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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审查指南计算机放开(欧洲专利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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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欧洲专利?欧洲专利申请程序有哪些?

如何申请欧洲专利?欧洲专利是授予具有工业实用性、绝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发明。 截至目前, EPO已有34个成员国。那么欧洲专利申请程序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下吧。如何申请欧洲专利?欧洲专利申请程序有哪些?1、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英语、法语和德语这3种官方语言之一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申请。在提交申请之后的一个月左右时间里,欧专局会发出通知。2、欧洲专利局检索在提交申请的同时还必须提出检索请求及交纳检索费。自申请日起2年左右,收到欧洲专利局出具的检索报告,并附件一份对申请可专利性的初步审查意见书。3、公布专利申请欧洲专利一般会于自申请日起18个月公布专利申请。4、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及实质审查申请人应在申请同时或在欧专局的检索报告公布日起 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还需要从欧洲成员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交纳审查费和指定费。如果交纳7份指定费,欧洲专利条约的全部缔约国都可以被指定,但延伸国的指定费则需要单独交纳。在提出实质审查之后,该欧洲专利申请进入实审程序,并通常在提出实审后1-3年内收到欧专局的审查意见。5、欧洲专利授权:审查通过后,欧洲专利局给申请人发出授权通知复印件。申请人选择同意授权文本并允许本申请进入授权程序,同时申请人还可以按自己的意志对文本或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于此同时申请人还需付授权费并递交权利要求的其他两个语种的翻译译文。另外,需查询是否已经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译文。上述这些工作完成后,欧洲专利被正式授权并发出授权证书。6.在欧洲成员国生效一般在收到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就必须决定在指定国名单中选择生效国,通知欧洲专利局该专利在哪些国家生效。在确定生效国后,根据各生效国的规定,一般还需要将此项欧洲专利的全部内容翻译成该国的语言,并提交给该生效国,以便此项欧洲专利在该国生效。一般欧洲成员国要求在授权公告起 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公告后九个月内是异议期。完成在不同国家生效的工作后,申请人则拥有不同国家的专利,他们相互独立,每一项都需要每年交纳年费。7.欧洲专利从申请到授权整个申请过程所需时间为: 3-5年8.欧洲专利申请有效期限为 :自申请之日起20年关于如何申请欧洲专利?欧洲专利申请程序有哪些?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有更多关于专利申请的问题,大家可以继续关注八戒知识产权,或电话联系我们。

请教欧洲专利的几个问题

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是根据欧洲专利公约,于1978 年正式成立的一个政府间组织。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欧洲专利的申请、审批及授权工作。欧洲专利申请的突出优点是:使用一种语言(英语、法语、德语之一),提出一件欧洲专利申请,经过一个申请、审查、授权程序,获得欧洲专利后,在全部成员国和延伸国启动生效程序后,即可获得同等国家专利的保护。依目前情况,欧洲专利可以同时在36 个成员国获得同样保护,申请途径包括两种,一是直接递交欧洲专利申请(要求或不要求优先权);另一种是PCT 国际申请进入欧洲地区阶段。申请欧洲专利所依据的法律及规则是“欧洲专利公约”和“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

一、欧洲专利申请一般流程

(一)欧洲专利申请的提出

任何自然人和法人或与法人相当的组织均可申请欧洲专利,不管其住所和国籍。欧洲专利申请可以向欧洲专利局慕尼黑总部或其海牙分局提出;或依缔约国的法律规定,向该国的工业产权局或该国的其他主管机构提出,如,向德国专利局、法国专利局提出欧洲专利申请。申请需要的文件:作为一件欧洲专利申请,应该包括:1. 请求书;2. 至少一个指定国;3. 申请人信息;4. 说明书和附图(必要时);5. 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6. 摘要。如果要求优先权,应在申请文件中注明优先权日期和在先申请递交国家。优先权号及优先权文件应该在自最早优先权起16个月内提供欧洲专利局。申请费:递交欧洲专利申请后,应在申请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官方费用。如果申请费未及时缴纳,可以在接到欧洲专利局发出的有关通知一个月内补缴,但要缴纳一定的滞纳金。

