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财务报告投资收益(政府会计制度投资收益)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各是什么?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原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方法:
1、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货币资金;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
(三)交易性投资;
(四)存货;
(五)持有至到期投资;
(六)长期股权投资;
(七)投资性房地产;
(八)固定资产;
(九)生物资产;
(十)递延所得税资产;
(十一)无形资产。
2、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
3、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短期借款;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
(三)应交税金;
(四)应付职工薪酬;
(五)预计负债;
(六)长期借款;
(七)长期应付款;
(八)应付债券;
(九)递延所得税负债。
4、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
5、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实收资本(或股本);
(二)资本公积;
(三)盈余公积;
(四)未分配利润。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在所有者权益类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权益。
6、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的合计项目。
7、
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目。
8、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成本;
(三)营业税金;
(四)管理费用;
(五)销售费用;
(六)财务费用;
(七)投资收益;
(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九)资产减值损失;
(十)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十一)所得税费用;
(十二)净利润。
9、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净利润;
(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
(三)会计政策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四)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
(五)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
(六)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10、
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
政策的确定依据等。
(四)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
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
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
构成情况等。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
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11、
下列各项未在与财务报表一起公布的其他信息中披
露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
(一)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二)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三)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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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政府财务报告投资收益的基本原则包括系统性原则、现金平衡原则、收益风险原则以及利益协调原则。
1、系统性原则是指财务管理是集团各成员企业管理系统政府财务报告投资收益的一个子系统政府财务报告投资收益,它本身又由筹资管理、投资管理政府财务报告投资收益的弹性政府财务报告投资收益,以适应环境的变化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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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试点期间的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确保政府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第三条 政府财务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包括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由政府部门编制,主要反映本部门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等,为加强政府部门资产负债管理、预算管理、绩效管理等提供信息支撑。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由政府财政部门编制,主要反映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等,可作为考核地方政府绩效、开展地方政府信用评级、评估预警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编制全国和地方资产负债表以及制定财政中长期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所称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是指政府财政部门将各部门和其他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各主体的财务报表进行合并汇总,并以合并汇总的结果反映的政府整体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
第二章 政府财务报告主要内容
第一节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主要内容
第四条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等。
第五条 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及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等。
资产负债表重点反映政府部门年末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其中,资产应当按照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等;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等。
收入费用表重点反映政府部门年度运行情况。收入费用表应当按照收入、费用和盈余分类分项列示。
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重点反映政府部门权责发生制基础当期盈余与现行会计制度下当期预算结余之间的差异。
第六条 报表附注重点对财务报表作进一步解释说明,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一)报表的编制基础、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声明;
(二)报表涵盖的主体范围;
(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四)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和进一步说明;
(五)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重大事项的说明;
(六)部门及所属单位代表政府管理的有关经济业务或事项的说明,包括政府储备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政府部门财务分析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及趋势分析等。
第二节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主要内容
第八条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报表附注、财政经济分析、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九条 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及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等。
资产负债表重点反映政府整体年末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其中,资产应当按照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等;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等。
收入费用表重点反映政府整体年度运行情况。收入费用表应当按照收入、费用和盈余分类分项列示。
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重点反映政府整体权责发生制基础当期盈余与现行会计制度下当期预算结余之间的差异。
第十条 报表附注重点对会计报表作进一步解释说明,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一)报表的编制基础、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声明;
(二)报表涵盖的主体范围;
(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四)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和进一步说明,包括政府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重大投资、融资活动等;
(五)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重大事项的说明;
(六)与政府履职和财务情况密切相关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的说明,包括政府储备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持有的企业的出资人权益等;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政府财政经济分析应当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分析等。
政府财务状况分析主要包括:资产方面,重点分析政府资产的构成及分布,对于货币资产、政府对外投资、政府储备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重要项目,分析各资产比重变化趋势以及对于政府偿债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的影响。负债方面,重点分析政府债务规模大小、债务结构以及发展趋势。通过政府资产负债率、债务率等指标,分析政府当期及未来中长期债务风险情况。
政府运行情况分析主要包括:收入方面,重点分析政府收入规模、结构及来源分布、重点收入项目的比重及变化趋势,特别是宏观经济运行、相关行业发展、税收政策、非税收入政策等对政府收入变动的影响。费用方面,重点按照经济分类分析政府费用规模及构成,特别是政府投融资情况对政府费用变动的影响。通过政府收入费用率等指标,分析政府运行效率。
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分析主要包括:基于当前政府财政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结合本地区经济形势、重点产业发展趋势、财政体制、财税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等,全面分析政府未来中长期收入支出变化趋势、预测财政收支缺口以及相关负债占GDP比重等。
第十二条 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主要反映政府财政财务管理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等。
第三章 政府财务报告编制
第十三条 政府财务报告内容应当符合政府会计准则、政府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
对于政府会计准则、政府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尚未作出规定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编制政府财务报告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相关报告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政府财务报告按公历年度编制,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条 政府财务报告应当以人民币作为报告币种。采用外币计量的项目,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十六条 政府财务报告格式应当符合财政部统一规定。
第一节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
第十七条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由本部门所属单位逐级编制。政府各单位应当以经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数据为基础编制本单位财务报表。
