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法院网公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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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操作流程:
一、办理流程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政府及卫生部门主动公开以外的卫生信息,可以向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确定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是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内部所设置的相应办事机构,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主体。受理机构的详细联系方式见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二)提出申请
1.获取和填写申请表
向受理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提交申请表
申请人可以通过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信函或当面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二、申请办理时限
受理机构按照工作流程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三、申请办理收费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费用收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我国的信息化公开规定。公民对这类信息公开的办理,需要到相应的政府办事大厅申请,我国的有关部门在得到申请后进行相应的回复,之后公民才可以得到相应的公开信息结果。
(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注意事项
1、公民可以要求政府部门公开已经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不代表可以要求政府部门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
2、写明申请信息的用途较为重要。如果我们申请公开的信息与自身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申请很有可能会遭到拒绝。
3、如果政府部门接受快递递交申请,申请书应尽量采用邮政快递(EMS)的形式递交,留下快递单据。目的在于保存证据,便于在申请遭拒后维权。
扩展资料:
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1、主动公开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各级政府应当主动公开及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主要是涉及相对人切身利益,需要相对人广泛知晓或参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
2、依申请公开的涉及个人利益的信息。
尽管政府是信息的最大控制者和拥有者,但是,政府信息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数量之大可想而知,因此,就算政府是“上知天文 下知地理 ”,也不可能将公开的信息做到面面俱到,使得每个人想要的信息都能主动公开,因此,对于信息覆盖范围不广泛、涉及公共利益不明显或者仅涉及部分个人利益的,申请人在必要的时候,应当自己向政府申请。
参考资料:政府信息公开 百度百科
怎么申请 最高法 有关法律条文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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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的文件能不能在网上公开
依申请公开的文件能不能在网上公开?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人。
第四条 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指定具体的机构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公开权利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公开义务人应当推行电子政务,在本单位的网站上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公开权利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七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建立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申请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救济途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法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六)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认为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重大的社会影响,并且不会影响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和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以公开本条第(六)项规定的政府信息。对前款(三)、(四)项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也可以依申请公开。
第九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公开义务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公开义务人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权利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第十条 公开权利人应当以纸质、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书面申请确实存在困难的,公开权利人可以以口头方式或委托第三人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请求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用途;
(三)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和获取信息的方式;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以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的可省略);
(五)申请时间。
第十一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申请的公开义务人职能范围内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并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决定书,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的,应当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书面说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应当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决定书,书面说明部分公开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救济途径并载明部分公开的方式和时间。
最高法院(2014)行监字第148号
2014 148号
原告刘成春。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彦峰。
委托代理人姜子建。
委托代理人刘杰。
原告刘成春不服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市场监管局)信息公开答复行政诉讼一案最高法政府信息公开咨询,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4月9日受理,于同年4月14日向被告送达最高法政府信息公开咨询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成春,被告浦东市场监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姜子建、刘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2月11日,被告浦东市场监管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被诉答复),编号:XXXXXXXXXXXXXXXXXXX1,主要内容为:被告于2014年1月24日收到刘成春要求获取被告用于受理公民投诉举报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答复如下:原告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及依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信封,证明原告向被告邮寄申请,要求获取被告用于受理公民投诉举报专用电子邮箱地址,并要求以书面形式答复原告最高法政府信息公开咨询;2、工作记录,证明被告并无用于投诉举报的专用电子邮箱,但投诉举报途径有在线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等多种方式,投诉举报路径畅通;3、被诉答复及邮寄凭证,证明被告于2014年2月11日向原告作出书面答复,告知原告信息不存在,并于当日邮寄送达原告;4、被告官网截屏,证明官网设置有投诉举报的专门入口;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一条及其第(三)项、第二十四条,作为被告的职权依据、程序依据和法律适用。
原告刘成春诉称,原告要求被告公开用于受理公民投诉举报专用电子邮箱地址,被告答复原告称信息不存在。原告认为被告拒绝提供政府信息构成违法,同时认为被告具有提供专用投诉举报电子邮箱的法定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诉答复,并针对原告申请重新作出答复。原告未出示证据。
被告浦东市场监管局辩称,其并未设置专用的投诉举报的电子邮箱,也无法定义务必须设置。被告的投诉举报路径畅通,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信函、电话、在线平台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被告作出的被诉答复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且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原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经庭审质证,原告认为被告的相关法律依据由法院审查,对被告的证据认为原告申请信息公开和被告作出答复及邮寄送达的事实无异议,对官网截屏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工作记录制作时间无法判断故不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4日,被告浦东市场监管局收到原告刘成春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原告要求获取被告用于受理公民投诉举报的专用电子邮箱地址。被告经审查,发现其并未设置专用电子邮箱,故于同年2月11日作出被诉答复,告知原告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存在,并于当日邮寄送达原告。原告不服,遂涉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被告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子邮箱地址,被告经审查,发现并未设置专用电子邮箱,故告知原告该信息不存在。被告基于信息不存在的客观事实作出的被诉答复并无不当,也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原告要求撤销被诉答复并要求重作之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成春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刘成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月荣
代理审判员 郭寒娟
人民陪审员 周国莲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卫佳峰
违法嫌疑人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吗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特殊需要可以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
可以申请信息公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
这句话,本身是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不是政府应主动公开的重点政府信息。如果这样理解就是正确的:如果该信息属于政府应主动公开的重点政府信息,那拒绝公开就是违法的。 【举个案例题】 田某为在校大学生,以从事研究为由向某工商局提出申...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等法律规定的案件,一律公开进行。具体规定如下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
国务院法制办最近印发的《行政复议工作动态》(2014年第2期)摘登了行政复议裁决案例,对应否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信访处理过程中的信息问题进行了破题。现将该案件裁决情况及解析意见介绍如下,供参考。 一、案情及裁决结果 当事人赵某因...
《最高法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于2010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
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
你好,在一般情况下这是违法的。具体到个案中,要看公布的都是些什么信息,是如何公布的。
不可以,诉讼需要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理由。你可以聘请律或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