(二)欧洲专利申请的检索和公开

递交的欧洲专利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欧洲专利局将发出受理通知书,给予申请日和申请号。如果申请费已及时缴纳(申请日起一个月内),递交的申请将进入形式审查阶段。形式审查时如果有缺陷,专利局将发补正书通知申请人(代理人)改正缺陷。形式审查通过后,欧洲专利局检索部门将对递交的申请进行检索并作出检索报告。2005 年7 月1日之后递交的申请还附有书面意见,称为扩展的检索报告。申请人一般于申请日后(优先权日)16个月收到检索报告后可根据检索报告引用的对比文献情况判断递交的专利申请的授权前景,以便决定是否进行后续程序。申请人也可以在收到检索报告后根据检索报告的内容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欧洲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要求优先权时自最早优先权日)18个月后给予公开。检索报告有时与公开文本一起公开,有时单独公开。公开文本有以下几种:如果欧洲检索报告与申请说明书一起公开,文件扉页上标记A1;如果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单独公开,扉页上标记A2;检索报告单独公开时,扉页上标记A3。公开的欧洲专利申请将在欧洲专利登记薄上登记。登记薄对公众开放,公众也可通过欧洲专利局网站查阅公开的文件。公开的欧洲专利申请可获得临时保护,如果申请人希望在某指定国获得临时保护,需要提交所述指定国官方语言的权利要求译文。

(三)欧洲专利的审查和授权

欧洲专利申请在申请的同时自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但审查费和指定费应在检索报告公开之日起六个月内缴纳。缴纳审查费后该申请就进入实质审查程序。欧洲专利授权的标准为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使用性三性要求。

欧洲专利局审查员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及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员发现申请不能授权时,将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一般缴纳审查费用1-2年内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答复审查意见的期限为四个月。期限届满不能答复时,申请人可以在答复期限前请求延期。答复期限可延期两次,每次二个月。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时可以修改申请文件。如果申请人对审查意见的答复或修改后的文件仍不能消除审查员不能授权的观点,申请人可以请求参加口审,亲自向负责审查申请案件的审查员(一般3名)陈述意见。审查的结果为授权或驳回。申请人接到驳回通知后可以向欧洲专利局的上诉委员会进行上诉。申请经审查可以授予专利权时,审查员将通知申请人缴纳授权及公布费,并同时应将授权的权利要求翻译成另外两种官方语言。然后,欧洲专利局将发出授权决定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授权日,即在欧洲专利公报上公告的日期。欧洲专利自在专利公报上公告日起生效。

(四)异议期

欧洲专利自授权公告日起九个月内,公众可以对授予的专利提出异议。提出异议请求时应该缴纳异议费,同时提交不能授予专利权的用力证据。异议的结果有三种:1. 异议成立,取消授予的专利权。2. 异议不成立,专利权维持有效;3. 授权的专利经修改后有效。如果授权的专利在异议期经过修改,修改后授权的专利将重新公布,申请人应缴纳重新公布费。如果公布费未及时缴纳,所述专利权将被宣告无效。异议期结束后,欧洲专利在欧洲专利局的程序全部结束,后续专利保护事宜均由各指定国国家主管单位(如专利局)依本国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欧洲专利授权公告后,专利权人即可启动授权的专利在各指定国的保护程序。具体地说,就是必须在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希望获得专利保护的各指定国国家主管单位(如专利局)递交本指定国官方语言的专利说明书译文,以及缴纳各指定国规定的有关费用。授权后的欧洲专利在各指定国的保护相对独立,各指定国对专利在本国的保护及侵权诉讼事宜依据本国专利法或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如果授权公告后三个月内未在某个指定国递交其官方语言的授权说明书,则欧洲专利在该指定国失效。欧洲专利在个指定国的保护期限为20年,均自欧洲专利申请日起计算。

二、PCT申请进入欧洲地区阶段的特殊要求

期限:PCT申请进入欧洲阶段的期限为自最早优先权日起31个月。需要说明的是:如果PCT申请直接进入某个国家阶段,而不是进入欧洲地区阶段,则应按各个国家的进入时限要求办理进入手续。

