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伤保险条例2015(广东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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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所谓广东工伤保险条例2015的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广东工伤保险条例2015,其实就是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第二段。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广东工伤保险条例2015,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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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什么?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什么广东工伤保险条例2015?
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 “用 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 广东工伤保险条例2015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广东工伤保险条例2015的广东工伤保险条例2015, 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新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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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工伤保险条例2015的规定,广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广东工伤保险条例2015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但停工留薪期并不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至鉴定结论作出的时间等同,凭医疗机构书面证明按《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粤劳社〔2006〕155号)确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广东省工伤保险第九条第六项规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广东工伤保险条例2015,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伤认定
第三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四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章管理监督
第七章争议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广东工伤保险条例2015,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3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4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5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6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7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
第8条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
第二章工伤认定
第9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10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11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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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属工伤几级伤残?如何获取理赔?
工伤赔偿标准及支付单位
(一)、什么是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在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工伤赔偿金法律规定的标准及由谁来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1、一般伤情
(1)、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3款。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30条4款。
(3)、交通费:符合医疗机构证明、经办机构同意、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照因公出差标准计算。《工伤保险条例》30条4款。
(4).、食宿费:同交通费条件一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30条4款。
(5)、康复性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30条6款。
(6)、 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32条。
(7)、工资、福利:停工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原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年,由单位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1、2款。
(8)、 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由单位支付。《工伤保险条例》33条3款。
2、造成残疾
(1)、生活护理费: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以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50%、40%、30%,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34条2款。
(2)、一至四级伤残待遇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条例》35条1款。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27月*本人工资/月;二级25月*本人工资/月;三级23*本人工资/月;四级21*本人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伤残津贴: 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差额。有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支付。
【4】、工伤职工退休,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如低于伤残津贴应补足差额,由基金支付。
【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改变 ,以伤伤残津贴为基数,由单位与个人共同向基金支出。
3、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条例》36条
【1】、保留劳动关系、适当安排工作。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本人月工资。由基金支出。
【3】、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60%,。由单位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前提是终止劳动关系的,其标准 :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10个月、六级伤残8个月。有基金支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9条。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前提是终止劳动关系,其标准: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50个月、六级伤残40个月。由单位支付。《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9条。
4、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条例》37条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本人月工资,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由基金支出。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前提是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其标准:以本人工资为基数,7级伤残6个月、八级伤残4个月、九级伤残2个月、10级伤残1个月。由基金支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9条。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前提是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其标准:七级伤残25个月、八级伤残15个月、九级伤残8个月、十级伤残4个月。由单位支付《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9条。
【4】、伤残津贴:无。
5、一次性工亡待遇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国务院于2010年对《工伤保险条例》做出修订后,打破了地区限制,全国统一标准,实现“同命同价”。
根据新调整的2018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39,251元的标准,职工因工死亡可享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785,020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发生工亡后,工亡职工近亲属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比如,北京目前社平工资为7706元,则丧葬补助金为7706元×6=46236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计发期限:这项待遇是长期待遇,一旦供养亲属具备、恢复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即不再发放。
注:职工的近亲属,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工亡一次性补助金亲属间如何分配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是遗产,但应当参照《继承法》的第10条规定的继承顺序来分配。当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存在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原则上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等额分配,当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不存在时,再依照上述原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取得。
(2)、理由: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属于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精神抚慰补偿金,那么就应当依照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精神损伤的轻重来确定一次性工亡补助的分配方式。《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继承顺序就很好的体现了亲属关系的亲属远近及亲属精神损伤的轻重。
(3)、顺序《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