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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信息咨询服务岗位法规黑客24小时在线接单网站(药学服务人员的要求)

药学信息服务岗位需要证书吗

需要药学信息咨询服务岗位法规,线上显示做药品服务的药学信息咨询服务岗位法规,是需要办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的,未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不能网上卖。线上问诊如果存在交易,线上有支付端口的话,就需要申请经营性的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如果是无偿的,就申请非经营性的就行药学信息咨询服务岗位法规了。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相关处罚规定: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申请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岗位主要负责什么?

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和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制度,参与单位对内部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工作。

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监测及药品疗效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国家药监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

扩展资料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执业药师

我国职业药师药学服务规范内容包括哪些

我国职业药师药学服务规范内容包括

1.奉献知识、维护健康

执业药师应以自己药学信息咨询服务岗位法规的药学知识和经验药学信息咨询服务岗位法规,竭尽全力为公众提供必要的药学服务,以维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和用药安全为最高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2.在岗执业,标识明确

执业药师应在职在岗,并按规定着装,统一佩戴胸卡,不得在执业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性药品零售业务及药学服务,药学服务告示要明确。

3.诚信服务、一视同仁

执业药师应尽全力满足患者的用药咨询需求,不得在药学专业服务的项目、内容、费用等方面欺骗患者药学信息咨询服务岗位法规;应客观告知患者使用药品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不得虚假宣传药品疗效和药品风险。除特殊情况,不得拒绝为患者提供药学服务。

执业药师应尊重患者隐私,不得无故泄漏,平等对待患者,不得有任何歧视性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4.持续提高、注册执业

执业药师应主动接受继续教育,不断完善和更新专业知识,关注与执业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变化,以不断提高执业水平。执业药师执业应按规定进行注册,并在注册单位为公众提供药学服务。

5.履职尽责、指导用药

执业药师应负责所执业单位的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并依法组织制定、修订并监督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记录,不得非法购进、储藏药品,不得调配、推销质量不合格药品。对于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拒绝任何危害患者生命安全和健康、违反法律或社会伦理道德的购药要求。

执业药师应按规定指导公众合理使用处方。

药与非处方药,并进行处方审核和提供用药咨询。执业药师应注意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6.加强交流、合作互助

执业药师应加强与同行、医护入员以及患者之间的联系。同行之间要同业互助,共同维护执业药师的威信和声誉。执业药师应加强与医护人员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用药方案的制定、修订过程,提供药学支持。与患者保持良好的沟通,做好药学服务。

7.行为自律、维护形象

执业药师不得以牟取自身利益或所在执业单位的利益为目的,利用自己的职业声誉,向公众进行误导性或欺骗性的宣传和推荐;不得私自收取回扣、礼物等不正当收入;不得利用执业药师身份开展或参与不合法的商业活动;不得利用各种手段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不得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等证件交于其他人或机构使用。

8.热心公益.普及知识

执业药师应积极参加执业药师自律组织举办的有益于职业发展的活动,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水准;参加有益于公众的药事活动,大力宣传和普及安全用药知识和保健知识,提供药学服务。

合理用药咨询服务及药物信息的管理

合理用药咨询服务方法:

一、了解问询人的一般资料和问询问题的背景信息

二、对问题进行确定并归类

常见的咨询问题有;

特殊剂型用法

漏服药品补服问题

药品不良反应

用药剂量

适应症与禁忌症

药物相互作用

哺乳及妊娠期用药

血药浓度检测与剂量调整

注射药物的配伍

药代动力学

药物鉴别

替代治疗

三、确定检索方法,查阅文献

四、文献的评价、分析和整理

五、形成答案并告知患者

六、随访并建立档案

药物信息的管理:

药物信息处理一般经历5个循环往复的阶段:信息寻找阶段、信息收集阶段、信息整理阶段、信息再生阶段、再生信息传递阶段。

一、传统的药物信息资料管理

1、卡片式管理

2、笔记本式摘录

3、剪辑式摘录

二、药物信息资料的计算机管理

三、信息管理软件

用药咨询:

用药咨询是药师应用所掌握的药学知识和药品信息,包括药理学、药效学、药动学、毒理学、商品学、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等,承接公众对药物治疗与合理用药的咨询服务。

药师开展药物咨询,是药师参与全程化药学服务的重要环节,也是药学服务的突破口,对临床合理用药有关键性作用,对保证合理用药有着重要意义。

根据药物咨询对象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患者、医师、护士和公众的用药咨询。

一、患者用药咨询

药师作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利用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指导患者用药,最大程度提高患者的药物治疗效果,提高用药的依从性,保证用药安全、有效。

1、咨询环境

(1)紧邻门诊药房或药店大堂

(2)标志明确

(3)环境舒适

(4)适当隐秘

(5)必备设备

咨询台应准备药学、医学的参考资料、书籍以及面对患者发放的医药科普宣传资料。

2、咨询方式

(1)主动方式

(2)被动方式

3、咨询内容

(1)药品名称

(2)适应症

(3)用药方法

(4)用药剂量

(5)服药后预计疗效及起效时间、维持时间

(6)药品不良反应和相互作用

(7)是否有替代药物或其他疗法

(8)药品的鉴定辨识、贮存和有效期

(9)药品价格、报销,是否进入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等

4、药师应主动向患者提供咨询的几种情况

(1)患者同时使用2种或2种以上含同一成分的药品是;或合并用药较多时;本次所开的药品与原患慢性病冲突时。

(2)当患者用药后出现不良反应时;或既往有不良反应史。

(3)当患者依从性不好时;或患者认为疗效不理想时或剂量不足以有效时。

(4)如病情需要,处方中药品超适应证、剂量超过规定剂量时。处方中用法用量与说明书不一致时。

(5)患者正在使用的药物有配伍禁忌或配伍不当时。

(6)需要进行血药浓度监测(TDM)的患者。

(7)近期药品说明书有修改。

(8)患者所用的药品近期发现严重或罕见的不良反应。

(9)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患者;或应用特殊药物(抗生素、抗真菌药、抗凝血药、抗肿瘤药、双膦酸盐、镇静催眠药、抗精神病药等);特殊剂型(缓控释制剂、透皮制剂、吸入剂)者。

(10)当同一种药品有多种适应症或用法用量复杂时。

(11)药品被重新分装,而包装的标识物不清晰时。

(12)使用需特殊贮存条件的药品时。

5、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1)对特殊人群需注意的问题

老年人、女性等

(2)解释的技巧

对于一般患者的咨询要以容易理解的医学术语来解释

(3)为特殊患者尽量提供书面的宣传材料

如第一次用药的患者

使用地高辛、茶碱等治疗窗窄药物的患者

用药依从性不好的患者

(4)尊重患者的意愿,保护患者的隐私

(5)及时回答不拖延

二、医师用药咨询

(1)提高药物治疗效果

新药信息

合理用药信息

治疗药物监测(TDM)

(2)降低药物治疗风险

药品不良反应(ADR)、药品不良事件(ADE)

禁忌证

药物相互做作用

三、护士用药咨询

(1)药物的适宜溶剂

(2)药物的稀释容积

(3)药物的滴住速度

(4)药物的配伍禁忌

四、公众用药咨询

五、药品辅料、包材、用药装置方面的咨询

医药行业从业人员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应该有哪些?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一)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1]

从业规范

第四条 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 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 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 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第九条 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第十一条 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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