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主管预案黑客24小时在线接单网站(卫生健康局医政科)
卫生局医政科主管什么
1、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负责全市医疗、采供血机构的设置规划、执业活动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
2、审批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承办医疗技术人员的考试、考核工作,组织协调各类体检和心理卫生、牙病防治、防盲、社区康复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3、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医疗管理制度;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医疗救护及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5、组织实施全市医学科技攻关、医学科研成果的鉴定及新技术、新方法的引进、推广;
6、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卫生教育、培训的管理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卫生系统人才培养规划和医学继续教育计划。
医院不合理检查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检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医疗费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主管预案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方案。一、行动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严肃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主管预案的不合理医疗检查(包括各类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查、病理学检查等,下同)行为,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制度规范,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推进建立医疗检查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二、行动范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检查的其他机构。三、重点内容(一)治理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检查行为。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出诊疗科目范围开展医疗检查,开展禁止临床使用的医疗检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聘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医疗检查,以及违规收取医疗检查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二)治理无依据检查、重复检查等不合理检查行为。组织对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患者医疗检查情况进行自查和抽查,组织专家对检查必要性、规范性进行论证,对于违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有关诊疗技术规范等开展的无依据检查、非必要重复检查等行为进行查处,责令整改,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三)治理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实施检查行为。重点治理实施特殊检查未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形。引导医疗机构强化落实知情同意和院务公开要求,加强科普宣教,公开本院开展的检查项目收费标准。医务人员在为患者开具检查单前,要说明检查目的和必要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理解与配合。对于特殊检查,要取得患者或家属书面同意。(四)治理可能诱导过度检查的指标和绩效分配方式。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和科室实施“开单提成”、设置业务收入指标并与医务人员收入直接挂钩等可能诱导过度检查的行为。推动将技术水平、疑难系数、工作质量、检查结果阳性率、患者满意度等作为绩效分配重点考核指标,引导建立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和技术价值的绩效分配方式。(五)治理违反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行为。加强对有关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违规使用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用于临床诊疗的行为予以查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四、责任分工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制订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检查行为及内部管理,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依职责转交相关部门查办,对专项治理行动取得的进展和成果进行宣传。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涉嫌未取得合法资质开展医疗检查的,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保部门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药品监管部门对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开展检查活动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中医系统医疗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组织实施。军队卫生部门负责军队系统医疗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组织实施。五、实施步骤专项治理活动时间为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分4个阶段实施。(一)部署阶段(2021年4月—5月)。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制订并发布本地区实施方案并开展相关培训宣贯,对专项治理行动内容、要求等进行强调部署。(二)自查阶段(2021年5月—8月)。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自查和整改。专项治理自查范围要实现辖区内医院(含中医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全覆盖,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部、诊所)覆盖50%以上。(三)检查评估阶段(2021年9月—2022年1月)。各地有关部门对本区域内医疗机构进行抽查,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依法依规处理,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各相关部门组织对部分地区进行检查和评估。(四)总结阶段(2022年2月—3月)。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对本区域内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对于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医疗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要主动作为、加强领导,建立省级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细化措施、明确分工。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切实落实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自查和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二)依法依规处置。各地各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医疗检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台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卫生健康领域相关举报热线、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基础上设立不合理医疗检查监督举报专线和专用通道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征集线索,认真调查核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对于典型案例及情节严重案例等,要予以通报曝光,组织开展跟踪式报道。大力宣传净化行业环境、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有力举措和工作成效,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四)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各地要指导医疗机构针对发现问题狠抓整改落实。针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创新监管手段,纳入医疗服务监管日常工作,推动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常抓不懈。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质控中心、行业学(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切实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坚持正向引导与问题整治相结合,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升诊疗规范化水平,推进薪酬制度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方面持续发力,形成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良好政策环境。(五)做好信息报送。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对本区域内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填写《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质量量化统计表》,并汇总各部门治理工作措施、取得的成效、典型经验和建立的制度化政策等,形成报告材料,分别于2021年9月15日、2022年3月15日前,将半年报告和全年报告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海南省卫生计生委有哪些下属单位
海南省卫生计生委全名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职责,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设16个处级职能机构和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医疗保健局。
1.办公室(宣传处)
机构地址:海口市海府路42号
主要职能: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指导开展本省医疗卫生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卫生计生新闻宣传、新闻发布及健康宣教、健康促进工作。
2. 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机关工会、机关团委、老干部工作处)
机构地址:海口市海府路42号
主要职能: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和党群工作。
3.财务处
机构地址:海口市海府路42号
主要职能: 按规定行使财务管理职能,按照相关规定参与卫生和计划生育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卫生服务价格建议。
4.规划信息处
机构地址:海口市海府路42号
主要职能: 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拟订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配置及统计工作,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管理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参与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5.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机构地址:海口市海府路42号
主要职能: 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和标准;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负责普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咨询等工作;组织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职能转变相关工作;依法受理并限时办结行政审批事项;组织拟订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参与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新原料、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
6.体制改革健康产业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机构地址:海口市海府路42号
