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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园区政府机构改革(苏州高新区机构改革)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18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依法履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从实际出发,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第三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市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苏州市委建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保证市地方性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上级人大常委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事项;

(六)市人民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

(七)市人民政府预算调整方案、上一年度决算、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八)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九)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市区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

(十)市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

(十一)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十二)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三)确定市级标志和建立重大永久性纪念物;

(十四)授予或者撤销苏州市荣誉公民等荣誉称号;

(十五)本市与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关系;

(十六)市、县级市(区)、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市本级预算和全市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三)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四)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

(五)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六)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

(七)事关全市发展重要领域和长远发展的重大改革举措;

(八)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九)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养老、扶贫、物价、就业、收入分配、住房保障、食品安全、社会治安等涉及全市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财政支出项目;

(十)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十一)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重大环境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

(十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工作部门设立和变动情况,县级市(区)和镇行政区划调整的实施方案;

(十三)全市性节日、纪念日等确定和变更;

(十四)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

(十五)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

(十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五条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除市人民代表大会交付的外,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

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提出。

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一般应当在每年年初提出议题。

请问2012年江苏省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什么时候开始?

苏州2012年7月17日市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6号令)、《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和苏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1]27号)有关规定,苏州市部分市属事业单位定于2012年7月29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共458名。其中受委托招聘的条线管理事业单位13名。

我省96个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出台

我省96个县(市、区)的机构改革方案近日全部出台。各县(市、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借鉴省级机构改革成功经验,在落实省委规定的22项机构改革重点任务上,不搞变通、不打折扣、不搭便车,确保在县(市、区)机构限额内。2月底前,基本完成机构改革任务。

避免出现“几个局长一个兵”的现象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市县机构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

宝应县等15个“大县”、张家港市等22个县级市、南京市玄武区等28个“大区”,机构不超过37个;响水县等4个“中县”、苏州市吴中区等23个“中区”,机构不超过35个;苏州市姑苏区(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虎丘区(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州市新北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4个“区政合一”的区,机构不超过30个。

《总体意见》除对市县党政机构限额作出具体规定外,还要求:机构的行政编制,市级原则上不少于20名,县级原则上不少于10名;内设机构的行政编制不少于3名。对此,省委编办主任俞军解释:“这是防止机构职责过于分散,避免出现‘几个局长一个兵’的现象,使人员编制结构更合理、更科学。”

此次机构改革,我省将县(市、区)副科级以上(南京市辖区副处级以上)、承担行政职能的645个事业单位,全部纳入改革范围,根除挂牌机构实体化和“事业局”。

部分市级特色机构,“延伸”至县级

22项重点任务,包括新组建和优化12个政府机构。其中,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96个县(市、区)全部组建;医疗保障局,淮安、盐城、宿迁所辖县(市、区)全部组建,其余10个设区市中共有34个县(市、区)组建医疗保障局;农业农村部门,多数县(市、区)组建,但记者看到南京市玄武区、秦淮区、鼓楼区、建邺区,苏州市姑苏区,无锡市梁溪区既未单独设置农业农村局,也不在其他机构挂农业农村局牌子,体现出“完全城市化”的特点。

南京、无锡均单独设置大数据管理局。不过,在96个县(市、区)中,仅无锡市梁溪区单独设置大数据管理局;无锡所辖其余6个市、区,都在工业和信息化局挂大数据管理局牌子;南京11个区,都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大数据管理局牌子。

南京是唯一组建投资促进局的设区市。该市栖霞区、江宁区、浦口区、高淳区在商务局挂投资促进局牌子,另外7个区都单独设置投资促进局。淮安、南通虽未设置市级投资促进机构,但淮安市清江浦区、洪泽区均设置投资促进局,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设置投资促进局、投资服务局。

苏州将市长三角地区合作与发展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该市所辖4市、5区,都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县级长三角地区合作与发展办公室。

常州市新北区有两个全省独一无二的机构——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综合保税区管理局。

