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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害评估是一个动态黑客24小时在线接单网站(描述地震的影响和破坏程度的量)

什么是地震灾害风险等级

目前自然灾害的风险区划主要是采用概率统计的方法进行,给出一定概率水准下的自然灾

害的危害程度。从灾害的影响因素上建立灾害影响因子。气象灾害、洪涝灾害、地震灾害

、地质灾害都可以采用这种方式进行评估。经过模型分析,给出可视化的评估结果。

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量化,可以半定量化分级,一般采用四级或五级划分,(基本无风险

),微度,轻度,中度,重度风险。

灾害程度量化研究的细致程度,取决于模型的合理性,数据点的密度,资料的可靠程度等

。目前这一领域有一些探索性的研究工作。

长期地震预报目前给出的是50年超越概率10%风险水平下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图和地震动反

映谱特征周期图。以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图为例,图中不同地区的加速度值存在明显差异,

大致分为七档,小于0.05,0.05,0.1,0.15,0.2,0.3,大于等于0.4。这也从一定程度

上反映了地震危险的风险水平。与灾害程度风险分级有密切的联系,但又不是一回事。这

是因为房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估算还需要考虑人口分布,人口密度和总量,房屋抗

震性能,工农业发展水平等因素,分析起来更复杂。

地震灾情上报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准确地掌握地震发生后造成地震灾害评估是一个动态的灾害地震灾害评估是一个动态,加强地震灾情的上报管理地震灾害评估是一个动态,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自治区境内发生地震造成建筑物破坏和人员伤亡灾情后的上报工作。第三条 灾情上报内容主要是指地震发生后造成的下列影响:

(一)人口影响。人员伤、亡数量,受灾人口、成灾人口及震后人民生活状况等。

(二)经济影响。

1.民用建筑物倒塌、破坏、损坏的数量及资产价值数额;

2.供电、供水、通讯等生命线工程和公路、铁路、重要桥梁的破坏、损坏数量及资产价值数额;

3.工矿企业生产设施和辅助生产设施的破坏程度、数量及资产价值数额;

4.电视塔、水塔等单位重要设施工程的破坏程度、数量及资产价值;

5.水库、电厂、机场、高压输电铁塔、大型变电站等重大工程破坏、损坏情况及资产价值数额;

6.大家畜伤亡数量及价值数额;

7.家庭财产损失数量,企业停产损失程度、数量,企业恢复重建所需资金的投入量。

(三)次生灾害影响。地震引起水灾、火灾及油气管道破裂、有毒物质溢漏造成的损失与伤亡。

(四)社会影响。地震对社会安定和社会生产情况产生的综合影响。

(五)环境影响。地震后地表发生的滑坡、地裂缝、砂土液化等。第四条 地震灾情上报必须真实、可靠、准确,做到专人负责,快速反应,上报及时。

地震灾情应逐级上报,特殊情况下,也可越级上报。第五条 地震灾情上报,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地震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进行。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乡(镇)、村(居委会)灾情速报网;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系统内企业、事业单位灾情速报网。各级灾情速报网必须责任落实到人。第六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区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必须立即采取一切快速有效的手段,了解辖区内的灾情,在一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地震部门报告初步了解的灾情;并进一步详细调查,继续上报汇总灾情资料,做好进行灾情评估的准备工作。第七条 地震灾情评估分为初评估和总评估两类。地震灾情初评估是恢复地震灾区人民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决策的依据,地震灾情总评估是地震区恢复重建工作决策的依据。