第十八条 政府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会计制度规定,全面清查核实单位的资产负债,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对代表政府管理的资产,各单位应全面清查核实,完善基础资料,全面、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
会计账簿相关数据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应当提取数据后按照相关报告标准进行调整,数据调整应当符合重要性原则,并编制调整分录。
第十九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所属各单位财务报表进行合并编制本部门财务报表。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部门内部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应当经过确认后抵销,并编制抵销分录,在此基础上分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
第二十条 政府部门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的数字应当衔接。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使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形发生较大变更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陈述相关理由。
第二十二条 政府部门财务分析应当基于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信息,并紧密结合政府部门职能履行、预算管理、资产负债管理和绩效管理等要求。
第二节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
第二十三条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以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报表、部门财务报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报表、物资储备资金会计报表等为基础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表。
第二十四条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财政管理制度以及会计制度规定,全面清查核实财政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资产负债等,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会计账簿相关数据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应当提取数据后按照相关报告标准进行调整,数据调整应当符合重要性原则,并编制调整分录。
第二十五条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报表、部门财务报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报表、物资储备资金会计报表等进行合并,编制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表。对于未在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反映的政府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暂按权益法从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中取得相关数据纳入政府综合财务报表。
编制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表时,经确认后,应当对上述被合并报表之间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抵销,并编制抵销分录,在此基础上分项加总财务报表项目。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要合并汇总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表和下级政府综合财务报表,编制本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表。
第二十六条 政府综合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的数字应当衔接。
第二十七条 政府财政经济分析应当基于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信息,结合经济形势状况和趋势、财政管理政策措施,对政府整体财务情况进行综合性分析。
第四章政府财务报告报送
第二十八条 政府各单位按照财务管理关系,应当按规定内容和时限采取自下而上方式逐级报送财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应当按规定内容和时限报送同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以及本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按规定内容和时限报送上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五章 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质量审核
第三十一条 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质量审核重点是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具体包括:
(一)内容真实性:报表数据与会计账簿数据是否相符,是否有漏报、虚报和瞒报等现象。
(二)数据准确性:财务报表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是否衔接,纸质数据与电子数据、分户数据与合并汇总数据是否保持一致。
(三)范围完整性:是否涵盖所有报告主体和事项。
(四)格式规范性: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分析说明的格式等是否符合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规定。
第三十二条 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并负责。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部门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复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并负责。上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对下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审核工作,确保报告数据资料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
第三十三条 政府财务报告的审核包括自行审核、集中会审、委托审核等多种形式。
(一)自行审核:各单位在报送财务报告前自行将本单位纸质报表、电子数据以及相关资料,按规定的审核内容进行逐项审核。
(二)集中会审:各地区、各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单位编制的财务报告纸质报表、电子数据以及相关资料,按照财政部门的标准及要求集中进行审核。
(三)委托审核:各地区、各部门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委托中介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单位编制的财务报告纸质报表、电子数据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三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认真做好财务报告审核工作,凡发现报告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重报、虚报、瞒报、错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错误和问题,应当要求有关单位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新报送。
第三十五条 政府财务报告审核应当采取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相结合方式进行,审核方法主要包括政策性审核、规范性审核等。政策性审核主要依据政府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对财务报告进行审核;规范性审核侧重于财务报告编制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及勾稽关系等方面的审核。
第三十六条 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质量监督检查采取随机抽取与定向选择相结合的方式,对政府财务报告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以往年份监督检查不合格单位进行重点核查。
第六章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资料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资料包括以各种介质存放的政府财务报告及相关工作底稿等。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对部门财务报告数据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建档建库,并从计算机中传出备份保存。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数据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建档建库,并从计算机中传出备份保存。
第三十九条 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严格实行密级管理。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四十条 财政部是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主要是:
(一)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的制度办法;
(二)制定全国统一的政府财务报告报表体系,明确报表格式要求和填报口径,组织和指导全国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及软件使用的布置与培训;
(三)组织和指导全国政府财务报告的收集、审核、合并汇总和报送工作;
(四)组织和指导全国政府财务报告数据的分析利用;
(五)组织和指导全国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质量监督检查;
(六)建立和管理全国政府财务报告数据库;
(七)组织和指导全国政府财务报告考核评价工作;
(八)审核中央政府各部门财务报告,合并编制中央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九)审核省本级和全省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汇总编制全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和指导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及软件使用的布置与培训;
(二)组织和指导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的收集、审核、合并汇总和报送工作;
(三)组织和指导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数据的分析利用;
(四)组织和指导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质量监督检查;
(五)建立和管理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数据库;
(六)组织和指导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考核评价工作;
(七)审核本级政府各部门财务报告,合并编制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八)审核下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汇总编制本地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财务报告的编制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编报及软件使用的布置与培训;
(二)组织和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的收集、审核、合并汇总和报送工作;
(三)组织本部门财务报告数据的分析利用;
(四)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数据质量监督检查;
(五)建立和管理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数据库;
(六)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考核评价工作;
(七)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表,合并编制本部门财务报表。
第八章罚 则
第四十三条 编制部门或单位未按照政府会计准则、政府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要求编报,导致政府财务报告内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信息质量较差的,责令重新编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四条 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以及严重故意漏报、瞒报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政府财务报告包括哪几种那种报告?