文件要求:如果PCT申请语言不是欧洲专利局三种官方语言(英、德、法)之一,应递交PCT申请文件的全部译文。在国际阶段作出的修改及有关说明的译文均要递交。若不递交某一修改译文,则视为放弃该修改文本。国际局的书面意见及其答复,在国际阶段发生的变更信息以及专利性检索报告及其附件,国际初审报告及其附件(如果有)等均要提供欧洲专利局。如果递交的文件及缴纳的费用均满足欧洲专利局的有关要求,后续审查程序与普通欧洲专利申请相同。

三、欧洲专利申请涉及的费用

(一)官方费用

一件普通欧洲专利申请,如果文件、费用均在公约规定的期限内准确递交,不涉及因期限届满补缴文件或费用产生的滞纳金及其他问题,需要的官方费用为:申请费、检索费、指定费、权项附加费、实审费、维持费、授权费以及年费。

(二)代理费用

申请欧洲专利的另一项支出是代理费用,包括外国事务所的代理费和国内代理机构的代理费。外国事务所的代理费包括准备申请文件的费用,翻译费,答复审查意见的费用,传真、邮寄、复印等杂费。外国事务所代理费用各个事务所不同,有些费用是确定的,有些费用以工作时间计算,不确定。国内代理机构代理费包括与外国事务所联系,准备申请文件,翻译文件、传送文件,时限监视、提醒及其他杂费。国内代理费各代理机构收费情况也不同,有的包干收费,即自递交申请到收到授权通知或驳回通知,收取一笔费用,后期再依情况收费。有的依据实际发生费用收取,即在每笔国外代理费基础上加收一定的国内代理费。具体如何收费,由申请人与国内代理机构协商确定。

四、对国内申请人的建议

如果有一项值得保护的发明创造,希望在欧洲不同国家获得保护,笔者提供以下途径供选择:1、首先在国内申请一项发明专利,该专利申请作为优先权基础,在优先权期限内直接申请欧洲专利。2、如果希望在除欧洲国家以外的国家也获得保护,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PCT 国际专利申请,然后进入欧洲地区阶段。3、直接递交PCT 国际专利申请,然后进入欧洲地区阶段。

第一种途径的优点是能较快地在欧洲获得专利授权,费用较低。第二、三种途径的优点是能够有充分时间考虑(自优先权日起31 个月)在哪些欧洲国家获得保护,缺点是PCT 国际阶段要花费一定的费用。

申请欧洲专利需要一定的费用为基础,整个申请至授权阶段中欧洲专利局和各指定国的官方费用比较确定,但整个过程中的代理费用不确定,并且差别很大,这就需要国内申请人在选择代理机构时要非常慎重,应该找一个有丰富国外代理经验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一般这样的代理机构有比较长期、稳定、可靠的外国合作伙伴,收费比较合理,能够为申请人在费用较低的基础上争取最大限度的保护范围,真正达到申请欧洲专利及在各指定国获得专利保护的目的。

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开放式和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不侵权!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贯穿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地撰写、审查以及专利权存续阶段的一个核心概念。在撰写和审查阶段,申请人提出希望获得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审查员则对保护范围的大小是否合适(以及其他方面的问题)进行审查;在专利权存续阶段,专利权人享有由保护范围所确定的专利权。

2008年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因此,依据一定撰写形式确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直接影响其保护范围的大小。而关于权利要求的撰写形式,《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3节提出了“开放式权利要求”与“封闭式权利要求”的概念:“通常,开放式的权利要求宜采用‘包含’、‘包括’、‘主要由……组成’的表达方式,其解释为还可以含有该权利要求中没有述及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封闭式的权利要求宜采用‘由……组成’的表达方式,其一般解释为不含有该权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确立了多个有关专利侵权判定的重要原则,其中,第七条规定了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方法,即专利法理论上的“全面覆盖原则”:“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封闭式权利要求”的概念适用于“组合物发明”,而《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组合物封闭式权利要求是指组合物中仅包括权利要求记载的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组分,因此,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存在其他组分,则可以视为没有覆盖封闭式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从而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但是,对于开放式权利要求,则应当理解为覆盖了该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从而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即,开放式权利要求与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不同的。