总评估继初评估之后完成。第八条 地震灾情评估由地震部门会同有关行业部门进行。评估工作按照国务院和国家地震局有关规定及其方法进行。发生在自治区境内的一般中等破坏性地震灾情由自治区地震局负责评估;严重和特大破坏性地震灾情应当由国家地震局负责评估。第九条 自治区境内发生破坏性地震后,自治区地震局必须在地震发生后一小时内,组织并派出地震灾情评估队伍,及时赶赴地震现场开展工作。自治区地震灾情评估委员会的专家,也应地震后的当天到达震区现场开展工作。发生严重和特大破坏性地震后,邀请国家地震局派人快速赶赴现场,参加并负责地震灾情评估工作。第十条 地震灾情评估队伍到达现场后,震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业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开展工作。三天内完成一般和中等破坏性地震灾情初评估;五天内完成严重和特大破坏性地震灾情初评估。第十一条 初评估之后,立即转入地震灾情总评估。地震灾情评估队伍到达现场后,应当在十天内完成一般或中等破坏性地震灾情总评估,二十天内完成严重破坏性地震灾情的总评估,三十天内完成特大破坏性地震灾情的总评估。第十二条 一般和中等破坏性地震灾情初评估、总评估的结果,经自治区地震灾情评估委员会验收核准后,及时向地震现场指挥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地震局报告。严重和特大破坏性地震灾情的初评估、总评估结果,报国家地震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并上报国务院。第十三条 凡在地震灾情上报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未按要求及时上报或虚报地震灾情的,由各级政府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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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建设工程场地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实施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建设投资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放射性污染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第七条 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的范围包括:

(一)铁路主要干线上地震地质情况复杂的桥梁、隧道、11级铁路干线枢纽的行车调度,火车站、飞机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一级汽车客运站等的监控室;

(二)单机容量为300兆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为800兆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超过200兆瓦的水电厂,220千伏以上变电站(所)、电力调度中心,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110千伏以上变电站(所);

(三)自治区、设区的市的长途电信枢纽建筑、微波通讯站、一级邮件处理中心,电视中心或者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受站,10千瓦以上的广播、电视发射塔;

(四)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建筑物、博物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及会堂、商场、宾馆、地下公共建筑及其主要设施,大中型企业的重要生产用建筑物、国防单位、公安消防指挥机构;

(五)医院、急救中心,大中型供水、供气、供热的主要干线工程和粮油仓库;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第八条 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放射性污染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范围包括:

(一)蓄水量为3000万立方米及其以上的水库大坝和位于城市市区内或者上游的Ⅰ级挡水建筑及防护堤工程;

(二)输油、输气长输管道的首末站及其中间加压泵站;

(三)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以及放射性、人工细菌、病菌的生产、存储工程。第九条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的范围包括:

(一)坚硬、中硬场地高度达到6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中软场地高度达到50米和软弱场地高度达到3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

(二)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附近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以及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新建的开发区。第十条 与已经作过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场地地质条件相同、建设规模相当的邻近建设工程,可以不再进行单项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但必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设防。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四)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借)资质证书。

地震的易损性评价

一、地震易损性评价的方法

易损性是在给定地区估计由地震发生造成的损失,常以一个从0(没有破坏)到1(完全破坏)的标量来表示。目前地震灾害易损性评价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损失率及破坏率

几乎所有类型的地震损失,无论是任何设施或其中的一部分,都可以合理地简化成损失率和破坏率的表达式。

损失率=地震损失/重置价值

破坏率=破坏建筑物数/建筑物总数

其平均损失率定义为:

城市地质环境问题综合影响评价及区域可持续发展:以廊坊市城市规划区为例

2.破坏概率矩阵

破坏概率矩阵是以表格形式描述平均损失率和破坏率的一种综合表述形式,在破坏概率矩阵中,给定烈度对设施的破坏是通过一系列破坏状态来描述。在美国,表3-1给出了破坏状态的七个等级以及相应的损失率范围,是由ATC-13方法定义的(ATC,1985)。

矩阵中每个数表示给定烈度和破坏状态情况下的概率,矩阵中每个百分数都是由经验数据得到的。

城市地质环境问题综合影响评价及区域可持续发展:以廊坊市城市规划区为例

MDFI:给定烈度为I时的平均损失率;DS:破坏状态;CDFDS:一定破坏状态下的损失率中值;PDSI:一定烈度和破坏状态下的概率。

表3-1 破坏状态和损失率的范围表(美国)

这样,对给定某类设施(i),由一定烈度(Ⅰ)造成的破坏的期望损失可由下式计算:

