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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优先权专利的缓引(专利部分优先权)

关于专利法的优先权

一、设立本国优先权的作用与意义�

(一)鼓励抢先申请�设立了本国优先权制度,有利于申请人抢先申请专利,更充分地体现“在先申请”原则。在没有本国优先权制度的情况下。发明创造者通常总有这样的想法,即等到技术趋于比较成熟与完善之时,才考虑申请专利。因为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的范围,过早申请专利,可能会有一些技术问题尚未完全解决,过迟申请专利又担心被他人抢先,依据原来的专利法,又只能在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内进行修改,而在申请之后所作的改进与完善。通常只能作为新的申请提出。这样一来,申请人往往从慎重的角度考虑,待发明创造的有关技术趋于成熟之时,才提出专利申请。客观上不利于鼓励发明创造者尽快申请专利,继而尽快地保护自己的发明构思与基本发明技术。有了本国优先权制度后,申请人解除了上述后顾之忧,一有发明创造,就可及时申请专利,这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避免一些毫无科技道德的技术窃贼,通过不当手段在他人研制与试验阶段获得他人的技术,并抢先申请专利,反过来告真正的发明者侵权。�

(二)有利加快研究进程�我国专利法第29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期限只有一年,这在客观上就要求发明人必须在第一次申请之后的一年内对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进行完善与改进,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亦促进了发明创造的进程,有利于早出成果与快出成果。不少人在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将自己的下一步研制计划的完成日子定在优先权期限界满之前,正是这种制度所带来的正面影响。�(三)有利于减轻申请人的负担�如果没有本国优先权制度,往往一项发明创造会形成两项前后关联的专利,即后一专利是前一专利的改进专利,而专利权人则要长期就同一发明创造支付两件专利费用。有了本国优先权制度,申请人可在一年的期限内将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合为一项专利,这不仅有利于发明创造的专利保护,同时也减轻了专利权人的经济负担。�

(四)有利于专利申请种类的转换�有些人第一次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后来觉得应该申请发明专利更合适,或者首次申请了发明专利,后又想改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如果依照旧的专利法,就很难实现这一转换,因为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的文件撰写、权利要求,对有些发明往往不同。发明可以保护方法,但实用新型不行。有了本国优先权制度,申请人可根据自己的选择,在规定的一年期内,最后选定是以实用新型,还是发明专利来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如果原来申请的是实用新型,可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方式将实用新型专利转为发明专利,反之,也可将发明专利转换成实用新型专利。�

(五)有利于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一般来说,第一次申请的背景技术资料,往往收集的不够全面,或者对自身的发明创造的认识及其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等都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且为了赶时间,抢申请日,往往在申请文件的撰写与保护范围-权利要求的确定上,有时会考虑不周。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方法,弥补这一不足,不失为一个保证和提高撰写专利申请质量的好方法。发明人或申请人与代理人,能够有较充足的时间对技术与专利保护的系列问题,甚至对市场上可能出现一些有关问题,进行较深入研究分析,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后的专利申请,其质量一般都比较有保证。�(六)有利于加强专利的保护�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这一规定本身就有利于专利权人,进而有助于加强专利的保护。此外,由于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对第一次专利申请作了修改、补充、完善,专利的可靠性与稳定性,一般而言相对要好一些,一旦遇侵权,诉讼中胜诉的把握通常会更大一些。这对于加强专利的保护都是有利的。�

二、确立本国优先权的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首次申请�

有的申请人可能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在中国先后分别申请了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或者先后递交了两项专利申请。此时,只能以第一次在中国提出申请的专利申请作为优先权基础,要求本国优先权,而不能以其后的第二次或第三次的专利申请作为优先权基础,除非第二次或第三次的申请中增加了新的技术方案或技术特征,可就新增加的技术特征在在后的申请中要求本国优先权。要求本国优先权只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不能要求本国优先权,而且必须在中国首次申请的十二个月内提出,超过十二个月就不能享有本国优先权。�

