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文献中的优先权数据(专利授权数据)
专利申请优先权内容有哪些?
专利申请优先权内容有哪些?优先权原则是专利申请原则之一。包括国外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那么专利申请优先权内容有哪些?专利申请优先权内容优先权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前者为国外优先权,后者为本国优先权,两者在适用的专利类型、申请地点上,都有所不同。优先权的实际意义是,以其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日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称为优先权日,上述特定的期限,称为优先权期限。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第一次申请被放弃或驳回时,其优先权仍然存在。优先权可以转让,即可以随专利申请权一起转让。
专利优先权后面的一串条码怎么看
您好:
这一串条码其实是专利优先权数据。
优先权数据在专利文献中一般用INID代码“(30)遵照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数据”一项标注,包括四项内容:(31)优先申请号,(32)优先申请日期,(33)优先申请国家或组织代码,(34)依地区或国际协定提交的优先申请中的国家代码,至少有一个地区或国际申请提交的国家是巴黎联盟成员国。
您这一串里包含两个优先权,国家代码为NO,应该是挪威。也就是说,该专利拥有两项挪威申请的优先权,第一项申请日期为1994.3.28 ,申请号码为 941144(NO),第二项日期为1994.7.27 ,申请号为942790(NO)。
希望答案对您有帮助。
想问一下,专利有相同的优先权信息就是同族专利吗?信息内容就是完全一致的吗?~~急~~谢谢!
同族专利是指基于同一优先权文件,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以及地区间专利组织多次申请、多次公布或批准的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一组专利文献。有时候,有人也会将这个概念扩展为包括对同一技术提出的所有相关专利申请所产生的专利文献,比如下文所称的人工专利族,但容易与专利簇的概念混淆。 由至少一个共同优先权联系的一组专利文献,称一个专利族(Patent Family)。在同一专利族中每件专利文献被称作专利族成员(Patent Family Members),同一专利族中每件专利互为同族专利。在同一专利族中最早优先权的专利文献称基本专利。
错误的
什么是专利优先权 请举例说明
优先权原则是专利申请原则之一。包括国外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
优先权专利文献中的优先权数据的主要内容是专利文献中的优先权数据,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前者为国外优先权,后者为本国优先权,两者在适用的专利类型、申请地点上,都有所不同。优先权的实际意义是,以其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日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称为优先权日,上述特定的期限,称为优先权期限。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专利文献中的优先权数据;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第一次申请被放弃或驳回时,其优先权仍然存在。优先权可以转让,即可以随专利申请权一起转让。
举例说明专利文献中的优先权数据:甲于2006年10月31日在美国申请某项发明专利,他又于2007年10月20日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美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中国将其在美国申请的日期即2006年10月31日作为他向中国申请的日期,如果在2006年10月31日至2007年10月20日期间,有人在中国就相同的主题申请专利,中国专利局不予受理。这就是国外优先权。
至于国内优先权,同理,在此不举例说明,相信专利文献中的优先权数据你能明白。
专利申请优先权的内容,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的区别
区分国内优先权于与国外优先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优先权包含范围不同:国外申请人可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申请后,又在中国以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权,享有优先权.
(二)优先权享有主体不同:国外优先权由外国公民享有,国内优先权由本国公民享有.
(三)权利来源不同:国外优先权来源于外国同中国签定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而国内优先权则是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赋予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优先权.
(四)优先权设置目的不同:国外优先权是为国际专利申请提供了便利,及时有效的保护了外国专利权人的利益;国内优先权主要是便于优先权期间内技术方案的增加,为不同种类专利间的转换提供条件,保护国内公民的。
专利申请中括号里的数字表示啥意思?即[43]?[11][12]?等,谢谢!
