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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首套房贷认定信息黑客24小时在线接单网站(首套房贷款如何界定)

什么是首套房?如何认定首套房?

是指购买仅拥有一套住房(以国家对首套房咨询首套房贷认定信息咨询首套房贷认定信息的认定标准 )。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我国城市居民购买第一套住房享有按揭贷款利率优惠和最低首付比率等优惠政策。

2014年9月30日咨询首套房贷认定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最新房贷政策咨询首套房贷认定信息,决定放松首套房认定,对拥有1套房并还清贷款后再购房家庭,执行首套房政策,并且首套房贷款利率最低为7折。

界定标准

房产局执行个人购房标准,财政部房产新政规定,对2008年11月1日及以后签订购房合同,并首次购买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暂统一调整到1%。这一契税优惠规定的三个前提条件之一,便是享受优惠的商品房必须为业主的第一套住房。界定首套住房房产局和财政局给出了答案。

查询首次购房信息,以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为查询依据。受理个人首次购房信息查询时,需审核查询人身份证明、商品房预(现)售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本人不能亲自查询时,受托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首套房贷怎么认定

首套房贷的认定咨询首套房贷认定信息:购买的是首套房咨询首套房贷认定信息,才能进行首套房贷,首套房满足的条件有咨询首套房贷认定信息:1、购房者年满十八周岁;2、购买的房屋是九十平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3、购房者名下没有单独或者与其他人共同购买的住房。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个税首套房贷认定标准

为了方便征管,同时各地对首套住房的认定都不一样,有认房、认贷、认房又认贷,所以计算缴纳综合所得个税中的专项附加扣除“首套住房”的认定,直接按照贷款是否享受银行首套房贷利率为准,贷款享受银行首套房贷利率就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不享受就不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一、信息归集范围:信息归集的住房贷款为1989年1月1日(含)之后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包括个人商用房(含商住两用房)贷款。信息归集的数据项包括“借款人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贷款类型”、“开户日期”、“到期日期”、“首次还款日期”、“是否已结清”和“结清日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归集。

二、信息归集方式:依托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以下简称征信系统),在目前已采集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信息基础上,增加采集“贷款合同编号”和“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两个数据项。(一)“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填报规则“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的判断以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发布时间为分界点。2003年6月6日,人民银行发布《中华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开始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要求全国各地区的商业银行对借款人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含)以上住房,执行差别化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政策。贷款发放日期在2003年6月6日(含)之后的,根据当时发放贷款的历史时点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以及所在地区在该历史时点发布的相关住房信贷政策执行标准判断“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具体填报规则如下:报“01-是”: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的历史时点认定是首套住房贷款。报“02-否”: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的历史时点认定不是首套住房贷款。贷款发放日期在2003年6月5日(含)之前的,报“04-未发布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二)“贷款合同编号”填报规则。“贷款合同编号”须填报行内能唯一定位一笔贷款业务的账号,原则上优先填报商业银行和借款人签订的纸质贷款合同编号。若商业银行填报纸质贷款合同编号确实有困难的,或者纸质贷款合同编号不能唯一定位一笔贷款业务的,可报送行内能唯一定位一笔业务的其他账号;无论该账号与已经报送征信系统的“业务号”是否相同,均须通过职业段的“工资账号”字段报送。该字段的长度为40个字节(中文占用2个字节),商业银行报送的“贷款合同编号”超过该长度的,截取40个字节报送,并确保能唯一定位一笔贷款业务。

三、工作安排:各商业银行要认真做好数据报送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建立建全工作机制和配套制度,改造征信数据报送程序,对信息归集的数据项进行重点核查清理,及时补报漏报的数据,更正已报入征信系统的错误数据。各商业银行于2019年3月1日前向征信系统报送信息归集的数据,包括补报存量数据和上报增量数据。补报存量数据指补报增加采集的“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和“贷款合同编号”两个数据项。存量数据的范围为贷款发放日期在1989年1月1日(含)至2019年2月28日(含)之间,且在2018年12月31日仍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存量数据补报工作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上报增量数据指报送新发放的整笔贷款业务,包括增加采集的“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和“贷款合同编号”两个数据项。增量数据的范围为2019年3月1日(含)之后新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增量数据的报送频率按照征信系统信贷数据采集接口规范对正常报文的要求执行。发生呆账、核销、资产处置等情况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均须予以报送。各商业银行应建立异议处理机制。借款人认为商业银行提供的个人住房贷款归集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商业银行提出异议,要求更正。经核查确属报送错误的,商业银行应及时更正。

四、向借款人提供咨询服务:商业银行应向借款人提供关于“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和“贷款合同编号”信息的咨询服务。(一)咨询“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对于1989年1日1日(含)至2003年6月5日(含)之间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商业银行可告知借款人该期间未发布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没有首套住房贷款的概念,由借款人自己按照是否是家庭的首次住房贷款进行判断。借款人可查看本人及配偶手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和个人公积金住房贷款合同,比对贷款的发放日期,发放日期最早的那笔贷款若在2018年12月31日仍未结清,就是首次个人住房贷款,可参照首套住房贷款,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对于2003年6月6日(含)之后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商业银行无法实时答复借款人的,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在查询相关住房贷款档案后给予回复。商业银行在信息归集中确实无法填报住房贷款相关数据,但能确认住房贷款真实存在的,应向借款人提供相关信息。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贷款余额、贷款期限、剩余还款时间、是否结清等信息,须加盖公章,提供给借款人留存备查。(二)咨询“贷款合同编号”。商业银行应及时通过短信、电话、网银、APP、官方网站等多种形式告知借款人获取“贷款合同编号”的途径和填写方式。

五、注意事项:信息归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施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各项工作。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并督促做好数据报送、异议处理等工作。

首套房如何认定

法律分析:首套房的定义:据相关业内人士介绍,商业住房贷款的查询是全国联网的,也就是说,即使在其他城市贷款未结清,在无锡的贷款也会受到影响。但是,假如之前买房的贷款结清,再次贷款时仍将按首套房计算。 1、名下没有房产,但有一次房贷记录,且该房贷已结清:再次贷款买房,贷款利率按首套房计算,首付比例均按二套房计算。2、名下只有一套房产,一次房贷记录,且该房贷未结清:再次贷款买房,贷款利率、首付比例均按二套房计算。 3、名下只有一套房产,一次房贷记录,且该房贷已结清:再次贷款买房,贷款利率按首套房计算,首付比例均按二套房计算。 4、名下有两套或多套房产,但只有一次房贷记录,且该房贷未结清:再次贷款买房,贷款利率、首付比例均按二套房计算。 5、名下有两套或多套房产,但只有一次房贷记录,且该房贷已结清:再次贷款买房,贷款利率按首套房计算,首付比例均按二套房计算。 6、名下有两次房贷记录,且两次房贷均已结清:再次贷款买房,贷款利率按首套房计算,首付比例均按二套房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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