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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室逃脱属于游艺娱乐场所黑客24小时在线接单网站(密室逃脱类游戏场所)

密室逃脱破坏规则区域怎么处罚的

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玩家因“密室逃脱”游戏意外受伤而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判决经营密室的重庆市江北区某文化传播工作室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在玩“密室逃脱”等游戏时,要留心查看场地疏散路线、安全出口等是否完好,一定要选择安全设施齐全的商家。同时,根据自己的身体情况,要提前预估活动风险,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一旦发生危险,要立即中止游戏、迅速撤离。如发现无证经营、存在消防隐患的密室,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近年来,“密室逃脱”因其沉浸式的游戏体验,逐渐风靡。然而,在“密室逃脱”游戏过程中,意外事故却频频发生。有些密室存在严重的消防隐患,有些游戏设置过于惊悚或危险,以至于玩家被吓到昏厥、住院,甚至遭受严重人身损害。

玩“密室逃脱”游戏时摔伤,责任由谁来承担?商家因签订过《免责协议》拒绝赔偿,玩家是否只能吃“哑巴亏”?设计“密室逃脱”主题,可以使用网络游戏中的场景吗?关于“密室逃脱”的相关法律问题日益引发社会关注。

经营者应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

“密室逃脱”作为一种休闲娱乐形式,最早出现在美国。2006年,美国硅谷的一群系统程序师将阿加莎·克里斯蒂的小说还原到了现实,设计了冒险解谜等一系列场景,命名为“origin”,成为全球第一间密室。如今,这间密室已成为当地的一个旅游景点。

以此为起点,密室行业逐渐发展起来,玩家越来越多。2008年10月,国内第一次出现真人“密室逃脱”店。2018年以来,我国密室行业迎来蓬勃发展期,随着一些实景推理综艺节目的相继播出,“密室逃脱”逐步走进大众视野。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密室逃脱”成为时尚的休闲娱乐项目。但是,在刺激的娱乐游戏项目中,或多或少都存有潜在的危险。当意外事故发生后,应由谁担责呢?

在江北法院审结的这起玩家因“密室逃脱”意外受伤而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中,刘某与朋友到重庆市江北区某文化传播工作室经营的密室参与《釜山行》主题游戏,共计支付服务费2376元。游戏开始之前,刘某与朋友在玩家入场须知上签名,入场须知载明禁止身体状况欠佳等人员入内,并提醒玩家与真人NPC(非玩家角色)互动时的注意事项。

当游戏过程进行到最后阶段时,刘某与朋友进入一个封闭的房间。由于房间狭窄、光线较暗,刘某站在房间门口正前方。此时,密室工作人员所扮演的NPC打开房门径直朝房内倒下,玩家受到惊吓,四处躲避,刘某在躲避中不幸受伤。

事故发生后,江北区某文化传播工作室相关负责人和刘某的丈夫将刘某送往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刘某为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腓骨头骨折、重度骨质疏松症。江北区某文化传播工作室垫付刘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4万余元。之后,双方因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刘某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刘某称自己在参加《釜山行》“密室逃脱”项目的过程中,因被告工作人员叶某执行工作任务将刘某撞伤,故要求江北区某文化传播工作室支付后续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31574.5元。

被告江北区某文化传播工作室辩称,事故发生时场面混乱,谁导致刘某受伤情况不明,刘某未能举证证明江北区某文化传播工作室为直接侵权人,其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刘某患有严重的骨质疏松症,容易导致自身骨折,不适宜参与此类游戏活动,且未告知文化传播工作室上述情况,其本人存在严重过错。

经双方申请,相关机构对刘某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刘某本次外伤骨折与其重度骨质疏松症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为轻微原因,具有促进、加重作用(参与度可考虑10%至20%)。

江北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购票进入被告经营的场所参加“密室逃脱”游戏,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向原告提供服务及必要的安全保障。作为专业游戏机构,被告比普通游戏者具有更加专业的风险知识,在开始游戏前不仅要对游戏者进行安全提示,还要审慎把控游戏各环节,对于风险较高的环节应提升安全保护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

本案中,被告作为经营者,在提供“密室逃脱”服务过程中,安排工作人员扮演恐怖人员,造成原告恐慌、逃跑躲避,容易发生推搡、踩踏等事故,在无特殊保护的情况下,原告摔倒导致受伤,足以认定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选择参加“密室逃脱”游戏时,应当对“密室逃脱”游戏及特点有一定认识,也应当能够预见可能遭遇惊险场面。因此,原告在游戏过程中,应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