这个是专利文献著录项目识别代码。具体如下专利文献中的优先权数据:10文献标志(11)文献号(专利号)(12)文献类别(13)根据WIPO标准ST.16制定专利文献中的优先权数据的文献种类代码 (15) 有关专利修正的信息(19)公布专利文献的国家或机构20申请数据(21)申请号(22)申请日期(23)其它日期(包括展览登记日期专利文献中的优先权数据,递交临时说明书,递交完整说明书登记日期)(24)所有权生效日期(25)原始申请公布时的语种(26)申请公布的语种30优先权数据(31)优先申请号(32)优先申请日期(33)优先申请国家或组织40文献的公知日期(41)未经审查且尚未批准专利的说明书,向公众公开阅览或接受复制的日期。(42)经审查但尚未批准专利的说明书,向公众提供阅览或接受复制的日期。(43)未经审查和尚未批准专利的说明书印刷或类似方法出版的日期。(44)经审查尚未批准专利的说明书经印刷或类似方法出版的日期。(45)经审查批准专利的说明书的印刷或类似方法出版的日期。(46)专利权项的印刷或类似方法出版的日期。(47)已批准专利的说明书向公众提供阅览或复制的日期。(48)经过修正的专利文献公布日期.50技术信息(51)国际专利分类号,简写成Int.Cln.,Cl右上角的数字,表示IPC的版次,如Int.Cl3表示是IPC的第三版。(52)本国专利分类号(53)国际十进制分类号(54)发明题目(55)关键词(56)已发表过的有关技术水平的文献(57)文摘及专利权项(58)审查时所需检索学科的范围40文献的公知日期(41)未经审查且尚未批准专利的说明书,向公众公开阅览或接受复制的日期。(42)经审查但尚未批准专利的说明书,向公众提供阅览或接受复制的日期。(43)未经审查和尚未批准专利的说明书印刷或类似方法出版的日期。(44)经审查尚未批准专利的说明书经印刷或类似方法出版的日期。(45)经审查批准专利的说明书的印刷或类似方法出版的日期。(46)专利权项的印刷或类似方法出版的日期。(47)已批准专利的说明书向公众提供阅览或复制的日期。(48)经过修正的专利文献公布日期.50技术信息(51)国际专利分类号,简写成Int.Cln.,Cl右上角的数字,表示IPC的版次,如Int.Cl3表示是IPC的第三版。(52)本国专利分类号(53)国际十进制分类号(54)发明题目(55)关键词(56)已发表过的有关技术水平的文献(57)文摘及专利权项(58)审查时所需检索学科的范围60其它法定的有关国内专利文献的参考项目(61)增补专利(62)分案申请(63)继续申请(64)再公告专利(65)与该申请有关的早期公布的专利文献号(66)由当前文献所取代的较早申请的提出日期及申请号,既同一发明较早申请驳回之后提出的较晚申请。(67)专利申请的提交日期及申请号,或授权专利号,以此为基础提交的当前实用新型申请或注册的实用新型(或类似工业产权,诸如实用证书或实用创新)。(68)对补充保护证书而言的基本专利号和/或专利文献公布号。70与专利文献有关的人事项目(71)申请人姓名(或公司名称)(72)发明人姓名(73)受让人姓名(或公司名称)(74)律师或代理人姓名(75)同是申请人的发明人姓名(76)既是发明人也是申请人和受让人的姓名80/90国际组织有关项目,以及与补充保护证书法律有关的数据(81)专利合作条约的指定国(83)根据布达佩斯条约微生物保存的有关信息(84)根据地区专利公约指定的缔约国家(85)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3条(1)或第40条(1)进入国家阶段的日期。(86)国际申请著录项目,如申请号、出版文种及申请日期(87)国际专利文献号、文种及出版日期(88)欧洲检索报告的出版日期(89)相互承认保护文件协约的起源国别及文件号。(91)根据PCT提出的国际申请日期,该日期由于未进入国家或地区阶段而在一个或几个指定国或选定国失效,或不进入国家或地区阶段的确定日期。(92)第一次国家允许作为医药品向市场供货的日期及号码(用于补充保护证书) (93)第一次允许作为药品向地区经济共同体市场供货的号码、实施日期及国家(用于补充保护证书)(94)补充保护证书的有效期及有效期届满的计算日期(95)受基本专利保护并申请专利文献中的优先权数据了补充保护证书或已授予了补充保护证书的产品名称。(96)地区申请数据,即申请日、申请号、最初提交申请公布的任意语种。(97)地区申请(或已经授权的地区专利)公布数据,即公布日期、公布号、申请(或专利)公布的任选语种。
专利优先权有哪些分类,专利优先权制度如何利用
一、专利优先权有哪些分类
专利优先权可分为国内优先权和国际优先权。
1.国内优先权
国内优先权专利文献中的优先权数据,又称为“本国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专利文献中的优先权数据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专利文献中的优先权数据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在我国优先权制度中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2.国际优先权
国际优先权,又称“外国优先权”,其内容是专利文献中的优先权数据:专利申请人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就同一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中国应当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为申请日,该申请日即为优先权日。
二、专利优先权制度如何利用
1.外国优先权
优先权制度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按照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已经在该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申请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的 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其他国家就相关内容再次提出申请时,可以自在先申请提出之日起12个月(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或6个月(对外观设计申 请)内应享有优先权。
另外,依照该联盟任何国家的本国法,或依照该联盟各国之间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与正规的国家申请相当的任何申请,都应 当认为产生优先权。这里所说的"正规的国家申请"是指足以确定在有关国家中的申请日的任何申请,而不论该申请的结局如何,即不论其是否已被撤回、放弃或驳 回。
因此,在上述期间届满前在该联盟的任何其他国家提出的在后任何申请,不应由于在这期间完成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外一项申请的提出、发明的 公布或使用、外观设计复制品的出售、商标的使用而无效,而且这些行为不能产生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或个人占有的任何权利。第三人在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第一次申请 的日期以前所取得的权利,依照该联盟每一国家的国内法予以保留。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经常有人认为,申请人通过该制度所取得的优先权日就成为 在后申请的申请日,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没有理解上述的优先权实质。比如,对于专利申请而言,“优先权日”只是作为审查在后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截止日,即 只考虑在优先权日之前已经公开的文献资料,只有这部分文献资料才会影响要求了优先权的技术内容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而在优先权日至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期间公开 的文献资料则不予考虑;而在后的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仍然以其提交日为准,不会提前到优先权日。由于申请人在第一次提出申请后享有优先权,就能有充裕的时间进 行改进,并有时间考虑自己还要在哪些国家再提申请,选择在其他国家代办手续的代理人或寻找潜在的合作方和资金,这也正是设立优先权制度的目的。
