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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土矿产与煤炭采矿权重叠(沙土属于矿产资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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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口称赞说煤航——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系列报道之六

煤航,在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中,是各地方项目办使用频率极高的一个词。软件应用找煤航,技术培训找煤航,解决难题找煤航,煤航是所有项目单位心中最可信赖的技术权威。

煤航的全称是中国煤炭地质总局航测遥感局,在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的整个过程中,煤航和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一起,发挥了十分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因此也赢得了方方面面的热情赞誉。

煤航是从事航空摄影测量、遥感技术应用研究、数码航空摄影、地理信息系统研建、计算机信息技术开发等高科技的专业局,拥有国内外最先进的航摄、测绘设备和非常密集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是我国西部3S空间信息产业化基地,国家《甲级测绘许可证》、《甲级勘察设计证》的首批获得者,荣获过国家勘察设计金奖,在国内外承揽完成了数百项地理信息工程并受到广泛好评。这样一个具有很强实力的专业单位,自然成了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技术支撑合作伙伴的首选。

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

基石: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纪实

2009年8月,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局长张文若(中)带领遥感地质院院长康高峰(右一)等在西藏检查矿业权实地核查情况

2007年8月底,国土资源部召开专题会议,确定矿业权实地核查由部开发司牵头,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实地核查。9月,发展研究中心决定联合在矿山地质测量领域颇具实力的煤航,通过项目联系,共同组成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技术管理部和全国项目组,承担技术支撑工作。煤航的总体工作任务为:协助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编写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和制定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指南与技术要求;对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汇总全国成果,建设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库。接受任务后,煤航立即成立了专门的项目办,由分管院长牵头,成立技术管理组、综合研究组、专家组。另外,还按照专题需要成立了实地核查组、报告及图件编制组、图册编制组,数据库研发组。

基石: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纪实

2007年10月,部开发司常玉刚处长(左二)带领全国项目办人员在中国煤炭地质总局航测遥感局调研

煤航进入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项目组的第一件大事,就是参加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组织开展的前期项目立项调研,先后赴浙江省长兴县、重庆市南川区、云南省个旧市、山东省临沂市和济宁市等地考察了矿政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在浙江省长兴县调研时,还进行了矿区控制点、开采工程测量工作。通过调研,和发展研究中心一起初步形成了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思路,共同编写完成《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有关专家经过讨论,一致认为总体实施方案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和技术要求合理、简单、可行,并考虑了与储量利用调查等相关专项的衔接,符合我国矿政管理的实际情况。

总体实施方案通过后,煤航紧接着在发展研究中心安排下,再赴一些省市联合调研,制定《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指南与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因为这是一项前所未有的工作,实践上完全是空白,因此专家们研究了很多有关资料,做了很多考察。为了加强可操作性,专家们决定这本操作指南既要保证技术精度,又要实用简单,因此写作中力求简洁明了,没有多余的话。初稿完成后还找了许多矿山的专家来参与讨论,书也逐渐由厚到薄,通俗易懂,就是外行也能依照使用。几易其稿完成出版后,根据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又作了补充修改,再印发修订版。为了检验《技术要求》的实用性,专家们在山东平邑选择了一个小区独立进行了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试点,共完成8个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试点过程充分证明了《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可行性,从而为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打下了一个坚实的基础。

各地方项目办的良师益友

为了协助各省搞好矿业权实地核查培训工作,保证核查人员正确理解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的工作目的、任务、技术流程、实测方法以及数据整理要求,煤航协助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先后为4次全国性技术培训会议和20多个省(市)的27期技术培训班开展培训活动,重点讲解了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思路、基本要求和组织实施措施;矿业权实地核查的控制测量与工程测量要求;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数据的整理与数据库建设。同时,还参加了12个省的技术交流工作,专家们亲自在现场进行技术指导,通过野外实测、查看分析成果资料,及时解决技术问题,从而推进核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2009年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全面展开后,煤航又派出专家和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一起,分赴各省检查矿业权实地核查野外实测工作。专家们在各地不仅认真听取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进展和质量控制情况汇报,还详细查阅月报统计数据和部分矿业权实地核查原始记录和成果资料,并实地抽查了若干个采矿权(井下、露天矿和砂石粘土矿)野外实测工作。在检查过程中,专家们与省国土资源厅、省项目办、核查承担单位的管理和技术负责人进行了深入讨论,对各省存在的特殊情况及时反馈到全国项目办予以解决。