破坏的损失=(重置价值i)×(MDFI)

3.分类清单法

分类清单法是将遭受地震影响的设施根据它们的结构类型和使用情况进行分类,根据地震中各类损失情况进行汇总得到地震的破坏损失。依据全国范围的房屋普查结果,建设部将城市建筑分成四类:①民用砖房;②工业厂房;③钢筋混凝土框架房;④普通民房。图3-1给出了各类建筑物遭受不同地震烈度时易损性分析统计结果(据陈颙,1999)。

但该类方法也有较大的局限性,一般大型或重要设施震害情况有较好的记录,但对大量其他类型的人造设施,它们的数据是零散的、不完整的,常常不精确甚至没有。

二、易损性评价

按2004年12月底调查统计资料,廊坊市市区共有建筑物面积19104800m2。其中多层砖房11175704m2,普通民房4150000m2、工业厂房2092596m2、钢筋混凝土框架建筑1686500m2。从建造年代看,绝大多数是近20年来建造的。60年代前建造的现存民房较少,民房主要分布在翟各庄、碾子营、尖塔镇、周各庄、董村、蔡豆庄、北史家务乡等城中村内;钢筋混凝土框架建筑多为2002年以后新建,抗震性能好,零星分布在市区内,分布较为集中的地段为康乐花园、蓝水湾、阿尔卡迪亚、锦绣家园等地段;工业厂房主要分布在开发区及铁路以南银河南路以东地段;多层砖房遍布市区。

图3-1 中国四类建筑估计的易损性曲线

另外,考虑到市区内部分地段存在可液化砂层及不同厚度的淤泥质土层,这些都是加重震害损失的因素。主要分布在开发区东北部、航天学院等地段,这些地段在Ⅷ度震害情况下,可能发生砂土液化,易损性指数会较高。

依据中国四类建筑物估计的易损性曲线(图3-1)可以将廊坊市地震易损性划分为:较高易损区、中等易损区和较低易损区。

较高易损区分布在规划区普通民房集中地段,如:翟各庄、碾子营、尖塔镇、周各庄、董村、蔡豆庄、北史家务乡等城中村及可能发生的砂土液化区,易损性指数达0.40;较低易损区主要分布在规划区框架结构房较为集中的地段,如:康乐花园—阿尔卡迪亚一带,易损性指数为0.15;中等易损区为多层砖房和工业厂房分布地段,遍布市区,多层砖房易损性指数为0.30,工业厂房易损性指数为0.20,为中等易损性(图3-2)。

由于各方面原因,目前还存在不利于抗震的因素和问题,主要是以下几方面:

(1)市区城中村一带老旧民房较多,建筑物密度大,抗震性能差,地震时容易发生破坏,甚至倒塌。

(2)市区内部分区域道路狭窄,房屋密度大,当遭受地震破坏时,道路可能堵塞,抢险救灾车辆难以通行。

(3)市内部分地段,存在可液化砂层和不同厚度的淤泥质土层,这些都是加重城市灾害的因素。

总之,从城市整体抗震能力上看,廊坊市已有较大改善,但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当遭受中强地震袭击时,仍有可能造成较大灾害。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05)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项目建设和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重大建设项目;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

(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四)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第五条 下列地区必须进行地震小区划工作:

(一)编制城市规划的地区;

(二)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区域内的新建开发区、大型厂矿企业;

(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在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应当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在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第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并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规划选址阶段进行。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承担,并签订书面合同。第九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或者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第十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质量。评价工作完成后,应当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和地区概况;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

(三)地震活动环境评价;

(四)地震地质构造评价;

(五)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

(六)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七)其他有关技术资料。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申报表;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合同原件;

(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第十二条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后,应当委托省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审。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跨省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以及地震小区划报告,应当经省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评审;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省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负责评审,并出具评审结论。第十三条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工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国家颁布的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第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概算,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评审未获通过的,评价单位应当重新进行评价,费用由评价单位承担;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建设项目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缺少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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