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专利申请服务为先的简单介绍
申请保税区条件是什么
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区须经国务院批准。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 一、保税区的特殊政策 (一)关税政策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2.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3.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4.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 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货物或者物品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应当贪污纳税。 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 (二)手续从简 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口的货物,由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备案。对上述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二、 对保税区进出货物的监管 (一)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1.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海关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的规定实施监管。 2.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供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经海关查验后放行。 前款货物或者物品,已经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3.保税区的货物需从非保税区口岸进出口或者保税区内的货物运往另一保税区的,应当事先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批准后,按照海关转关运输及有关规定输。 (二)对区内货物的监管 1.保税区内的货物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双方当事人应当就转让、转移事项向海关备案。 2.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巾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3.区内企业在保税区内举办境外商品和非保税区商品的展示活动,展示的商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三)对区内加工贸易货物的管理 1.区内加工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所需料、件进出保税区备案手续。 2.区内加工企业生产属于补动配额管理的出口产品,应当事先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区内加工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境外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区内加工企业将区内加工的制成品、副次品或者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非保税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贪污纳税。 4.区内加工企业全部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用含有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对其制成品按照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对所含境外运入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实的,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5.区内加工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或者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进行加工业务,应当事先经海关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1)在区内拥有生产场所,并已经正式开展加工业务; (2)委托非保税区企业的加工业务,主要工序应当在区内进行; (3)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业务的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向海关申请展期,展期期限为6个月。在非保税区加工完毕的产品应当运回保税区;需要从非保税区直接出口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4)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加工的,由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委托加工料、件的备案手续,委托加工的料、件及产品应当与区内企业的料、件及产品分别建立帐册并分别使用。加工完毕的产品应当运回非保税区企业,并由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销案。 6.海关对区内加工企业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委托非保税区企业进行加工业务的,由非保税区企业向当地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检举
(四)对进出保税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 1.运输工具和人员进出保税区,应当经由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并接受海关检查。 2.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当持保税区主管机关批准的证件连同运输工具的名称、数量、牌照号码及驾驶员姓名等清单,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未经海关批准,从保税区到非保税区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得运输、携带保税区内的免税货物、物品、保税货物以及用保税料、件生产的产品。 三、 对保税区进出境货物的限制 (一)除国家指定的汽车进口口岸的保税区(天津、大连、上海、广州、福田)外,其他保税区均不允许运进转口方式的进口汽车。对保税区内企业自用的汽车,也应由指定的口岸办理进口手续。 (二)进出口第三商品,如受被子动配额许可证管理的纺织品,可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化学武器关键前体、化学武器原料、易制毒化学品,一律凭主管部门的许可证验放。区内企业进口激光光盘生产设备,凭进口许可证验放。 (三)区内设立以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行加工、拆解等业务的企业时,包括国家限制过境的废物,要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允许区内企业以转口货物为名,将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存放于区内仓储
如何办理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
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缴完申请费之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可以提交优先审查材料,包括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的优先审查请求书、说明和相应证明材料、现有技术或者现有技术信息材料。此外,办理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应当为电子申请,建议申请人采用XML格式文件的电子申请,便于加快审查周期。
针对《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一)和(三),由请求人自行提供可证明发明内容符合所述情形的证明材料。针对情形(二),需提交市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政府重点鼓励的证明材料。针对情形(四),对于已经做好实施准备的可以提供产品照片、产品目录、产品手册等;证明已经开始实施或者存在潜在侵权,可以提供产品交易或销售证明。针对情形(五),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向外提交专利申请时,因提交相应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的受理通知书,需要中文译文并签章;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向外提交专利申请时,在优先审查请求书中填写CT专利号即可。情形(六)一般指涉及国家重大事件。
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应当经过全体申请人同意,因此优先审查材料上应为全体申请人签章,代理机构代为签章的前提是由全体申请人出具同意优先审查并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函件。
优先审查材料以纸件的形式面交或者邮寄至国家知识产权局,收件人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事务服务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邮编为100088。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优先审查请求后3至5个工作日,按照优先审查请求书上的联系人地址以纸件形式向请求人发出予以通过或者不通过优先审查的通知书。
什么是保税区?
