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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及计划管理办法)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单位行为铁路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铁路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推进铁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搞好投资、质量、工期管理与控制,提高建设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国家投资、合资、其他款源投资)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及大修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第三条 铁路建设单位是铁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单位,是实现建设目标的直接责任者。第四条 铁路建设单位,一般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铁路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合资铁路也可由合资铁路公司的董事会)选定。有条件的,可采取招标方式选定。第五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期要求等,本着统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办法和工作标准。第六条 铁路建设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颁发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办法。利用国外贷款的铁路建设项目,还必须执行国家使用国外贷款的规定,遵守国家有关部门与国外贷款人签订的贷款协议和国外贷款人指定的采购指南的规定。第七条 铁道部对铁路建设实行行业归口管理。铁路建设单位必须接受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第八条 铁道部对铁路建设单位实行资质分级管理。第九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铁路建设项目,可由项目法人自行组建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机构实施建设管理;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铁路建设单位实施建设管理,按委托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对建设项目的建设实施负责。第十条 按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铁路建设项目,投资方与建设单位必须明确包保责任,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实施中,必须实行施工、监理招标,择优选定施工、监理单位。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行独立核算,合理安排和使用投资,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设计概算、建设工期,质量良好地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第二章 职责 权益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铁路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工期,向铁道部或其他投资方全面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作。按招标投标法规和资质条件,择优选定施工单位,与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在招标活动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三、严格控制分包,一般情况下不许分包。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确需分包的工程,严格审查承担分包工程单位的资质。

严禁工程转包。

四、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五、负责工程监理的招标。

六、负责办理开工前审计工作。

七、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开工后,负责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并负责审批建设项目中单项工程开工(复工)报告。

八、负责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九、负责设计文件供应,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技术交底。

十、负责统计、汇总、报告工程进度,组织、协调解决建设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国外贷款项目应按贷款协议等规定,按时编写、报送工程进度报告及其他报表。

十一、负责编报建设项目年度建议计划。

十二、负责组织设备招标、订货工作。

十三、按部规定权限办理变更设计和费用的申报或处理。

十四、实施工程质量控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按部规定,组织或参与对重大工程质量及工伤、行车等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

十五、负责建设项目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及铁道部有关基建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办理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种结算业务,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

十六、负责工程验工计价和投资控制,及时办理工程价款、国外贷款附加支出、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的拨付与结算。

十七、负责组织工程临管运输工作。

十八、负责主持现场初验工作,组织编制工程竣工文件;组织或参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十九、统一组织并负责编制竣工决算。对编制的竣工决算,应组织自审自纠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组织办理资产交接手续。通过国家正式验收或自行验收后半年以内,向部报送竣工决算。

二十、组织工程总结和工程项目后评价工作。国外贷款项目应按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协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写项目后评价报告和竣工报告。

铁路小型基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小型基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铁路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铁路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完整,避免建设资金损失浪费,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铁路小型基建项目建设资金,由各级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在部规定铁路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的《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未发布前,按部基本建设计划下达的建设单位执行。建设单位必须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务主管和财会人员;根据国家基建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本项目的财会工作管理制度,按《会计基础工作标准》,规范会计工作。第三条 铁路小型基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业务归口部财务司指导。第四条 铁路小型基建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包括铁路建设基金、基本建设预算拨款、自筹资金、外资借款和经批准用于小型基建项目的其他资金。第五条 铁路小型项目建设资金必须开立专户(有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小型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与大中型项目建设资金一起开立专户),单独存储管理,禁止铁路建设资金多头开户,禁止将建设资金与其他资金混合开户。第六条 列入计划的铁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对外投资、委托贷款和定期存款;禁止用铁路建设资金对外拆借。第七条 铁路小型项目建设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和事业费开支;不得垫付更改支出和大修费用;不得用部拨建设资金垫支自筹和多经项目。第八条 铁路小型基建项目铁路建设基金拨款的存息收入,年内一律转入本款源拨款,禁止悬挂往来,严禁由存息收入列支费用。存息收入形成的基建结余资金为部资金,在第二年由部收回或抵作铁路建设基金拨款处理。第九条 小型基建项目的建设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执行部下达的基建计划。基建项目经济合同的签订等与财务管理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有财务人员参加,并据此执行和监督计划的完成情况,对项目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权向行政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反映。第十条 建设单位的财务部门按照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有关的财务规定,严格审核基建项目经济合同的付款条件,在取得建设监理部门的审查签证后,及时办理工程价款和设备购置的结算业务。第十一条 铁路小型基建项目的验工计价必须实事求是,禁止高估冒验、预验和虚验。禁止超概算、超计划列支建设资金。第十二条 部拨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或挪作他用;不得在项目之间随意调整,更不得于用未经批准而自行安排的项目建设。第十三条 铁路小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概算和部下达的管理费计划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要制定控制建管费支出的具体措施。建设单位管理费不允许预提。小型基建项目在建管费中购置零星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超过2万元的,须报部批准;属专控商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小型项目的基建财务决算增设建设单位管理费用明细表(见附表一)。第十四条 严格小型项目拨款管理。对部拨铁路建设基金,每年一季度内拨付已下达计划的一定比例。各建设单位在报送季度决算的同时,对尚未拨付的建设资金提报按季分小型项目的用款计划(见附表二)。根据各单位提报的用款计划、季度决算中反映的分项目基建支出情况,项目进展情况(见附表三),视资金能力予以拨款。第十五条 小型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部财务司将对各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建设、财务机构人员设置、财务决算及其他财务信息报送、执行财经法规和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检查。第十六条 对管理水平和信用等级较高的单位,优先保证拨款;对尚未达到工作标准的单位予以促进,并向单位主管领导报告,要求限期改正;对违反本办法的上述规定、长期达不到工作标准、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商有关部门采取调整建设单位、降低建设单位资质等级、减少安排投资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代行财务会计业务等办法进行处理;对建设资金使用中检查出的各种违纪问题,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停止拨款、没收违纪款项、罚没自有资金和对责任人处以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理;对重大的违纪问题,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和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司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2月4日

