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专利培育调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促进和规范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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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知识产权专利培育调度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专利培育调度,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知识产权专利培育调度的专有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第三条 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要求。
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滥用知识产权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知识产权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同级知识产权部门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长效的知识产权发展投入保障机制,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第五条 版权部门依法负责著作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知识产权部门依法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促进和保护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商业秘密促进和保护工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依法负责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促进和保护工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等领域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本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
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卫生健康、金融监督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紧密配合,牵头建立信息通报、要情会商等工作机制。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弘扬知识产权文化,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崇尚创新、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鼓励社会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知识产权奖项。第七条 促进长江三角洲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发展规划、保护、公共服务等领域合作,推动建立健全案件线索通报、移送、协助调查、协助执行等工作机制,推进知识产权信息互通、经验互鉴。
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协作。第八条 拓宽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渠道,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协作。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依法依规开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交流。第二章 促进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措施,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服相结合的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与运用机制。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个人加强自主创新,提升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能力,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第十条 鼓励作品创作和传播,引导著作权人依法进行著作权登记,支持版权交易平台建设,推动著作权交易和产业转化。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专利信息资源利用和专利分析,推动其在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的应用,在关键技术、核心技术领域培育高价值专利。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加强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推动创新成果及时转化为高价值专利。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本省专利权人给予奖励,并设立江苏专利奖,对在本省实施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或者本省优秀发明人、优秀设计人给予奖励。鼓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开展优秀专利项目或者优秀发明人、优秀设计人的评选。
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
第一条 为知识产权专利培育调度了鼓励和支持发明创造及其推广应用知识产权专利培育调度,培育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促进工作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与本地区经济、科技发展相适应的专利发展战略,建立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和专利评价制度,培养和引进高层次的专利人才。第四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市、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市专利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利管理工作。
科技、经贸、对外经贸、公安、海关、工商、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视、教育、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促进工作。第五条 按照财政预算分级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或者在本行业中具有先进性的专利申请、保护和推广应用。第六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进行发明创造并申请国内外专利。尊重和保护非职务发明创造。鼓励和支持引进、实施、转让专利技术。
市设立优秀专利奖,对符合本市产业政策、有良好市场前景,并且已经进入产业化的专利权人、专利技术实施单位给予奖励。
已经获得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并且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可以直接申报市科技进步奖。第七条 专利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专利知识宣传,做好专利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和管理、服务人员的素质。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促进专利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加强对专利工作的指导,组织和推进重大专利技术的实施。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行业协会制定、实施与专利促进工作有关的管理制度,开展同业交流、跨行业协作和市场开拓等活动,推动专利的申请、保护和推广应用。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专利工作制度,明确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人员。
企业、事业单位在研究开发、技术创新等工作中,应当进行专利信息跟踪,建立相关的专利技术档案,避免重复研究、专利侵权。
企业、事业单位对适合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当及时申请专利,对其他发明创造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加以保护。第十条 列入政府计划的研究开发项目,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将健全专利管理制度作为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重要条件。
项目承担者申请立项,应当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交该项目的知识产权可行性分析报告。
对项目完成后产生的研究成果,需要申请专利保护的,应当在申请专利后组织鉴定。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进口货物、原材料或者接受委托从事来料加工涉及中国专利的,应当查明出口方或者委托方是否为该专利权的合法拥有者或者合法被许可实施人,并可以在合同中就追究第三方侵犯该专利权的主体和权限进行约定。
引进境外技术时,应当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对该技术的新颖性、创造性及市场前景进行评估。涉及专利许可和转让的,应当要求技术许可方或者转让方出示合法有效的专利证明材料。
向境外出口或者转让技术、产品时,应当检索相关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文献,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原则,就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费用和专利年费以及利益分配等事项作出约定知识产权专利培育调度:
(一)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专利培育调度;
(二)个人兼职进行发明创造的;
(三)合作或者委托进行发明创造的;
(四)在其他单位进修、学习或者工作期间进行发明创造的;
(五)订立其他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合同的。第十三条 任何人未经单位许可不得将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和信息泄露或者出卖给其他单位、个人。
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其他原因离开原单位的人员,在离职、离岗前,应当将已经完成或者尚在进行的与职务发明有关的实验材料、试验记录、样品样机以及其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交还原单位。第十四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专利或者请求专利保护,但没有能力支付专利服务费用的,可以向专利管理部门申请服务援助。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专利管理部门指定的专利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援助。
怎样才能培育出高价值专利?
