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财产保险案例(财产保险案例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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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ALB十五佳诉讼律师榜,谁是最牛大状”
2017年2月20日2016财产保险案例,《亚洲法律杂志》(ALB)2016财产保险案例的年度最佳诉讼律师榜单新鲜出炉2016财产保险案例,本次共有15位知名律师获此殊荣。
01 包伟 中伦律师事务所
2016年2016财产保险案例,包律师代表SOHO处理外滩8-1地块相关纠纷;代表喜力控股公司处理其与大富豪商业纠纷;代表上海洛克菲勒集团外滩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处理其与中行借款合同纠纷等。
2014年,荣获汤森路透ALB 2014“中国十五佳诉讼律师”称号。
2015年,荣获钱伯斯“全球2015领先律师”称号。
本科2016财产保险案例:上海大学文学院法律学士学位
江湖地位
现任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兼任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先后任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和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特长:诉讼仲裁、破产重整与清算
起点:1991年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1993年获得律师执业证。
02 封映辉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在过去一年里,封律师代理了数起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新时代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等。除了律师的本职工作外,封映辉律师还将多年来形成的办案经验及教训传授给年轻人,曾在河北律协主办的律师初任及中央民族大学的法律诊所授课。
从业26年之久,其经办典型案例被录入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
本科: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清华大学法学院
江湖地位
现任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2006年加入天达前,曾供职于太平洋律师事务所。
特长:诉讼及仲裁法律事务,尤其擅长民商事诉讼及仲裁
起点:1986年河北省司法厅
03 傅钢 协力律师事务所
2016年,傅钢律师全程参与大众点评网诉百度不正当竞争案、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硕星等公司“奇迹MU”网络游戏侵害著作权、侵害商标权;代理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等。
曾主办上海反垄断第一案“书生公司诉盛大网络”垄断纠纷案、“龙之谷”确认不侵权案、土豆系列著作权纠纷案等知名案例。
学术造诣
1、国内第一本有关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专著《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管理》副主编。
2、个人专著《动漫产业知识产权管理》。
3、发表专业论文《商标合理使用及其实务判断》、《困境与出路—DVD专利纠纷的法律思考》等数十篇,并参与多项知识产权课题。
江湖地位
现任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上海市创意产业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研究员。中共市委宣传部、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沪江网等多家知名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特长: 知识产权、IT法律、网络法、电子商务
04 黄滔 金杜律 师事务所
2016年,黄律师代理过的重要案件包括:代表中国新闻纸产业申请对美国、加拿大、韩国的进口新闻纸产业进行反倾销调查;代表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再保险合同争议案等。
具有近20年处理国际商事、海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执业经验,曾先后在国际商会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中心等机构代理国际商事、海事仲裁案件逾百起。
2015年,黄滔律师被《法律500强》评选为中国争议解决领域“领先律师”。
本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硕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江湖地位
现任金杜事务所争议解决与诉讼组合伙人。曾担任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法律顾问工作组的主要负责人。北京2022年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法律主题陈述人。曾作为访问律师在纽约Wachtell, Lipton, Rosen Katz律师事务所工作。
特长:国际和涉外民商事诉讼和仲裁
起点: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1994年取得中国律师资格。
05 刘炯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过去一年里,刘炯律师成功代理了国内第一起由消费者提起的民事反垄断诉讼,中国民事判决在加拿大的首起承认与执行案,系争金额高达数亿美元的合同纠纷,多个跨境中英双语商事仲裁案件等案件。
刘律师有着近20年的从业经验,在上海高院、广东高院、贸仲、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各级法院和仲裁机构均有优异的出庭表现。曾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私募股权基金相关政策起草出具专业指导意见。
2016年,刘律师被汤森路透评选为“中国律师新星”。此外,还曾被评为全国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十大杰出青年律师。
本科:华东政法大学
硕士:复旦大学法学院
江湖地位
现任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和吉隆坡区际仲裁中心(KLRCA)的仲裁员以及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调解员。
特长:争议解决、外商投资、房地产及公司并购
起点:2000年上海市共同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06 刘艳锋 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2016年,刘艳锋律师成功代理了采蝶轩和庆丰包子铺最高院再审案、非诚勿扰案、嘀嘀打车案、恒大冰泉案、雷军电动小米案、中国黄金系列案等大量具有影响的案件。
此外,还曾代理包括“百度”避孕套商标抢注行政诉讼案(2012年十佳知识产权案例)、混淆认定标准的典型案例—巨人公司诉北京银行“小巨人”商标侵权案(2013年十佳知识产权案例)等著名案例。
值得一提的是,刘律师在成功完成2008年奥运会场馆水立方知识产权保护、运营项目后,又再次中标2022年冬奥会场馆知识产权保护项目。
学术造诣
1、多次应司法部、全国律协、伊利、百度等政府、企事业邀请开展知识产权方面的讲座。
2、发表《服务商标混淆可能性的实证分析——以齐鲁证券案与北京银行“小巨人”案为视角》、《2008年奥运会场馆“水立方”品牌保护及运营》等多篇优秀论文,并参与编写多部书籍。
江湖地位
现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商标诉讼部主任,兼任北京市朝阳律协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主任。长期担任“中国黄金集团”、“百度”、“国家游泳中心”、“万达集团”、“华谊兄弟”等公司常年或专项知识产权法律顾问。
特长:知识产权法、公司法
07 孙敬泽 国浩律师事务所
世行和IMF中国金融评估约谈的唯一律师。孙敬泽律师擅长引入创新的诉讼思维和策略,多次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综合运用债转股、债务重组等非诉与诉讼手段,涉案金额数百亿元。代理香港拉律达南公司与邱维廉的民事纠纷申诉案,历时十年,八次再审,均胜诉。
本科: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金融学院金融学学士
江湖地位
现任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
曾供职律师事务所:北京中伦和中嘉。曾服务过的金融机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银行总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北京分行等。
特长:不良资产处置、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疑难的二审、再审
起点: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法律部经理
08 孙彦 天元律师事务所
孙彦律师曾多次代理当事人处理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如微软公司在国内独立提起诉讼第一案—美国微软公司诉北京民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中国第一例软件最终用户侵权案—美国微软公司诉北京亚都科技集团软件著作权侵权案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纠纷案件。
2010年被评为京城首届“十大版权维权律师”。
2013年被北京市律师协会评选为“十佳知识产权律师”。
本科:北京大学法学院
硕士:华中科技大学民商法学
江湖地位
现任天元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理合伙人、知识产权团队负责人,兼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验班硕士联合导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联合导师、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特长:知识产权诉讼及争议解决
09 杨铭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杨铭律师代理的国内外客户百余起诉讼及仲裁案件,不乏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和关注度的案件。如在被称为中国商标争议第一案的“王老吉”商标许可合同案仲裁案中,杨律师作为主办律师代理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获得胜诉,成功收回“王老吉”商标使用权;在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速腾”汽车产品质量纠纷案中,杨律师代理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在全国十余城市参与法院审理320余案,均取得胜诉结果。
本科: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加拿大圣克莱尔学院国际贸易管理专业
江湖地位
现任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中国致公党北京市委法律委员会委员。在加入竞天公诚之前,杨铭律师曾在四通集团公司法务部工作,担任公司法律顾问。
起点:2002年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
特长:争议解决
10 杨培明 通力律师事务所
杨律师在争议解决领域具有20年的执业经验,近年来代理了各类诉讼、仲裁案件数百件, 如四川省高院一审的涉及四川永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纠纷案件,尤其是代理了十余家公募基金公司及子公司处理其与投资者之间的数十起资产管理合同、基金合同纠纷, 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
2014年和2016年,两次荣获汤森路透ALB “中国十五佳诉讼律师”称号.
