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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协商作价确认书(专利授权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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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同时申请同一专利的,协商——我就想问——协商不成咋办?

我国专利法在这一问题上也采用协商原则,虽然在法律条文中未明文协商不成者均不授予专利,但实际工作中也采用这种方式以促成申请人间达成协议。

采用先申请制可以克服先发明制的诸多弊端,即避免了为确定谁是先发明人而进行的烦琐的取证调查,.大大地简化了抵触程序;同时又可以促使发明人尽旱、尽快地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从而达到使先进技术尽早公诸于众的目的。正因为如此,一些原先采用先发明制的国家在本世纪初大都改为先申请制。我国的专利制度自1985年实施以来便采用先申请制,《专利法》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从这一规定中还可以看出,采用先申请制的关键在于判断申请时间的先后。

理论上,判断申请时间的先后可以精确到分、秒,乃至更小的时间单位。但在具体的实际工作中,由于交通、通讯等客观因素的限制,不可能做到如此精确。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判断申请时间先后的标准有两个:一个以时刻为单位,另一个是以日为单位。在德国、法国等地,判断申请的先后是以时刻为单位。这种做法固然非常精确,但却增加了专利局审查工作的工作量。尤其是以邮寄方式递交的申请文件时,证明申请的具体时刻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多数国家以日为单位来判断申请的先后。我国专利制度从一开始就是以申请日作为判断申请先后的时间标准的。这是与我国现阶段通信技术、专利局审查与管理水平相适应的。同时,这对于协调国际申请中的优先权日也非常方便。

以时刻为单位判断申请先后一般不会出现同时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情况。若以申请日为单位则可能遇到在同一日有不同人就同一技术方案申请专利的。比如,在贝尔提出有关电话的专利申请一小时后,便有他人也去申请电话发明专利(当然美国实施的是先发明制,不依申请先后来决定是否授权)。以申请日作为时间标准的,在同一日申请专利者一律视为同时申请。那么对于这种因同时申请而产生的冲突又怎样解决呢?

解决这一冲突最为简单的办法便是抽签。但是这一方法在貌似公平的背后常常导致更为严重的不公平,并且有损专利制度的严肃性。因而遭到一致反对。另一种办法就是对各申请实行强制共有,即在法律上规定同时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一律作为共同发明处理。这种强制共有制似乎比抽签略胜一筹,但在操作上仍过于生硬。现实中同时申请专利的同样的发明创造虽然在总的发明构思上相同,但在具体的技术水平上肯定是有高低之分的,由于实施例的数量和水平不同、申请文件撰写水平不同等等,这些都直接影响到申请案的实际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如要强制各方共同共有或者确定共有各方的共有份额均是个难题。无论专利局怎样处理都可能会有不满意的一方,因此强制共有制也并非最佳方案。目前,通行的作法是协商制,即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同日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应在接到专利局通知后自行协商解决。通过协商,或确定各自的共有份额将发明创造作为共同发明申请专利;或一方在获得相应报酬的情况下放弃申请,由另一方单独申请。.但是,如果申请人各方意见始终不一,达不成协议,专利局将驳回各方申请。这种驳回各方申请的做法初看起来似乎不尽情理,但也正是这种办法最终将迫使申请各方协商一致,因为若是协商不成对任何一方申请人均没有益处。换言之,协商不成对当事人各方都是最坏的结果。《日本专利法》第39条第2款明文规定:“相同的发明于同日提出两件以上的申专利请案时,由专利申请人协商确定申请人,惟一人可取得该发明的专利。协商不成或无法进行协商时,任何人均不授予专利。”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实用新型之间或者发明与实用新型之间的冲突。我国专利法在这一问题上也采用协商原则,虽然在法律条文中未明文协商不成者均不授予专利,但实际工作中也采用这种方式以促成申请人间达成协议。这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中可以看出

12日,收到某企业投入的专利权,双方协商作价50,000元,会计分录要怎么写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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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转让证明文件是什么?要如何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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