袁庆锋 徐冠英

苏州环保局举报电话

苏州环保局电话举报:

1、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512-12369

2、行政行为投诉电话:0512-65247643

3、行风监督电话:0512-65226529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审叉车证吗

不可以。

审叉车证是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任务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任务有: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2019年1月,根据《苏州市机构改革方案》,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继续保留。[2][3]

中文名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外文名

sū zhōu shì rén lì zī yuán hé shè huì bǎo zhàng j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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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分工直属单位所获荣誉

机构改革

2019年1月,根据《苏州市机构改革方案》,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继续保留,引进国外智力及外国专家管理职责划入苏州市科学技术局。[3]

主要职责贯彻实施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法规和规划,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1.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2.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全市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全市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外国人来本市工作政策。

3.统筹推进覆盖全市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实施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和国家、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拟订养老保险市区统筹意见。组织拟订全市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等

苏州高新区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是属于劳动局吗?

不是苏州园区政府机构改革苏州园区政府机构改革,这是两个独立的机构。

工会法律援助中心苏州园区政府机构改革,是工会下设的事业单位。

劳动局苏州园区政府机构改革,现在很少有叫劳动局苏州园区政府机构改革了,根据机构改革方案,劳动局的职能划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了,简称人社局。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市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市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措施;

(三)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等重大变更以及财政年度预算的调整方案和本级财政年度决算;

(四)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修编方案和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

(五)确定市级标志和建立重大永久性纪念物;

(六)授予或者撤销苏州市荣誉市民等地方荣誉称号;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三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本市和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本级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情况;

(三)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四)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五)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对苏州古城、世界文化遗产、文物古迹和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确定及其实施中的重要情况;

(六)城市规划实施、城市管理、土地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和资源保护的重要情况;

(七)本市社会治安、司法改革和行政监察的重要情况;

(八)重大自然灾害和给国家、集体、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的情况及处理意见;

(九)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犯罪案件和违法、违纪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全市人民普遍关注的其他重大案件的处理情况;

(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工作部门设立和变动情况,县级市、区和镇行政区划调整的实施方案;

(十一)本市与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关系;

(十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一)、(二)、(三)项所列重大事项,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其他重大事项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报告。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

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一般应当在每年年初提出议题;临时提出的,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举行的三日前将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第五条 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自收到议案或者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对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自收到议案或者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认真执行,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或者决议、决定生效后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执行情况;对执行时间较长的,经市人大常委会同意,可以分阶段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不需要作出决议或者决定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将审议意见转告有关国家机关。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对有关重大事项决议或者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条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不得擅自作出决定。

依照本规定第三条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不报告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要求其限期报告。

有关国家机关不执行重大事项决议或者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要求其限期执行。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

一、对《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专利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促进本市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二)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条第三款和第十四条中的“表彰”。

(三)删除第十二条。

(四)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以政府财政资金安排的创业风险投资资金和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应当加大对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投资力度。”

(五)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国家规定据实扣除和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国家规定摊销。”

(六)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免征增值税。”

将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专利代理服务,在计算增值税计税额时依法予以扣除。”

(七)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重大技术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成果转化等项目,申请人应当向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技术的专利文献检索报告。经有关项目主管部门会同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发现该项目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属于重复研究开发的,政府财政资金不予支持。”

(八)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签订或者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九)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展览会、推广会、交易会等会展活动的举办者对未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经专利查询无法确认专利权属和专利法律状态的技术和产品,举办者可以拒绝其以专利技术、产品的名义进场参展。举办者发现专利违法行为,应当向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二、对《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六条中的“每两年”修改为“定期”。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初步审查总平面图,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七)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修改为“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件”。

将第二款中“十个工作日”修改为“十日”。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可以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行使。”

(九)删除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十)删除第四十二条。

(十一)删除第四十三条。

此外,对上述两件法规中有关部门的表述,根据机构改革后的变化作相应修改。对法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对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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