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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基本条件有哪些?

一、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2、已按照《ITSS-运维服务能力成熟度》特征和关键指标建立了运维服务能力体系,且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

3、能够提供运维服务能力管理、人员、资源、技术和过程等有效证据;

4、申请单位从事信息系统运维服务业务满一年以上。

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从低到高分别是四级、三级、二级以及一级。

(1)四级:是最基本的要求,只需要建立ITSS标准要求体系,没有指标评估要求,ITSS分公司组织的专家会议只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正式的审查和确认。企业申请ITSS四级,需要公司成立一年,并有相关的运维合作项目。

(2)三级:在四级的基础上,对系统的完整性和与业务的匹配性提出了要求,对运维工具和监控工具提出了要求,并开始有一些关键指标和考核要求;最后,组织专家以材料审核的形式进行审核和确认,具有通过率的比例。如果公司申请ITSS三级,需要成立2年以上,并有相关的运维合作项目。

(3)二级:在三级的基础上,在系统建设中更加注重部门、资源之间的相关性和协调,对企业应急交付机制提出要求;最后,组织专家对材料审查、现场辩护(认证机构代表、一般领导)进行综合评价和确认。企业需要ITSS三级才能申请ITSS二级。

(4)一级:在二级的基础上,合定量管理,基于数据统计分析进行战略决策和日常管理,促进技术创新和业务变革。最后,组织专家对材料审查、现场辩护(企业代表辩护,一般4+1配置)进行综合评审和确认。企业需要ITSS二级才能申请ITSS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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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是什么?

一、六个领域需要ITSS认证:

1)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2)设计与开发服务

3)运行维护服务

4)系统集成服务

5)服务管控

6)云计算服务

二、ITSS认证的好处:

1)提高企业运维服务能力,规范运维服务流程;

2)提升企业运维人员业务水平,改进运维业务水平,提高客户满意度;

3)招投标时不同级别可获相应加分,树立竞争优势,提高中标率;

4)申报当地政府认证补贴(部分地区有补贴,详情需查阅企业所在地相关部门政策文件);

5)提升企业品牌形象,向客户展示企业自身运维服务能力。

三、ITSS评估受理时间:

四、申报流程:

申请单位应于每个截止日期前5个工作日向评估机构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评估机构应于每个截止日期前向ITSS分会提交所有申请材料。获证日期为每月20日以前的单位,申请单位和评估机构需在各自的截止日期前2个月向ITSS分会提交监督评估材料,在各自的截止日期前3个月向ITSS分会提交再评估材料;获证日期为每月20日及以后的单位,申请单位和评估机构需在各自的截止日期前1个月向ITSS分会提交监督评估材料,在各自的截止日期前2个月向ITSS分会提交再评估材料。

五、查询平台:

ITSS 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 信息技术服务分会

六、证书有效期:

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3年,每年要进行监督年审。3年到期后需要重新认定认证。

七、ITSS认证认证范围:

1)硬件运维服务:网络运维服务、主机运维服务、其它硬件运维服务

2)软件运维付:应用软件运维服务

黑龙江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推动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黑龙江省标准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技术标准化,包括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等信息分类与编码技术以及公共信息图形符合、识别卡、信息网络等标准化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第五条 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法定技术机构实施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检验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业的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第二章 组织机构代码第六条 组织机构代码是依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原则编制,赋予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第七条 下列组织机构应当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一)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三)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的中央直属单位和外埠驻省内机构;

(五)经外事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机构;

(六)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第八条 组织机构应当在核准登记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核准登记或者批准成立的管理机关的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分正本、副本。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实行年检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不得使用废止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第九条 组织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重新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第十条 组织机构依法终止,应当同时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登记。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办理下列事宜,应当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一)设立银行帐户、贷款;

(二)统计登记;

(三)税务登记;

(四)《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五)车辆年检、车辆牌照;

(六)外资业务;

(七)进出口业务;

(八)保险业务;

(九)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动、注销;

(十)产品标准备案、商品条码注册、质量认证;

(十一)其他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第三章 商品条码第十二条 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用来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记,并在国际流通领域中通用。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采用商品条码和相关的自动化管理系统。企业用于贸易结算的自动化计量器具,应当按照规定检定后使用。第十四条 省或者经授权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范围受理商品条码注册申请,报国家有关机构审批后,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有效期2年。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受理申请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商品条码。第十五条 企业被兼并或者依法终止,其商品条码终止手续的,并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六条 印制商品条码应当执行相关的国家标准,保证商品条码印制质量。

印制企业应当在取得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条码准印证》后,方可从事商品条码的印制业务。印制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时,应当查验、登记印制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冒用、转让商品条码;

(二)擅自印制商品条码;

(三)使用已经被注销的商品条码。第四章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十八条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是指以特定图形和说明性文字为特征,给人的行为以指示的视觉符号。

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技术标准化的监督和管理,推动我省信息化建设,引导、规范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信息技术标准化,包括信息分类与编码、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识别卡、公共标志图形符号、信息网络方面的标准化工作。

其他方面信息技术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上述信息技术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技术监督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信息技术标准化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

技术监督部门可依法委托其所属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对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进行社会监督。第二章 信息分类与编码第五条 信息分类是指具有共同属性或特征的信息,按科学的规律集合在一起并进行概念的划分,以区别和判断不同的信息。

信息编码是对分类的信息,科学地赋予代码或某种符号体系,作为有关信息系统进行处理和交换的共同语言。第六条 地方信息分类与编码标准,由省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发布实施。第七条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可自行制定信息分类与编码标准,并在发布后30日内,按有关规定到下列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报省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二)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报市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第三章 组织机构代码第八条 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原则编制的,赋予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在全国机构范围内唯一的法定代码标识。

组织机构代码包括法人组织机构代码、非法人组织机构代码。第九条 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的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受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全省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统一管理。第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和省外驻省内机构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必须到该组织机构批准或登记注册机关的同级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军队、武警涉税单位到省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对组织机构提交的有关文件,经审核合格,赋予组织机构代码并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分正本、副本(电子副本)。正本、副本(电子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 组织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后30日内,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交回原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组织机构依法终止,必须同时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登记。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实行年检和定期复审制度。具体办法由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制定。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涂改、租借、转让、合用以及使用废止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第十五条 组织机构办理下列手续时,必须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一)银行开户;

(二)统计报表;

(三)税务登记;

(四)《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五)车辆牌照;

(六)基本建设投资立项;

(七)财政拨款、外汇业务;

(八)进出口海关、商检、检疫业务;

(九)保险业务;

(十)住房公积金;

(十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动、注销;

(十二)其他需要组织机构代码的。

负责办理上述业务的部门或单位,必须查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第四章 商品条码第十六条 商品条码是指商品流通领域中国际通用的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专用条码,用来表示商品制造商、商品名称及特征的信息。第十七条 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生产、销售有预包装的商品分期分批公布采用商品条码目录。列入采用商品条码目录的预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必须申办商品条码。

信息技术课程标准变化的原因

信息技术课程标准变化的原因:

根据现在的时代趋势来进行更改,因此修订这个也是需要的,只要有变更的话都要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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