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2017(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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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园区安全如何管理
科学规划与建设,从源头上提升园区本质安全水平
(一)统筹规划。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结构特点、化工产业资源、自然环境条件、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生产规划,制定化工行业发展规划,确定专门区域发展化工产业,并将园区规划纳入当地城乡发展规划。园区选址应把安全放在首位,使园区规划与城市发展规划相协调、园区功能与其他主体功能区相协调,使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留有适当的发展空间,将园区安全与周边公共安全的相互影响降到最小。
(二)合理布局。园区内各企业的布局应满足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并综合考虑主导风向、地势高低落差、企业装置之间的相互影响、产品类别、生产工艺、物料互供、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等因素,合理布置功能分区。科学评估园区安全风险,确定安全容量,实施总量控制,降低区域风险,预防连锁事故发生。
(三)严格准入。规划设立园区的当地人民政府要建立园区内的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要充分考虑园区产业链的安全性和科学性,有选择地接纳危险化学品企业入园。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园区产业链安全和安全风险容量要求,作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大力支持产业匹配、工艺先进的企业入园建设,严格禁止工艺设备设施落后的项目入园,严格限制本质安全水平低的项目建设。凡入园企业,应依法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严格安全设计管理,严格控制涉及光气、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建设项目,从严审批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企业、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或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新建化工生产储存装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储存装置必须装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应装备安全联锁系统。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不得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园区内。
(四)科学建设。负责园区管理的当地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化工行业发展特点,统筹考虑产业发展、安全环保、公用设施、物流输送、维修服务、应急管理等各方面的需求。园区的建设以有利于生产安全为原则,完善水、电、汽、风、污水处理、公用管廊、道路交通、应急救援设施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实现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设施的专业化共建共享。
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武汉化工区)的管理,促进武汉化工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化工区。第三条 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武汉化工区总体规划、发展规划的要求,将武汉化工区建设成我国重要的石油化工产业基地和长江中游化工物流基地。武汉化工区重点发展石油化工、精细化工、新材料、装备制造、化工港口物流等相关产业。第四条 武汉化工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武汉化工区内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区级社会行政管理职能。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会同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根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武汉化工区的土地使用依法实施管理;
(四)按照规定权限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备案,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五)负责武汉化工区内城乡建设、国土规划、城市管理、科技、环保、安全生产、国有资产、教育、民政、卫生和计生、财政等行政管理工作;
(六)负责武汉化工区招商引资、人才引进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管理设在武汉化工区内的派出机构;协调海关、检验检疫、外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在武汉化工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八)负责武汉化工区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等应急管理工作;
(九)承担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和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武汉化工区管委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在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总量内,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合理配备和有效使用人员编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制度等方式,建立能进能出的用人、用编机制。
市公安、税务等部门在武汉化工区设立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本部门法定职责赋予派出机构相应的行政管理权限。派出机构接受上级派出机关的领导和武汉化工区管委会的指导、协调。第六条 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规划、相关区域和行业规划等要求,按照石化行业产业特点和建设一流生态化工园区的目标,制订武汉化工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武汉化工区土地整理储备机构受市土地整理储备机构委托,负责武汉化工区内的土地整理储备和供应工作。在业务方面接受市土地整理储备机构的统筹和协调,并接受市国土规划等部门的监督。第八条 武汉化工区管委会应当制订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人才培养、使用、流动、评价等制度,支持区内单位根据需要引进高端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并在创新创业扶持、人口管理、未成年子女教育、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第九条 武汉化工区应当按照循环经济和工业生态的发展理念,利用良好的山水自然资源,构建高标准的自然生态防护体系, 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和生活方式,推动园区经济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第十条 鼓励国(境)内外投资者应用先进的物联网技术打造现代化仓储和运输平台,开发建设化工物流中心和化工交易平台,促进化工港口物流区建设。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武汉化工区设立化工新技术研发中心、大型企业研发中心、产学研基地,建设化工测试中心、检测机构等高端服务平台,为企业生产和科研活动提供支持。
鼓励在武汉化工区设立中小型科技创新企业孵化基地等各类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场地、设备、资金、市场推广等创业服务。经国家、省、市认定的创业孵化服务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在武汉化工区内鼓励知识产权的创造与运用,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第十二条 鼓励国(境)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以及外(含港、澳、台)商投资产业有关指导目录的规定,在武汉化工区投资各类化工、公用工程和产业配套等项目。鼓励社会资本依法采取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市政工程。
武汉化工区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资,支持区内企业协作发展、技术改造以及发展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化工园区是化工行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在促进安全统一监管、环境集中治理、上下游协同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已成为化工行业的主要发展阵地。目前,我国化工园区发展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园区还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设施不健全、专业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安全环境风险较高,亟需出台政策引导化工园区规范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化工园区绿色安全发展。《办法》编制主要考虑三点:一是充分与现有政策标准衔接。《办法》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指导,与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综合评价导则等标准规范相衔接,参考相关省份已出台的认定办法,围绕化工园区绿色、安全发展目标,为各省份制定认定管理办法提供依据。二是统筹兼顾不同化工园区特点。《办法》综合考虑我国化工园区数量众多,地理位置、主导产业各不相同等特点,在确保安全环境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制定了差异化政策。如,考虑到北方冬季气温较低,废水明管输送运行成本高、管线冻裂风险大,我们要求废水排放采用“专管或明管输送”。三是严守安全环保底线。《办法》面向化工园区本质安全、清洁生产、应急保障等需求,分别从园区设立、管理机构、园区选址、规划、安全环保、应急救援等方面提出约束性指标要求,是各省份制定实施细则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
法律依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根据《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参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化工园区综合评价导则》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对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工作负总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指导地方开展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相关工作。
国家6部位对化工园区认定标准与江西省认定标准的区别
六部委联合认定标准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包含管理机构、选址布局、产业规划、安全环保、危废处理等12条要求。江西省认定标准科学规划布局、集约创新发展、安全绿色发展、设施服务共享。
六部委联合园区认定的内容有3条。《办法》明确,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负责。园区管理的内容有5条。《办法》明确,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要依法依规妥善做好未通过认定化工园区的整改或关闭,以及园区内企业的监管及处置工作。《办法》规定,新设立化工园区应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承接列入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划的化工项目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同意,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应通过认定。《办法》还规定,定期组织开展认定化工园区自评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以及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认定化工园区资格。
江西省化工园区认定遵循以下原则:科学规划布局。化工园区选址应符合设区市、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应符合国家、区域、地方产业发展规划要求。集约创新发展。化工园区按照产业链条布局专业特色发展,坚持循环发展、创新发展,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安全绿色发展。化工园区安全环保管理完善,实施责任关怀,实现安全、绿色发展。设施服务共享。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完善,具有较高信息化水平和较强公共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