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递延商业养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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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购买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
适用试点税收政策的纳税人都可购买。根据财政部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上海市、福建省和苏州工业园区先行试点,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等纳税人均可投保。
从投保流程来看,纳税人首先需要有一个用于归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缴费、收益以及资金领取等的商业银行个人专用账户。该账户封闭运行,与居民身份证件绑定,具有唯一性。
纳税人可在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中自由选择产品,买完产品后,保险公司应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的信息平台出具税延养老扣除凭证作为扣税凭据。纳税人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按要求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根据通知,纳税人按规定(退休、大病等)领取商业养老金时,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保费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确定;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领取商业养老金时,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扩展资料
2018年6月7日,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在上海签发我国首张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保单,投保客户为我国首架国产大飞机C919首飞机长蔡俊。这标志着酝酿多年的税延养老险政策正式实施。被誉为支撑中国养老保险体系“第三支柱”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迎来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今年5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基本的经营规范和监管要求。
5月31日,首批经营税延养老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名单公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旗下子公司太平洋保险寿险位列其中。6月6日,该公司的4款税延养老险产品获准销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税延型养老保险落地对养老帮助大吗?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重要配套政策之一,《办法》的出台有助于“老有所养”,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所谓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会公众投保可以享受一定程度上的个人税收延迟缴纳的优惠,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这项税收优惠政策能起到为个人减轻税负。
而政府通过税收延迟缴纳的激励方法来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筹集养老金,能够缓解政府养老金的压力。同时,这项政策将对促进我国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发展、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发挥积极作用。
5月1日起,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始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随后,银保监会等4部门联合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日前出台的《办法》作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重要配套政策之一,更是对资金运用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据了解,税延养老险在投资范围和比例方面,与保险资金基本一致。这意味着税延养老险保费收入中一定比例的资金,可以投向资本市场。保险公司将能够根据税延养老金资金的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资金久期、流动性安排等特点,开展大类资产配置。
税延养老险试点之所以引发市场高度关注,主要是因为借力税收优惠政策,能直接刺激个人缴纳保费的积极性,从而撬动国内商业养老险市场巨大的保费增量需求。当前,A股市场的大量资金都呈流出状态。而税延养老险落地,长期将成为保险市场的最大增量资金来源。
对资本市场来说,根据目前保险资金运用比例,假设个税递延养老资金运用也将较为稳健,预计其中有10%-15%左右将进入权益类市场,将为市场带来百亿增量,虽然对A股来说,资金量算不上很多,但是带来的利好效应和信心还是比较大的。同时,税延养老保险将会带动一批以价值投资、长期投资为主的资金入市,在中长期有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
税延养老险资金投资资产将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大类资产。其中,鼓励税延养老险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的领域。考虑到税延养老险资金的长期性、安全性特征,业内人士预计未来税延养老险的投向或更偏向于大盘蓝筹股。
《办法》的出台,让保险资管、基金、券商资管等参与税延养老金的投资管理业务有了参照,受到投资机构的广泛关注。但同时,人们也不免对养老金投资股市是否安全心存疑虑。
正是由于税延养老保险资金具有“养老”甚至“养命”的性质,所以《办法》一方面明确了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在投资范围和比例、投资能力、投资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应当符合有关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另一方面从业务条件、大类资产配置、运作规范、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对税延养老保险的资金运用提出了专门要求。
比如,《办法》要求保险公司需具备较强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和大类资产配置能力,从事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配置职能的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同时还圈定了利用所管理的资产谋取不正当收益,或进行利益输送等六项禁止行为。而且,根据以上分析可知,投资机构会偏向稳健性投资策略。所以,投资股市的养老金资金安全应该说是能够得到保证的。
对消费者而言,类型灵活多样的个税递延养老产品,可以满足不同的投资偏好。我国居民储蓄率远高于国际平均水平,把钱存银行存在较大的价值缩水风险,相比较而言,从寿险产品此前的市场表现来看,总体上能够跑得过通货膨胀。但更重要的是,品种多样的个税递延养老产品为广大消费者平衡跨期消费提供了更为多样化的选择。
什么是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是由保险公司承保的一种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主要面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社会公众,公众投保该商业养老年金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允许税前列支,养老金积累阶段免税,领取养老金时再相应缴纳,这也是目前国际上采用较多的税收优惠模式。
扩展资料
2018年6月7日,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在上海签发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我国首张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保单,投保客户为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我国首架国产大飞机C919首飞机长蔡俊。这标志着酝酿多年的税延养老险政策正式实施。被誉为支撑中国养老保险体系“第三支柱”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迎来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今年5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基本的经营规范和监管要求。5月31日,首批经营税延养老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名单公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旗下子公司太平洋保险寿险位列其中。6月6日,该公司的4款税延养老险产品获准销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税延养老险管理办法出台有哪些亮点?
