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黑客24小时在线接单网站(安徽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安徽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安徽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提高职工健康水平,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安徽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合肥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人员安徽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安徽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依据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暂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 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与合肥市同一政策,分块运作;已参加合肥市养老保险的中央和省属企业,纳入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
长丰、肥东、肥西三县以县为统筹单位。第四条 合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卫生、医药、财政、地税、物价、审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第五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下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本市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对医患双方制约机制的原则。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参保人员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
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
新建单位参保时以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职工人数作为单位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中国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缴费基数于每年统计部门公布的次月起进行调整。第八条 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资金来源按原供给渠道不变,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社会团体单位从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从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三)企业从事工福利费中列支;
(四)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支出;
(五)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中列支。第九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代为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单位必须按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数额,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税部门缴纳。第十条 用人单位参保时应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以下手续:
(一)填写合肥地区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表、参保人员花名册、工资报表等;
(二)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协议;
(三)领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二)少报工资总额;
(三)将患有疾病、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招聘到单位工作,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
(四)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虚假凭证,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名称、银行账号、法人代表、地址和人员、工资等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在次月5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AH3275557什么医保
AH3275557是安徽医保。
AH为安徽首字母缩写。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分别执行各自的医保药品目录。
安徽省人社厅组织专家多轮评审论证,产生了安徽省2018年版药品目录。
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多少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哪些新规
一、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期限吗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医疗缴费年限是根据你缴费月数来计算的。缴费年限的设置是防止医保基金流失的一种手段。
基本医疗保险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只是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来说的,对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医疗缴费年限是根据你缴费月数来计算的。缴费年限的设置是防止医保基金流失的一种手段。因为退休人员是不缴纳医疗保险费,是直接享受医保待遇的。为了防止有些人钻政策的空子,例如:有些人年轻身体好的时候不缴纳医疗保险,到了快退休的时候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这样到退休也缴纳不了几个月,这样就会造成医保基金的流失,对于从年轻开始就缴纳医疗保险的人明显是不公平的
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方法
1、实际缴费年限的计算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据实记载职工的缴费年限。其中,用人单位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记载其职工缴费年限,原缴费年限予以保留;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职工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记载其缴费年限,但职工原缴费年限予以保留;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新就业后用人单位和职工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己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不计算个人实际缴费年限。
2、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由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4年1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1995年6月30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5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私营企业职工、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1996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职工原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或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或原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由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作年限,可以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城区街道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1998年6月30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8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退役前的军龄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服役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均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应予计算和不予计算的缴费年限。
(四)职工的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具体认定,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退休的职工,退休时男性缴费年限累计不满30年,女性缴费年限累计不满25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费的,可认定为缴费年限届满。
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计算公式为:一次性缴费金额=缴费基数x10%x[(1+8%)n-1]/8%。其中,n=30年(25年)--职工累计缴费年限,10%为缴费比例,8%为每年缴费递增率。
缴费递增率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相应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认定。
实施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办法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工作年限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至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安排正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期间,职工的工龄或工作年限、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均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但未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