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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经济犯罪(股东涉及的犯罪有哪些)

公司股东私自拿公章签合同后来被别人起诉了公司这个股东犯什么罪?

一般不会构成犯罪,如果这个股东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公司可以起诉该股东要求他承担赔偿责任

非上市公司大股东擅自将钱转走算刑事犯罪吗

非上市公司大股东擅自将钱转走构成抽逃出资罪。

法律分析

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且相互间关系非常松散,并有随股票转让的可变性,所以,创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存在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项事务,如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政府报批、制订公司章程、举行创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等。 这些人和单位就是公司发起人。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且相互间关系非常松散,并有随股票转让的可变性,所以,创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存在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项事务,如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政府报批、制订公司章程、举行创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等。这些人和单位就是公司发起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前者包括中国人、外国人或者海外侨胞;后者既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包括到我国投资设厂的外国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发起人应当5人以上。发起人中必须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是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股东私自拿走公司财物怎么办?

一、小股东私自搬公司东西怎么办?

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以累计金额计算。

二、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1、主体要件不同,这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一般以5000元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对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职务侵占行为应当根据实际的职务侵占事实来进行判决处理,当事人是可以直接报警来处理的,还需要对造成的损失按照规定来进行调查取证,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司法机关来进行合法的界定,并追究法律责任。

股份合作,其中一股东私下拿回扣够成诈骗罪吗?

不属于诈骗罪,是受贿罪。给回扣是犯法的,是等于行贿,这是商业贿赂行为,如果数额较大就是犯罪;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就涉嫌犯罪。对于行贿给回扣一般都是属于犯法的行为,只要造成别人的利益受到了伤害,同样也会以行贿罪名来进行处罚;而对于别人进行收回扣的,一般就会以受贿罪来进行处罚。

法律分析

拿回扣严重的涉嫌犯罪行为,一旦金额过大就构成行贿罪。受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受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受贿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余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是针对正当利益而言的,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包括非法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人根据法律、政策符合条件,有资格,也应当得到某种正当利益,但由于社会上存在着不正之风,一些人不给钱不办事,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不得已送钱送物。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责任在受贿方。对方有这种行为的可以批评教育,但这一行为不构成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受贿罪的必要条件,受贿就是属于为了自己的私利别人给予钱财帮助别人办事,这种行为必定就会承担相应的刑罚,如果是以回扣的方式收受也是属于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在处罚上面会按照受贿的金额来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做为股东做假账应该如何处理?

可以报警股东经济犯罪,这属于典型股东经济犯罪的经济犯罪,如果你们起诉的话,需要比较充分的证据。当然,如果你们私下关系很好,而且不愿意闹的太僵,也可以自己协商解决。

拓展资料

一、 股东失联可以召开股东会,拟定股东会决议,进行清算,然后到工商局办理注销。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二、 作为公司的主要领导人,对公司的负责人肯定负有法律责任,如果触犯刑法是要坐牢的。

三、 着重查明账务上查真伪:

1.从资金来源上进行查控。对账务不健全的企业进行检查时可发现,企业的进货和库存资金较大,资金来源反而更少,在往来的“应付账款”中数额也不大,两者对比,悬殊较大,再看《资产负债表》也可以发现问题。深究起来,是投资者不想把自有资金或各种借款放在账上反映,而藏在账外经营。

2.从数量上进行监控。对销售大宗商品企业,从数量上进行检查,能发现它有悖规律的真相。如:检查一个摩托车销售公司时发现销售数量和购进数量不对称,对比关系有纰漏。检查人员用会计恒等式进行逐月计算,年度累计,通过综合归纳,用事实说明账实不符,使该企业不得不承认有做假账的企图。

3.在结转成本上进行细查。一般产品的入库、销售出库的结转,在保管手续及会计操作上都比较紧凑。但想做假账的企业,在结转成本上有任意性。有个校办企业为把利润额套在免征的计税所得额范围内,随便增大销售成本,降低利润额,造成账表不符,检查人员查实后,依法进行股东经济犯罪了补税罚款。

4.对存货的计价进行核查。商品进入、发出与库存,它的计价在财务上有严格的规定。发出商品的计价要与实际成本一致,对价格的处理方法,不能随便变更。存货要按类别和品种设明细账,不能混淆。

5.在费用上的识查。有些企业为了少缴企业所得税,在费用上做手脚,如:用工资表虚增人员或随意增大办公和生产费用。检查人员需要检查工资表笔迹是否一人代签或几人互签,还要和生产流程对比。

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有哪些?

经济犯罪,是指在社会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行政法规,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除此之外,我国刑法分则其他章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总的来说,经济犯罪共有177个罪名。经济犯罪罪名: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抽逃注册资金罪、信用证诈骗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虚假广告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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