为推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政策顺利落地,规范保险公司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18〕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明确险企经营要求
银保监会表示,《管理办法》旨在引导保险机构强化产品保障功能,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加强资金运用管理,强化信息披露,确保安全稳健、公开透明。
《管理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的经营要求,确保经营主体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其中,准入经营要求12项,对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偿付能力、精算能力、投资能力、经营经验、治理结构、管理能力、信息系统、合规经营等方面提出了较高要求。例如,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有关规定,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仅经营受托型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除外;在境内连续经营养老年金保险或养老资金管理等养老保险业务三年以上,具有成熟的养老保险业务经营管理经验等。
在持续经营方面要求共4项。银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经营税延养老保险业务过程中需持续满足资本实力、偿付能力、精算能力、投资能力方面的要求。例如,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等。
银保监会表示,在不满足持续经营条件时,应停止开展税延养老保险新业务直至重新满足条件。同时,银保监会将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名单。
在产品管理方面,《管理办法》要求税延养老保险产品以“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为设计原则,帮助参保人有效抵御投资风险和长寿风险。为满足差异化需求,丰富客户选择,方便客户参保,产品管理采取“一个账户、多款产品、自主转换”的管理模式,鼓励良性竞争,体现让利原则,确保账户透明。《管理办法》明确对税延养老保险产品采取审批制,保险公司应依据《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和示范条款开发产品并报监管部门审批,获得批准的产品才能上市。
对于消费者普遍关心的产品问题,与其他养老保险产品相比,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在扩大了消费者选择空间的同时给予充分保护,更能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养老需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产品保障更全面,除了养老年金给付外还提供额外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
二是产品类型更丰富,消费者可以在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共三类四款产品中选择一款或多款;
三是产品转换更灵活,消费者根据需求可在同一保险公司内或跨保险公司之间进行产品转换;
四是领取安排更人性化,个人退休后可选择终身领取,领取期不少于15年。在患25种重大疾病的情况下,消费者可申请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后给予一次性给付。
业内精算师认为,作为一款准公共产品,产品以“收益保证、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为原则,在产品设计和费用水平上让利于民,可以帮助参保人有效应对养老资金的投资风险以及寿命不断延长的长寿风险。
在销售管理方面,《管理办法》对税延养老保险产品销售管理提出了较高要求,限定了收益保底型(B类)产品的演示利率上限,要求对购买收益浮动型(C类)产品的参保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对参保人购买C类产品做出年龄限制(不超过55岁)和资金投入比例限制(不超过50%)。
保值增值是投资管理重点
长期保值增值,确保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是税延养老保险投资管理的重点。
银保监会表示,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安全审慎、长期稳健原则,根据资金性质开展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追求长期保值增值,确保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例如,在投资管理方面,保险公司应当优先选择具备长久期负债资金管理经验,具有完善的资产配置体系,固定收益投资、权益投资和另类投资经验丰富,风险管控机制健全的投资管理人。
同时,不同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应当设立单独的投资账户,并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估值核算等环节,独立于自有资金和其他保险产品。
另外,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税延养老保险业务资金运用的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定期对资产负债管理、资产配置、业务策略和投资策略、风险状况等进行识别、监控和评估,防范和化解风险。
在财务管理方面,《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对税延养老保险业务进行财务独立核算,据实列支和分摊经营管理费用,切实提高费用管理水平。
此外,比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保险试点监管要求,税延养老保险同样制定了试点产品示范条款,以统一产品条款格式和基本内容,为客户投保提供便利。示范条款形式为“1+4”,即1个基本条款加4个不同类型产品的子条款,基本条款为各款产品的统一基本要素,4个子条款主要规范各款产品的差异化要素,包括收费项目和收费上限、利率结算方式和结算频率、产品账户价值计算方式等。
来源:央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