主要职能: 负责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承担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具体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健康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负责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产业规划的制定和医疗技术评估工作;负责指导社会办医工作。
7.卫生应急办公室
机构地址:海口市海府路42号
主要职能: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组织协调与指导各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8.疾病预防控制处(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机构地址:海口市海府路42号
主要职能: 拟订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措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组织对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病的监测、报告和综合防治;参与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省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
9.医政医管处(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机构地址:海口市海府路42号
主要职能: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服务、医疗安全、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的有关工作;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疗机构药事、医疗机构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监督指导全省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药物政策、省级基本药物增补目录;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10.基层卫生处
机构地址:海口市海府路42号
主要职能: 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
11.妇幼健康服务处
机构地址:海口市海府路42号
主要职能: 拟订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规范、标准;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并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负责组织计划生育病残儿、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12.综合监督处
机构地址:海口市海府路42号
主要职能: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
13.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
机构地址:海口市海府路56号
主要职能: 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负责组织计划生育工作考评,贯彻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14.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
机构地址:海口市海府路42号
主要职能: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1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
机构地址:海口市海府路42号
主要职能: 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指导市县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16. 科技教育处
主要职能: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指导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指导卫生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17.省中医药管理局
机构地址:海口市海府路42号
主要职能:拟订本省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技术规范及行业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管理各类中医医疗保健机构;监督中医医疗保健质量;负责中医宣传教育、技术交流等工作。
18.省医疗保健局
机构地址:海口市海府路42号
主要职能: 负责省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省直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等,以及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卫健委的派出机构有哪些职能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主管预案,承担安全、保密、信访、督查、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人事处。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主管预案,承担机关、省中医药管理局和直属单位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主管预案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
(三)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处。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省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参与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四)财务处。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议
(五)法规处。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主管预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审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六)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处。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七)疾病预防控制处。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
(八)医政医管处。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
(九)基层卫生健康处。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
(十)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卫生局医政科主要做些什么工作
卫生局医政科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主管预案的工作职责是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主管预案: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主管预案;研究制定当地卫生事业发展改革的有关方案、工作规划、政策和指导性意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主管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规划。
卫生局医政处/科主要职责:
拟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依法负责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及临床用血质量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主管预案,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依法管理专项体检工作;拟订和实施医疗、护理、医技质量和评价标准;负责突发事件、灾害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卫生支农、医疗事故处理和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大型活动医疗保障组织工作。
卫生局医政处的职责是什么?
主要职责是拟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依法负责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及临床用血质量,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依法管理专项体检工作;拟订和实施医疗、护理、医技质量和评价标准;负责突发事件、灾害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卫生支农、医疗事故处理和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大型活动医疗保障组织工作。
1、拟订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和发展规划,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医疗机构建设、专科发展及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
2、对区内医疗机构设置和医疗广告申请进行调查,为局领导提供初审依据。
3、对全区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估,定期检查各种制度和常规的执行情况,采取措施,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严防差错事故,确保医疗安全。
4、协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依法提出医疗纠纷案的处理意见。
5、组织协调区内重大突发事件的有关医疗抢救工作。
6、拟订全区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经局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医学科研项目的初审、上报工作。
7、负责中医药管理工作,发展中医药事业。
8、依法监督管理血站的采供血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
9、依法管理社会医疗机构;协同各镇清理整顿医疗市场。
10、负责卫生信息的收集、统计、上报工作。
11、负责护理、院感管理工作,提高护理质量。
12、协助完成区红十字会、医学会工作任务。
扩展资料
卫生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当地实际,研究起草卫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研究制订当地卫生事业发展改革的有关方案、工作规划、政策和指导性意见,并组织实施。
2、 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当地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 负责制定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规划。依法监测传染病,建立预警机制,防止和控制疫情的暴发和蔓延;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与促进。
4.、负责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涉及卫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当地院前急救系统和医疗救治系统,组织开展应急医疗救护工作。
5、负责对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饮水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等相关公共卫生实施监督管理。研究监测各类与人群健康密切相关的重大危险、致病因素。
6、 负责对当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医疗服务项目开设、医疗新技术运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医疗卫生从业人员以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等实施许可准入和监督执法。依法动员、组织公民无偿献血,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及临床用血安全。
7、负责制订或审定(审核、批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护理、医技及相关服务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并实施监督和管理。
8、 依法管理医疗机构内部临床药事工作。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制订医疗卫生服务价格,负责监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
9、负责制定当地中医药工作发展规划,促进中医药事业和中西医结合工作的协调发展。
10、研究制定社区卫生、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11. 负责制订当地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当地重大卫生问题研究和重点科研项目攻关,并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负责当地与人群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12、 负责制定当地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组织开展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任职资格认证的有关工作;负责制定卫生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有关专业培养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