铁路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基建管理费用明细表

项目名称 单位:元

|管理费计划| 管理费支出项目 | 金 额 |备 注|

| |工资性费用及补贴 | | |

| |劳动保险基金 | | |

| |差旅交通费、办公费 | | |

| |工具用具使用费 | | |

| |固定资产使用费 | | |

| |劳动保护费 | | |

| |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 | | |

| |合同公证、组织招标、技术图书资料费| | |

| |征用土地、拆迁手续费 | | |

| |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 | | |

| |其他 | | |

| |合计 | | |

填制人____

附:

^^建设资金用款申请表

单位名称: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投资计划 | 累计拨款 | 累计支出 |本季度用款申请

|计划项目1| | | | |

|计划项目2| | | | |

|计划项目3| | | | |

| 合 计 | | | |

填制人____

附:

^^小型基建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表

单位名称: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投资计划 | 累计拨款 |累计基建支出|项目进展情况 |

|计划项目1 | | | | |

|计划项目2 | | | | |

|计划项目3 | | | | |

填制人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铁路施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2)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业务管理原则上按以下分工:

施工技术部门:测量仪器、通讯设备、试验设备等;

机械设备部门:施工机械、运输部门、动力设备、金属切削设备等;

物资部门:万能杆件、钢拱架、旧钢梁、旧轨料及料具等;

生活行管部门:房屋、建筑物、土地、管理用具等;

卫生部门:医疗器械等;

新线运输部门:铁路运输设备等;

教育部门:教学用具等;

科研部门:科研用具等。第一百二十九条 根据铁路施工企业实行多层次、多级法人经营管理体制的特点。各级、各层次对固定资产的投资和日常管理应严格按下列要求进行:

各大总公司、铁路局:控制固定资产的投资方向,协调指导所属单位因固定资产投资而引起的产业结构的变化,要组织生产用主要固定资产的内部有偿调拨和租赁,审批房屋及建筑物、单台件价值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建造和购置计划。

工程局、铁路局工程处:控制固定资产投资结构,协调指导所属单位因固定资产投资而引起的生产规模的变化,审批各项固定资产的建造、购置计划,下达生产用主要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计划,组织内部各项固定资产的有偿调拨和租赁,核定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需用量,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并督促其采取改进措施。

工程局工程处、铁路局工程段:拟定并上报固定资产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固定资产大修理计划,按照施工生产需要合理调配各项固定资产,组织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和大修理计划的实施。

基层施工单位:有效使用各项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好,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

总公司、工程局、路局工程处直接进行机械设备投资时,应明确单位或机构负责管理,对所属单位实行有偿使用或实行租赁制(本章使用表格见附表8~15)。第八章 专项工程的管理第一百三十条 专项工程是指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而进行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企业建造临时设施的建筑工程,也列入专项工程进行核算,其管理按本办法第十章有关建造临时设施的规定和第十三章有关工程成本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一百三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专项工程可行性分析制度,在建造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前,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要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合理确定分析指标,体现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的原则。

(一)建造或改造生产性固定资产的可行性分析,应当主要从技术、造价、资金、市场、效益等方面进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总论。包括项目提出的背景及必要性、进行可行性分析的依据和范围等。