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新的会计准则要求在年报中披露)、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一般国际或区域会计准则都对财务报告有专门的独立准则。“财务报告”从国际范围来看是较通用的术语,但是在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使用的是“财务会计报告”术语。为了保持法规体系一致性。基本准则仍然没用“财务会计报告”术语,但同时又引入了“财务报告”术语,并指出“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从而较好解决了立足国情与国际趋同的问题。
1、概要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以下分别说明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说明的内容。
2、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是企业、单位会计部门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定期编制的、综合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事业单位除资产负债表外,还有收入支出表、事业支出明细表、经营支出明细表。
会计报表按编制时间可分为月报表、季报表、半年报表和年报表。
会计报表按报送对象不同,可分为对内报表和对外报表,内部管理所需会计报表的数量、内容、格式和报送时间,由单位自行制定;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指标内容、编制时间等,均应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
3、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以企业为例,下同)在某一特定日期(年末、季末、月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的会计报表。
①资产负债表的理论依据。
资产负债表的理论依据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②资产负债表的基本结构。
资产负债表分为左右两方,左边为资产,右边为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两方内部按照各自的具体项目排列,资产各项目合计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各项目合计相等。
③资产负债表的作用。
A.报表的资产项目,说明了企业所拥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及其分布。
B.报表的负债项目,显示了企业所负担的债务的不同偿还期限,可据以了解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
C.所有者权益项目,说明了企业投资者对本企业资产所持有的权益份额,可据以了解企业财务实力。
D.可据以了解企业未来财务状况,预测企业的发展前景。
4、利润表
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及分配情况的报表。
①利润表的理论基础。
利润表的理论基础是收入-费用=利润(或亏损)。
②利润表的基本结构。
利润表有单步式和多步式之分,多步骤的格式是:产品销售收入减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于产品销售利润;再加其他业务利润,减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于营业利润;再加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等于利润总额;再减企业所得税,等于净利润。
③利润表的作用。
A.反映企业利润总额的形成步骤,揭示利润总额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
B.可以使报表使用者评价企业盈利状况和工作成绩。
C.有利于报表使用者分析预测企业今后的盈利能力。
5、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是以现金制为基础编制的财务状况变动表。
①现金流量表动态地说明企业某一会计期间各种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情况。
②现金流量表的基本结构。
A.主表:按以下顺序列示:
结营活动现金流量
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汇率变动影响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
B.补充资料:包括三方面内容:
a.不涉及现金的投资及筹资活动;
b.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c.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期初期末数。
6、会计报表说明
会计报表说明指单位对会计报表及其财务计划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所形成的书面报告,包括主要会计方法说明、报表分析说明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由于会计报表格式及其内容的规定性,只能提供量化的会计信息;而且要求列入报表的各项信息必须符合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报表本身反映的会计信息就有一定的限制,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在编制会计报表的同时,还要编制会计报表说明。
投资收益是非经常性损益么?
(1)证监会在最新修订的非经常性损益披露规则中将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收益列为一项重要的非经常性损益。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收益的盈余持续性及证券投资收益的交易性质、交易频率与交易本质等方面分析了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收益的非经常性损益本质,以期加深对证券投资收益这种重要的非经常性损益的理解,便于实务界对非经常性损益进行准确的会计确认。
(2)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正常盈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营性损益》中特别指出,注册会计师应单独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予以充分关注,对公司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所披露的非经营性损益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进行核实。
(3)非经常性损益应包括以下项目:
(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产生的损益;
(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
(三)各种形式的政府补贴;
(四)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五)短期投资损益,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获得的短期投资损益除外;
(六)委托投资损益;
(七)扣除公司日常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其他各项营业外收入、支出;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九)以前年度已经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转回;
(十)债务重组损益;
(十一)资产置换损益;
(十二)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十三)比较财务报表中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期间净利润的追溯调整数;
(十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符合定义规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非经常性损益应包括以下项目:
(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产生的损益;
(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
(三)各种形式的政府补贴;
(四)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五)短期投资损益,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获得的短期投资损益除外;
(六)委托投资损益;
(七)扣除公司日常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其他各项营业外收入、支出;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九)以前年度已经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转回;
(十)债务重组损益;
(十一)资产置换损益;
(十二)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十三)比较财务报表中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期间净利润的追溯调整数;
(十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符合定义规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