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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抗辩是否中止诉讼(专利无效 中止诉讼)

上诉期间请求宣告专利无效可否中止诉讼

第一,对于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第二,对于专利权专利侵权诉讼,被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且其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中止审理侵权诉讼。

第三,对于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中止侵权诉讼。

第四,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第五,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第六,对于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专利诉讼中无效申请提出后法院可以不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在法院审理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审理

1、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

2、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3、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4、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二、在法院审理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审理,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审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以及经过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审理。。

专利诉讼中无效申请提出后法院可以不中止的情

一、在法院审理的和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审理

1、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

2、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3、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4、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二、在法院审理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审理,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审理的侵权案件以及经过国家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审理。。

起诉到法院诉讼中止了,专利权无效的诉讼中止法条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常见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专利侵权专利无效抗辩是否中止诉讼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1、专利无效抗辩

在答辩期内向国家专利复审委请求宣告专利无效专利无效抗辩是否中止诉讼,同时请求法院中止案件审理。目前专利无效抗辩是否中止诉讼,对中止诉讼的条件把握得比较严。有的案件可要求被告提供中止诉讼保证金。

2、非生产经营目的抗辩

《专利法》第11条规定,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此,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是构成侵犯专利权的必要条件。

3、禁止反悔原则抗辩

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或维持专利权有效过程中所放弃的内容,不能再纳入专利保护范围。

4、捐献规则抗辩

对于专利权人仅在说明书中记载而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视为专利权人已将该技术方案捐献给社会,不得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上述已捐献的内容属于专利保护范围。

5、现有技术抗辩

被控侵权人又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的现有技术或设的,不构成侵权专利权。

6、先用权抗辩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专利侵权。

7、合同许可抗辩

使用专利技术已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

8、诉讼时效抗辩

行为虽然构成侵权,但专利权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才起诉。

9、合法来源抗辩

为生产经营的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专利权侵权和无效如何选择

所谓专利权无效,是在专利权授予之后,被发现其具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确认并宣告其无效的情形,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二、被告行使专利权无效的抗辩:

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往往提出专利权无效的抗辩,对该抗辩权的行使,被告须明确以下几点:

1、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承担证明专利权真实有效的责任,被告原则上不承担举证责任;

2、被告为保护自己利益,可以提出各种抗辩,目的在于使原告的证明不能成立;

3、被告如提出专利权无效的抗辩,最好能提供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4、被告可以在诉前或诉讼中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5、在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件中,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6、有些情况下,被告在诉讼中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诉讼程序不中止,此时法院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7、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在此之前,人民法院已经对专利侵权案件作出并已执行的判决或裁定仍然有效。如专利权人存在恶意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专利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拓展资料】

专利侵权是指我国第60条所称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这里的实施是指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利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任何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此处所指的这种专利侵权行为,实际上就是直接专利侵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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