最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江北法院确定原告承担事故30%的责任,被告承担70%的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08823.91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有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秦鹏博说,“确认密室经营者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在于审查游戏的经营者以及场所的管理人是否提供符合安全规范的设施设备以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以及是否尽到勤勉、谨慎的通知、警示和指引义务,以提示消费者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

此外,秦鹏博认为,《民法典》规定了文体活动中的风险自甘原则。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众多涉及“密室逃脱”游戏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及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中,法院并非全部支持受伤的玩家。有的玩家在游戏中,采用危险性动作嬉戏,造成身体受伤,法院会按照具体情景酌情划分责任比例。因此,玩家在游戏中,要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谨记“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经营者因《免责协议》拒绝赔偿无效

记者了解到,在实际的游戏过程中,很多“密室逃脱”的经营者都会要求玩家签订《免责协议》,写明若玩家在游戏过程中因为过度惊吓、恐慌等造成的推搡、拥挤、摔倒等现象而造成损伤的,经营者不予负责。那么,这个条款是否意味着消费者要承担全部责任呢?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季立刚认为,商家所拟定的《免责协议》,排除其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需要负担的侵权责任,致使玩家处于人身安全不受法律保护的境地,系《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所规定的“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格式条款,故而应当归于无效,而仅具有一般风险提示的作用。

对于这种免责协议的法律效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同样认为是无效的:“因为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和商家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的法定义务。这个法定义务是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的要求,不能自行免除。”

不经消防安全检查的经营者不得营业

“古风、悬疑、恐怖”,成为“密室逃脱”类场所的关键词。经营者为了增强“沉浸式”体验,常会采用隔断打造光线昏暗的密闭、狭小空间,大量使用灯光、音响、电子游戏道具等电器设备,一旦起火,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因此,消防安全是经营“密室逃脱”项目最基本的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真人“密室逃脱”游戏的公司,除了要办理餐饮娱乐业的营业许可证外,还要在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如果“密室逃脱”游戏经营场所因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而被查封、整改,但商家却擅自营业,则要依情节轻重,受到警告、罚款甚至拘留等处罚。

针对此类场所火灾风险大的问题,近日,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印发了《密室逃脱类场所火灾风险指南(试行)》《密室逃脱类场所火灾风险检查指引(试行)》,分别从起火风险、人员安全疏散风险、火灾蔓延扩大风险等方面,对密室逃脱类场所的火灾风险进行了明确,要求从业单位要对照并自查自改,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查严管,确保安全。

国家卫健委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马海澎建议,行政机关对“密室逃脱”经营单位实施检查,对其中发现的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的隐患,应当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密室逃脱”应尊重知识产权保护

“密室逃脱”最引人入胜的地方在于精巧的游戏情节及机关设计,这也是它的核心价值所在。因此,一些经营者会复制、抄袭其他优秀的主题创意。然而,“密室逃脱”主题,可以使用网络游戏中的场景吗?海淀法院的一个判例给出了答案。

“乐乐岛”是一款流行的网络游戏,乐乐岛公司就此软件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乐乐岛公司发现近期流行的彩虹“密室逃脱”在其实体店和宣传网站中,使用了“乐乐岛”中的游戏名称、场景和人物形象。乐乐岛公司以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彩虹密室诉至海淀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万元、赔礼道歉等。彩虹密室不同意该诉讼请求,称“乐乐岛”的游戏场景画面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且两公司行业差距大,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本案中,彩虹密室在其经营的“密室逃脱”实体店中大量使用“乐乐岛”游戏的画面、人物形象、物品造型,已构成对乐乐岛公司相关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密室逃脱”实体店经营者与“乐乐岛”游戏经营者之间有特定联系,故彩虹密室的该项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彩虹密室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

秦鹏博认为,“密室逃脱”作为一种沉浸式游戏,以其主题设置吸引玩家,而知名网络游戏、影视动漫作为流量IP,“密室逃脱”就会想方设法蹭流量,侵权的概率会大大增加。例如,本案中,网络游戏是一个复杂的各类要素的集合体,它集合了音乐、美术、文字、故事情节、动画等各要素,并通过一定的软件程序将其整合起来。对于网络游戏的保护方式和路径应当根据被控侵权行为的类型、性质、方式加以确定。彩虹密室使用的美术作品与乐乐岛公司相应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且彩虹密室具有接触乐乐岛公司相应作品的可能性,彩虹密室对该美术作品的使用侵害了乐乐岛公司就其相关美术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此外,彩虹密室还将侵权美术作品用于网站宣传,该行为还侵犯了乐乐岛公司对相应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涉及‘密室逃脱’的,不只有安全保障义务、著作权保护这些法律问题,还有‘密室逃脱’是否属于娱乐场所的争议。相信在更多人的关注之下,这一新兴行业将会给受众带来更加安全、有趣的游戏体验。”秦鹏博说。

五部门发文规范剧本杀密室逃脱,你认为有必要吗?