(二)技术主题相同�

技术主题相同,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名称相同,所谓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是指技术领域、目的、技术方案以及预期的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确定主题时主要是依据在先申请中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的发明必须是相同主题的发明,这是判断优先权要求是否成立的出发点,但是,应当把中国首次申请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分析,只要首次申请文件中清楚地记载了作为要求优先权申请的主题所依据的技术特征就足够了。审查员不得以首次申请的权利要求中没有包含该技术方案为理由,而拒绝给予优先权。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审查指南中有关优先权相同技术主题的规定,是根据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巴黎公约规定:“不能因为要求获得优先权的发明的某些技术特征没有出现在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就拒绝其优先权要求,只要该原始申请文件作为一个整体明确地披露了上述技术特征,就可以享有优先权。”关于“作为一个整体”的含义,《巴黎公约解说》一书中指出:“要获得优先权,只要原始申请文件作为一个整体(包括说明书、附图、图表等)已明确披露了要求获得优先权的发明的上述技术特征就足够了。”从以上的规定不难看出,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的主题是否相同,在先申请能否成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基础的基本条件之一,主要是看在后申请的主题所依据的技术特征是否清楚地记载在在先申请的文件中,只要在先申请文件中清楚记载了某个技术特征,那么这个技术特征就可作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依据,并视为构成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而用不着具体地一一比较发明目的、技术方案、发明效果是否完全相同。�

(三)未要求过本国优先权�

是否要求过本国优先权,这是优先权是否成立的另一个条件。具体来说,就是在先申请的技术特征是否作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基础,同一份在先申请只能要求一次优先权,已经要求过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不能再作为另一项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基础,即同一项在先申请不能分别作为两项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基础。但如果在后申请中新增加的技术方案,可以作为第二件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基础。(四)在先申请尚未授权�

已经授权的在先申请不能作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基础,这一规定实质上一般只适用于实用新型专利,因为发明专利通常是不可能在一年内获得授权的。判断是否授权的标准,是以专利局发出授予在先申请专利权的通知为界定日,如果在先申请日是在发出授权通知日之前,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但如果是在其后则不能享有优先权。如果授权发文日与在后申请日为同一天,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否允许享有优先权,笔者认为倾向于可以享有优先权为宜,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和维护申请人的利益,充分体现申请人的意愿。因为申请人必究是在没有接到授权发文通知的前提下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五)在先申请不是外观专利�

只有发明和实用新型可以要求本国优先权,而外观设计不能要求本国优先权,个别代理人往往忽略了这一点,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本国优先权,将外国优先权与本国优先权混为一谈,要求外国优先权则包括外观设计,而本国优先权不包括外观设计。这点应引起适当注意。�

(六)在先申请不是分案申请�

在先申请有时属于一项专利申请中不符合单一性而分成两项以上的专利申请,这些专利申请的申请日都是同一天,对分案申请的在先申请,依规定不能作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基础。�

三、多项优先权的确立�

如果一件中国在后申请记载了好几个技术方案,例如,记载A、B、C三个技术方案,而这三个技术方案分别在三件中国首次申请中公开过,则该中国在后申请可以要求多项优先权,即A、B、C三个技术方案分别以其在中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但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关于单一性的规定。专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四、本国部分优先权的确立�

在后申请通常总是在在先申请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改进或者完善。这样,在后申请可能会增加了在先申请中所没有的技术方案。当出现这一情况时,不能以后一申请增加了内容为理由而断定优先权要求不成立,而应当给予部分优先权。即对其包括在在先申请中已经清楚记载的相同主题的技术方案给予优先权,而没有记载的,不能享有优先权,视为在后一申请提出时才提出,即在后一申请的申请日提出。�

五、优先权能否成为行政撤销的理由�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行政撤销的理由仅限于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与二十三条规定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优先权问题不能作为行政撤销的理由,除非优先权的问题涉及到新颖性的确定时,才有可能作为撤销的理由。例如,作为在后申请优先权基础的技术特征,即在先申请的技术方案,本身就已成为公知技术,不具有新颖性,理所当然可以作为行政撤销的理由。如果优先权不涉及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方面的问题,是不能作为行政撤销的理由的。

什么是专利优先权?如何取得专利优先权?

