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过的专利是商业机密吗(专利是不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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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和侵犯商业秘密有关糸吗
如果所申请申报过的专利是商业机密吗的专利技术使用的是其申报过的专利是商业机密吗他企业采取保护措施的商业秘密申报过的专利是商业机密吗,这样就属于侵害该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
专利说明书需要保密吗
以后专利说明书是需要保密的,属于商业机密不到万不得已是不可以公开的。
专利属于商业秘密吗
构成侵犯专利。
商业秘密在我国的民法上,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把“制止不正当竞争”规定在工业产权(知识产权的一个主要部分)范畴。 WTO中的TRIPS协议也规定了“未披露信息的保护” 。这些都说明,商业秘密在归类上,划分到知识产权范围。
商业秘密与商标、专利、著作权等一般知识产权性相比,有其自己的特殊性。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商业秘密纠纷的不断增加,有关这方面的业务研究已不容忽视。我们先看一个案例(模拟)�
工厂A,厂区四周围墙封闭,留有大门,门外靠公共马路,平时大门紧闭。一天,大门敞开,恰巧工厂B一人员沿马路从门前经过,看到了该厂院内摆放的还没有上市的产品的外形新设计。于是记在心中,并回厂投入了生产和销售,取得了效益。就在工厂A大门敞开的时侯,工厂C人员却没在门前马路上,而是翻墙进入工厂A院内,看到产品的新设计后逃走,回厂也投入了生产和销售。事情发生后不到两年,工厂A分别找到B、C两厂交涉,认为两厂分别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
分析:
工厂A在开门之际,让B厂人员看到产品外形设计,属于保密措施不利,A相对B丧失了商业秘密。B厂人员有路权,观望构不成不正当手段,B厂因此不构成侵权。
工厂A的开门没有被C厂利用,围墙相对C厂属于采取了保密措施,A对C产生了商业秘密。C不是通过A的大门获取信息,而是翻墙窃取,属于不正当手段,构成了对A的商业秘密的侵犯。
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商业秘密不同于一般知识产权。本案工厂A的设计如果是专利,两个工厂均构成侵权。对商标、专利、著作权,只要被控方是为经营复制(商标是使用)其客体,不论是什么手段,即构成侵权。而商业秘密则不然,商业秘密能对抗保密义务人和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人,但不能对抗通过正当手段获取使用的人。实践中必须考虑双方行为情节,还要注意相对性。
商业秘密与一般知识产权的区别是:一般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其权利取向的对象是(法律空间效率内的)任何人,有对抗第三者的效力,具有排他性、专有性、独占性、绝对性,是所有权。
商业秘密是在特定的某些人范围内靠“采取保密措施”产生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没有对抗特定人范围之外的善意第三者的功能,因为第三者不是特定范围内的人,没有特定人的义务。同时,只要不是非正当手段,即使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信息,也是善意占有,并可实施。这一点不同一般知识产权,具体区别如下:首先,不同于专利权,专利是不允许重复研发的,在法律的空间效力内,对许可合同当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不管是用什么手段获得与专利相同的方案, 都不能为经营目的对其实施。其次,不同于商标权,对于注册商标,在法律的空间效力内,许可合同当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都无权使用。再次,不同于著作权,仅就其中的财产权部分,就能对抗许可合同当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
以上可以看出,商业秘密不同于一般知识产权,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核心是它的相对性:
1.特定义务人之间的相对性。
商业秘密是通过“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产生的,这种前提条件决定了这种权利是在保密范围内相对特定人的一种权利,它不能对抗特定人之外的采用正当手段掌握该秘密的人,没有明显的排他性,不具有专有性和独占性,不是绝对权,是一种相对权。从这个意义上看,它是一种债权。
2.保密措施与不正当手段的相对性。