本科:复旦大学国际经济法
江湖地位
现任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选派至英国高伟绅香港分所接受培训及工作。多次参加律师辩论比赛,并获得最佳辩手等各项荣誉称号。
特长:金融、外商投资、涉外经贸合同、股权投资
起点:1997年开始执业
11 姚克枫 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姚律师带领的业务团队为超过一百家大中型公司提供过法律服务,代理的多个案件获得权威机构评选为优秀或典型案例,如首例恶搞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案、首例网络剧与综艺节目同名不正当竞争案、首例机顶盒网络版权纠纷案、首例博客告博客名誉权案等。
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专利代理人执业资格、拍卖从业资格、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资格。先后于《人民日报》、《方圆律政》等杂志上发表《利于信息安全流动》 、《娱乐作品名称撞车的分析和应对》等数十篇优秀多篇论文。
2016年,荣获“汤森路透ALB2016年客户首选20强律师”大奖。
2015年,被汤森路透ALB评选为“中国十五佳知识产权律师”。
此外,姚律师还获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2016年十佳优秀案例奖,并入选北京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专家(43人)。
本科:北京理工大学工学学士学位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第二学士学位
江湖地位
现任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会主任、北京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新浪网、奇虎360、优酷网、土豆网、今日头条、酷我音乐等多家知名网站、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特长:公司法、投融资与并购、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知识产权
12 臧洪亮 环球律师事务所
臧律师在公司改制购并、境内外上市、航空器购租等领域均有代表性的法律服务项目,如华润集团医药板块境内外重组项目、南水北调一期主体工程银团贷款项目、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瑞典斯德哥尔摩国际仲裁案件等。
2014年—2016年,曾作为北京市律师协会指定的马航MH370中国乘客家属索赔谈判团的副团长,为中国乘客家属提供索赔谈判公益法律服务。
本科:厦门大学法学院
硕士:中国政法大学
江湖地位
现任环球律师事务所,兼任中国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曾任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特长:航空法、建筑与工程、投资并购、重组上市与争议解决
起点:1994年任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北京)法律顾问,1994年获得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13 赵淑洲 敬海律师事务所
国内外公认为中国顶尖的商事律师之一。从业至今,赵律师处理了大量的诉讼和仲裁业务,成功承办了多宗争议标的大、案情复杂的案件,在处理海洋工程、国际贸易、国际物流、外商投资及公司法律事务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2013年,在《亚洲法律杂志》举办的“中国法律大奖”评选中荣获中国“十佳诉讼律师”。
本科: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海运管理与海商法
硕士:中国政法大学
江湖地位
现任敬海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海商部负责人,兼任中国海商法协会法律法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同时还是中国首家国际油、油籽和油脂协会(FOSFA)和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GAFTA)的专业性会员。
特长:海洋工程、国际物流、国际贸易、航运投资、海商海事、保险
起点:1992年获律师执照执业至今
14 郑艳丽 君合律师事务所
郑律师处理的案件标的大都在亿元以上。
拥有20年执业经验的郑艳丽律师,其擅长于处理各种复杂的境内外民商事争议,主要涉及国际贸易、外商投资、公司治理结构和其它民商事领域的复杂纠纷,以及证监会、药监局等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反腐败调查。
郑律师在担任法官期间获得三等功两次(最高法院授予),并连续三年获得“北京市法院学术讨论先进个人”称号。
本科: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北京大学民商法伦敦大学国际比较法
博士:北京大学民商法
江湖地位
郑律师现任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律师学院兼职教授及兼职研究生导师、全美律师协会(ABA)中国法律委员会执行理事。曾供职于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英国EVERSHEDS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特长:境内外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境内外仲裁决和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起点:1997年北京第一中级法院法官
15 邹佳铭 京都律师事务所
邹律师是该榜单中唯一一位专职刑辩律师。
曾作为辩护律师代理李佳明涉嫌故意杀人案,担任曾有焕涉嫌受贿罪一案二审辩护律师。
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0多篇,专著一部。多次接受《人民网》《财新》《新京报》《法治晚报》等媒体采访,为《财新网·观点》专栏作家。
2015年,荣获ALB评选的“ALB2015年最佳女律师”称号。
博士: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
博士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江湖地位
现任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兼任高校刑法学硕士导师。
特长:刑事辩护
起点:1996年取得律师资格,1997年开始执业。
农业光伏电站可以购买哪些保险
光伏电站要运行25年,期间难免有意外发生。
1)自然灾害。
近年来2016财产保险案例我国极端气候发生频率增加。龙卷风、水灾、雪灾等,都会给电站带来极大伤害。不久前刚报道过江苏盐城的龙卷风带来的损失,还有湖北麻城光伏电站被淹事件,都严重威胁了光伏电站长期的稳定收益率。
2)意外事故。
由于设计、施工、维护等原因,光伏电站火灾也发生过多起。
然而,该如何购买保险,需要购买哪些保险,遇到灾害如何才能通过保险理赔最小化损失呢?
一、光伏电站保险的分类
1财产保险
1)直接损失类保险
财产一切险2016财产保险案例:承保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导致的光伏电站的直接财产损失。
2)间接损失保险
运营中断与额外费用保险:承保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导致光伏电站运营中断的间接损失,包括预期发电量和补贴的减损以及固定成本的增加。
3)工程延误保险
承保光伏电站建设工期延期竣工导致的间接损失、包括贷款利息与固定成本的增加。
2责任保险
1)商业综合责任险
承保除雇主责任与机动车责任之外的商业责任风险,包括场所、运营、产品与工程完工等责任风险导致的损失。
2)伞式责任保险
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的超赔保单,为光伏电站提供高限额的责任风险保障。
3质量保证保险
1)光伏组件质量保证保险
为光伏组件因材料与制造工艺缺陷提供二十五年的维修、退换保证。
2)光伏系统保证保险
为光伏系统(包括逆变器、汇流箱、跟踪系统等)的材料与制造工艺缺陷提供十年的维修、更换保证。
二、需要购买哪些保险
1运营过程中的风险
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角度来看,光伏电站可以通过投保“财产一切险”规避电站自身的损失,并需要注意在保单中特别约定一些特殊风险2016财产保险案例;同时,建议考虑投保“营业中断险”转嫁由于前述事故造成的发电收入损失。
对于屋顶分布式电站(特别是租用或EMC),要特别考虑电站运行期间对第三者(包括屋顶业主)造成的损失,需要投保“公众责任险”。
2施工过程中的风险
有很多人认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的风险都是EPC负责,其实不尽然,一旦发生事故,无论是项目业主还是EPC都要承担相当的损失,建议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3小结
买保险都是要花钱的!
保险是要用最少的钱带来最大的保障!每个项目要具体分析,关注的风险点在哪里,哪些风险是不需要特别考虑的,哪些风险可以转嫁给第三方,如何设定合理的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等。
三、购买保险注意事项
有一种错误的观念,认为只要投保了保险,保险公司就一定会赔偿,完全不是这么回事。
1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
保单中有明确的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其中一项就是保单赔偿的前提是“投保人/被保险人”遵守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这个范围非常宽,包括从设计、材料采购、施工、运维各个环节,“投保人/被保险人”都已经遵照了国家的相关规定,比如不同地区/地理位置的防洪设计要符合相关要求,为了减成本而降低设计标准,很可能造成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不是慈善机构,承保时是有一定的要求的。
2如何理赔
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来说,需要积极做好几点:
1)第一时间报案,通知保险公司前来查勘;
2)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程度;
3)及时收集所有损失证据,以便将来与公司沟通;
4)较大赔案,聘请第三方专业“保险顾问”协助处理。
四、理赔案例
下图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的一张光伏保险理赔报告和定损协议。该保险理赔单清楚地展示了被保险的投保金额、理赔金额和事故概况,真实展示了光伏电站的理赔全过程。
理赔第一步:完成出现查勘报告
通过以上“中国人保佛山分公司财产险出险查勘报告”,我们可以了解到:
1)黎生给自家的光伏电站投保的险种是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费2400元,最高可理赔40万元人民币,保险期限为10年。
2)2016年4月17日,南庄罗格村黎生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因强对流天气导致部分损坏,黎生19日报案。
3)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某楼顶,现场确认被保险人加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确认整套发电系统共由26片光伏板组成,其中受强对流暴风影响共造成5片光伏板破损受损,需要更换处理。
4)保险公司进行了责任分析:根据佛山气象局发布的气象灾害报道,确认此次事故属于该保单的保险责任范围。
5)定损理算:被保险人就此次事故提出修理费6600元,其中根据修复预算,其中材料费为1100元/片光伏板,5片共5500元,运输更换人工费1100元,根据该光伏系统的造价36055元,共计26片,折合建造价约为1386.73元,与修复单位的报价相一致。另经市场价格调查,被保险人报损合理。因此此次事故核定被保险人损失金额为6600元。
6)该保单理赔中有一定的免赔额,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200元或5%,两者以高者为准。计算出赔偿金额=标的损失-免赔额=6600元*(1-5%)=6270元。这就是黎生家的光伏电站因暴风受灾后获得6270元理赔的全过程。
理赔第二步:完成出定损协议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中国财保家庭光伏保险办法
光伏电站要运行25年,期间难免有意外发生。
1)自然灾害。
近年来2016财产保险案例我国极端气候发生频率增加。龙卷风、水灾、雪灾等,都会给电站带来极大伤害。不久前刚报道过江苏盐城2016财产保险案例的龙卷风带来的损失,还有湖北麻城光伏电站被淹事件,都严重威胁了光伏电站长期的稳定收益率。
2)意外事故。
由于设计、施工、维护等原因,光伏电站火灾也发生过多起。
然而,该如何购买保险,需要购买哪些保险,遇到灾害如何才能通过保险理赔最小化损失呢?