为什么计算机不是专利权保护

[摘要]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在传统上总是倾向于版权法保护欧洲专利审查指南计算机放开,近年来美国等西方国家开始对其大开赋予专利的方便之门欧洲专利审查指南计算机放开,这使得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有欧洲专利审查指南计算机放开了新的发展趋势。文章主要对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进行可行性分析,介绍了西方主要国家对专利审查基准的修改情况,并对我国的专利审查基准的修改提出建议,以期望对制订我国软件专利保护策略有所帮助。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版权保护

[作者简介]徐莉,泉州师范学院人文学院讲师,法学硕士;连明伟,泉州师范学院人事处干部,福建泉州362000

[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6)12―0166―03

如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历史上一直是通过版权法来实施保护的,但是版权法的保护有着它固有的缺陷。随着新形势的发展,各国开始在专利立法上对计算机软件加以保护。从版权保护和专利保护的比较中可以看出,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专利保护是十分必要且可行的,这是计算机软件保护的世界发展趋势。

一、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可行性分析

(一)版权保护下的优缺点分析

从版权法保护的客体与计算机软件的作品特性来看,用版权法保护软件是偶然中的必然选择。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版权法保护软件有以下几个优点:

1.版权法的自动保护原则,使得软件几乎无需任何特别的法律程序就可以得到保护,这使计算机软件能得到及时的保护。

2.软件版权的取得无需创新性,只需有“独创性”。即便是同一种构思,相同的算法也可以有不同的表达方式实现。只要符合“独创性”,就可以有版权。

3.版权法赋予权利人最实质性的排除复制权。软件侵权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复制,虽然在互联网上复制的形式有多种,但是软件权利人仍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复制。

然而,著作权保护有个特点,即只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表现形式,并不保护其逻辑框图和构思。而实际上逻辑框图和构思比它的表现形式更重要,因为同一构思很多人可以用不同形式表现出来。逻辑框图和构思要花很多时间才能形成,如果对它们不予保护,将不利于创新。因此,用版权对计算机软件进行的保护可以说是不完整的。

(二)专利保护下的优缺点分析

与版权法相比,用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具有十分突出的特点:(1)专利法可以保护软件产品最核心的技术构思和逻辑框图。(2)专利法强调对功能性的保护,当软件和工业产品结合并表现为机器、制品的特性或为达到某种结果而表现为方法时,软件就成为了专利法保护的对象。(3)获得专利的软件产品需要公开全部的技术方案,包括逻辑框图等核心部分,这可以有效地避免他人进行还未正式定性的软件行为,避免不必要的诉讼。(4)专利法鼓励人们对产品或方法进行改进,这可以促进软件技术的进一步发展,适应网络时代对数字技术改进发展的强烈要求。(5)专利法所强调的独占性与版权法赋予作者有限的作品排他性形成鲜明的对比,它既可极大地满足软件权利人排他性的权利要求,也能够极大地调动权利人开发软件的积极性。(6)专利法的法定期限要短于版权法的保护期限,这与软件的平均商业寿命周期相一致。缩短独占的期限,这可以促进软件业更加努力地开发新产品以更快地收回成本,并且可以提高社会经济大循环的周转速度。

虽然专利法在保护软件方面有诸多优势,但是无法否认专利在保护软件上同样存在着如下的缺陷:(1)专利法所要求的发明专利的审查时间较长,而且对新颖性的要求较高,这对于商业寿命较短的软件产品来说,申请专利保护就有点得不偿失。(2)软件专利审查对技术性要求较高,而且软件涉及各个领域且数量众多,这要求审查员具有极好的计算机专业知识,这在实践中难以做到。(3)在软件专利中有许多在先技术存在,但是由于检索系统无法知悉所有的软件在先技术,这使得专利审查员很难对申请的新颖性标准作出判断。(4)虽然软件可以申请专利,但并不是所有的软件都可以得到专利法的保护。由于单纯的计算机软件同带有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之间的界限难以确定,必将导致软件专利申请的不确定性。同时将软件按适用的行业分类的制度也有待完善。

