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信息化管理咨询方案黑客24小时在线接单网站(湖北信息化管理咨询方案公示)
湖北邮规院陈晓静:咨询+IT+运营,助推数字化转型
当前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对数字化需求的迫切性已明显加大,许多企业正进一步思考与部署数字化建设方面的工作,一定程度上加快了转型的速度。另一方面,新基建、新技术加速催动万物互联,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来的服务场景、专业应用等也会产生一系列新变化。
为此,天强TACTER特别策划 “智·赋设计院数字化转型”专题访谈 ,邀请行业内外数字化信息化专家就数字化管理系统、数字化服务体系、数字化业务模式、数字化转型的困惑与应对策略等方面问题进行分享,以期为业内企业推进数字化转型工作提供思考。
本期我们邀请到 湖北邮电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中通服智慧 体育 研究院院长陈晓静 女士,为大家分享她的思考与建议。
陈晓静
湖北邮电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中通服智慧 体育 研究院院长
总体来说,邮规院正在转型且聚焦新基建与智慧城市。我们转型比较早,2011年就开始做智慧城市,从那个时候起我们就做整个智慧城市的咨询设计,包括产品和运营、数字政府的建设研究、商业模式、运营模式等。
另外一方面,我们在智慧城市的细分领域,也做了一些行业的研发,包括一些大的集成项目,这样就形成了湖北邮规院在国内智慧城市、数字政府和行业信息化方面的技术领先与应用优势。我们在湖北省为省市区各级政府提供政府和行业信息化服务,市场占比是很高的,在湖北省的业务占比超过了80%。我们提倡的模式为“顾问加雇员”,目前各级政府没有专业的信息化人员,我们除了作为政府的高级顾问之外(顾问形式),也派人直接在各级政府的部门去开展工作(雇员形式)。
湖北邮规院在政府和行业信息化规划咨询设计方面,应该是武汉市的第一梯队,我们长期担任政府信息化建设团队的第三方咨询团队。目前省里所有的信息化业务(项目、技术方案、投资)都是我们在进行评审。我们对很多智慧城市、数字政府等重点领域一直都有全方位的研究,为政府的大型信息化项目建设提供依据。以前政府信息化工作都有专门的部门(信息中心),倾向于“重建设轻管理”;现在政府部门都是购买服务,即 “轻建设重运营”。
我们5年前开始向产品方向转型,进行细分领域的研究和产品研发。智慧交通、智慧机场、智慧 体育 、智慧医疗、智慧教育等方面都有自己的产品与平台。设计院要进行全过程一体化的服务必须要有自己的产品,某种意义上来说要向IT公司转型,我们与IT公司最大的区别是, 设计院数字化转型是“咨询+IT+运营”的模式。 我们团队里IT方面的人才占比最多,整个转型还是比较成功的。
我们现在整个信息化的收入占比中,信息化业务占大头,整个通服智慧类的收入超过500亿,自身有一定的业务优势。各个城市包括武汉的智慧城市顶层规划,智慧城市“十四五”规划,各个行业的信息化都是我们在参与。企业的信息化方面,一些大的行业企业,比如武汉水务集团等,我们也从规划、设计、实施等方面全流程去帮他们构架组建实施。
传统的行业研究院我们都有接触,但是他们都只是从自己的专业里分出一块,并不综合全面。我们院的特点是,在做政府等大型项目时,很少有单位专业业务板块像我们这么全, 信息化并不是某一个单独的专业,涵盖的面很广 ,我们自己内部就包含了一二十个具体的细分专业,传统设计院短时间内很难搭建这样全面且专业的平台。我们目前也在主动 探索 传统设计院在他们各自领域里的竞争力,也希望找到可以合作的可能。由于数字化方面的项目并不是传统设计院的主业,所以他们在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压力并没有我们大,跟我们还是有本质上的区别。传统设计院在平台信息化方面由于全面性、综合性的欠缺,做得可能没我们完善,但是在一些细分领域与板块,他们会结合自身深耕的优势与经验,做得比较成功。
