包商负责完成合同的剩余部分。业主只按原合同支付工程款,专业工程保证担保公司将承担最后工程造价与原始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如果上述解决方案业主均不满意,专业工程担保公司可按履约保证担保金额对业主进行赔偿。

履约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价格的10%-25%,采用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ICE和FIDIC的合同条件,履约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价格的10%,世界银行项目对于履约保证担保金额通常定为合同价格的25%-35%,美国联邦政府工程则规定履约保证担保金额必须为合同价格的100%。

履约保证担保是工程保证担保中最重要的形式,也是工程保证担保金额最大的一项保证担保,其他的保证担保形式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是对履约保证担保的补充。通过履约保证担保,充分保障了业主依照合同条件完成工程建设的合法权益,同时迫使承包必须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合同的签约和执行。

(3)付款保证担保

业主通常会要求承包商提供付款保证担保。付款保证担保是保证人为承包商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将依照工程进度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分包商及材料设备供应商费用的担保形式。付款保证担保有时附于履约保证担保之内,也可通过专门文件进行规定。如果缺少付款保证担保,一旦承包商没有正常付款,债权人有权进行诉讼,致使业主的工程及其财产受到法院的扣押。通过实行付款保证担保,使得业主避免了法律纠纷和管理负担。

(4)保修保证担保

保修保证担保也称质量保证担保,是保证人为承包商提供的、保证在工程保修期(国际上称为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时,承包商应当负责维修的担保形式。保修保证担保可以包含在履约保证担保之内,这时履约保证担保有效期要相应地延长到承包商完成了所有的缺陷修复;保修保证担保也可以单独出具保函,并在工程完成后以此来替换履约保证担保,这时保修保证担保有效期与工程质量保修期相等。保修保证担保的保证担保金额,一般为合同价格的5%。

实行保修保证担保,对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对于促进承包商加强企业内部的全面质量管理,尽量避免质量缺陷的出现,同样具有激励作用和约束作用。

(5)预付款保证担保

业主往往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工程款以供承包商周转使用。为了保证承包商将这笔款项用于工程项目建设,防止承包商挪作他用、携款潜逃或宣布破产,需要保证人为承包商提供同等数额的预付款保证担保。随着业主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价款并逐步扣回预付款,预付款保证担保责任随之逐步降低直至最终消失。预付款保证担保金额一般为工程合同价格的10%-30%。

(6)差额保证担保

如果某项工程招标设有标底,通常在中标价格低于标底超出10%的情况下,为了保证按此中标价格不至于造成工程质量的降低,业主往往要求承保商通过保证人对于标底与中标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提供担保。当采取合理最低价评标原则时,实行担保差额保证,尤其更能显现出其重要作用。

2、要求业主提供的工程保证担保

要求业主提供的保证担保主要是业主支付保证担保。业主支付保证担保是指业主通过保证人为其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业主将会按照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如期将工程款支付给承包商。如果业主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将由保证人代向承包商履行支付责任。

3、反担保

由于保证担保金额很高,而收取的保证担保费一般不足保证担保金额的5%,因此保证人承担的风险是相当大的。被保证人对保证人为其向权利人支付的任何赔偿,均承担对于保证人的返还义务。保证人为了防止向权利人赔付后,又不能从被保证人里获得补偿,可以要求被保证人以其自有资产、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或通过其他保证人等提交反担保,作为保证人出具保证的前提条件。一旦出现代为赔付的情况,保证人可以通过反担保追偿因提供保证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不论要求承包商通过保证人提供的工程保证担保,还是要求业主通过保证人提交的工程保证担保,都存在承包商或业主进一步向保证人提交反担保的问题。没有反担保,就没有违约成本的制约,因此,提交反担保是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一个核心内容。

综上所述,国际上工程保证担保制度主要包括:要求承包商提供的投标、履约、预付款、保修等保证担保,要求业主提供的业主支付保证担保,承包商和业主都应进一步向保证人提供的反担保。

财务人员找工作需要用房产证作担保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很明确,劳动合同法明令禁止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包括财务人员)提供担保。

而你父亲所应聘的单位要求提供房产复印件作为担保,则双方签订的协议将因违反上述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也就是说,不管协议怎么签署,涉及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其次,若用人单位只是提供房产复印件、签署协议,实质上也未对该房产设定抵押,因为不动产抵押应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即使提供了房产证复印件、签署了协议,也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再次,若担心有欺诈问题,则关键在于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态度,仅仅依据上述“担保”和“协议”,只能说,相关做法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不一定就是欺诈,若认为风险大,可予以主张纠正,若在乎这个工作岗位,则可顺水推舟,因为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即使签了协议,也等于没签。

最后,这样做会有风险么?还需要注意什么?他们那个什么协议有问题么?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可依据完善的劳动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体上讲,劳动关系建立过程中,劳动者承担责任的概率较小,风险也不大。只要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即使签了合同、提供了房产复印件,也未能成立担保关系,且有关协议将由于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因此,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条件,就在于自己对工作、用人单位的整体考察和衡量。

以上回答是建立在你父亲与该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若非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则有关担保的约定,应视为民事合同,依照民法规定,将为有效。

请注意区分。

  建设工程招聘财务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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