一、光伏电站保险的分类
1财产保险
1)直接损失类保险
财产一切险2016财产保险案例:承保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导致的光伏电站的直接财产损失。
2)间接损失保险
运营中断与额外费用保险:承保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导致光伏电站运营中断的间接损失,包括预期发电量和补贴的减损以及固定成本的增加。
3)工程延误保险
承保光伏电站建设工期延期竣工导致的间接损失、包括贷款利息与固定成本的增加。
2责任保险
1)商业综合责任险
承保除雇主责任与机动车责任之外的商业责任风险,包括场所、运营、产品与工程完工等责任风险导致的损失。
2)伞式责任保险
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的超赔保单,为光伏电站提供高限额的责任风险保障。
3质量保证保险
1)光伏组件质量保证保险
为光伏组件因材料与制造工艺缺陷提供二十五年的维修、退换保证。
2)光伏系统保证保险
为光伏系统(包括逆变器、汇流箱、跟踪系统等)的材料与制造工艺缺陷提供十年的维修、更换保证。
二、需要购买哪些保险
1运营过程中的风险
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角度来看,光伏电站可以通过投保“财产一切险”规避电站自身的损失,并需要注意在保单中特别约定一些特殊风险2016财产保险案例;同时,建议考虑投保“营业中断险”转嫁由于前述事故造成的发电收入损失。
对于屋顶分布式电站(特别是租用或EMC),要特别考虑电站运行期间对第三者(包括屋顶业主)造成的损失,需要投保“公众责任险”。
2施工过程中的风险
有很多人认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的风险都是EPC负责,其实不尽然,一旦发生事故,无论是项目业主还是EPC都要承担相当的损失,建议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3小结
买保险都是要花钱的2016财产保险案例!
保险是要用最少的钱带来最大的保障!每个项目要具体分析,关注的风险点在哪里,哪些风险是不需要特别考虑的,哪些风险可以转嫁给第三方,如何设定合理的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等。
三、购买保险注意事项
有一种错误的观念,认为只要投保了保险,保险公司就一定会赔偿,完全不是这么回事。
1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
保单中有明确的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其中一项就是保单赔偿的前提是“投保人/被保险人”遵守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这个范围非常宽,包括从设计、材料采购、施工、运维各个环节,“投保人/被保险人”都已经遵照了国家的相关规定,比如不同地区/地理位置的防洪设计要符合相关要求,为了减成本而降低设计标准,很可能造成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不是慈善机构,承保时是有一定的要求的。
2如何理赔
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来说,需要积极做好几点:
1)第一时间报案,通知保险公司前来查勘;
2)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程度;
3)及时收集所有损失证据,以便将来与公司沟通;
4)较大赔案,聘请第三方专业“保险顾问”协助处理。
四、理赔案例
下图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的一张光伏保险理赔报告和定损协议。该保险理赔单清楚地展示了被保险的投保金额、理赔金额和事故概况,真实展示了光伏电站的理赔全过程。
理赔第一步:完成出现查勘报告
通过以上“中国人保佛山分公司财产险出险查勘报告”,我们可以了解到:
1)黎生给自家的光伏电站投保的险种是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费2400元,最高可理赔40万元人民币,保险期限为10年。
2)2016年4月17日,南庄罗格村黎生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因强对流天气导致部分损坏,黎生19日报案。
3)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某楼顶,现场确认被保险人加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确认整套发电系统共由26片光伏板组成,其中受强对流暴风影响共造成5片光伏板破损受损,需要更换处理。
4)保险公司进行了责任分析:根据佛山气象局发布的气象灾害报道,确认此次事故属于该保单的保险责任范围。
5)定损理算:被保险人就此次事故提出修理费6600元,其中根据修复预算,其中材料费为1100元/片光伏板,5片共5500元,运输更换人工费1100元,根据该光伏系统的造价36055元,共计26片,折合建造价约为1386.73元,与修复单位的报价相一致。另经市场价格调查,被保险人报损合理。因此此次事故核定被保险人损失金额为6600元。
6)该保单理赔中有一定的免赔额,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200元或5%,两者以高者为准。计算出赔偿金额=标的损失-免赔额=6600元*(1-5%)=6270元。这就是黎生家的光伏电站因暴风受灾后获得6270元理赔的全过程。
理赔第二步:完成出定损协议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去香港买保险?呵呵,理赔理由只有一个,拒赔理由千万个
文/ 韩璐 编辑/ 谭璐
2018年12月12日,陈飞(化名)收到了来自英国保诚个人寿险行政部的回复函,告知他提交的危疾理赔事宜,经审核后,该保单为无效保单。这一结果,完全在陈飞意料之外。
2015年5月,陈飞通过太太的同事、一名兼职保险代理人(本职为某市大学教师),在香港投保了英国保诚“危疾终身保计划(保额100000美元)-附加免费10年期危疾险(保额35000美元)”,保单自2015年8月27日生效,年缴保费4875美元,20年缴付。
在媒体和金融行业深耕多年的陈飞,对保险向来有研究,“当时觉得保诚的产品保障的病种多且涉及非常早期的癌症,又考虑到美元处于强周期,觉得这份保单很合适。”
由于父母均因癌症离世,陈飞每年都会进行体检,2018年,陈飞检查出胸部右中肺有毛玻璃结节(此前肺部检查没有任何问题),随即于2018年9月10日做了右肺叶切除术,并化验检测为0期原位癌大小2mm。
出院后,陈飞整理了 健康 资料并与保诚交涉理赔事项。没想到,保险公司竟回复,该情况不予以理赔。原因是,保险公司得知,陈飞在2012年8月10日进行的身体检查中,显示右外耳道栓塞、咽炎、双眼弱视、轻度脂肪肝;于2014年8月31日的身体检查中,显示体重指数高于正常、痔疮、鼻炎、肝血管瘤以及甲状腺结节。由于以上资料均未有在此前签署的人寿保险申请书中申报,因此拒赔且取消保单。
事实上,类似陈飞被拒赔的遭遇并不少见。不少为自己或家人购买了香港保险的内地客户,因为重要事实披露不全,导致保险公司拒赔,随后陷入了漫长的申诉与扯皮中。
有人因为在投保前5年内曾于医院门诊就诊过眩晕、耳鸣、胸痛、皮疹、左肩胛骨痛、口腔溃疡、毛囊炎等疾病,在确诊冠状动脉疾病时遭到拒赔。也有人因为投保多年后,确诊肺癌申请理赔,却因为投保3年前的连续3年有过静脉注射案例未有告知,被保险公司拒赔。正所谓“理赔的理由只有一个,而拒赔的理由千万个”。有用户无奈评价,香港保险是个“打个点滴,就能拒赔的大坑”。
可这当中,是误会还是保险公司或代理人欺骗?