基石: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纪实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航测遥感局工作人员用全站仪进行工程实测

全国承担矿业权实地检查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仅能在现场看到煤航专家们的身影,得到他们热情细心的帮助,而且可以通过现代通讯及互联网平台,随时得到他们的远程指导,进行各种讨论和信息沟通,了解具体的技术要求和软件使用的详尽细节。大家欣喜地感到,专家们就像最好的老师和朋友,无时无刻不在身边提供最好的帮助。

他们特别能战斗

各省项目办对煤航专家们说得最多的就是“他们特别能战斗”。

得确,从开始参与制定《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到培训骨干、现场指导、研发数据库、检查验收各个环节,煤航的专家们用他们特别能吃苦的精神,彰显出他们特别能战斗的风格。

为了给各省培训骨干,他们往往日夜兼程,从一个省赶到另一个省,有的省还去过多次。课前要认真准备,课后与学员们相互交流,大到软件使用,小到如何画图,不厌其烦地无私传授,常常通宵达旦。

赶赴现场指导,无论是炎炎夏日、飒飒寒风,他们总是和现场同志们一起,认真讲解分析问题,把饥饿、疲劳、艰苦的环境置于脑后。

研发数据库,他们为了攻克难关,常常持续不间断地工作,完全忘记了休息日、周末、节假日的概念,也无暇顾及家庭和亲人。

检查验收,他们从不敷衍塞责,坚持必须抽查到规定的比例,有时一晚上要检查200多个矿业权,待到实在无法再坚持时,抬头已是旭日临窗。

老专家孙炳旭在井下实测

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项目启动以来,作为老共产党员的孙炳旭被返聘到煤航遥感院参与核查工作。作为技术专家,他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在技术要求和工作指南研究中有多项重要贡献,简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在实际工作中他身体力行,从技术要求的制定,到各省的培训,再到项目后期数据的验收,几乎跑遍了全国主要省(市)、自治区。60多岁的他,曾两进西藏、两赴新疆、三上青海、四到江西,克服了各种困难。从最热的杭州到最冷的哈尔滨,经历了从零上38摄氏度到零下24摄氏度的冰火两重天。在昆明验收,因为时间短,任务重,他夜以继日、通宵作业,很多年轻人都自叹不如。有一次因工作需要,当时还在浙江做嘉兴测绘项目的他,带着借来的一箱重达45斤的航空照片,从杭州赶到贵阳,任务完成后又从贵阳带回西安,为了万无一失,照片从不离手。三年来,从东部平原到青藏高原海拔4000米以上的皑皑雪山,从内蒙古大草原到广西、海南,都印满了他不辞辛苦的足迹。这些足迹代表着孙炳旭三年来为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所做的不懈努力和默默贡献。

基石: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纪实

2010年6月,中国煤炭地质总局航测遥感局康高峰院长、孙炳旭专家等在湖南验收成果数据

许多领导和专家们都说: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的技术支撑合作伙伴,发展研究中心选上煤航、可谓珠联璧合,是真正选对了!

问题分类与原因分析

(一)问题分类

矿业权实地核查发现的问题大致可划分为5类:矿界位移、交叉重叠、超层越界、一般数据项不一致和其他问题。

1.矿界位移

矿界位移是指矿业权范围大小和形状没有变化,但实际位置发生较大距离位移的情况(图7-1)。在实地调研中发现,有的采矿权在法定许可范围内并没有开采许可证上所标明矿种的矿产资源分布,而在距离法定许可范围一定距离的地方具有所标明矿种的矿产资源;除了法定许可范围与实地开采范围不一致以外,采矿许可证上其他数据项与实际情况一致。产生这种情况,可能与当时划界时所采用的测量手段有关,致使实际范围与法定许可范围产生了整体的偏移。调研中发现,矿界位移距离有大有小,小的可能有几米,大的可能有几千米。