专利优先权的意思就是在申请专利的时候,你可以比其他人优先。想要获得专业优先权,你一定要对社会做出非常大的贡献,而且你的企业一定要有非常大的知名度。

专利优先权有哪些分类,专利优先权制度如何利用

一、专利优先权有哪些分类

专利优先权可分为国内优先权和国际优先权。

1.国内优先权

国内优先权有关优先权专利的缓引,又称为“本国优先权”有关优先权专利的缓引,是指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有关优先权专利的缓引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有关优先权专利的缓引,又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在我国优先权制度中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2.国际优先权

国际优先权,又称“外国优先权”,其内容是有关优先权专利的缓引:专利申请人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就同一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中国应当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为申请日,该申请日即为优先权日。

二、专利优先权制度如何利用

1.外国优先权

优先权制度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按照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已经在该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申请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的 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其他国家就相关内容再次提出申请时,可以自在先申请提出之日起12个月(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或6个月(对外观设计申 请)内应享有优先权。

另外,依照该联盟任何国家的本国法,或依照该联盟各国之间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与正规的国家申请相当的任何申请,都应 当认为产生优先权。这里所说的"正规的国家申请"是指足以确定在有关国家中的申请日的任何申请,而不论该申请的结局如何,即不论其是否已被撤回、放弃或驳 回。

因此,在上述期间届满前在该联盟的任何其他国家提出的在后任何申请,不应由于在这期间完成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外一项申请的提出、发明的 公布或使用、外观设计复制品的出售、商标的使用而无效,而且这些行为不能产生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或个人占有的任何权利。第三人在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第一次申请 的日期以前所取得的权利,依照该联盟每一国家的国内法予以保留。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经常有人认为,申请人通过该制度所取得的优先权日就成为 在后申请的申请日,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没有理解上述的优先权实质。比如,对于专利申请而言,“优先权日”只是作为审查在后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截止日,即 只考虑在优先权日之前已经公开的文献资料,只有这部分文献资料才会影响要求了优先权的技术内容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而在优先权日至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期间公开 的文献资料则不予考虑;而在后的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仍然以其提交日为准,不会提前到优先权日。由于申请人在第一次提出申请后享有优先权,就能有充裕的时间进 行改进,并有时间考虑自己还要在哪些国家再提申请,选择在其他国家代办手续的代理人或寻找潜在的合作方和资金,这也正是设立优先权制度的目的。

但是,优先权不能自动当然获得,任何人如果希望以在先的申请为基础享有优先权,需要作出声明,说明提出该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期和受理该申请的国 家。这些事项应记载在主管机关的出版物中,特别是应在有关的专利证书和说明书中予以载明。与此相对应,我国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 人办理要求优先权手续的,应当在书面声明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书面声明中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的,视 为未提出声明。

同时,各国家还可以要求作出优先权声明的人提交以前提出的申请(说明书、附图等)的副本。该副本经原受理申请的机关证实无误 后,不应再要求任何认证,并且无论出于什么原因都可以在提出后一申请后三个月内随时提交,而不需缴纳费用。各国家还可以要求该副本附有上述机关出具的载明 申请日的证明书和译文。与此相对应,我国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 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同时,我国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 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关证明;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在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 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

巴黎公约第四条规定,每一个国家都应确 定作出优先权声明的期限。按照一般规定,该期限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是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对外观设计申请是自优先权日起6个月。如果要以在先的实 用新型申请为基础要求优先权而在一个国家提出外观设计申请,则优先权的期间应与对外观设计规定的优先权期间一样,即自优先权日起6个月;巴黎公约也允许以 在先的专利申请为根据要求优先权而在一个国家提出实用新型申请,其期间为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反之亦成立。与此相对应,我国现行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 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巴黎公约第四条规定, 该联盟的任何国家不得由于申请人要求多项优先权(即使这些优先权产生于不同的国家),或者由于要求一项或几项优先权的申请中有一个或几个因素没有包括在作 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中,而拒绝给予优先权或拒绝专利申请,但以在上述两种情况都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发明单一性为限。关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中所没有包括 的内容,以后提出的申请应该按照通常条件产生优先权。与此相对应,我国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 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巴黎公约第四条规定,该联盟国家的国民就同一发明向各国申请的专利是互 相独立的。也就是说,在优先权期间内申请的各项专利,就其无效和丧失权利的理由以及其正常的期间而言,在不同的国家是互相独立的,不应该相互产生影响。