“你无我有”
“周末我去香港买保险。”曾几何时,这是内地中产之间最流行的问候语之一。
过去十年,内地客户赴港购买保险,尤其以重疾险和储蓄理财型保险为主的保险购买几度井喷。2015年,陆续有内地理财机构、P2P公司、代理商以及香港保险公司在内地的合作机构,开始在内地销售香港保险。
2007年至2016年间,内地访客新造保单保费实现了从52.49亿港元至726.88亿港元的跃升,内地访客新保单保费在香港保险业整体新保单保费中的占比,则从6.54%攀升至40.59%。根据香港保监处数据显示,2006年至2016年内地居民共计购买了1359.14亿港元(约为1168.24亿元人民币)的香港保险。其中约96%是医疗或保障类型的保险产品,例如重疾、医疗、终身人寿、定期人寿及年金等。
香港保险相比内地保险,究竟区别在哪里?
1949年,中国人民保险成立,1979年内地保险业务才开始恢复,当时只有人保一家保险公司。直到1988年,平安保险正式创立,彼时已经是改革开放浪潮袭来近10年了。内地真正意义上的保险业发迹,至今也就40年光景。
相比之下,保险业在香港称得上是最古老的商业行当之一。1841年,在鸦片战争的颠沛流离中,香港的第一家保险公司已经诞生。相比财产险业务,人寿保险发展滞后。即便如此,香港的第一张寿险保单在1898年就诞生了。
两个市场之间横亘着逾百年的时间差,意味着香港保险不论在产品成熟度与丰富性、法律以及监管制度的完备上,均经历了更长时间的磨练与考验。加上在香港经营保险业务的多为大型跨国保险公司,整个产品设计模型以香港人均寿命以及患病概率计算(香港人均寿命85岁,国内人均寿命75岁,香港部分疾病患病几率低于国内),因此保障更全面、低保费高收益、诚信度高、全球化资产配置等成为香港保险的优势所在。
“通常我们会向客户介绍香港保险相比同类内地保险,基本做到了你无我有,你有我优。”徐云是在内地从事香港保险代理的独立代理人之一,她向记者展示了同为友邦公司旗下两款产品的差异。
香港友邦旗下的“加裕智倍保”对标内地友邦的“全佑至珍”,同样是2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基本保额,35周岁男性(不吸烟)标准下,加裕智倍保的年缴保费为62400元,缴费期为18年,总缴保费为112万元人民币。全佑至珍的年缴保费为101600元,缴费期为19年,总缴保费为192万元人民币。
在价格差异之外,在保障范围与除外事项、疾病范畴以及退保返还价值上均有差异。徐云解释:“以身故理赔为例,加裕智倍保无论疾病、意外、自杀、恐怖袭击导致的身故均可以出险,除了购买保险一年内的自杀不予以理赔外。全佑至珍则理赔疾病、意外和自杀导致的身故,包括犯罪、酒驾、无证驾驶、暴乱、军事冲突、核辐射、毒品和2年内自杀均不予以理赔。”
徐云表示,在香港保险和内地保险的对比中,承保寿险的重疾险差异是最明显的,近年来大部分她接触或者成交保单的内地客户中,均为30-35周岁左右中青年用户,香港保险所拥有的各类差异化保障范围,是他们最终选择香港保险的关键原因。
“用户会主动询问保险条款之间的比对,也会有针对性地查看疾病承保范畴。”徐云介绍道,香港保险的疾病保障范围、保障形式更多样。“在重疾理赔上,香港保险承保内容的确更人性化、种类多,大部分香港保险能够覆盖的疾病数量达到上百种,内地普遍集中在50-80种左右,个别的现在也达到百种疾病。在理赔上,像加裕智倍保设置了癌症复发可持续额外2次赔偿,赔偿金额可以达到保额80%,也就是说整个保险保障最高可以提供260%的保额保障,而且癌症1期即可理赔。”
还有一些保险产品,则是在香港独有的。比如近期保诚推出的癌症痊愈保,为癌症康复患者提供癌症保障。“对于不同身体状况的用户,香港保险提供了一种可能性。简单来说,就是用更少的钱,买更多的 健康 保障。”徐云直言,这对于客户来说是优势,可对立面的保险公司会面临更多的出保风险与未知情况,在保险中的逆向选择可能性也会大大提高。从商业逻辑上,保险公司需要为自己设计足够完备的理赔条款与投保原则。“在这个层面,客户与保险公司方面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性非常严重。”
保障上的“你无我有,你有我优”,在保险风控和合规条例的规定上,也完完全全沿袭了下来,这也成了后续大量拒赔纠纷的导火线。
理赔哑火
“香港保险真正在内地市场火爆,是踏准了中产崛起的周期,这些用户比起曾经接触的早期保险客户,保障意识与风险意识都在增强,只是在投保这件事上,不具备专业的医疗和核保知识,的确容易踩坑。”一位国内保险公司合规部负责人告诉记者,“香港保险条款设计复杂,很少有客户能仔细推敲,加上商业趋利导致香港保险代理人的野蛮式爆发增长,不专业、不够了解香港保险的一批人兜售给了一批同样不了解产品的客户。”
实际上,关于香港保险,分红部分的不确定性、内地就医指定医院数量少、类似甲状腺疾病属于轻疾(内地属于重疾范围)等产品细节上的差异,也逐步被认知到。可相比这些,最让内地客户头疼的,还是关键的理赔出险环节的各种“意想不到”。
在陈飞之前,随着购买周期的推演,香港保险的拒保情况已经陆续发生。最沸沸扬扬的是2018年4月在香港海港城的拉横幅投诉事件。起因是一位内地客户于2015年在香港一家保险公司为其孩子投保了一款重疾险与医疗险,2016年12月至2017年9月期间,孩子6次因病住院申请医疗保险理赔成功。2017年9月,孩子第7次住院期间被确诊为白血病,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拒赔,并且要取消其小孩的医疗保单,理由是“曾经住院、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项”。而住院的依据,则是孩子1岁时因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继发性血小板减少导致的首次住院。
作为投保人,该客户在收到保险公司拒赔结果后,分别向保险公司与理财顾问申诉,保险公司维持拒赔。该事件引起了保险圈尤其是内地保险行业的讨论,也为那些有着香港保险理赔宽松误解的客户,敲响了警钟。
在记者接触的多位香港保险代理人口中,“严进宽出”是香港保险的优势。也就是说,购买保险的 健康 核保相对严格,而一旦核保通过,成为香港保险的投保和被保人,所能够获得的理赔服务就是便捷宽松的,“不会和你抠字眼,不会计较小钱”。几乎所有购买过程中,这个观点会被反复强调。
而现实的交易场景,大部分客户在购买香港保险以及代理描述产品时,完全低估或者刻意隐瞒了香港保险的“严进”程度。
在香港,100万港元以下的赔偿纠纷可以向香港保险投诉局(The Insurance Compliants Bureau)进行申诉,而上述海港城事件的金额高于此,不在其裁决职责范围内。另外,尽管投保人已经表明投保时由于自己正在服刑,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并不知晓孩子的第一次就诊,所以不能作为未披露重要事实。
“可实际上,‘不知道’和‘没有’这两个答案间在法律意义上完全不同。”上述国内一家保险公司合规部门负责人表示,在香港保险的法律中,有多项保险条款看似不经意,实则与内地有明显差异。保险公司对于是否曾有过就诊经历,可能选项中,只有是和否,但投保人的不知情、不清楚情况,需要与保险公司重新沟通交涉。这对投保人的法律层面与医学层面的意识要求很高。
“买卖保险,不论内地还是香港,都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就是说投保人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要充分披露有关于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而不存在任何欺诈、隐瞒的行为。保险公司会根据投保人申报的所有重要事实,来决定是否接受(或以何种方式接受)投保人的申请。”
只是,由于两地法系不同,部分规定之间的差异直接导致理赔结果的天壤之别。譬如,在内地保险法中讲求有限告知,投保人只需要回答保险公司提出的问题即可。而香港保险则实行无限告知。不论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是否询问,客户都需要主动告知,不然保险公司就有权拒赔。“这也是为什么遇到不了解、不知道的情况,依旧能够拒赔的法律依据。”
此外,在内地的保险监管下,有两年后不可抗辩条款,简化解释就是,保险公司有两年审查期。在上述海港城事件中,第一次医疗险理赔时,保险公司默认知晓所有事实,申请重疾险理赔时距离合同签订超过两年,在内地保险法内,理论上需要给予赔偿。但香港保险中没有该项条例,提出拒赔也属合法。
陈飞的案例也类似,距离保单生效已经4年,拒保理由中的各类问题均非刻意隐瞒。“投保时,我还问过是否需要体检,是否需要提供以前的体检报告,回复都是不需要,如实填写表格即可。更何况所提及的既往病史,和肺部疾病没有关系。”
“行业里会强调保险的购买,尤其是涉及医疗类的,不是买保障这么简单,而是选择一个结合了医疗和法律属性的金融产品,是相对高门槛且有风险的。所有的拒赔都是依据合同约定和背后的法律依据的,这也是客户为何会觉得事后抗辩非常困难,因为均事出有因。”在记者咨询合规部人员的过程中,他坦言,“很多人申诉的依据是,不知情或者隐瞒的病史,与理赔时确诊疾病无关,实际上,在我们看来,如果按照这样的理解去进行裁定的话,有既往病史的都能带病投保,保险就彻底成了投机行为,这也是为什么痔疮、弱视、脂肪肝、甲状腺结节等问题都会成为拒保理由。”
同时,他补充道,内地的保险法相对比较保护投保人利益,关于客户未如实告知的事项和后续的发病理赔,在实际案例处理层面,各地法院的原则不尽相同。
“有的法院支持因果关系说,有的法院支持无因果关系说,都有相关判例。”他举例说,譬如客户没有告知甲状腺结节,最后查出得了胃癌,在申请重疾险理赔时遭到保险公司拒赔,“上海法院的解释一般是遵立法本意(与香港一样),只要是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或提高费率的事情,且是当时保险公司询问的 健康 告知的内容(问了是否有甲状腺结节),而你没有告诉保险公司。不论得任何疾病,是否与甲状腺结节有关系,保险公司都可以解约拒赔。但也有其他省市的法院认为,客户没告诉的东西跟最后的胃癌没有因果关系(现有医学理论和实践不支持),还是倾向于赔偿。这当中是有空间、有摇摆的。”
陈飞曾与代理人向保险公司进行交涉与申诉,保诚给出的意见是因为甲状腺结节没有如实报告,所以立即将保单作废。
陈飞翻出保单,在“ 健康 状况——请回答下列有关 健康 状况的问题”中,有一条写着:与呼吸系统或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疾病,如哮喘、支气管炎、肺气肿、糖尿病或甲状腺肿胀。
“填写这张表格的时候,对甲状腺肿胀是不理解的。投保(2015年)前,2011年深圳第六人民医院、2012年北京大学深圳医院、2014年深圳爱康国宾的体检里,都明确写着:甲状腺无肿大。”而且该核保指引上明确写着,甲状腺结节(Thyroid Nodule)若是临床诊断为良性甲状腺结节,暂时没有手术需要的话可以排除甲状腺疾病,进行承保。
实际上,这也是香港保险与内地保险承保中的不同之处。一般投保内地保险的客户,如果仔细翻阅保险合同,在 健康 告知部分,会详细说明各类问题、罗列具体病症名称,例如,是否每日吸烟支数x烟龄(年)400?是否患有高血压(收缩压140mmHg以上或舒张压90mmHg以上),是否有糖尿病、痛风、甲状腺疾病等内分泌系统疾病、而在香港保险的 健康 告知中,常出现的字眼更为宽泛,比如是否有甲状腺肿大问题?是否有任何血液疾病?是否有上述未提及的任何意外或者疾病?
不定性、不定量的描述或者差异化表述下,香港保险公司还会要求履行无限告知原则,所有既往异常均需要如实相告,例如:“过去五年内,您曾否遭遇意外或罹患疾病,而没有在上述提及?”这对投保人来说,更增加了不确定性。
上述合规部负责人表示,文本上投保人难以辨析细节,不少代理人也对这些细则了解甚少:“代理人为了签单,的确会存在利用信息不对称情况,未能告知客户全部情况的例子,也有代理人因为自己不够专业,导致客户在后续理赔过程中出现拒赔状况。尤其一些在内地代理香港保险的代理人,告知并不清晰,加上流动性大,后续承保服务的时候,很容易出现问题。”
一位同时在香港与内地保险公司担任过精算部门负责人的受访者告诉记者:“很多人会因为投资回报、性价比高而前往香港购买保险,保险毕竟是一个长期产品,并不是今天买了明天能用的消费产品,考验的是能提供服务的及时性与便利性。其实内地监管环境比香港严很多,监管很多时候也是站在客户角度来判断,尤其是理赔上,内地的诉讼,保险公司90%是输的。”