因此,对于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既不能只用版权法,也不能只用专利法,任何一种法律都不可能完全地概括地保护软件而无缺陷。只有将版权法、专利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诸法结合,才能互相弥补不足,达到对软件的整体保护。

二、美国和欧共体关于计算机软件审查标准的立法概况

软件专利保护的扩大趋势,必将导致各国修订专利审查基准。审查基准的效力虽不能和法律相比,但专利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程度,往往直接取决于审查基准的规定。所以,在放开对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时候,首先要对专利审查基准进行修订。

(一)美国专利审查基准的修订

1996年2月,美国专利商标局正式发布了一份《与计算机相关发明的审查指南(最终文本)》,以下简称新基准。新基准反映了美国当前对于同计算机程序有关的发明的可专利性的正式政策以及在计算机程序专利保护上的发展趋势。对于与计算机相关发明的专利申请,在新基准的第1V部分,其有关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的规定主要如下:

1.一项同计算机相关发明的专利申请,只要是一个专业技术领域中的实际运用,就属于可专利的主题。

2.同计算机程序相关的发明专利可以是产品(机械或者制成品)发明专利,也可以是方法(过程)发明专利。

3.在计算机相关发明中,产品方面的发明就是硬件或者硬件同软件结合而成的具体结构。

4.凡符合以下情形的,审查员应推定发明人的专利要求具有专利性:A.凡需透过计算机程序或是其他形态的软件来操作的电脑或装置均推定为法定的“机器”;B.凡透过计算机而可以用特定的方式来达成特定功能的“电脑可读记忆”均推定构成法定的“制品”;C.凡必须借助电脑来进行的一系列操作步骤均推定为符合法定的“工序”要件。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不具有专利性:独立于任何实体以外的纯信息组合或排列;已包含了代表创作或艺术表达的信息,并附着于已知的“机器可读储存媒体”;独立于任何实体以外的“信息结构”也不在电脑的实质组成之中的信息或是资料;仅仅对于抽象的意识或是概念进行操控的程序或步骤。

新基准还将非法定客体材料划分为“功能型的描述材料”和“非功能性的描述材料”两类。功能性的描述材料包括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当计算机程序被存储在一个计算机可读储存体中,并且在该程序和实现程序功能的存储体之间建立了功能性或者结构性的相互关系,则它将被认为属于专利法的法定保护客体。

(二)欧洲专利局专利审查基准的发展

欧共体在1989年公布的《关于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指令建议书》中明确阐明版权法是保护电脑程序的最佳选择和主要方法,否定了软件的可专利性。但是随着美国对软件专利保护给予保护法保护的态度的转变,欧洲专利局以及一些欧洲国家也逐渐改变了态度,将专利法的保护范围扩展到一部分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发明。1985年欧洲专利委员会颁布了新的专利审查基准,认为对已知技术有贡献的标的物,如果在其他方面都符合专利申请条件,不能仅仅因为它采用电脑程序形式而否定其整体符合专利申请条件,即一项与计算机有关的发明如果具有技术特性,则可能获得专利权。但是对于计算机程序在不与硬件结合的情况下能否获得专利权,欧洲共同体一直持否定态度。

三、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专利审查标准及修改建议

1993年3月10日中国专利局颁布了第四号令,《专利审查指南》正式样出台。其中第九章以专章的方式对给予计算机软件以专利保护的条件做了相应的规定。《审查指南》规定:如果一件含有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主体能够产生技术效果,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就不能仅仅因为该发明专利申请中含有计算机程序而不授予专利权。由此可知,采用“技术方案”与“技术效果”二要素结合是判断是否给予含有计算机程序发明以专利权的标准。这一标准与美国1981年的《专利审查基准》的原则基本相似,条件显得较为宽松。

新《审查基准》同时还列举了几种可能获得专利的含有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1)涉及自动化技术处理过程的发明专利申请。(2)涉及计算机内部运行性能改进的发明专利申请。(3)涉及测量或测量过程的发明专利申请。(4)汉字编码方法及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的专利申请。