图7-1 采矿权矿界位移示意图

2.矿界交叉重叠

矿界交叉重叠,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矿业权之间矿界在空间上重叠的情况,包括采矿权与采矿权之间、探矿权与探矿权之间、采矿权与探矿权之间平面交叉或立体投影重叠的现象(图7-2)。在实地调研中发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开采矿种和开采标高相同的采矿权,法定许可范围有部分重叠的情况,在交叉重叠的部分可能有矿产资源,也可能没有矿产资源,这种情况即属于矿界交叉重叠问题。在矿业权分布密集的区域,易于产生该种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在矿业权工程图件或矿业权分布图上,可能存在另外两种矿界交叉重叠情况:一是不同矿种的矿业权发生重叠,例如井工开采的煤矿与露天开采的砂石、粘土矿发生重叠;一是相同矿种的采矿权发生重叠,但是其开采标高并不重叠。上述两种平面重叠而开采矿体不重叠的情况,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是合法的,不应属于矿界交叉重叠的问题。

图7-2 两个采矿权矿界交叉重叠示意图

3.超层越界

超层越界是指矿业权平面坐标范围或立体空间标高范围超过法定许可范围一定程度的情况(图7-3),包括平面越界勘探/开采和空间上的超层开采。在实地调研中发现,个别采矿权在开拓采掘过程中超出了法定许可矿界,有的采矿权人并未意识到已越界,有的采矿权人明知已越界仍非法获取界外的矿产资源谋取利益。超层开采常发生在矿体在空间上呈多层分布、不同矿层分属不同采矿权人的情况下,在实际生产中难以发现。

图7-3 采矿权超层越界示意图

4.一般数据项不一致

一般数据项不一致是指矿业权登记库信息与矿业权证信息不符、库证信息不全、许可证或数据项有错误等情况。在室内核实整理和实地调研中发现,部分矿业权登记数据库中的数据存在错漏现象,有的数据项与实际不符。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有:企业改制、重组等经济行为变化频繁,相应的登记信息变化后,矿业权人未主动申请变更;登记机关未及时更新登记库,或在更新登记库时出现漏填现象,造成许可证登记信息与登记库信息有出入。

其他类型问题还有开采矿种不符、开采方式不符、许可证过期、勘查投入达不到最低要求等。

5.其他问题

除了上面的四类问题外,可能还会发生其他问题,例如,许可证过期、勘查投入达不到最低要求等。

(二)原因分析

矿业权实地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多种原因,有历史遗留的,也有近年新形成的;有技术方面的,也有政策规定方面的;有矿业权人的,也有管理部门的。大致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过去矿山划界手段和技术落后

过去受条件所限,基层国土管理部门通常缺少技术人员或仪器设备,在矿山划界时常会出现很大误差。以前矿山划界的作业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作业人员持中小比例尺地形图到实地判图定点,然后图解矿界拐点坐标;二是在地形图上判读一点然后通过地质罗盘或经纬仪交会法定的界;三是近几年采用手持GPS确定矿界。前两种作业由于缺乏明显的参照物,作业人员在判图和图解坐标时的误差很大,客观上造成了采矿权实际开采区域与采矿许可证上标定的区域不符的问题,这种作业方法带来的误差一般在几十米甚至几十千米。另一种原因就是坐标换带的问题,由于作业时没有专业测绘人员参与,作业人员不清楚6°带坐标和3°带坐标的换算关系,误认为6°带的坐标与3°带的坐标只是带号不同数值相同,直接将带号改过来,这样带来的错误更大。从实地调研情况来看,对于县级发证的砂石、粘土矿,这种情形尤为突出。