“很多报道或者申诉中,会避重就轻,不谈法律,一味同情弱者,可保险的裁决并不是单一事件,客户有客户的立场,保险公司有保险公司的立场。我遇到过香港医学定义上癌症与内地医学定义不同的案例裁决。”上述合规部人士介绍,除了理赔金额3000元以内的医疗险,属于监管规定里的小额赔偿,是最爽快的赔付。其他疾病保险,每个保险公司都有成本权衡,最重要的考虑是有没有充分证据拒保,如果证据不够充足,那么相应而来的监管成本(客户投诉监管)和声誉风险成本(媒体曝光)孰轻孰重,保险公司会进行衡量。
“另外,一些中小公司的重疾单子会有一个保额设定,一旦理赔高于此,基本都会做分保处理,就是把保费分出给到再保险公司,一旦再保险公司发现理赔案例有疑点,只要可以拒赔的,一定会强硬要求拒赔,哪怕保险公司介入调查。”他强调,这并非“坑蒙拐骗”行为,“不论是购买内地保险还是香港保险,最重要的是分清楚理财目的还是保障目的,前者分红收益是关注重点,而保障类的险种则不同。这中间有着医学定义、法律条款、医疗服务范围的各类差别。”
拆墙融通
随着各类问题逐渐暴露,十年疯涨之后,内地客户购买香港保险的热情在近两年熄了火。2017年开始,香港保险市场迅速降温。
香港保监会发布的《2017年首三季香港保险业的市场表现》中,首次提及内地访客投保的详细情况。数据显示,内地访客新造保单保费由2016年第三、第四季度录得的188.91亿港元和237亿港元,下降至2017年一、二、三季度的188.07亿港元、116.12亿港元、101.06亿港元。
2017年全年由内地访客带来的新造保单保费为508亿港元,相比2016年的726.88亿港元,出现7年来首次大幅下滑。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上半年,由内地访客带来的新造保单保费为223亿港元,同期下降了26.6%。
当然,其中有监管政策收紧的原因。2016年,中国保监会曾发布关于内地居民赴港购买保险的风险提示,从法律、汇率、收益、服务、文化等五个方面提示大家注意风险。同年10月,银联发布《境外保险类商户受理境内银联卡合规指引》,规定境内居民在境外购买与意外、疾病等 旅游 消费相关的经常项目保险可以使用银联卡支付,最高限额5000美元。其他保险项目则严禁使用银联卡支付,这样一来,买大额保单就变得不方便。
在支付之外,外汇管理局还规定,境外保险(除 旅游 意外险等少数情形外)相关资金均不能通过支票兑付、电汇等任何方式提现的情况。个人到境外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返还分红类保险,都归属于金融和资本交易。
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直接让退保和理赔成为了一件麻烦事。大部分香港保险公司对客户进行理赔或退保时,仍主要以支票的方式支付,可这类保险支票在内地的银行无法办理兑付,客户通常都是到香港开立账户的银行才能兑付。
不过,横在两地保险之间的“墙”正在被拆除。2017年,香港特区政府就保险互联互通的可行性与内地保监会交换了意见,希望能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重要契机,推动粤港澳保险合作稳步发展。
2018年6月,香港保监局主席郑慕智透露,曾在同年5月份探访中国银保监会、外汇管理局和国资委,主动向银保监会提出建议,容许香港保险公司在粤港澳大湾区内设立保险服务中心,提升香港保险公司在区内服务能力,方便内地客户的续费、理赔,并且已得到积极响应。
2019年2月,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北京会见香港保险监理处专员梁志仁,签署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险业监督关于开展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等效评估工作的框架协议》,标志着中国保监会正式认可香港保险在内地的地位,亦开启了香港保险在内地合规化经营的第一步。
徐云希望,互通脚步的加速能够为香港保险正名,不论优势劣势都能被切实了解:“过去的增长还是基于一些不理性与盲从。未来,随着香港保险服务中心成立,甚至更理想的‘保险通’出现,内地客户对香港保险的了解会逐步加深,在选择上会更加理性,对于购买后可能的风险也会有认知。”
保险业未来发展趋势
中国保险业现状与发展前景的分析中国保险业现状与发展前景的分析本文已作为国际经济学作业上交至导师处作者地址:河南工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2004级经济学类邮编:450001摘要纵观我国保险业20多年的发展,中国保险市场虽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很大差距。加入WTO后,中国保险业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和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就中国保险业的现状、发展趋势和前景作出分析,同时提出加入WTO后应采取的对策。关键词:保险业现状发展趋势挑战潜力对策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及发展趋势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一个以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外资保险公司争相入市,多家保险公司竟争发展的保险市场新格局已初步形成。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保险业与之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一)中国保险业在开放中不断发展壮大,取得了一系列成果1、业务快速发展。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中国的保险业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2003年保费总收入达到3880.4亿元,比上年增长27.1%,相当于1999年的2.8倍;保险业总资产达到9122.8亿元,比上年增长41.5%;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到8739亿元,比上年增长51.4%。2003年保险密度为287.44元(即每个公民的平均保费),保险深度为3.33%,中国保险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2、市场体系逐步健全。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有保险公司61家,其中中资保险公司24家,外资保险公司37家。按业务性质分,财产保险公司25家,人身保险公司30家,再保险公司5家,政策性保险公司1家。此外还有6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2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中介机构705家,其中保险代理公司507家,保险经纪公司115家,保险公估公司83家,保险从业人员达到150万人。3、体制改革进展顺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等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部分股份制保险公司通过吸收外资和民营资本参股,股权结构得到优化,治理结构逐步完善,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突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分别设立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把保险资金实行了专业化管理和集中统一运用。在探索保险资金管理改革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4、法律法规初步完善。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保险业进入了有法可依、依法管理阶段。为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国保监会积极清理了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002年颁布实施了新的保险法,与此同时中国保监会依据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先后制定、修改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一系列配套的规章和制度。一个适合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逐步形成。5、保险监管逐步与国际接轨。偿付能力监管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建立了偿付能力预警指标体系,符合中国国情的偿付能力监督制度框架初步建立。与此同时,实施了《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财产保险公司分险种监管报表》以及《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等一系列监管规章。加强了保险业监管的制度建设。(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保险业就以下几个方面与之存在着巨大的差距1、从保险业发展的规模上看,我国保险公司的数量、保费总收入和资产总量都相对很少。规模是行业和企业发展水平的基本标志,从各方面的统计数据应该看到,我国保险业还处在起步阶段。2、从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上看,我国在这两方面都处于相当低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距甚远。保险深度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年保费收入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之比。目前,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保险深度已达10%左右。而我国2000年的保险深度为1.8%。保险密度指标是指人均保费。发达国家已达2000---3000美元,日本高达4600美元。而我国人均保费只有127.7元,约15美元,美国1600美元,人均保费是中国的107倍,日本是中国的307倍。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是衡量保险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3、从我国民众对保险业认识的程度上看,保险观念还较差。人们对保险在稳定社会经济,维护个人切身利益上的作用认识不够。主动买保险的个人寥寥无几,整个保险业,特别是人身保险是个买方市场,迫使百万保险推销大军四处奔波,推销保险产品。保险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必须让人们从切身利益上认识其作用。(三)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和20多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状况,预计在未来一个较长时期内,我国保险业将出现以下发展趋势1.保险市场体系化。从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特别是1998年11月中国保监会成立以来的情况来看,建设和完善中国保险市场体系的步伐正在加快,一个体系完整、门类齐全、法规健全的中国保险市场体系正在建立。