巴黎公约第四条规定,在该联盟各国,因享有优先权而取得的专利的有效期间,与假设没有优先权而申请或授予的专利的有效期间相同。比如,对于发明专利申请 而言,无论是否享有优先权,其授权以后的保护期间都是自申请日算起20年,而不应当因为享有优先权就从优先权日算起保护期间,缩短其实际保护时间。

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制度适用于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分别在不同的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的情况,而不适用于本国国民对于在本国提出的在后专利申请要求在本国提出 的在先专利申请的优先权的情况。因此,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制度又被称为“外国优先权”制度。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许多国家借鉴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制度制定了 “本国优先权”制度,优先权原则进一步扩大适用到本国申请人,即申请人在本国提出在先专利申请之后,在规定期间内又就相同主题在本国再次提出申请的,也可 以享有以在先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这被称为“本国优先权”。

2.本国优先权

参照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的规定,我国在1992年修改专利法时增加了本国优先权制度。现行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 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在实践中,由于文献资料检索手段、语言、经费、时间等方面的限制,申请人经常对自己的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没有很大的把握,不知道到底是否该申请专 利,担心不能被授权反而造成自己技术的公开。而利用上述的本国优先权制度,则可以先提交一份初步申请取得申请日,使别人的公开不会影响自己已经取得的成果 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然后改进技术进一步提高其新颖性和创造性。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再提交一份申请,并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如果因为种种原因而在12个月之 内不能提高其新颖性和创造性,达不到专利性的要求,则还可以撤回在先申请,避免其技术的公开。可以说,这是本国优先权制度的最大优点。

另外, 由于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具有“授权容易并且快、但是授权后不稳定”的特点,而发明专利申请则具有“授权难度大并且耗时长、但是授权后较稳定”的特点, 当申请人对自己的技术的新颖性、创造性没有很大的把握时,可以先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然后在改进技术方案以后再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并要求在先实用新型专 利申请的优先权,从而使实用新型专利转换为发明专利,延长保护期;如果申请人认为自己的技术方案满足发明专利的授权条件而先提交了一份发明专利申请,但是 考虑到产品的市场寿命比较短等因素,又希望尽快授权,则可以再提交一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要求在先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从而使发明专利转换为实用新型 专利,缩短保护期。可以看出,优先权制度既充分保护了申请人的利益,又促进了发明人提高其技术方案的积极性,从而推动了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

什么是专利优先权?专利优先权有哪些内容?

什么是专利优先权?专利优先权有哪些内容?八戒知识产权小编为大家解答:什么是专利优先权什么是专利优先权?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专利优先权有哪些内容?专利优先权可分为国内优先权和国际优先权。1、国内优先权国内优先权,又称为本国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在我国优先权制度中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2、国际优先权国际优先权,又称外国优先权,其内容是:专利申请人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就同一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中国应当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为申请日,该申请日即为优先权日。专利优先权有什么目的?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此专利者,有抢先提出申请,取得注册之可能。

什么是专利优先权?又有什么要求?

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有关优先权专利的缓引,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然而专利也是有优先权的,那么什么是专利优先权呢?接下来八戒知识产权就带您了解相关知识。专利优先权一、专利优先权是什么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在中国以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此专利者,有抢先提出申请,取得注册之可能。二、专利优先权申请有什么要求1、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有关优先权专利的缓引;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2、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手续,应当在书面声明中写明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即专利在先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申请的国家;书面声明中未写明在先申请日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的,视为未提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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