     前段时间,公安部和文旅部等等五个部门相继发文关于规范娱乐经营场所的通知,这一个发文是为了规范现在数量越来越多的有提供剧本杀、密室逃脱的剧本娱乐经营场所,这一个发文规范是有必要的。

     我们知道,在娱乐场所中玩剧本杀、密室逃脱的时候,是非常刺激的,并且这些娱乐场所为了要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会自己添加一些刺激性的元素,还有一些剧本安排的环节,会不会对人体的健康造成危害,会不会存在安全隐患,这些提供玩剧本杀、密室逃脱的场所,能不能做到消防安全,还有这些地方一般都会有很多层,这些地方的布置,自行搭建的“建筑物”能不能符合安全要求,再加上喜欢玩剧本杀、密室逃脱的消费者有很大一部分是未成年人,他们的身心健康,应该得到保护。所以,规范提供剧本杀、密室逃脱的经营性娱乐场所的发文,是很有必要的。

     还有另外一个原因能够支持规范提供剧本杀、密室逃脱的经营性娱乐场所的发文必要性的,可以体现在提供这些剧本杀和密室逃脱的这些经营场所行业的准入门槛低,缺少衡量合格的标准。这样就给了一些不良商家一个“可乘之机”,有些不良商家为了赚一笔,会对提供的这些服务不上心,提供的场所没能达到消防安全的标准,一旦在玩剧本杀或者是密室逃脱的时候发生了类似消防安全问题,继而引起踩踏事件等等,都是对消费者的不负责。

     发文来规范提供玩剧本杀、密室逃脱等服务的经营性娱乐场所,还有一个有必要原因,如果要是没有监管到位,有些提供玩剧本杀、密室逃脱等服务的经营性娱乐场所的经营者,会出现垄断、哄抬价格等等不法行为,因为这一个行业的准入门槛低,很容易出现影响市场良性竞争的行为。

密室逃脱建在校园附近允许么?说是属于娱乐场所不允许建在校园附近?

决不允许

有危险性密室逃脱属于游艺娱乐场所

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娱乐场所备受年轻人喜欢,这些场所隐藏着哪些风险?

现在的年轻人已经不满足于线上游戏开始往实体游戏转移,比如说剧本杀本来只是一个网络游戏,被商家看到了商机,现在有专门玩剧本杀的场所,密室逃脱也是一种新兴的,充满刺激惊险的游戏。你喜欢玩剧本杀吗?我个人非常不喜欢玩剧本杀,因为剧本杀实在是太耗费时间了,“剧本杀”每场一般需用时2至6小时,超长剧本可达10余小时。你觉得,剧本杀和密室逃脱这些场所存在着哪些隐藏的风险呢?让我们一起来聊一聊吧!

一.空间封闭,如果着火该如何逃生!

不管是剧本杀游戏还是密室逃脱游戏,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在室内游戏室内的空间是有限的,而且是完全封闭的状态,这个时候我们就要考虑安全问题了,如果在游戏的过程中起火了又该如何逃生呢,这些场所里的防火设施准备的完善吗?这都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

二.密室逃脱十分危险可怕。

如果说对于剧本杀游戏我是不喜欢的态度,那密室逃脱就可以用,还是来概括了,我非常不喜欢玩密室逃脱游戏,曾经有朋友叫我一起去玩,我非常坚决的拒绝了,因为我感觉密室逃脱太过惊险刺激,而且体裁和内容都不是特别健康,并且带有一点危险的性质。

三.年轻人尽量少玩剧本杀和密室逃脱。

特别是老人和小朋友,一定不要去玩密室逃脱游戏,可能会被恐怖的音乐背景和危险的游戏场景吓到。哪怕是年轻人,我也建议大家少玩剧本杀和游戏密室逃脱,因为这些游戏毕竟都是虚幻的,年轻人应该把更多的重心放到工作和学习中去,少玩游戏,多去干实事,才是最正确的。

  密室逃脱属于游艺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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