2.经营业务专业化。随着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深化,出口信用保险和农业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业务将从商业保险公司中分离出来,由国家成立专门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与此同时,在未来几年也会成立专营诸如火险或机动车险业务的专营保险公司。3.市场竞争有序化。从1997年开始,人民银行从整顿代理人入手调整了航意险、机动车险的退费、手续费,大力整顿保险市场,许多违规行为被制止,中国保监会成立后,进一步强调要逐渐规范市场秩序,加大对违规机构和违规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取得显著成效。4.保险产品品格化。在逐渐成熟的市场里,产品要占领市场只能靠品牌+价格+服务,这就是品格化。就保险产品的品格化而言,它所包含的不仅是利益保障功能或投资功能、储蓄功能或产品的组合功能,更主要的是它的价格水平与服务水平。5.保险制度创新化。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的保险创新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开发、营销方式、业务管理、组织机构、电子技术、服务内容以及用工制度、分配制度、激励机制等方面的创新。通过上述内容的创新,促进我国民族保险业的发展,使国内保险公司在与国外保险公司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6.经营管理集约化。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国内各保险公司都已意识到原来只注重扩大规模、抢占市场的弊端,而纷纷寻求走效益型道路,向内涵式集约化发展,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7.行业发展国际化。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是必由之路。中资保险公司也会到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加强与国际保险(再保险)市场的技术合作和业务合作,积极开展国际保险业务。8.从业人员专业化。在国内外同行竞争的背景下,客观上对保险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商业保险公司将更加重视人才的培养,既要培养适应国内保险业务发展需要的核保师、核赔师、精算师、专业人才,更要培养精通国际保险惯例、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竞争的外向型的人才。二、中国保险业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自身又存在巨大的潜力加入WTO后,中国保险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中国保险业自身又存在巨大的潜力。(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1、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加强了保险市场竞争程度,导致保险企业保费利润率的迅速下滑。2、造成一部分保费外流。尽管1995年实施的《保险法》第102条规定了“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地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但实际操作时,难度比较大。目前保险监管部门要求外资保险公司自留保费不低于30%,加上法定分保20%部分,仍有50%的保费可以由外资历保险公司安排再保险。3、与国内保险公司争夺一定的市场份额。外资保险公司客观上有着资金实力雄厚,管理先进,技术服务水平较高的优势,目前尽管在业务经营范围上还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发展势头还是比较好的。从全国的市场结构看,外资保险公司所占比重年还不到百分之一,但在开放区域内的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已接近10%,并有继续扩大的趋势。4、外资保险公司由于在待遇方面有着比国内保险公司优厚的条件,会造成国内保险企业一部分优秀人才流失。(二)从影响保险业的发展的诸因素看,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存在巨大的潜力1、随着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增加,恩格尔系数的不断降低,保险品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消费品必然会逐步伴随收入的增加而日益提高。2、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保险业必将随着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提高不断增加。在当代世界经济活动中,保险业越来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业在经济结构中所占的比重将日益增加。保险机构应充分认识到我国保险业存在的巨大市场潜力和生存空间,实现保险业从买方市场向卖方市场的转化。3、在我国社会经济发生重大变革转型时期,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范围呈日趋增长和扩大的趋势。各种意外事故屡屡发生,天灾人祸不期而至,这就为拓展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依据,为保险人员推销保险,开拓业务活动创造了有利的客观条件,为保险业进一步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三、中国加入WTO后保险业的对策面对中国保险业与发达国家的巨大差距及加入WTO后面临的挑战,我们应考虑以下对策:(一)加快对内开放保险市场的步伐,提高民族保险业的竞争力现阶段我国保险市场有两大特征,一是封闭,二是垄断。针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状况,加快对国内保险市场开放的步伐,尽快建立一套适应市场经济的保险机制,打破封闭垄断的市场格局,放开内资保险市场,大胆的让现有保险公司都加入竞争行列,实现保险市场的充分有序竞争,并充分发展。(二)国家对保险业应实行低税政策,进一步壮大民族保险业实力。我国现行的保险公司税收标准是按照保费收入每年上缴8%的营业税、33%的所得税和15%的调节税。我国财政对保险公司实行揽底课税,一定程度上影响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积累,从而影响保险偿付能力的提高。此外,政策给予外资保险公司超过国民待遇的某些政策,也会使中外保险公司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以上都需要国家从政策上予以探讨研究。(三)改革我国国内资保险公司的保险经营体制和管理体制,尽快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保险业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现在内资保险公司在人事、财务等的管理上基本是旧的管理体制。由于体制僵化、待遇低,人才的使用,员工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还不能与外资公司相比。因此要通过改革,克服内资保险体制上的种种弊端,引进先进的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使内资公司尽快提高企业活力,增强市场竞争力。与此同时,要尽快健全和发展有利于内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拓宽国内保险业经营渠道,壮大内资公司资本实力,在积极稳妥地推进内资保险公司改革的同时,使之在公司结构和保险业务运作上尽快的与国际接轨,积极参与竞争。(四)在竞争日益国际化的保险市场上,我国保险业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建立全新的保险经营理念。要真正培育出具有雄厚实力和国家知名度的民族保险公司,内资保险公司必须转变经营观念,树立效益成本的经营思想,建立适应未来保险市场的内控机制,特别对承保质量、管理效率、防范风险能力、规范操作的程序等,都要实行严格管理。变粗放经营为集约经营,苦练内功,提高风险管理及技术水平。要转变单一的经营模式为多种形式的营销模式,以勇于开拓,敢于创新的精神,创造性地探索多种形式的营销手段。要学习和借鉴国外保险公司的办惯例,侧重培育中介机构和利用中介机构展业。以提高保险服务质量为手段,使自身立于不败之地。此外,国家应从政策上对民族保险公司进行扶持,在来源配置上实行倾斜政策,增强其综合实力。(五)积极开展保险科技创新活动,全面快速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保险技术创新是就保险业的业务经营上,所进行的种种富于开拓性、创造性的变革。主要包括险种创新、营销方式创新、服务项目创新等多方面。保险技术创新有利于缩小民族保险业与国际保险市场的差距,带动保险业迅速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险需求,使我们在未来的保险市场中居于相对有利的地位。目前,就险种创新而言,我们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医疗保险等险种,全力开拓新险种。如分红保险、变额保险、单一疾病和特定疾病保险。其次,就营销方式而言,可以学习借鉴外国保险业的经营经验,结合我们自身情况,大力发展新的营销手段和方式,尽早为开展网络保险做好铺垫。将发展网上保险作为21世纪的战略举措,为占领网上市场做好积极铺垫。(六)加快培育高素质的人才未来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民族保险业除了要注意筑巢引凤,通过尊重、优待政策来吸引人才外,更需要全方位加快现有人才的教育和培养。与此同时,要注意培育企业文化的氛围,创造和谐宽松、团结向上的环境,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防止人才流失。(七)完善保险法规,强化市场监督保证保险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做到监督的全程化、动态化、持续化。同时,要加快制定入前后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修改和完善《保险法》,对内外保险公司应实行统一监督,在监督目标、指标、手段上应避免双重标准,切实有发挥国家保险监督的职能作用。参考文献:1.乔桂明:《中国保险业发展战略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12-012.3.魏华林、俞自由、郭杨: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及其监管。《保险研究》,1998(7)、(8)、(9)作者地址:河南工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2004级经济学类邮编:4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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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出血办理视同工伤成功案例有哪些?