2.市场预测和拟建规模。包括需求情况的预测、本企业产品的市场前景、拟建项目的规模等。

3.建设项目的地址、地形、气象、水文、地质、原材料、能源交通及公用设施条件。

4.设计方案。包括主要技术标准、技术工艺、设备选型、原有设施的利用等。

5.环境保护。

6.增加定员和人员培训计划。

7.实施进度。

8.投资估算。

9.资金来源及筹措方式。

10.经济效益评价。应当在进行以上各项分析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分别计算项目的投资回收期、利润增量、净现值、现值指数和内含报酬率指标,提出评价意见。

(二)建造或改造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可行性分析,应当根据企业的长远规划,着重从需要与可能两方面进行。建造职工住房,必须有按国家规定可用于建造职工住房的资金来源(包括住房周转金、住房折旧、公益金、上级的专项拨款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可行性分析一般应由企业总工程师主持,由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牵头,技术、计划、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参加。

对于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工程项目,其可行性分析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专业咨询或设计单位进行。

委托外单位进行可行性分析时,必须签订合同,对工作范围、前提条件、进度安排、质量要求、费用支付办法及协作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

可行性分析一般应提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案,并提出方案选择意见。

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当经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查,由企业第一管理者审定。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应经企业管理委员会或职代会通过。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建设活动。第四条 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第五条 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采用现代管理方法,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不断提高建设水平。第六条 铁路建设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第七条 铁路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监督制。第八条 铁路建设必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第九条 从事铁路建设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监理、咨询等活动的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专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在批准的资质和资格范围内从业,接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第十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建设程序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程序包括立项决策、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第十二条 立项决策阶段。依据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铁路中长期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三条 设计阶段。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第十四条 工程实施阶段。在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批准后,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开工报告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按照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建设。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阶段。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竣工或分期、分段完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移交。第三章 项目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十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机构,是实现建设目标的直接责任者。建设管理单位由建设项目投资人选择或组建。建设项目投资人按权力和责任统一的原则,明确建设管理单位的职责和权限,并监督其完成建设工作。第十七条 中央政府直接投资的铁路建设项目,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选择建设管理单位。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铁路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选择或组建建设管理单位。

其他铁路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并参照本办法选择或组建建设管理单位。第十八条 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从事铁路建设业务的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管理同类建设项目的工作业绩,其负责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合格、投资控制良好,经运输检验,没有质量隐患。

(二)具有与建设项目相适应、专业齐全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铁路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单位负责人必须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具有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经验,或担任过同类建设项目施工现场高级管理职务,并经实践证明是称职的项目高级管理人员。

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熟悉铁路建设的规程规范,具有建设项目技术管理的实践经验,或担任过同类建设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并经实践证明是称职的。

主要财务负责人必须熟悉铁路建设的财务规定,具有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和财务管理的实践经验,或担任过同类建设项目财务负责人,并经实践证明是称职的。

(三)具有与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技术、质量和经济管理机构,能够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等符合国家规定,良好地控制工程投资,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铁财[2006]150号】关于加强铁路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铁路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通知

铁财[2006]150号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明确责任,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现将关于加强铁路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工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责

(一)铁路局是建设项目的管理主体,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国家、铁道部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铁路局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2.依法合理安排建设资金,按规定筹集、请领和拨付建设资金。

3.监督、检查和指导建设资金使用的全过程,承担建设资金安全责任。

4.规范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监督、检查建设成本支出情况以及利用外资项目的设备台账和使用情况。

5.根据铁道部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借款和还本付息手续。

6.及时汇总、编报年度建设资金预算和财务决算。

7.组织办理建设资产交付、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建设项目后期收尾工作的财务接收和财政评审工作。

8.指导合资铁路公司建设财务工作,掌握合资铁路建设情况。

9.依法接受审计和检查,组织整改发现的问题。

(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是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铁路局建设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及办法,制定建设项目财务内控制度。

2.严格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单独核算项目的建设成本,控制支出,节约投资。

3.按工程进度及时请领、管理和拨付建设资金,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承担建设资金安全责任。

4.组织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及概算清理等相关工作。

5.根据合同、验工计价、发票等资料,办理工程资金、征迁补偿及物资设备款的预付、清算和结算。

6.监督、检查拨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使用情况,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7.项目验收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保证资产完整。

8.编报建设资金预算、快速月报、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9.办理项目后期收尾工程和会计档案等资料的移交。

10.依法接受审计和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三)运输站段是建设项目的资产接收使用单位,其职责是:

1.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配合办理资产交接。

2.接管资产按规定及时入账,保证资产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进一步加强建设资金存储和使用的管理

(一)银行账户的开立

1.开立、撤销或变更银行账户,均应按规定的批准权限进行报批。

2.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要求工程总承包的主办方在当地与铁道资金结算所(或室)签订监督协议的商业银行开户。

