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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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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雇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雇工老有所养,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雇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第三条 市、县(市)社会保险公司是本级人民政府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雇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按分工负责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劳动、工商、税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配合市、县(市)社会保险机构做好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雇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第四条 下列人员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一)私营企业业主;

(二)私营企业职工;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四)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第五条 社会养老保险金由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上年度全民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6%缴纳;

(二)个人按全民企业职工月平均标准工资的2%缴纳。第六条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在每月八日前将《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人数报表》报市、县(市)社会保险公司。市、县(市)社会保险公司按《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人数报表》核定应缴金额并通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开户银行。逾期不报表的,处以上月征缴额2%以内的罚款。第七条 私营企业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金由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由其开户银行代为扣缴或由个体工商户直接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征收5%的滞纳金,同时处以应缴额2%的罚款。

滞纳金、罚款并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第八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雇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由市、县(市)社会保险公司按下列标准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一)缴纳养老保险金满15年的,按退休时上年度全民企业职工月平均标准工资的65%逐月发给;从第16年起,缴纳养老保险金年限每增加一年加发1%。

(二)缴纳养老保险金满10年不足15年的,按退休时上年度全民企业职工月平均标准工资的40%逐月发给。

(三)缴纳养老保险金不满10年的,缴纳养老保险金每满一年按退休时上年度全民企业职工二个月月平均标准工资一次性发给,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第九条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雇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等一次性费用,由市、县(市)社会保险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第十条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雇工,在本市转换单位的(含个体户之间转换),养老保险年限与转换单位后养老保险年限合并计算。

未达到退休年龄辞职的,待达到退休年龄后,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一条 未达到退休年龄离开本市的,迁入地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金转移手续;未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其养老保险金中个人缴纳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达到退休年龄离开本市的,由市、县(市)社会保险公司办理养老保险金转移手续或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在税前提取,营业外列支。第十三条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须接受财政、审计、工会等部门的监督。第十四条 存入银行的养老保险基金,银行应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养老保险基金的存款利息并入养老保险基金。第十五条 养老保险基金免征各种税费。第十六条 市、县(市)社会保险公司可在收缴的养老保险基金总额中提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具体提取比例由市、县(市)社会保险公司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手续费、业务费、宣传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等开支。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县(市)社会保险公司组织实施。

吉林市社会保险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私人企业要给员工买养老保险吗?

1.在本市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行政区域内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私营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经营者的所有者和雇佣劳动者,男性不满60岁,女性不满50岁。加入基本养老保险,须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所有者缴纳19%的老人保险费,不以上年度的员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雇主以月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按基数19%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有11%的企业负责,雇员负责的占8%。最低缴费基数不能小于或等于上年市员工月平均工资的40%?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超额部分不作为缴费源数.

3.私营企业、个人经营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一和个人账户。结合所有者支付的养老保险费占其缴费的8%,进入养老保险社会统一筹措基金,11%记入该个人账户。劳工养老金个人户头的记入比例为摊缴基数的11%,包括从劳动者本人缴纳的全部和使用者的摊缴中以本人的缴费基数的3%填写的部分。使用者和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税务部门规定。通道支柱缴纳基数每年7月实施核定的调整.个人户头储蓄额,每年都有州的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员工因各种原因中断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了养老金保险费的支付,在缴费中断中不计算缴费的年限,保留着其个人的帐户,该个人帐户的积蓄额以及捐款的年使用者可以进行累计计算。

在私营企业上班,是不是公司一定要给职工交养老保险?

你好!是的。

只要签订全日制用工合同,按照法定规定就要给员工购买社保。购买社保属于法定规定的福利,企业没有购买,员工可以以此为由随时离职,同时可以要求企业补缴。

沈阳市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个体业主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个体业主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推动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我市私营、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和个体业主。第三条 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和个体业主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贯彻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与激励从业人员劳动积极性相结合的原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和个体业主共同负担。第四条 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和个体业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是法定的应尽责任。从业人员和个体业主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的基数和比例为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一)私营企业每月按照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乘以从业人员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按照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三)个体业主按不低于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七条 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个人账户记入的内容为:

(一)按规定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规定划转记入的部分;

上述两项合计为缴费基数的11%

(三)按规定记入的利息。第八条 个体业主个人账户记入的内容为:

(一)缴费基数的11%;

(二)按规定记入的利息。第九条 当年记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费,按当期银行一年定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的50%计息;截至上年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按省政府公布的当年“养老基金保值率”计算利息。第十条 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和个体业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收缴。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可以根据从业人员的工作岗位、技能、劳动态度及贡献大小,为从业人员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二条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和个体业主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

具备上述(一)、(二)项条件,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本息全部返还给本人,同时中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但经批准,本人同意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达到15年,仍可按规定恢复享受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三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和个体业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账户储存额/120第十四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和个体业主及退休人员去世后,其个人账户中的结余部分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第十五条 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从退休后的第二年起,每年按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一次。职工平均工资持平或下降时不作调整。第十六条 非本市城镇户口的从业人员及个体业主,结束在本市务工后,若离开本市的,可将其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累计储存额一次性返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亦可转移到重新从业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和个体业主转移工作单位,其养老保险关系可同时转移,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第十八条 离退休人员被私营企业聘用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不适用本办法;在私营企业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职人员在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前,不适用本办法;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第十九条 私营企业、个体业主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通过年检登记手续。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的,由劳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社会保险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私企和国企职工在养老保险政策上有什么不同吗?

关于这个问题,可能很多人都比较疑问,但实际上不论是私营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单位。对于社保的政策,当然这个社保当中包括了基本养老保险是完全一致的,是没有任何区别的。只要是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我们有工作单位的在职职工,那么都应该去正常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同时还应该去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这5大类保险并称为是五险。

所以说不管是私营企业还是国营企业,那么我们的社保是完全一致的。即便作为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你个人来讲,比如说你之前曾经在国有企业单位工作,但是由于某种原因离开了自己工作的国有企业,那么去找了一家新的工作单位,这个新的工作单位是私营企业,其实都可以正常地转移,我们的社保关系都可以正常地累积,我们自身的缴费年限,你无论是通过国有企业参保还是通过私营企业参保,都可以正常累积自身社保的缴费年限,是没有任何的区别。

而且将来在计算养老金的过程中。我们的养老金待遇的计算标准计算公式也都是完全统一的,它是根据你自身的累计缴费年限,平均缴费指数和社会平均工资,

这三大主体条件来确定自己最终的基础养老金,还有一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根据自己个人账户当中的总额对应你的法定退休年龄来计算的,根本就不会区分所谓的国营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并不会有这样的方式。所以无论私企还是国企都是一样的,不行以前没有实行社保缴费,那么国企要算工龄而私企不会计算工龄,所以现在很多人都宁愿在私企上班不愿意在国企上班,因为国企工资相对比较低,私企别人也要参保社保 现在都越来越规范了。

养老保险私企职工和国企职工有区别吗

国企职工、私企员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的是“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该保险在计算养老金公式上不分参保人员性质、包括企业职工和企业干部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也不分户籍性质。但对于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过渡性养老金部分、各省在计算公式上有区别。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均按本意见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统账结合”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账结合”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分别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四)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按上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统账结合时间、缴费年限、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过渡性调节金计发比例,按《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执行。

三、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设立3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原办法的,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2009年以后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算。过渡期满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仍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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