有些大院做得很好,他们也是隶属于不同的集团,有不同的模式。我们属于通服,本身在OA项目管理、财务管理方面都有自己完整的体系,作为设计单位,对信息化的管控还是比较严格的,企业内部基础管理做得还是很好的,只是后面的经营管理、知识管理等还需要深化,这个是需要根据公司战略走的。目前我们的知识管理体系方面,每个院与部门都有自己固化的模式,还是要与线下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我们会自查自己的数字化信息化系统与传统系统相比是不是具备不可替代性,实际应用效率高不高。现在很多单位通过信息化手段做简化,但是线下很多流程仍需要走, 一直在做加法而忽视了减法,并没有真正体现其信息化平台的作用。
像华为是做得比较彻底的,他们才是真正实现了高效率。他们所有的管理服务都是APP上操作的,我们作为合作伙伴也可以直接在上面购买服务开放模块工作,但是对于公司或者设计院来说,自己独立去开发平台,成本是巨大的。企业购买大平台的服务是很好的,没必要花精力去自己开发,现在行业里不光是我们这么做,政府也在这么做。
BIM也是一样的,很多专业公司与设计院都在建立或者延伸自己的BIM平台。现在各个传统院在数字化服务方面都在做自己的专业统筹。
新基建的方向:主要就是5G、数据中心、新基建的基础设置。5G领域很大部分的工作是运营商承担的,5大运营商也是我们服务的客户。现在很多运营商和民营资本都在投,但是资源已经过剩了,特别是武汉,传统院也没必要涉及这一块。
新兴的基础中心,比如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方面,我们是把云、网、技术平台统称为新基建基础设施,这些项目的建设,不会分散到市级领域,是需要信息资源集聚统筹建设的,现在都是在做大整合,政府对于新基建投入还是没有传统基建那么大,依然是在靠一些 社会 投资主体的引入,政府投资力度需要加大。我们传统的一些项目和比较赶超的领域是另外一个层面了,这些都是国家的战略布局,国家是希望运营商牵头来做这一块。我觉得传统院的优势还是做好自己的细分板块,与相关的运营商合作。
武汉80%的智慧城市业务都是我们在做,覆盖与渗透的行业面很广,武汉的智慧城市在全国还是比较领先的,我们今年也是在从顶层布局,到各级的省市区领导,都在采取一个顾问加雇员的模式进行合作。全武汉所有的信息化项目基本上都在我们这边审核,我们每年审核的信息化项目要达到几百个。目前国家层面是数据的共享交换, 信息化最终做到的就是底层数据的打通 ,各个委办局的数据打通,没有数据烟囱。
我们目前除了常规的行业信息化建设设计方面,武汉一些大的信息化标杆项目都是我们做的,包括新型智慧城市顶层规划、长江新城的智慧城市规划与各个行业的信息化项目建设等。我们做的每一个项目都在紧密关系着武汉的数字化、智慧城市的发展成效,肩负着整个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的建设、技术、决策依据的提供,责任比较大。我们在湖北省的市场占有率与饱和度非常高。
例如军运会,我们主要承担全过程咨询、整体的系统平台建设、一体化服务,整个军运会信息化工作都是我们统筹管理的。后来我们也把军运会这种大型智慧赛事的模式固化下来并延伸到全国各地了,我们今年也承接了世界性的综合性运动会“三亚亚洲沙滩运动会”、“成都大运会、亚运会”等大型项目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传统院是很有优势的,我在浙江看到一个院,最初只有两三百人,三年前他们进行了转型,从一个传统院直接转型成了行业信息化院。 传统院需要结合自身行业应用优势进行特色培育 ,相反新基建这方面还是不太需要考虑,把自己的应用做好就可以了,这个是一个长期持续的工程,我们跟其他院也可以在这方面有更多的合作,例如可以一起去组建一些行业的产品中心或者研究机构,把我们在信息化方面的传统优势跟他们对接。
国内信息化规划做得好的管理咨询公司有哪些?
