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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类信息公开申请黑客24小时在线接单网站(咨询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探析)

【工商注册】教育咨询类公司如何注册呢

教育咨询类公司注册登记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即可咨询类信息公开申请,具体手续如下: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咨询类信息公开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咨询类信息公开申请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咨询类信息公开申请,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咨询类信息公开申请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5.住所使用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规范。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如何把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后,行政机关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越来越多。对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谈依申请信息公开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x0d\x0a一、注意区分信息公开与信访、业务咨询的不同\x0d\x0a随着信息公开申请数量的增加,在实践中,出现部分申请人将信息公开与其他业务相混淆的情况。最常见的是申请人以信息公开名义进行信访投诉或业务咨询。为此,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应首先甄别判断,排除不属于信息公开的申请。事实上,信息公开与信访、业务咨询无论是概念还是处理方式、救济途径等均存在明显差别。信息公开是指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该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该信息是已经生成的现有信息,行政机关无须重新加工、制作,公开的形式是提供复印件或其他适当形式。如认为行政机关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政府或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对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调查核实,并书面反馈信访人。对信访处理不服的,信访人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直至复核,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业务咨询则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了解、请教业务问题,询问、征求对业务的对策和建议。行政机关如就业务咨询问题出具答复意见的,属于行政指导行为,对当事人不具强制力且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当事人不能因此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x0d\x0a二、注意做好依申请公开申请主体及内容审查工作\x0d\x0a一是申请主体资格问题。《条例》规定,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被告以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对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说明”;“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被告据此不予提供,且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述规定,为行政机关对信息公开申请是否属申请人“特殊需要”进行审查提供了依据。但由于《条例》在申请人提交材料上并未规定“特殊需要”证明材料,因此,在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的,是申请人应就“特殊需要”作何种程度的举证问题。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看,行政机关在审查申请人申请是否与“特殊需要”相关上应相对宽松,只要申请人作出合理说明,行政机关应予受理。同时,行政机关如以申请与“特殊需要”无关拒绝提供信息的,应有充分的事实理由,并应当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x0d\x0a二是申请内容问题。申请人申请内容应符合《条例》对政府信息的定义范围。除明显不属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形外,还有几类情形值得关注:\x0d\x0a1.申请人申请信息如已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信息仍由本机构档案部门或工作人员保管或受理申请后才移交国家档案馆的,则适用《条例》规定。\x0d\x0a2.正在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相关人员以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的,应告知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但已办结的行政程序案件相关人员申请查阅案卷的,则应按上述1项原则处理。\x0d\x0a3.以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提供公开出版物或者需制作、搜集、汇总、分析、加工信息的,可不予提供。这里的“搜集”,有“搜寻并重新聚集、整理制作”的含义。仅进行检索查询确定信息是否存在的过程,不应理解为“搜集”过程。\x0d\x0a三、注意把握法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范围\x0d\x0a根据《条例》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属信息公开的例外。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x0d\x0a1.已标明密级或保密期限的事项,属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我国《保密法》对国家秘密的范围及密级有明确规定。凡已依照法定权限及程序确定密级范围及保密期限的事项,均属国家秘密。对申请公开此类事项的,不予公开。\x0d\x0a2.未作事前定密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公开前应严格依照《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审查认为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应当在保密审查结论注明认定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据和理由,不予公开。对经本机关保密审查后不能确定信息能否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查认为不能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但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如对上述经审查确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不服提出诉讼的,仍应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文书上署名的行政机关为被告。\x0d\x0a3.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除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信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外,一般不予公开。\x0d\x0a关于商业秘密的认定。我国法律中对商业秘密有明确界定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该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在判断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时,应从信息是否“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是否“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是否采取“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对不具备上述情形的信息,不应认定为商业秘密。\x0d\x0a关于个人隐私的认定。我国尚未有法律对个人隐私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明确,实践中对个人隐私的认定容易引发争议。从概念上看,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财产、通讯、名誉等各方面信息。对涉及类似上述特定个人信息的申请,一般可考虑涉及个人隐私。\x0d\x0a在实践中,由于不同主体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理解会存在差异,行政机关可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书面征求权利人意见,由权利人对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进行说明并举证。而信息是否公开,行政机关具有最终审核权。对以公共利益为由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有认定信息涉及公共利益且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事实和理由,并应将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对以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并说明理由。

青海省教育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为贯彻落实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更好地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查阅教育信息,依法保障其知情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青海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特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类型

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有三种类型: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主动公开指本机关主动将《青海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指符合《青海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但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指凡属《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要求保密的事项。

二、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青海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信息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青海省教育厅门户网查阅《信息目录》及电子文本,也可到本厅机关档案室查阅纸质文件。

(二)公开形式:

1.我厅系统的有关网站:

(1)青海省教育厅网站

(2)青海招考信息网

(3)青海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

2.邀请记者旁听有关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新闻专访;

3.《中国教育报》、《青海日报》、《西海都市报》、《青海招考指导报》、《青海教育》杂志等报刊;

4.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5.厅机关及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触摸屏或其它设施;

6.其它便于公众获得信息的形式。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详见本机关编制的《信息目录》。

本机关将分批、逐步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纳入《青海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

(二)公开程序

1.申请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青海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信息申请表》)。《信息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登陆青海省教育厅网站下载;不能上网下载的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获取。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其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载体的提示,以便受理机构工作人员查询和答复。请申请人准确填写表格中联系电话、地址、邮箱,以便回复。

2.申请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青海省教育厅网站上下载《信息申请表》,填写《信息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当场提出申请,本机关受理机构应当让申请人当面填写《信息申请表》。填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相关处室代为填写。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程序。

3.申请处理

(1)登记。对于《信息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出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2)答复。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公开,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信息内容或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当告知其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经省财政和价格部门确定后收取。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可以在《信息申请表》中一并填妥。

四、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

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为青海省教育厅办公室。

办公地址:西宁市五四西路35号青海省教育厅办公楼大楼二楼。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五、申诉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意见的,可向省监察厅驻省教育厅监察处投诉;办公地址:省教育厅办公楼四楼)或将意见投入《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中。也可以向上一级政府部门举报,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程序都需要怎样进行办理

依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操作流程: 一、办理流程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政府及卫生部门主动公开以外的卫生信息,可以向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确定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是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内部所设置的相应办事机构,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主体。受理机构的详细联系方式见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二)提出申请 1.获取和填写申请表 向受理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提交申请表 申请人可以通过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信函或当面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二、申请办理时限 受理机构按照工作流程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三、申请办理收费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费用收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我国的信息化公开规定。公民对这类信息公开的办理,需要到相应的政府办事大厅申请,我国的有关部门在得到申请后进行相应的回复,之后公民才可以得到相应的公开信息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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