然而新《审查指南》也明确指出涉及计算机程序本身或数学方法本身的发明专利申请不能获得专利权,即“一件含有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如果其发明主题仅是该计算机程序或仅是存人存储器内、记录在磁带磁盘等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本身,都因该计算机程序本身实质上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不能授予专利权”。

目前中国已经加入了WTO,这意味着中国要无条件接受WTO的各个多边协议的约束,并使国内法的规定于WTO规则之下协调。面对国际上正在兴起的加强软件保护的潮流,中国修改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也具有了历史的必然性,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也因此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的修正,2004年4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发布了35号令,对电子专利申请的条件、程序与方法做了详细的规定,然而,与计算机软件专利授权密切相关的《审查指南》却始终未能和世界的发展同步。为了更好地使我国的专利申请审查制度跟上世界发展的步伐,审查指南必须进行修订。

为了与国际的软件保护趋势相适应,借鉴美国与日本的专利审查的立法经验,笔者以为,中国的专利审查指南应当作以下几方面的修改:(1)扩大软件专利保护的范围。允许储存在计算机可读媒体上的程序可申请发明专利,明确含有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为可申请专利的客体。(2)界定“程序本身”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关系。对涉及计算机程序或者是仅仅记录在载体上的计算机程序的专利性问题加以修正,关键是对“程序本身”进行解释。(3)对于一项含有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时应主要针对发明的技术特性及实用价值进行审查,要着重强调发明的实用性。(4)取消对不同技术领域的歧视,对“技术领域”的内涵应当加以进一步的解释,可涉及到某些特定的领域,比如商业管理领域的有关商业活动方法的程序。

专利制度的发展总是跟在技术发展的脚步之后,人们无法预知将来技术的前进会给专利制度带来怎样的冲击。目前技术领域网络商用软件的研究正在飞速发展,大批与网络相关的软件专利申请成功,软件权利人得到最实在的经济利益,但是却带来了专利人和社会利益平衡的新问题。就像网络版权一样,权利扩张到人们在利用网络举步不前时,法律的保护就成了社会发展的桎梏。所以,正确评价我国软件专利保护制度,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对加快我国计算机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责任编辑:舒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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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欧洲专利的步骤是什么?

1、提交申请

申请需提交的文件与申请中国专利是提交的文件大致相同,一般包括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专利摘要及附图。之后,欧洲专利局会发出通知,自此通知发出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申请人可以对专利进行修改,但此期限不可延期。需要注意的是,欧洲专利局的官方语言为英语、法语和德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必须是这三种语言之一写就的。

2、专利检索

通常情况下,欧洲专利局会对所申请的专利的相关技术文件进行检索,检索的结果会通知给欧洲专利局律师,律师会将检索报告转递给申请人,申请人可以根据检索结果来判断其发明的专利性和成功获得授权的可能性。

3、公布专利申请

欧洲专利局将于申请提交之日起18个月内公布专利申请,在申请公布之前,申请人可以根据检索报告的结果来西安则是否继续进行申请程序。但有时,由于欧洲专利申请数量较大,出现申请公布后才发出检索报告的情况的可能性也比较高。

4、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应该在申请同时或者在欧洲专利局的公布检索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还需要从欧洲成员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交纳审查费和指定费。如果想要指定欧洲专利条约的全部缔约国,则需缴纳7份指定费,但延伸国的指定费仍然需要单独交纳。

在提出实质审查后就会进入实审程序,在提出实审后1~3年内收到欧专局的审查意见。在答复审查意见时,需根据审查员的意见进行辩驳或修改申请文件。

5、欧洲专利授权

当审查通过后,欧专局将发出授权通知复印件。申请人选择同意授权文本并允许本申请进入授权程序。同时需付授权费并递交权利要求的其他两个语种的翻译译文。上述工作完成后,欧洲专利会被正式授权并发出授权证书。

6、专利生效

一般在收到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就必须决定在指定国名单中选择生效国,通知欧洲专利局该专利在哪些国家生效。根据各生效国的规定,一般都需要将此项欧洲专利的全部内容翻译成该国的语言,并提交给该生效国,以便此项欧洲专利在该国生效。一般欧洲成员国要求在授权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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