我之前咨询过中大咨询的专家,他们在信息化规划这方面做得还挺好的,可以参考一下他们制定的大致方案:
中大咨询信息化团队基于公司现状,制定信息化建设战略方向,明确信息化建设路径,并且规避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保障信息化建设投资收益。
1、明确方向
(1)通过信息化规划,明确企业战略和数字化转型的信息化抓手,明确信息化建设的战略方向。
(2)明确信息化建设对于企业战略和管控体系建设的支撑作用和引领作用。
2、凝练共识
(1)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各业务单元、关键用户等角色之间,在信息化建设方向和路径方面形成共识。
(2)明确各业务部门和IT部门的工作边界,提升信息建设的效果。
3、明确方向
(1)明确公司信息化建设蓝图,明确应用架构、数据架构、技术架构、IT治理体系等领域的实施蓝图和路径。
(2)明确信息化建设的实施策略与先后顺序,指引信息化实施。
4、规避风险
(1)基于信息化规划减少盲目建设、重复投资等常见的信息化建设风险。
(2)基于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分析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潜在风险,并提供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降低信息化建设的风险。
湖北省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监督管理,全面推进信息化进程,保障和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信息化建设活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保密和电信业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从事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安全可靠、务求实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应用电子信息技术,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努力提高本地区信息化总体水平;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信息化建设领域,依法保护信息化建设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信息化指标体系的统一规定,准确及时地提供信息化统计资料,接受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信息化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拟订本省信息化建设的有关技术标准;
(三)对本省计算机信息网络、信息安全及重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综合协调,促进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社会服务网络的互联互通;
(四)配合各应用部门搞好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信息化知识的普及、宣传和教育;
(五)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信息化指标的收集、整理和汇总工作;
(六)完成国家信息化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与改革、建设、公安、国家安全、保密、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依据法定的职责做好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第八条 市(州)、直管市、县(市)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的管理、协调与监督工作。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信息化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在全省信息化发展规划的指导下,编制本部门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市、州、直管市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化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凡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电子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定程序向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审批或核准。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核准前,应当征求同级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从事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开发、施工、服务及保障业务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资质认定,并在其资质等级相对应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禁止无资质证书者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信息化建设项目。第十二条 从事信息化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可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措施,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质量实施监督,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完善信息化建设招标投标制度、监理制度、竣工验收制度。第十四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与信息网络安全保障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与保密设施建设同步进行,经市(州)级以上保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第十五条 下列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施招标投标和监理:
(一)电子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资金,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总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监理、质量监督和验收。第十六条 从事信息化建设项目监理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同一项目的建设和监理必须由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监理单位要先于建设单位介入。没有确立监理单位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始建设。第十七条 未按国家规定取得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信息化建设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伪造、转让、出租、买卖资质证书;不得转让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
湖北省信息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快信息化建设湖北信息化管理咨询方案,规范信息化管理湖北信息化管理咨询方案,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湖北信息化管理咨询方案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信息化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务求实效、安全可靠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将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推动信息技术创新和应用,加强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开展信息化知识的宣传、普及,促进信息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信息化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和推动信息化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加大对信息化发展资金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辖区内的信息化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信息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是湖北信息化管理咨询方案: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和组织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
(三)指导和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发展工作,促进公共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四)引导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
(五)组织开展信息化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普及,提高信息化技术的应用能力;
(六)对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综合协调;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指标的收集、整理和汇总工作。
其湖北信息化管理咨询方案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信息化发展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息化专家咨询制度。信息化的规划编制、标准制定、重要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设,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听取专家意见。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化的标准和规范。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化指标体系的统一规定,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化统计资料,接受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第二章 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根据国家通信网、计算机网、广播电视网三网融合及资源整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通信管理、广播电影电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结合本级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系统、本部门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与相关的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信息化发展规划及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经批准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不得擅自调整。因经济和社会发展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化工程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会同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信息化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资源共享的要求进行审查。
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公共基础性信息化工程或者信息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后,应当报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和质量负责制。第十三条 从事信息化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服务和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信息化工程。
信息化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信息化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服务和监理业务。
同一信息化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服务和监理,应当由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