对保密范围以外的人,实际个案中,一定程度的保密措施,是否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保密措施,是相对比较对方手段而言的。如果比较后有证据优势,则可认为构成了法律上的保密措施,对方也就构成了不正当手段,商业秘密存在。反之亦然,如果比较后没有证据优势,则可认为不能构成法律上的保密措施,对方也就成了正当手段,商业秘密也就不存在。实践中,除对方采用“反向工程”或“重复研发”属正当手段外,其他具有证据优势的手段也可被认为是正当手段。
企业在竞争中,要研究如何运用商业秘密原理,采取合适措施,实现对其成果的商业秘密,否则就可能使成果变成公共信息,不能成为商业秘密权利的客体,白白丧失了财产权。企业在竞争中,要研究如何运用商业秘密原理,采用正当措施,合法地去获取信息。
申请专利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区别
商业秘密基本上有两类。一类申报过的专利是商业机密吗,商业秘密可能涉及不符合专利性要求的发明或制造方法申报过的专利是商业机密吗,因而只能够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这可能是客户名单申报过的专利是商业机密吗,或发明高度不够从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制造方法(虽然它们有可能作为实用新型获得保护)。另一类,商业秘密可能涉及符合专利性要求且可以通过专利进行保护的发明。在后者情况下,中小企业将面临一种选择:申请发明专利,或保持其作为一种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一些好处包括———
商业秘密保护具有不受时间限制的好处(专利一般可达20年)。因而,只要商业秘密不向公众泄露,其保护就可无限期地继续。
商业秘密不需交纳注册费(虽然涉及使信息保持机密的费用可能很昂贵)。
商业秘密可以立即生效。
商业秘密保护不要求遵守诸如向政府部门披露信息的规定。
然而,也存在着一些把机密商业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不利之处,尤其是当该信息符合专利性的规定时:
如果该秘密包含在一种创新产品中,其申报过的专利是商业机密吗他人可能能够查出它,对它进行解剖和分析(即对它实施“反向工程”),并发现该秘密,从而有权使用它。事实上,商业秘密保护并不具有排除第三方对该商业秘密进行商业使用的排申报过的专利是商业机密吗他权。
一旦该商业秘密被公开,任何人都可以获得它并任意使用。
商业秘密的实施比专利要困难得多。赋予商业秘密的保护水平随国家不同变化较大,但通常认为保护水平较弱,尤其是与专利授予的保护相比。
商业秘密可能会由开发该相关信息的其他人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得专利。
专有技术是什么?专利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吗?
专有技术是什么?专利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吗?我们在申请专利的时候目的实际上是想保全自己的产品不被他人所盗用,但是商业秘密也可以做到这种效果,那么专利技术是商业秘密吗?我们通过本文来告诉你答案。专有技术是什么?专利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吗?在法律意义上,专有技术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其整体或其确切结构和内容组合是秘密的、并不是通常从事该信息领域工作的人们所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的。(2)是秘密的,因而具有商业价值。(3)其合法拥有者已按照实际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对其予以保密。专有技术是一种技术,但又不是一般的技术,它与一般的技术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实用性。专有技术必须是一种成熟技术。能够在生产实践过程中操作,它才有存在价值。不能操作的技术不能称为专有技术。(2)新颖性。专有技术所要求的新颖性不是专利技术的新颖性。专有技术并非必须具备独一无二的特性,但它也决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得到的,专有技术的新颖主要体现在它的技术先进性,即在同类技术中的领先程度。(3)获利性。专有技术必须有价值,能够给企业带来超额利润或竞争优势。专有技术的获利性主要体现在专有技术对企业的贡献率上。(4)保密性。大凡资源都具有稀缺性,专有技术作为一种知识资源要保持它的稀缺性就必须采取一定的保密手段。综上所述,专有技术有以下的特点:(1)专有技术是一种技术知识。(2)它是具有实用性的动态技术。(3)它具有可传授性和可转让性。(4)专有技术是一种以保密性为条件的事实上的独占权。(5)具有经济性。(6)专有技术是没有取得专利权的技术知识。专利技术:是指与获得国家专利审批机关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有关的发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方面的技术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