(二)建设资金的请领和拨付

1.铁路局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根据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支出预算、合同及工程进度,按照“先请领权益性资金,后请领债务性资金”的原则,逐级申请领用建设资金,报送月度用款预算。铁路局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用款需要请领资金,避免滞留建设资金。

请款额度不包括工程进度结算款中暂不需要支付的部分,不包括工程竣工结算中的质量保证金。

2.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项目概算,年度财政预算、年度投资概算分章节计划、合同、经审核签认的验工计价(或有效票据)和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严禁无依据拨付建设资金,严禁挪用、调剂、串换建设资金。

3.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尚未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拨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实行月份预付、季度结算、竣工清算的,每月按照建设项目执行单位下达的月份投资计划预付,额度控制在70%以内,季度按照批复的验工计价结算,额度控制在90%以内,月度预付款同期扣回。

合同中预付款拨付的条款内容,应在签订合同时考虑年度资金预算安排,预付款比例适度,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投资计划逐年预付。

(2)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办理协议付款时,征地拆迁费应取得合法票据;物资设备的支付应按照物资设备到货情况同比例支付,并预留质保金;对铁路局管内配合单位的协议付款及小型基建的设备购置款,按不高于协议总额80%的比例分次拨付,待配合单位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后,付清余款。

(三)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建设项目必须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和返还时间应考虑财政评审的情况在合同中约定。

(四)建设资金的使用及监控

1.铁路局、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大额资金使用联签制度。

2.铁路局应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建设资金支付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建设资金安全。

3.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要对主办方向协办方的资金拨付实行实时监控,确保协办方的资金需求,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4.铁路局建设、计划、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和资金结算所应按照各自权限,履行建设财务监督检查职能。

三、强化会计核算,控制建设成本

(一)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对铁路大中型基建项目应按项目建账和明细核算,或通过设置工程成本辅助账,详细记录和真实反映项目章节的建设成本。同一个建设项目,不同性质的建设资金,应在同一会计账套内管理和核算。

(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基建支出的性质,分别按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对建设成本进行明细分类核算,依据合同、验工计价和发票等计列投资支出,并按工程件名、批准的设计概算、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等实施总额控制。禁止超概算、超计划列支建设成本,禁止挤列建设成本。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按批复概算实行总额控制,预算管理,分年度据实列支。

(四)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会同监理单位必须依据工程实际完成情况,认真审核并批复验工计价,禁止高估冒验、预验和虚验。财务依据审核签章的验工计价计列建设成本。建设项目在竣工时要进行全面清理,按批准的概算进行末次验工计价。

(五)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拨付施工单位的预付工程款和支付供货厂商的预付设备款,以及拨付铁路局管内配合单位的协议款,应在“预付工程款”科目核算,严禁“以拨代支”直接列入建设成本。

(六)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拨付给铁路局管内配合单位的协议款,要按照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与铁路局管内配合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确保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实施。铁路局管内配合单位收到协议款,应提供合法票据和验工计价,经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作为计列建设成本的依据。

(七)铁路局管内配合单位应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内容,提报真实的验工计价,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建设,严禁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四、 切实完善项目收尾工程管理

(一)收尾工程的管理及移交

建设项目销号后应做到工完账清。对经初验合格后仍留有少量未完收尾工程且铁道部批准销号的项目,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必须在销号前列出详细的剩余工程量和投资清单,明确完成时限。

(二)尾工款的上交及请拨

销号年度后一年内未完成全部工程的剩余资金(含质量保证金)应上交铁道部,同时将剩余工程的明细清单报铁道部建设、计划、财务、审计等部门备案,并进行台账管理。质量保证金应列出详细单位和金额。具体实施时需使用资金,应提供合同和完成情况向铁道部请领,完工后报主管部门核销。

五、 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一)资产交付

1.建设项目竣工初验合格后,应按初验委员会编制的初验报告确定的时间办理资产移交,同时,铁路局根据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提报的“竣工验收项目资产估价入账明细表”(含需分摊费用),估价入账。

2.建设项目竣工交付后,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要对整体项目概算、投资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及各项资金到位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分析,按规定分摊待摊投资支出,及时转列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保证交付资产的完整、准确。

3.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后,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填写《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据此办理资产交接。接管单位应积极配合,认真核实,签章确认。铁路局根据双方签认的《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列账或调整已估价入账的资产价值。

4.大中型建设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铁路投资但产权不归属铁路的资产,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于项目初验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逐级报铁道部,经财政部批准后作转出投资处理。地方投资但产权归属铁路的资产,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同时,增加“资本公积”。

5.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自用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纳入概算统一管理。工程竣工后,与其他资产一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移交接管单位。

(二)竣工财务决算

1.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在初验合格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2.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将与项目有关的会计档案、竣工财务决算、工程明细资料等按规定移交。

二〇〇六年八月四日

  铁路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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