2.有些矿业权设置不够科学合理

有些问题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与矿业权的设置不合理、不科学有关。例如,在设置采矿权过程中,有些未能遵循地质或地理规律,矿区范围的划界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客观上造成了“大矿小开”、“大矿散开”、“大矿套小矿”等现象。在实地调研中发现,个别地区在同一成矿区内设置了大量的矿业权,矿业权面积很小,从而造成大型矿床被人为分割成小区块。有些采矿权的设置未考虑地理地形条件,如果矿业权人严格按照圈定的范围开采,可能会引发矿山环境问题,客观造成了矿业权人越界开采。例如,对于露天开采石灰岩矿,为防治边界围岩坍塌,开采过程中必然要采石削坡,从而造成了开采活动的越界。矿业权设置不遵循地质或地理规律,主要原因有:发证机关缺乏对整个区域内矿产资源的赋存情况的了解,单纯依据矿业权人的申请而设置矿业权;在区域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程度较低时便设置了采矿权;发证机关未能到现场查看或核实,依据中小比例尺地图设置矿业权;不同发证机关缺乏协调,下一级发证机关围绕上级发证机关发证的矿业权周围设置矿业权。

3.矿业权管理手段尚不完善

目前,我国实行探矿权两级发证、采矿权四级发证的审批管理制度。2007年以前,我国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信息化程度不一,各级矿业权登记管理系统一直未能实现联网运行,各级矿业权审批登记处于相对分离状态,加之基层管理技术力量薄弱,使得各级矿业权审批登记未能及时协调,有关信息不能及时反馈和汇总,从而造成了个别勘查许可或采矿许可存在意想不到的问题。近年来,我国矿业企业改制、重组等经济行为变化频繁,相应的登记信息变化后,矿业权人未主动申请变更,后者登记机关在换证后未及时更新登记库,造成了矿业权登记数据库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的不符。我国基层矿政管理机关人才储备和资金投入较少,管理力量相对薄弱。基层管理机关的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由于对政策理解不够或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也可能导致有些矿业权登记信息不全、不实的问题。

4.矿业权人无意或恶意违规

矿业权人是矿业权管理的相对人,一方面矿业权人要接受矿业权管理机关的监管,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权限范围内从事探矿、采矿业务;另一方面矿业权人作为“经纪人”,受利益驱动往往又会采取各种方式逃避监管。有些矿业权人自身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或技术手段落后也是出现问题的原因之一。

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是否可以进行矿山初步设计

威海晶合了解到,国土资源部近日印发《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调整划定矿区范围,规范采矿权新立、延续审批登记,完善采矿权变更、注销登记管理等事项加以明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

(一)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矿区范围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确定,并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并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采矿权申请人依据确定的矿区范围编报采矿登记相关资料。

在油气(包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矿产探矿权范围内申请油气采矿权,不涉及划定矿区范围事项。

(二)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以下简称“第三类矿产”)勘查程度的具体要求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由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保持到其采矿登记申请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预留期内,探矿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办理采矿登记时限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四)已设采矿权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人应当按扩大后的矿区范围统一编制申报要件。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得以协议出让方式申请扩大矿区范围。

(五)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且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涉及多个矿种的,应当按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主矿种和共伴生矿种划定矿区范围,并对共伴生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对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制性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探矿权人在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探矿权人变更的,在申请采矿登记时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勘查许可证。

二、规范采矿权新立、延续审批登记管理

(七)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当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申请放射性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应当出具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申请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须具备其他相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作业。

(八)采矿权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指定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内容及评审须符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九)新立采矿权申请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下列情形除外:

1.申请范围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申请人与已设矿业权人为同一主体的;

2.油气与非油气之间,新立采矿权与已设矿业权重叠,双方签订了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的。其中,新立油气采矿权与已设小型露采砂石土类采矿权重叠,或新立小型露采砂石土类采矿权与已设油气矿业权重叠,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了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的。

3.新立可地浸砂岩型铀矿采矿权与已设煤炭矿业权重叠,双方签订了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的。

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采取承诺方式的,小型露采砂石土类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承诺不影响已设油气矿业权勘查开采活动,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对方合法权益等;油气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承诺合理避让已设小型露采砂石土类采矿权,且不影响其开采活动,无法避让的要主动退出,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对方合法权益等。

(十)采矿权延续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确定。采矿权延续申请批准后,其有效期应始于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之日。

