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体育队(自治区运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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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局的直属单位
(一)体训一大队
承担田径、速度滑冰、篮球、排球、沙滩排球、乒乓球、女子手球等运动队的训练和竞赛工作。
(二)体训二大队
承担射击、射箭、马术、自行车、航空模型、摩托车等运动队的训练和竞赛工作。
(三)摔跤柔道运动管理中心
承担古典式摔跤、自由式摔跤、柔道、举重、武术散打等运动队的训练和竞赛工作;承担全区相关运动项目的发展和推广普及工作。
(四)足球运动管理中心
承担本中心足球运动队的训练和竞赛工作;承担全区足球运动项目的发展和推广普及工作。
(五)拳击运动管理中心
承担本中心拳击运动队的训练和竞赛工作;承担全区拳击运动项目的发展和推广普及工作。
(六)登山运动管理中心
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自治区体育队,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军区批准和自治区体育局授权自治区体育队,具体承担自治区境内登山运动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体育旅游业务工作。
(七)新疆竞技体育运动学校
承担具有中等教育程度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任务;承担全区体育系统工作人员在职继续教育工作。
(八)体育科研
面向体育运动训练实际,研究运动营养、康复等课题;
(九)健身气功管理中心
组织拟定自治区健身气功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监督管理全区健身气功活动;
(十)新疆体育编辑部
编辑、出版《新疆体育》杂志。
(十一)新疆体育中心
承办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和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开展运动项目的技术培训、咨询等工作;承担中心所属体育场馆及其自治区体育队他体育设施的经营、管理和维护工作。
(十二)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承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彩票发行、管理等工作。
(十三)体育器材装备中心
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自治区体育系统所需体育用品的采购、供应等工作。
(十四)机关服务中心
承担局机关的后勤服务等工作。
(十五)国际武术培训中心
(十六)体育总会秘书处
(十七)老年人体育协会
内蒙古自治区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第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二十四个教学班以上的中学,可以建立相应的体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干部和管理人员。第五条 学校应按照体育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保证授课时数,不得擅自停开或减少。
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应开设体育选项课,每周不少于一课时。第六条 民族学校应把本民族体育项目列入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内容。少数民族学生较多的其他学校,也应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中适当安排少数民族体育项目。第七条 学校应执行国家《体育合格标准》,建立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档案卡,健全考核制度。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可免除体育课考试。第八条 学校应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课间操和开展课外体育活动。课间操时间每天不少于十五分钟,课外体育活动时间每周不少于一百三十分钟。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有住宿生的中小学校,每天应当安排早操,早操时间不少于二十分钟。第九条 学校应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特点,组织专项体育队,开展课余体育训练。第十条 对运动水平较高、具有培养前途的中小学生,在升入高一级学校时可以降分录取,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学校,对运动水平较高、具有培养前途的学生,报国家教委或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延长学习年限一年。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借用或录用前款规定的学生。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体育竞赛活动应统筹安排,原则上应将体育竞赛活动安排在假期进行。其他部门和单位在自治区或盟市范围内举办学生体育竞赛,应经自治区或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第十三条 自治区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行一次,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在自治区范围内举行的其他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视情况决定。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盟市以上社会体育竞赛,需经学生所在学校的主管部门批准,一学年不得超过三次,每次不得超过十五天。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确保体育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体育教师借调其他单位时,应经本人所在学校的主管部门批准。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学校的体育教师数额,应适当多于其他学校。第十六条 体育教师组织早操、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具体计算办法,由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有计划地修建体育场地,配备体育器材和设备。提倡自制简易体育器材和设备,自行修建简易场地。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学校,应把体育场地、器材列入建校规划,应至少建有一个二百米以上跑道的运动场和每二百名学生一个篮球场、一个排球场。体育场地设计需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十九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在安排年度教育经费时,应安排一定数额的学校体育经费。学校可将一部分学杂费、勤工俭学收入作为学校体育经费。第二十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国家《体育合格标准》的;
(二)擅自减少体育课、早操、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时间的;
(三)不按规定让学生参加社会体育竞赛活动的;
(四)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体育经费的。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的体育工作,不适用本实施办法。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学校、成人学校的体育工作,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优秀运动队伍建设,拓宽退役运动员就业渠道,建立运动员培养的良性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的经济补偿,适用本办法。
自治区优秀运动队是指由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直属管理,并由自治区财政支付运动员体育津贴的运动队。
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是指由于身体、技术、年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专项训练,经批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退出运动现役,并且不参加组织计划安置、自行选择工作去向的运动员。
运动员在役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的,未经组织批准退役的或者擅自同训练单位终止聘用合同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鼓励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对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除按规定发放退役费外,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经济补偿费的计算标准应当与在役运动年龄(简称运龄)、在役训练期间的成绩和贡献相结合。运龄的计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工作的日常管理,负责经济补偿费的测算、发放和相关手续的办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的组织落实工作。第五条 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具备高中毕业文凭或者同等学历,并获得一级运动员等级证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向区内高等学校推荐,经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免试进入区内高等学校学习。退役运动员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视同自主择业。第六条 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实行职业转换过渡期制度。从运动员被批准退役的下月起,一年内为职业转换过渡期,由原单位继续发满一年的体育津贴,经费按原渠道列支。一年后停止发放体育津贴。
在职业转换过渡期内,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有关待遇。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职业培训、就业辅导等工作。第七条 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经济补偿费的发放标准,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并解除同体育行政部门的人事关系或者同训练单位的聘用关系。第八条 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的经济补偿费,由基础安置费、运龄补偿费、成绩奖励费和社会保险补助费组成。第九条 基础安置费是指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与所在运动队解除工作关系,用于家庭安置和基本职业技能学习、培训的补偿经费。计算标准为:
(一)运龄在4年以下的,发给12个月的体育津贴;
(二)运龄在5年及5年以上的,每满一年运龄增发6个月的体育津贴,最高不超过50个月。第十条 运龄补偿费是指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在役训练期间,挑战生理极限而带来身体伤害的补偿经费。计算标准为:
(一)运龄在4年以下的,每满一年运龄发给6个月的体育津贴;
(二)运龄在5年及5年以上的,每满一年运龄发给8个月的体育津贴,最高不超过70个月。第十一条 成绩奖励费是指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在役训练期间取得世界三大赛、亚洲三大赛、全运会和全国年度比赛及其它类别全国综合性比赛录取名次的奖励经费。计算标准为:
(一)获奥林匹克运动会冠军的30万元,获奥林匹克运动会第二名、第三名和世界锦标赛冠军、世界杯赛冠军及全运会冠军的15万元;
(二)获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第二名、第三名的10万元,获世界三大赛其它录取名次的8万元;
(三)获亚洲三大赛冠军和全运会第二名、第三名的5万元,获其它录取名次的4万元;
(四)获全国年度比赛和其它类别全国综合性比赛前三名的3万元,获其它录取名次的1万元;
(五)获全国青年比赛录取名次、运动健将或者武术项目武英级称号的5000元。
上述比赛团体和集体项目个人成绩的奖励费按前款标准的70%计算。
多次获得世界三大赛录取名次、亚洲三大赛冠军和全运会冠军的,除享受一次最高成绩的奖励外,每多获一项上述成绩,按该项成绩奖励标准的50%累计计算。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补助费是指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后续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补偿经费。计算标准为:
(一)运龄在4年以下的1万元;
(二)运龄在5年至7年的2万元;
(三)运龄在8年以上的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