脑溢血办理视同工伤案例极少,故提供一下类似工伤成功案例以供参考。
案例一:李某与西安某报社工亡待遇纠纷案(晚上在家中休息猝死,认定为“视同工亡”)
【亮点】家中猝死仍被认定为“视同工亡”,认定过程利用“举证责任”获得突破。
【案情概要】李某丈夫杨某为西安某报社编辑,2011年某日上班时间称自己感冒感觉头晕,后与同事一起离开办公室回家。次日凌晨4时多,李某发现休息的丈夫昏迷不醒,遂将其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上午11时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出血并中枢性呼吸衰竭。后李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认定视同工亡。西安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李某丈夫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条件,不予认定。后李某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一审,受理部门均维持不予认定的结论。李某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中院认为某区人社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撤销区法院判决,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但经过半年多时间,李某多次催促下,去人社局才做出决定,但仍然是不予认定。经行政复议又维持,后再次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庭审质证后发现,区人社局始终认为李某不能提供感冒症状与死亡的因果关系证据,所以不予认定。余伟安律师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人社局犯的最大错误就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导致其作出错误的决定。最终一二审人民法院从根源上理清了法律关系,均认为区人社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之后区人社局重新认定杨某死亡视同工亡,几经诉讼,视同工亡认定结论生效且该案的工亡待遇也经法律程序裁决生效,现已履行完毕。
案例二:张某猝死家中电梯口获工伤认定案
【亮点】家门口猝死职工被认定为视同工伤成功案例。
【案情概要】张某是陕西某煤化工有限公司的大巴司机,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单位办理了工伤保险。2014年12月某日早晨6点左右张某出门前往公司,在家中电梯口突然晕倒,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家属要求单位申报工伤,单位以张某在非工作时间和非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为由,拒绝申报。张某家属无奈,遂委托余伟安律师代理本案。经律师调查案情了解到事发时张某的值班时间是前一日15时至事发日9时,因大巴司机特殊的工作环境加之单位并未提供等候发车的休息室,所以张某在家中等候发车。余律师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张某的情况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随后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但延安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经过行政复议陕西省人社厅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暂时的失败让张某家属略为灰心,但律师认为本案有些特殊性,有很多疑难点,对于最终的胜利还是要有信心。律师决定坚持诉讼程序,将陕西省人社厅和延安市人社局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新城区人民法院。本案经过两审法院审理,最终都采取了余律师的观点,认定张某死亡视同工伤。接到生效判决后,延安市人社局认真履行生效裁判,最终依法重新认定属于视同工伤。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截止目前,该工伤认定结论已经完全生效。至此经过两位律师近两年的努力,让这样一起“司机一大早出门前往公司猝死自家电梯口”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以认定为“视同工伤”的结论划上句号。
案例三:邓某与某劳务公司工伤待遇案(不存在劳动关系仍认定为工伤)
【亮点】阎良区首例经法院裁决不存在劳动关系仍被认定为工伤的成功案例。
【案情概要】邓某于2015年9月与罗某签订劳务合同,约定邓某在罗某位于阎良某工程中从事木工工作,该工程由四川某建筑劳务公司发包给罗某。同年10月邓某在工作时不慎从架板上坠落,经诊断为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腰4-5,腰5骶1椎间盘突出症。后邓某申请仲裁,阎良区劳动仲裁委裁决邓某与四川某建筑劳务公司劳动关系成立,该公司以未向邓某支付报酬、未对邓某进行劳动用工管理、未与邓某建立劳动关系为由,向法院起诉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劳动关系成立,二审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劳动关系不成立。邓某对于工伤认定很悲观,无奈之下委托余伟安律师代理该案。余律师坚信该案能够获得工伤认定,首先申请工伤认定,申请认定过程中,姜律师出具了同样是团队代理的西安首例同类型成功案例判决书(法律文书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雁行初字第00116号),就相关理论进行了充分沟通,最终阎良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邓某受伤为工伤。该公司向西安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随后该公司又诉至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法庭审理过程中余伟安律师认为,本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项规定,该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罗某,受伤的邓某虽是罗某招用,但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该公司应承担邓某的工伤保险责任。主审该案的法官表示,此类案件比较特殊,之前还未曾审理过,认真听取了律师意见并表示会认真研究判决。最终,法院认为阎良区人社局工伤认定和西安市人社局复议决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了该公司诉讼请求。至此,经过余律师两年多的努力,本案虽不存在劳动关系仍被成功认定为工伤。
案例四:杨某与四川某环卫管理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工亡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兼得案)
【亮点】女性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事故发生时58岁),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经律师提起行政诉讼后,工伤认定部门态度由不予受理改变为受理,并认定为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兼得”案例。
【案情概要】杨某母亲蒋某入职于四川某县环卫所从事环卫清扫工作,2015年5月与该环卫所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并非劳动合同。同年7月蒋某在从事清扫工作时被货车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肇事方赔偿杨某合计50余万元。杨某在处理完交通事故后向环卫所提出索赔,环卫所拒赔。无奈之下,杨某寻求律师帮助,杨某在四川成都、内江等地咨询律师多人,然而律师都表示比较悲观,理由是《四川省关于贯彻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第十条规定,“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后来,杨某多方打听找到余伟安律师团队来处理本案。经律师代理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不予受理,律师提起行政诉讼后,人社局最终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环卫所对工伤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蒋某与环卫所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蒋某所受伤害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为工伤。余伟安律师认为,蒋某和环卫所虽然所签的合同名称为劳务用工合同,但合同内容具有行政隶属的性质,如除提供劳动外蒋某需接受管理、服从安排、遵守规章制度等,所以可以确定蒋某与环卫所劳动关系的存在。其次,法律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蒋某已过法定退休年龄,在工作时所受伤害仍应由《工伤保险条例》调整。本案经过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和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审理,两审法院均认可余伟安律师观点,最终认定内江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随后申请劳动仲裁索要工亡待遇,仲裁庭全额支持了杨某请求的工亡待遇共计57余万,环卫所已经按程序履行。
案例五:冯某与西安某社保中心工伤待遇纠纷行政诉讼案
【亮点】工伤保险经办中心拒付工伤待遇,民告官行政诉讼胜诉案例。
【案情概要】冯某为西安市某公路收费站职工,2013年9月从宿舍楼前往收费站岗亭时,被一辆面包车撞伤,单位确认为工伤,并鉴定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014年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肇事司机承担一百五十七万的赔偿责任。2015年因肇事司机去向不明,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无其他可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致无法执行,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冯某无法获得肇事司机的民事赔偿,遂向西安市某社保中心提出工伤待遇支付申请,但该社保中心以交通事故已判决赔付,且申请工伤待遇数额巨大为由拒绝支付相关费用。2016年冯某委托余伟安律师、贠梦辰律师代理该案提起行政诉讼,西安铁路运输法院采纳了律师代理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以及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院应予支持。最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该社保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向冯某支付全额工伤待遇。
