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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荆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哪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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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居民医保在哪里交费

荆州居民医保在税务部门指定的机构缴费,如社区社保办事处等地。

根据《荆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实行年缴费制,集中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2月底。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在校学生原则上以学校为单位集中进行参保登记缴费。在集中缴费前,人社部门应将上年度城乡居民参保信息提供给地税部门。

无参保登记信息或参保登记信息不全的城乡居民办理参保手续时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近期免冠一寸白底彩色登记照一张。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应在地税部门指定的机构缴费。地税部门应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费委托金融机构代核代征机制,积极探索基本医疗保险费网上缴费等多种形式的缴费方式,方便城乡居民参保。

扩展资料:

《荆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制度。

(一)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校医务室或所、村卫生室)门诊就诊,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55%;每天报销限额为乡镇卫生院15元、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校医务室或所)10元(不含一般诊疗费)。

(二)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校医务室或所)就诊的,每天报销限额分别为7元、4元。

(三)个人年度累计报销限额为350元(含一般诊疗费)。

参考资料来源:江陵区政府——荆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荆州居民医保不能补缴

不可以补缴。

根据最新荆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荆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已经合并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荆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而城乡居民医保是可以补缴的。参保人员如果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那么将从停交的下个月开始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本人自行承担。但是在3个月内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金和利息的,那么可以在补足停交的下个月开始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参保人员如果超过3个月还没有补交的,本结算年度内的个人自负比例提高10%,从补足停交的下个月开始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商业保险只需要有身份证即可,全国任何地方都可以买。社保医疗险想以个人身份购买的话就只能在你的户籍地社保部门办理,除身份证外还要看户口本。根据现行政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错过荆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了缴费时间将无法补缴,只能等下一年度再参保。居民医保实施的是预缴费,所以,居民医保需要每年缴纳费用,不缴费将无法享受待遇。按照规定,居民缴纳基本医保费的年限与报销比例挂钩。连续参保缴费的,从第二年起,每增加一个缴费年度,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增加1%,增加的比例最高不超过10%。中断缴费又续缴的,之前的缴费年限将作废。

荆州城镇居民医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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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并未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进行统一规定,由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据往年数据显示,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筹资标准是100元,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60元,其余40元由政府补助。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和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儿童,个人不缴费,医疗保险费全部由政府补助。非从业城镇成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560元筹资,缴费和补助标准如下:

1、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不缴费,医疗保险费全部由政府补助;

2、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120元,其余440元由政府补助;

3、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330元,其余230元由政府补助。

2017年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荆州市城乡居民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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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并轨”文件荆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整合现有荆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医保(主要涉及3类人群:非从业人员、老年居民、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和新农合制度,合并成为城乡居民医保。

制度整合后,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基金统收统支,即城乡居民在医保方面实现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范围和标准。

统筹范围外年医疗费超5万荆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乡统报60%

原城镇职工和居民享受统一荆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待遇,原新农合享受单独的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待遇,两项救助待遇的起付标准、保障额度、保障项目存在较大差异。新制度规定,不分城乡差别,实行职工和居民同一待遇。

特药特材救助。特药特材,是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外,重大疾病治疗必需、疗效显著、费用较高且难以使用其他治疗方案替代的药品或者医用材料。以前只有城镇职工和居民享受特药特材待遇。新制度规定,城乡全体参保人使用特药特材发生的医疗费用统一按70%

报销。

大额救助。参保人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范围外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城乡全体参保人统一按60%

报销。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10万元。

大病保险报销标准为:参保人全年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由大病保险金报销70%;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全年累计超过1.8万元以上的费用,由大病保险金支付50%。一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12万元。

参保人连续参保2年以上不满5年的,最高支付限额另外增加3万元。参保人连续参保满5年的,最高支付限额另外增加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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