不同的创新主体涉及的环节有所不同,对主要进行专利技术创新和转移的国家创新平台、大学和科研机构大致要考虑以下几个环节。
1.科学预测预研。对前沿科技特别是颠覆性技术的研发,开展科学预测和预研很重要,很多高价值专利往往产生于早期技术研发阶段。
2.专利布局。通过收集专利信息、市场信息,特别是竞争对手的信息,分析加工后提出专利布局策略。
3.研究开发。要以专利保护视角拓展研发思路、完善研发方案,加强研发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
4.发明筛选。这主要看是否为专利保护的对象,有无市场前景或产业价值,保护范围有多大,专利公开之后对目前和潜在的竞争对手可能有多大帮助,可否运用其他方式来保护等。
5.专利培育。在专利申请前,基于原始发明构思为扩大保护范围而进行补充研发和实验,以求获得更好的专利权保护,提升专利价值。
6.申请获权。通过全程管理专利申请过程,争取获得高质量的专利授权,包括专利代理机构委托,申请文件审核和专利审查意见答复等工作。
7.市场营销。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可进行专利商业化分析,寻求合适的许可转让合作伙伴,不同的合作伙伴可能会使专利价值相差较大。
8.专利估值。专利可根据技术的市场价值、交易方式、合作方式等进行价值评估。
9.合同谈判。这主要涉及交易方式、合同条款和法律细节的谈判以及合同的执行和跟踪管理。
韩秀成:如何培育高价值专利
一段时期以来,“高价值专利”以及与之相关的“提升专利质量”“培育核心专利”等成为业界高度关注的热词。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部署以及各地方各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文件中,凡是涉及知识产权和创新的,对此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更是将培育高价值专利、提升专利质量作为重点工作之一予以部署落实。就此,笔者谈几点相关认识。
首先,高价值专利的由来。在20世纪末,当我国年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只有1万多件时,尚未出现高价值专利这一概念,那时我国要解决的是“有”的问题。进入新世纪,当我国年发明专利申请量步入快车道,迅速从30万件、50万件达到100万件的时候,专利质量便成为关注点。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在专利方面既需要数量更需要质量。毋庸置疑,没有一个庞大的数量作基础和支撑,就不会有今天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良好基础,更不会有今天的知识产权国际影响力和国际地位。
其次,何谓高价值专利。早些时候,国内国外涉及专利质量、专利价值时,一般用基础专利、外围专利等来表征,很少见到高价值专利的概念。培育高价值专利、提升专利质量等,这是现实语境下的新课题,应当属于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究竟何为高价值专利?笔者认为,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有一个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技术方案;二是由高水平专业人员撰写的高质量专利申请文件,对发明创造作出了充分保护的描述;三是依法严格审查,符合专利的授权条件,权利有较好的稳定性;四是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前景,产品市场占有率高,或者有很好的市场控制力,有的可能还没有转化成实实在在的产品,但对于当前或者未来而言能够增强其市场竞争力。事实上,任何评估评价标准都是相对的,同样需要在发展中去不断完善。
第三,如何培育高价值专利。既然高价值专利需要具备多方面条件,那就应当从多个方面入手去提升去培育。一是要高质量创造。在技术研发之初和研发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专利信息,从而找准研发的起点、重点和方向,避免低水平研究和创新资源的浪费。高质量创造是提升专利质量、培育高价值专利的源头和基础。二是要高质量申请。对于一些涉及重大技术的专利申请,一定要认真研究,由高水平的专利代理人与研发人员充分沟通后撰写申请文件,保证申请质量。三是要高标准授权。审查人员要按照法律规定高水平审查,严把授权关,使授予的每一项权利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四是要精准长远布局。由于专利的地域性特点,一件高质量的专利要成为高价值专利,必须从市场和战略布局层面做好国内外的专利布局,在有市场前景的所有国家和地区作好专利布局,使其价值最大化,才有可能为市场竞争力最大化奠定基础,这是高价值专利培育的目标。五是要在政策扶持上精准着力。明确政策导向,制定或调整现有政策,使所有法律法规和政策向着高质量、高价值专利共同发力。专利是市场的产物,任何政策的支持都要向着市场规律、市场轨道和市场方向发力。六是要高水平遴选和评估。培育若干业务精、信誉好的专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门负责高质量、高价值专利的遴选和推荐。研究确立客观评估评价标准,在高质量、高价值专利培育过程中认真负责地做好评估评价,使培育工作更加精准和富有成效。
总之,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尚在探索之中,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需要不断总结不断完善。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特别是专利事业取得的显著成就,就是一个不断总结、不断完善、不断发展的过程。因此,做好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分秒不可懈怠。(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