(十一)非油气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准予采矿权新立登记后,申请人应申请注销原探矿权,并凭探矿权注销通知(证明)领取采矿许可证。油气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勘查登记与采矿登记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的,需同时提交探矿权变更缩减面积或注销申请;勘查登记与采矿登记不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的,准予采矿权新立登记后,申请人应申请注销原探矿权或变更缩减原探矿权面积,凭注销通知(证明)或变更缩减面积后的勘查许可证领取采矿许可证。

(十二)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本级或上级机关的门户网站上滚动提醒。

(十三)因不可抗力等非申请人自身原因,申请人无法按规定提交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的,在申请人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后,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延续2年,并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其原因和要求。

三、完善采矿权变更、注销登记管理

(十四)申请采矿权转让变更的,受让人应具备本通知第(七)条规定的采矿权申请人条件,并承继该采矿权的权利、义务。涉及本通知第(九)条重叠情况的,受让人应按本通知第(九)条规定,提交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

(十五)国有矿山企业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应当持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变更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十六)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采矿权申请办理延续、变更的,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配、使用等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不得办理转让变更登记:

1.采矿权部分转让变更的;

2.同一矿业权人存在重叠的矿业权单独转让变更的;

3.采矿权处于抵押备案状态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4.未按要求缴纳出让收益(价款)等费用,未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

5.采矿权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或法院、公安、监察等机关通知不得转让变更的。

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变更外,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未满10年不得转让变更,确需转让变更的,按协议出让采矿权要件要求及程序办理。

(十八)采矿权原则上不得分立,因开采条件变化等特殊原因确需分立的,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有关要求。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得分立。

(十九)人民法院将采矿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受让人应当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应当具备本通知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登记管理机关凭申请人提交的采矿权变更申请文件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

(二十)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储量评审意见书提出申请。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允许变更开采矿种。变更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宏观调控规定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并需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

(二十一)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申请转让变更登记的,可以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

(二十二)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清理过期采矿权,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向社会公告。

采矿权在有效期内因生态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利益、产业政策等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并公告的,由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函告原登记管理机关。采矿权人应当自决定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采矿权人不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登记管理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四、其他有关事项

(二十三)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需要补领的,采矿权人持补领采矿许可证申请书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登记管理机关在其门户网站公告遗失声明满10个工作日后,补发新的采矿许可证,补发的采矿许可证登记内容应与原证一致,并应注明补领时间。

(二十四)申请人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出具企业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本人身份证等原件,经核实无误后,方可将复印件作为申报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二十五)登记管理机关接收采矿权登记申请资料后应出具回执。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充或者修改。采矿权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补正的资料。

(二十六)采矿权申请人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采矿登记的,一经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七)采矿登记中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执行。

(二十八)全国审批登记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实行统一配号。油气采矿许可证可单独编号。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应依法加强对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行为的监管。

(二十九)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开采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开采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中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采矿权人,依法不予登记新的采矿权。

(三十)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关于放射性矿产采矿许可证发放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发〔1999〕262号)、《关于矿山企业进行生产勘探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34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下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6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6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29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中管理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7年12月29日

探矿权与采矿权重叠怎么扣除,留安全距离吗?

探矿权与采矿权重叠是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砂石土矿产与煤炭采矿权重叠砂石土矿产与煤炭采矿权重叠,因为勘查或开采矿种的不同能有效避免矿业权冲突,因此不需要留安全距离。

2001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一个矿山原则上只能审批一个采矿权主体。不能违法重叠和交叉设置探矿权和采矿权。但在既存的油气等非固体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区域内,可以按规定又设立固体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这是因为勘查或开采矿种的不同能有效避免矿业权冲突,具有存在的合理性。

探矿权和采矿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砂石土矿产与煤炭采矿权重叠他的权利。《矿产资源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在已依法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域内不应再设立矿业权,即不能形成矿权重叠,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去县国土局开据采矿权无重叠、无纠纷的证明文件,我本人需要些什么准备。

报告自己矿山的开发利用情况,承诺矿山与其他矿山无重叠,权属无纠纷。

  砂石土矿产与煤炭采矿权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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