案例六:田某与西安某高校工亡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兼得案例
【亮点】“季节工”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个人与高校(事业单位)之间的工亡待遇劳动争议,在劳动仲裁阶段取得兼得裁决效果实属不易。
【案情概要】老田从2009年11月进入西安某大学从事锅炉工工作,每年上班四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办理工伤保险。2014年3月田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其家属小田等与肇事司机达成调解协议,司机一次性赔付人身损害赔偿40余万元。小田认为父亲属于工亡,向单位主张工亡待遇遭到拒绝,单位认为与锅炉工老田不属于劳动关系只是劳务关系,因此认为不属于工伤,无奈小田诉诸法律程序。2015年7月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老田与该大学存在劳动关系。同年10月西安市长安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老田死亡视同工亡。2016年4月余伟安律师接受小田等家属委托向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60余万。其间该大学对于工伤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致仲裁中止审理,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受理行政诉讼后,经过两审终审,均认定田某的死亡“视同工伤”。中止事项终结后,仲裁庭再次开庭审理,并裁决支持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请求。仲裁庭庭审过程中,余伟安律师认为焦点问题是“兼得”和“补差”的法律适用问题,最终,仲裁庭采纳了余伟安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支付死者家属工伤待遇。通常仲裁庭依照《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会作出“补差”裁决。本案经过律师努力在劳动仲裁阶段成功取得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兼得效果也属少见。
案例七:陈某工亡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兼得案
【亮点】交通事故赔偿金超过工伤待遇数额,未经诉讼,经律师交涉,工伤保险基金直接支付;交通事故与工亡待遇“兼得”案例。
【案情概要】陈某是西安某公司驾驶员,2014年9月某日夜间,在重庆驶往达州方向高速公路上,因陈某所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故障,将车停在紧急停车道内下车排除故障。肖某驾驶一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行驶中,在此路段因未降低行驶速度,其车头右侧与陈某所架车辆左侧相撞,又与中央隔离带防护栏相撞,导致陈某车辆向前滑移,右后轮碾压正在该车下方排除故障的陈某,致陈某当场死亡。此事经交警部门认定,肖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陈某家属在处理过交通事故获得近60万余元赔偿后,向西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亡待遇。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认为交通事故已经赔偿高达60万余元,因此拒绝支付工伤待遇。遂委托余伟安律师团队代理本案,经几位律师多次与西安市莲湖区社保机构交涉,最终工伤保险基金同意支付,并于2016年9月18日支付56万余元。
案例八:孙某诉陕西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案
【亮点】交通事故与工伤(伤残九级)待遇 “兼得”;一审判决“补差”,二审改判“兼得”。
【案情概要】2012年4月孙某入职陕西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同年11月在单位工作期间,在指挥车辆停车时被车辆撞伤,住院期间交通事故获得赔偿。2013年6月西安市未央区人社局认定孙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15年9月孙某因2012年“老工伤”再次去医院接受治疗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孙某多次向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屡次被拒绝,之后找到余伟安律师请求帮助。2016年3月经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评定,孙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但仲裁委只支持2015年二次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生活护理费,共计7900余元,未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三个一次性”伤残待遇。遂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院认为孙某在交通事故中已获得赔偿金,单位只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肇事方的赔偿金的差额共3万余元。余律师认为,法院判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补差”没有法律规定和法律理论支持,理论上两者属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实践中两者也是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经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了余律师的观点,改判公司向孙某共支付10万余元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九:张某与北京某商贸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案
【亮点】入职一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超市小时工促销员与展台商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城市里上班,每天花两小时回农村家中休息,仍属合理的“上下班途中”。
【案情概要】张某的丈夫田某于2015年2月4日经人介绍,入职北京某商贸公司合作商华润万家西安咸宁店,担任促销员,华润万家为其办理了入职手续,2015年2月11日正式上班,工作时间为8时至18时。2月17日晚20时左右,田某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经交警勘察现场无法查明肇事者,后交警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无事故责任。田某妻子张某向北京某商贸公司主张田某的工亡待遇,未果,遂委托余伟安律师团队代理本案。律师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确认田某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辩称,田某以小时计算报酬,每天结清报酬,双方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但是,经律师了解,田某在该公司展台从事生鲜冷肉销售工作,其提供的劳动是该公司业务组成部分,且该公司向田某支付工资,同时接受该公司委托华润万家超市的管理。以上都表明田某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西安市仲裁委认同律师的观点,裁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后该公司起诉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经过两审终审,法院皆判决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之后,律师代理张某申请工伤认定,西安市新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田某死亡为工亡且已生效。
案例十:李某诉西安某建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亮点】建筑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劳务公司,建筑工人仍被确认与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概要】2016年6月老李进入西安某建筑公司位于高陵区工地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9月某日,老李驾驶电动车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老李儿子小李向该公司主张工亡待遇未果,委托余伟安律师团队代理本案。该建筑公司在庭审过程中举证《劳务合同》,证明高陵区工地所有劳务均已发包给陕西某劳务公司,试图否认与老李存在劳动关系。律师前期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取证,成功取得部分录音及书面材料作为证据适用,并最终经过法庭调查以及激烈的法庭辩论,高陵区仲裁委和高陵区人民法院均支持了律师的观点“建筑公司虽已经将劳务分包给劳务公司,但公司本身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且通过本律师提供的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足以证明死者与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建筑公司提供的《劳务合同》不影响其与死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经西安市高陵区仲裁委裁决,确认老李与陕西某建筑公司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后该建筑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高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再次维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第一次突出性脑出血当场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如没有死亡,那么不能按工伤程序处理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因此,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