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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为什么没有许诺销售(外观专利侵权销售者责任)

外观设计专利权为什么没有许诺销售?

专利权实质上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独占权。独占权又称之为“专有权”。《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上两款所述用途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这里,法律规定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制造、使用权、销售权和进口,这就是所谓专利权人享有的独占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权人的独占实施权

专利权人的独占实施权,即只有专利权人可以实施其专利权,其他任何人未经许可不能实施专利。

实施专利的情形包括: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的独占实施权有五种:发明包括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其发明人以及实用新型的权利人以进行如下五种行为:

1、制造专利产品,或运用专利方法制造专利产品。

2、使用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专利产品。

3、销售专利产品或运用专利方法制造出的专利产品。

4、许诺销售专利产品或运用专利方法制造出的专利产品。

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运用专利方法制造出的专利产品。

只要没有经过专利权人许可,有上述任何行为的都构成侵权。

上面的许诺销售是指要约和要约邀请,如果甲某有一个专利产品,某人未经甲某许可就以广告的形式销售甲某的产品,这就已经构成侵权。

二、外观设计有四种:

①制造; ②销售; ③许诺销售; ④进口。

如,乙某未经甲某允许,生产甲某拥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这构成侵权。如果乙某将该产品销售给丙某,丙某虽然没有获得甲某的允许,也不构成侵权。

外观专利侵权怎么认定?

外观专利侵权外观专利为什么没有许诺销售的判定标准外观专利为什么没有许诺销售

1、发生在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外观专利为什么没有许诺销售

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生产经营目的;

3、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4、侵权行为导致了专利权人遭受实际损失;

5、其他判定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新专利法中规定了许诺销售的违法问题?

许诺销售是以做广告、在商店货架或者展销会会场陈列等方式作出的销售商品的许诺。修改前的专利法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中没有规定许诺销售权。

考虑到外观设计是我国的优势领域,提高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水平对我国有利,修改后的专利法在外观设计专利中增加了许诺销售的权利,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这样修改后,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可以制止他人未经其许可,以做广告、在商店货架或者展销会会场陈列等方式许诺销售该专利产品。 总体说来,新专利法对外观还是加重了些保护的,

关于淘宝上的外观专利

外观专利是专利权的一种,如果权利人的专利权有效且稳定,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其允许,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淘宝上,如果权利人用专利权投诉,是可以让产品下架的,不过,现在好像是需要提供专利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你问下他有没有评价报告,或者,你网上查询下他声称的外观专利评价报告的结论。

如何理解专利法修改后的许诺销售行为

一、针对第一条

修改前: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修改后: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分析:立法目的细微变化,提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针对第二条

修改前: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修改后: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分析:新增加三款,作为第二、三、四款,分别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进行了定义。

三、针对第五条

修改前: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修改后: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分析:扩大了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遗传资源是指

四、针对第九条

修改前:第九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修改后: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分析:新增条款明确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同一申请人同时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以申请发明专利,如果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在符合发明权利权的情况下,申请人要想获得发明专利权,必须先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

五、针对第十条第二款

修改前: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修改后: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分析:对第二款作了修改,相对此前的规定表述更加清楚、准确、严密。

六、针对第十一条

修改前: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修改后: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分析:对第二款作了修改,增加了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许诺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七、针对第十二条

修改前: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修改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分析:原专利法条文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仅限于“书面形式”,修改后,还可以采用其他形式。

八、针对第十四条

修改前: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修改后: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分析:第十四条第二款被删除。本条是关于公益发明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对除国有企业事实单位外的发明专利的私权保护。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分析:明确规定关于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问题,具体行使原则为:1、有约定的按约定;2、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单独决定行使的,包括单独实施或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共有专利,但许可他人实施共有专利收取的费用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3、除了前两种情形外的行使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十、将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

修改前:第十五条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修改后: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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