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是否可以法院拍卖(专利权司法拍卖)
请问实用新型的专利拍卖是否合法
合法吧。这也是一项权利,权利人有权决定如何处置他的权力。
法院能执行债务人的发明专利号吗
可以对债务人专利权是否可以法院拍卖的知识产权查封之后专利权是否可以法院拍卖,进行拍卖。必须是已授权专利权是否可以法院拍卖的发明。
如何处置被执行人享有的知识产权
1、裁定禁止转让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法院发现其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的,可以作出裁定,禁止其转让、提取。一般适用裁定冻结获裁定扣留的方式,限制其转让或处分。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都是在主管机关登记的,著作权一般不需要登记取得。被执行的知识产权有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当向登记主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如未要求登记主管部门协助执行,该登记主管部门给被执行人办理转让或提取手续,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这就容易使禁止措施流于形式。
2、留置证照
如果没有登记主管部门或者裁定禁止难以限制转让的,为防止被执行人擅自转让权利。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财产或使用权证照交执行法院保存,使之不能转让。如果拒不交出,人民法院则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搜取证照予以留置保存。同时,如若有第三债务人,应禁止第三债务人向被执行人清偿、交付或转移财产权。若无第三在无人存在,则只禁止权利人处分即可。
3、裁定拍卖、变卖
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被裁定禁止转让后,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解除禁止措施;仍不履行的,凡可适用拍卖、变卖措施的,都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出卖其财产权,换取价款清偿债务。与有形财产的执行中以物抵债一样,以知识产权本身抵债也是一种特殊的变价方式。具体变价应根据财产权的种类、性质,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
对知识产权的执行,变价的方式除了可以对权利本身进行转让以外,还可以对其具体权能采取措施,如有限期地转让使用权或以使用权抵债。如同不动产所有权中的权能很多一样,知识产权中使用权的许可也是经常的交易形式。凡是权利主体可以自行行使的权利,执行中都可以强制行使。这类似于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只是由人民法院决定而不是由行政机关决定。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也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程序,直接将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以评估价格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依法继续清偿。如果评估价格超过债权数额,那么超过部分应返还给被执行人。如果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评估价格不予认同,那么法院可委托拍卖或变卖,用所得价金来清偿债权,超过部分仍应归还被执行人。对于买受人而言,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确认买受人的权利。买受人持该裁定到有关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同时法院依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从而保证产权的顺利、安全转让,以利于执行目的的实现。
4、裁定扣留、提取
有些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不适用拍卖、变卖强制执行措施,如稿费、发明报酬等劳动收入,应当采取扣留提取措施,向有关单位送达扣留、提取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稿费或报酬,用以清偿债务。
专利被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申请人如何将专利变卖?
一、专利具备财产权的属性
二、专利权属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登记簿登记内容为准
因此专利权是否可以法院拍卖,首先要明确你的借款诉讼是否胜诉?
二、保全时有否对专利的价值进行估算?
三、胜诉后,你可以要求被告回购专利
若专利权人不回购,可以根据法院判决,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变更登记,将专利权人变更为你自己,使你成为专利权人,然后才可以行使专利权。
四、专利权包括专利权是否可以法院拍卖:独占权、许可权
若被告败诉后还在使用专利技术,你就可以行使独占权,起诉被告侵犯你的专利权,若对方败诉,首先不能再使用(包括生产、销售、使用等行为),而且你还可以要求法律判处被告赔偿你经济损失。
对方已经有新投资人投资专利权是否可以法院拍卖了1000万,若停止使用将给他们带来无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对方肯定会妥协跟你谈判,当然也有可能采取一切手段达到不侵权的目的。
你也可以行使许可权,将专利许可给包括被告在内的一切第三人使用,收取许可费。
若对方可以放弃使用专利技术,而你又找不到其他人实施该技术,那么你拿到这个专利就有点鸡肋。
专利权(名词解释)
专利权
〉〉〉〉专利权的内容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实施权
独占实施权包括两方面:
(1)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即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使用、销售、允许销售的专有权利,或者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以及对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专有使用权和销售权;
(2)专利权人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特权。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允许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允许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转让权
是指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许可实施权
许可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通过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4、标记权
标记权即专利权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5、请求保护权
请求保护权是专利权人认为其专利权受到侵犯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以保护其专利权的权利。保护专利权是专利制度的核心,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侵犯专利权并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6、放弃权
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声明或以不缴纳年费的方式自动放弃其专利权。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专利权人提出放弃专利权声明后,一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其专利权即可终止。
放弃专利权时需要注意:A、在专利权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有时,必须经全体专利权人同意才能放弃;B、专利权人在已经与他人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情况下,放弃专利权时应当事先得到被许可人的同意,并且还要根据合同的约定,赔偿被许可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否则专利权人不得随意放弃专利权。
7、质押权
根据担保法,专利权人还享有将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进行出质的权利。
(二)专利权人的义务
依据专利法和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专利权人应履行的义务包括:
1、按规定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
专利年费又叫专利维持费。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交纳年费。
2、不得滥用专利权的义务
不得滥用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应当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其利用专利权的方式并适度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终止和无效宣告
(一)专利权保护期限
根据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专利申请获得的专利权,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5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5年,期满前专利权人可申请续展3年。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后的专利申请所获得的专利权,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10年。
保护期限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此处所指的"申请日",不包括优先权日。对于享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其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不是自优先权日起计算,而是自专利申请人向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
(二)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终止,是指专利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其效力消灭的情形。专利权的终止有两种情形:
1、因保护期限届满而终止。即专利因其保护期限届满而终止其效力。
2、专利权在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
(1)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放弃专利权。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2)在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交纳年费。专利法规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交纳年费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登记和公告。专利权终止日应为上一年度期满日。
(三)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对这种请求进行审查,作出维持专利权或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1、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如下几种: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即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2)授予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不具备专利法第23条关于新颖性的规定;
(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或者第4款的规定,即专利说明书没有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实施或者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4)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5)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6)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所作的定义性规定;
(7)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第1款规定,就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权;
(8)申请人主体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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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专利权的拍卖程序与其它有形资产拍卖是一样的。一、双方协商保留价;二、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三、拍卖企业招商;四、拍卖实施;五、买卖双方交接;六、拍卖成交款结算。
不一样的只是拍卖企业的招商过程。专利权不同于其它有形资产拍卖或其它显而易见的无形资产如商标权、著作权的拍卖。不同的专利有不同的潜在竞买人,无法象其它有形资产拍卖那样形成相对稳定的客户群体,拍卖企业只能根据自己的经验尽可能广泛招商。对于竞买人来讲,在标的成交并实现交接以前往往不清楚自己所竞买标的的实际价值(或者可以说根本不知道自己买的是什么),也不清楚这个标的今后究竟能给自己带来多大的效益(已投入生产并被市场所证明过的专利除外),即使决定参加竞买,也背着很重的思想包袱。而对于专利权所有人来讲,在拍卖成交前也不愿对专利内容有太多的泄露,这就形成供需双方的矛盾心理。对于拍卖企业,专利权的拍卖招商有着较大的难度。目前,能够成功运作专利权拍卖的拍卖企业并不多,大多数拍卖企业对于专利权拍卖并没有经验。
拍卖活动要投入不小的费用。一个拍卖企业拍卖一种自己不熟悉甚至根本陌生的拍卖标的,势必要想方设法降低或者转嫁成本风险,因此向委托方收取成本就成了第一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已经决定委托这家企业进行拍卖而这家企业又不愿承担成本风险,你就只有在以后的招商过程中监督拍卖公司是否尽力招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