但是,优先权不能自动当然获得,任何人如果希望以在先的申请为基础享有优先权,需要作出声明,说明提出该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期和受理该申请的国 家。这些事项应记载在主管机关的出版物中,特别是应在有关的专利证书和说明书中予以载明。与此相对应,我国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 人办理要求优先权手续的,应当在书面声明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书面声明中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的,视 为未提出声明。
同时,各国家还可以要求作出优先权声明的人提交以前提出的申请(说明书、附图等)的副本。该副本经原受理申请的机关证实无误 后,不应再要求任何认证,并且无论出于什么原因都可以在提出后一申请后三个月内随时提交,而不需缴纳费用。各国家还可以要求该副本附有上述机关出具的载明 申请日的证明书和译文。与此相对应,我国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 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同时,我国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 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关证明;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在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 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
巴黎公约第四条规定,每一个国家都应确 定作出优先权声明的期限。按照一般规定,该期限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是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对外观设计申请是自优先权日起6个月。如果要以在先的实 用新型申请为基础要求优先权而在一个国家提出外观设计申请,则优先权的期间应与对外观设计规定的优先权期间一样,即自优先权日起6个月;巴黎公约也允许以 在先的专利申请为根据要求优先权而在一个国家提出实用新型申请,其期间为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反之亦成立。与此相对应,我国现行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 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巴黎公约第四条规定, 该联盟的任何国家不得由于申请人要求多项优先权(即使这些优先权产生于不同的国家),或者由于要求一项或几项优先权的申请中有一个或几个因素没有包括在作 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中,而拒绝给予优先权或拒绝专利申请,但以在上述两种情况都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发明单一性为限。关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中所没有包括 的内容,以后提出的申请应该按照通常条件产生优先权。与此相对应,我国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 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巴黎公约第四条规定,该联盟国家的国民就同一发明向各国申请的专利是互 相独立的。也就是说,在优先权期间内申请的各项专利,就其无效和丧失权利的理由以及其正常的期间而言,在不同的国家是互相独立的,不应该相互产生影响。
巴黎公约第四条规定,在该联盟各国,因享有优先权而取得的专利的有效期间,与假设没有优先权而申请或授予的专利的有效期间相同。比如,对于发明专利申请 而言,无论是否享有优先权,其授权以后的保护期间都是自申请日算起20年,而不应当因为享有优先权就从优先权日算起保护期间,缩短其实际保护时间。
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制度适用于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分别在不同的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的情况,而不适用于本国国民对于在本国提出的在后专利申请要求在本国提出 的在先专利申请的优先权的情况。因此,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制度又被称为“外国优先权”制度。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许多国家借鉴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制度制定了 “本国优先权”制度,优先权原则进一步扩大适用到本国申请人,即申请人在本国提出在先专利申请之后,在规定期间内又就相同主题在本国再次提出申请的,也可 以享有以在先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这被称为“本国优先权”。
2.本国优先权
参照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的规定,我国在1992年修改专利法时增加了本国优先权制度。现行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 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在实践中,由于文献资料检索手段、语言、经费、时间等方面的限制,申请人经常对自己的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没有很大的把握,不知道到底是否该申请专 利,担心不能被授权反而造成自己技术的公开。而利用上述的本国优先权制度,则可以先提交一份初步申请取得申请日,使别人的公开不会影响自己已经取得的成果 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然后改进技术进一步提高其新颖性和创造性。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再提交一份申请,并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如果因为种种原因而在12个月之 内不能提高其新颖性和创造性,达不到专利性的要求,则还可以撤回在先申请,避免其技术的公开。可以说,这是本国优先权制度的最大优点。
另外, 由于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具有“授权容易并且快、但是授权后不稳定”的特点,而发明专利申请则具有“授权难度大并且耗时长、但是授权后较稳定”的特点, 当申请人对自己的技术的新颖性、创造性没有很大的把握时,可以先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然后在改进技术方案以后再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并要求在先实用新型专 利申请的优先权,从而使实用新型专利转换为发明专利,延长保护期;如果申请人认为自己的技术方案满足发明专利的授权条件而先提交了一份发明专利申请,但是 考虑到产品的市场寿命比较短等因素,又希望尽快授权,则可以再提交一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要求在先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从而使发明专利转换为实用新型 专利,缩短保护期。可以看出,优先权制度既充分保护了申请人的利益,又促进了发明人提高其技术方案的积极性,从而推动了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