什么是保税区
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保税区专利申请服务为先,设立保税区须经国务院批准。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
一、保税区的特殊政策
(一)关税政策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保税区专利申请服务为先;
2.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保税区专利申请服务为先;
3.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保税区专利申请服务为先;
4.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
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货物或者物品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应当贪污纳税。
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
(二)手续从简
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口的货物,由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备案。对上述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二、 对保税区进出货物的监管
(一)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1.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海关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的规定实施监管。
2.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供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经海关查验后放行。
前款货物或者物品,已经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3.保税区的货物需从非保税区口岸进出口或者保税区内的货物运往另一保税区的,应当事先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批准后,按照海关转关运输及有关规定输。
(二)对区内货物的监管
1.保税区内的货物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双方当事人应当就转让、转移事项向海关备案。
2.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巾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3.区内企业在保税区内举办境外商品和非保税区商品的展示活动,展示的商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三)对区内加工贸易货物的管理
1.区内加工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所需料、件进出保税区备案手续。
2.区内加工企业生产属于补动配额管理的出口产品,应当事先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区内加工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境外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区内加工企业将区内加工的制成品、副次品或者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非保税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贪污纳税。
4.区内加工企业全部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用含有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对其制成品按照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对所含境外运入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实的,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5.区内加工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或者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进行加工业务,应当事先经海关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1)在区内拥有生产场所,并已经正式开展加工业务;
(2)委托非保税区企业的加工业务,主要工序应当在区内进行;
(3)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业务的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向海关申请展期,展期期限为6个月。在非保税区加工完毕的产品应当运回保税区;需要从非保税区直接出口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4)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加工的,由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委托加工料、件的备案手续,委托加工的料、件及产品应当与区内企业的料、件及产品分别建立帐册并分别使用。加工完毕的产品应当运回非保税区企业,并由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销案。
6.海关对区内加工企业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委托非保税区企业进行加工业务的,由非保税区企业向当地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四)对进出保税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
1.运输工具和人员进出保税区,应当经由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并接受海关检查。
2.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当持保税区主管机关批准的证件连同运输工具的名称、数量、牌照号码及驾驶员姓名等清单,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未经海关批准,从保税区到非保税区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得运输、携带保税区内的免税货物、物品、保税货物以及用保税料、件生产的产品。(署监[1997]594)
三、 对保税区进出境货物的限制
(一)除国家指定的汽车进口口岸的保税区(天津、大连、上海、广州、福田)外,其他保税区均不允许运进转口方式的进口汽车。对保税区内企业自用的汽车,也应由指定的口岸办理进口手续。
(二)进出口第三商品,如受被子动配额许可证管理的纺织品,可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化学武器关键前体、化学武器原料、易制毒化学品,一律凭主管部门的许可证验放。区内企业进口激光光盘生产设备,凭进口许可证验放。
(三)区内设立以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行加工、拆解等业务的企业时,包括国家限制过境的废物,要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允许区内企业以转口货物为名,将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存放于区内仓储。(署监[1998]262号)
专利申请的先后,权利的保护
中国专利是先申请制,申请在先的专利权有效,你说的情况可能发生,但需要注意的是,实用新型由于未经审查,专利权人在主张自己权利时一般需要向法院递交实用新型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这相当于对实用新型的审查,审查员会发现这个问题,进而会导致权利主张失败。
2、专利权有地域性,在美国申请的专利只能在美国获得保护,在中国申请的专利只能在中国获得保护,也就是说,如果别人在日本申请了专利,而在中国没申请专利的话,在中国可以随便用这个技术,只要不出口到日本就没问题。
专利权在先申请原则是什么
专利权在先申请原则保税区专利申请服务为先,就是指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保税区专利申请服务为先,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时向专利局提出申请的,由专利局将专利权授予给最先申请的人。这是由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所导致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申请专利优先办理是怎样的?
申请专利优先办理,发明与创造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极为重要保税区专利申请服务为先的,因为每一个发明与创造可能都代表着时代保税区专利申请服务为先的潮流以及民族的未来,那么申请专利优先办理是怎样的保税区专利申请服务为先?申请专利优先办理申请专利优先办理是怎样的保税区专利申请服务为先?1、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应当经过全体申请人同意,因此优先审查材料上应为全体申请人签章,代理机构代为签章的前提是由全体申请人出具同意优先审查并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函件。2、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缴完申请费之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可以提交优先审查材料,包括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的优先审查请求书、说明和相应证明材料、现有技术或者现有技术信息材料。3、优先审查材料以纸件的形式面交或者邮寄至国家知识产权局,收件人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事务服务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邮编为100088。4、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优先审查请求后3至5个工作日,按照优先审查请求书上的联系人地址以纸件形式向请求人发出予以通过或者不通过优先审查的通知书。
专利申请有哪些服务流程?
1)申请人需提交技术交底书;
2)专利代理人根据技术交底书撰写专利申请文件,15个工作日会将专利申请文件初稿发送至申请人,申请人与专利代理人对专利申请文件内容达成一致并定稿确认;
3)定稿确认后将专利申请提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
4)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始进行审查工作,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如果认为专利申请文件中存在不符合专利法授予条件的内容,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专利代理人帮助申请人进行意见陈述,直至授权或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